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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

泰國為外籍配偶設立的用益權:登記、終身權利、離婚與出售

用益權讓外籍配偶或伴侶可以居住在、使用並從他們無法擁有的泰國土地上獲得收益。它如何在土地廳登記,終身與固定期限之別,離婚、出售、抵押和死亡時會發生什麼,以及它與居住權、地上權和租賃相比如何。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房產團隊2026年9月26日9 分鐘閱讀
泰國為外籍配偶設立的用益權:登記、終身權利、離婚與出售

外國人不能在泰國擁有土地。當建造或購買家庭住宅時,土地通常登記在泰國配偶、伴侶或子女名下,而外籍伴侶則不得不面對一個簡單的問題:我有什麼權利留在這裡?

最常見的答案是用益權。本指南解釋用益權是什麼、如何登記,以及在離婚、出售、抵押和死亡時它會怎樣——這些都是登記之後才會出現的問題,而不是登記之前。

關於以誰的名義購買更為全面的選擇,請參閱以你的泰國伴侶或子女的名義購買房屋或土地。

1. 用益權能為您帶來什麼

用益權是《民商法典》規定的一項物權。權利人可:

  • 佔有並居住於該土地或房產
  • 使用該土地或房產,包括其上的房屋
  • 獲取收益,例如房產出租時的租金

所有權人保留所有權。所有權人仍可出售土地,但須受用益權約束。

由於用益權在土地廳登記,該權利隨土地而存在。所有權人的後續買方、繼承人或債權人均須在承載用益權的情況下取得該土地。

2. 終身或固定期限

期限含義
終身持續至持有人死亡
固定期限持續約定的期限,該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

無論期限如何,用益權在持有人死亡時終止。該權利不可繼承,也不可通過遺囑遺留。對於為外籍配偶終身保障住房的情況,終身用益權是通常的選擇。

3. 在土地廳辦理登記

用益權只有在土地所在地的土地廳辦理登記後,才對第三方具有約束力。

通常需要的材料:

  • 地契
  • 泰方業主的身份證和戶口登記
  • 外籍持有人的護照
  • 若雙方已婚,需提供結婚證
  • 若該土地屬於業主與另一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需提供配偶同意書
  • 必要時提供外文材料的翻譯件

實務要點:

  • 雙方親自到場,或通過授權委託書委派他人
  • 土地廳工作人員可能會就雙方關係和用途進行詢問,尤其是在持有人為外國人時。清楚的答覆和材料會有所幫助
  • 登記費和可能產生的稅費取決於該用益權是否支付任何對價。請在預約前與土地廳確認

4. 離婚時會怎樣

已登記的用益權不會因離婚而自動終止。除非出現以下情況,否則該權利繼續存在:

  • 雙方同意登出並辦理登出登記,或
  • 法院在訴訟中作出另行裁定

這正是為了保護外籍配偶,也是這一安排的意義所在。但這也是泰籍配偶日後最常提出的問題,因此最好在登記前先討論清楚;若雙方達成一致,應以書面協議載明分居時應當如何處理。

參見涉及外國人的泰國離婚。

5. 出售與抵押

出售:泰國業主可以出售土地,但買方取得的土地受用益權約束。實踐中,很少有買方會接受這一點,因此除非用益權人同意取消,用益權實際上會阻礙出售。

抵押:銀行通常要求先取消或使既有的用益權退居次位,才會以該土地作為抵押發放貸款。如果計劃貸款,請先與銀行安排好登記順序。

用益權人的轉讓:用益權人不能出售用益權本身,但可以在已登記的條件範圍內讓他人行使該權利——例如將房屋出租。

6. 配偶一方死亡時

死亡方效果
持有人(外籍配偶)用益權終止。土地不再受其約束
所有人(泰籍配偶)土地由所有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取得,但仍受用益權約束

正因如此,用益權與遺囑配合使用效果最佳:泰籍配偶可在遺囑中指定用益權終止後由誰繼承土地,通常是子女。參見用以益權和遺囑保護您的住房以及外國人在泰國的遺囑與繼承。

7. 用益權與其他權利的比較

權利賦予的內容最適合的用途
用益權佔有、使用土地並收取土地收益保障終身居住,包括租金收入
居住權僅有權在該房屋內居住更簡單的居住權利,不含收益
地上權房屋所有權與土地分離保護外國人出資購買的房屋的價值
已登記的租賃在固定期限內使用,通常為三十年固定期限的使用;可與續期承諾結合

這些權利常常組合使用:例如,以地上權讓外籍配偶擁有房屋,再加上對土地的終身用益權,並配合遺囑。

8. 常見錯誤

  • 依賴未登記的協議——它可能約束你們雙方,但不約束買方、繼承人或債權人
  • 誤以為用益權就意味著房屋所有權——並非如此
  • 沒有立遺囑,結果所有人的繼承人和持有人最終陷入糾紛
  • 忽視抵押權,後來才發現銀行要求先登出

註冊之前

  1. 確定您需要的是用益權、居住權、地上權、租賃,還是幾種權利的組合
  2. 選擇終身期限或固定期限
  3. 核實該土地是所有權人的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共同財產,以及需要誰的同意
  4. 以書面形式約定分居時的處理方式
  5. 在登記前安排好任何銀行貸款
  6. 訂立與上述安排相配套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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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泰國法律中的用益權是什麼?+

用益權是一種在他人的土地或房產上登記的物權。它賦予持有人佔有、使用並取得該財產收益(包括租金)的權利。所有權人保留所有權。由於在土地廳登記,它能約束後來的所有權人,而不只是授予該權利的人。

外國人可以就泰國土地持有用益權嗎?+

可以。外國人不能擁有土地,但可以就泰國配偶、伴侶或其他所有權人擁有的土地持有已登記的用益權。這是保護外籍配偶留在家庭住宅中的權利最常見的方式之一。

用益權可以持續多久?+

可以授予至持有人終身,也可以設定固定期限。固定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無論期限如何,用益權在持有人死亡時總是終止——它不能被繼承。

離婚時用益權會終止嗎?+

不會自動終止。已登記的用益權在離婚後繼續存在,除非雙方同意取消並辦理登出登記,或法院另有命令。這保護了外籍配偶,但也讓泰國配偶感到意外,因此離婚的後果應在登記前討論,並在達成一致時以書面寫明。

泰國所有權人可以出售或抵押設有用益權的土地嗎?+

所有權人可以出售,但買方取得土地時須受用益權約束,因此在用益權終止或取消前,大多數出售都不切實際。銀行在就該土地放貸前,通常要求取消用益權或使其次於抵押權。

僅靠用益權就足夠嗎?+

通常不夠。它保護持有人在世期間居住和使用土地的權利,但不決定土地或房屋歸誰所有,也不決定任一方配偶去世後會發生什麼。它通常與地上權或房屋所有權證明結合使用,並配合雙方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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