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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指南

在泰國銷售一定要有本地公司嗎?直接出口、指定經銷商,還是自設進口主體

在投入資本之前選定市場進入路徑。誰是法律上的進口人、這對各方意味著什麼,太晚才有人寫的經銷協議條款,各路徑下的產品責任敞口,以及按銷量、毛利、控制與速度的決策表。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公司與國際貿易團隊9 分鐘閱讀

四條路徑,以及各自繫結的東西

在任何法律分析之前,先是商業選擇:

  1. 直接出口 給以自己名義進口的泰國買方
  2. 指定泰國經銷商,由其向您採購並轉售
  3. 指定代理,介紹業務但不取得貨物所有權
  4. 自設泰國進口主體

四條都合法。每條把您繫結在不同程度的控制、敞口與成本上,而且重要的是 每條回頭的價格不同。 從經銷商轉為自設主體,意味著要解開與一個如今瞭解您客戶的人的關係。

對在泰國從事貿易活動的外資企業存在限制。完整框架、限制類活動清單與持股路徑見外國投資人指南;若您在考慮路徑 4,也請一併閱讀業務分類指南。本文討論決策本身與路徑 1 至 3 的機制。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並非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資本與許可門檻取決於所選路徑。

1. 法律上的進口人:決定其他一切的選擇

法律上的進口人申報貨物並承擔隨之而來的一切:申報的準確性、應納關稅,以及這兩者日後被質疑時的敞口。

它決定:

  • 誰在海關稽查中承擔風險 — 稽查回看的是數年而非一票
  • 誰需要在泰國登記,登記什麼
  • 誰與當局保持關係
  • 誰承擔歸類或估價爭議的成本

企業常常僅因貨代以某種方式填了單據就把這件事預設下來。然後事後稽查到來,有人發現自己一直揹著無人定價的責任。那是什麼樣子,見海關事後稽查指南

有意識地決定,並寫進合同。

2. 直接出口

最輕的路徑。沒有泰國主體、沒有本地登記、沒有持續合規義務。

代價:

  • 無法選擇最終客戶
  • 幾乎看不到下游價格,也無法控制定位
  • 保修與售後敞口落在您無法指揮的當事方身上
  • 不積累市場存在感,也不積累資料
  • 買方可以在您察覺之前更換供應商

用來試市場很好;一旦銷量足以支撐本地存在,作為長期定位就很弱。

3. 指定經銷商

最常見的路徑,也是法律工作真正回本的路徑。

比價格更重要的條款

  • 地域與產品範圍 — 先窄定義,再有意識地擴大
  • 以承諾換取的獨家 — 最低採購、約定期限、可衡量指標
  • 價格與毛利 結構,以及在允許範圍內由誰控制轉售價格
  • 營銷投入 — 誰出錢、產出歸誰
  • 報告 — 動銷資料、客戶資訊、庫存水平。沒有這些您就是瞎的
  • 商標使用 — 期間內的範圍,以及期滿後如何處理
  • 保修與索賠處理 — 誰做什麼、誰付錢

以及幾乎沒人起草的退出

  • 賣不掉的存貨怎麼辦
  • 是否要為他建立的市場支付什麼
  • 營銷物料的返還與商標使用的停止
  • 能否立刻代理競爭對手
  • 對他在代理期間開發的客戶名單的取得

對這些保持沉默的協議,會在您談判籌碼剛好消失的那一刻變成一場談判。

4. 代理

代理介紹業務但不取得貨物所有權。比經銷更輕,也讓您更貼近最終客戶,但改變了您的敞口,因為銷售是您自己的。佣金結構、授權邊界,以及代理能否約束您,是必須寫對的條款。

留意漂移:一個逐漸開始談判併成交的代理,做的已經不是協議所描述的事,而這一差異可能影響您自己在泰國的稅務與監管地位。

5. 自設泰國進口主體

控制最大、承諾最大,也是持股限制真正起作用的路徑。外資企業從事的貿易與批發活動受到限制,通往過半或全部外資持股的路徑與現行資本門檻見上文連結的兩份指南。

當銷量、毛利與直接客戶關係的需要足以支撐額外管理成本時才值得。若還在驗證產品是否賣得動,則為時過早。

6. 向自己在泰國的關聯方銷售

若泰國買方是您自己的子公司或關聯企業,交易會受到第二層審視。關聯方之間的價格必須可佐證且有檔案,而同一筆交易會被從兩個方向檢視:進來時的完稅價格,以及之後該價格的稅務處理。

實務上的失敗在於這兩件事通常由不同團隊按不同邏輯管理,兩個立場對不上。請在首次發貨前對齊。

7. 第一個貨櫃之前

  • 產品類別的批准或登記,以及 誰必須持有
  • 活動觸發時的稅務登記
  • 附著於貨物本身的進口許可
  • 所要求語言的標示與檔案
  • 已確定的歸類及其支援材料
  • 寫明法律上的進口人與費用分擔的合同

8. 決策表

直接出口經銷商代理自設主體
適合的銷量低至試水中到高高且持續
毛利獲取最少分配獲取較多、投入也多最高,伴隨管理成本
控制最小僅限合同中等完全
進入速度最快最慢
客戶關係屬於他共享屬於您
可逆性容易困難,且他了解您的客戶中等拆解成本高
持股限制不涉及不涉及有限涉及 — 見分類指南

小結

按您需要控制什麼來選路徑,而不是按設立成本最低來選。 進入最便宜的路徑,通常是退出最昂貴的路徑,因為到那時,您花三年時間投入建立的客戶關係已經屬於別人。

我們為外國製造商與貿易集團提供市場進入結構、經銷協議與法律上進口人分配方面的諮詢。初步諮詢免費,請致電 +66 92 254 2045、WhatsApp +66 94 384 5556,或在聯絡頁面留下情況。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撰寫 — 位於孔敬的律師事務所,成立於 1986 年。本文為一般性資訊,非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不在泰國設公司可以銷售嗎?+

至少在起步階段往往可以。向以自己名義進口的泰國買方直接出口是最輕的路徑,不需要泰國主體。代價是控制權與資訊:您無法選擇最終客戶,幾乎看不到下游價格,而保修與售後敞口落在一個您無法指揮的當事方身上。用來試市場很好,一旦銷量足以支撐本地存在,作為長期定位就很弱。正確的問題不是能否避免設立公司,而是避免之後您放棄了什麼。

「法律上的進口人」對我們意味著什麼?+

法律上的進口人是申報貨物並承擔隨之而來義務的當事方:申報的準確性、應納關稅,以及這兩者日後被質疑時的敞口。這是決定其他大部分事項的唯一選擇,因為它決定誰在海關稽查中承擔風險、誰需要在這裡登記、誰與當局保持關係。僅僅因為貨代以某種方式填了單據就預設下來,正是企業在數年後才發現自己揹著無人定價的責任的由來。

經銷商要求獨家,合理嗎?+

提出來是合理的,在換取對等承諾並劃定範圍的前提下給予也是合理的。沒有最低採購義務的獨家等於白送市場。沒有界定地域與產品範圍的獨家等於給出多於本意的東西。而沒有乾淨解約機制的獨家,是把一次普通分手變成糾紛的條款。請以承諾為對價、在約定期限內、配合可衡量的業績指標與未達成的明確後果來給予。

經銷協議裡的「退出問題」是什麼?+

解約才是這段關係真正受檢驗的時刻,而多數協議是按它不會發生來起草的。有四件事需要在各方還有熱情時定好:賣不掉的存貨怎麼辦、是否要為他建立的市場支付什麼、他一直在用的商標與營銷物料怎麼辦、以及他能否立刻代理競爭對手。對這些保持沉默的協議,會在您的談判籌碼剛好消失的那一刻變成一場談判。

保修與產品責任由誰承擔?+

因路徑而異,且往往是被假設而非被約定的。直接出口把面向客戶的義務推給進口人,但本身並不使製造商免於索賠。指定經銷商在您與市場之間放了一個當事方,但這項指定的條款決定誰處理索賠、誰承擔召回費用、以及產品造成損害時誰承擔損失。自設泰國主體則把一切收回內部。無論選擇哪條路徑,請明確分配。

第一個貨櫃到港前需要哪些登記?+

取決於進口什麼、由誰進口,而且這是最晚被發現的一項。部分產品類別在首次進口前需要取得相關泰國監管機構的批准或登記,而必須持有該登記的當事方未必是您以為的那一方。再加上銷售方活動觸發的稅務登記,以及附著於貨物本身的許可。我們會針對貴司的具體產品與路徑在發貨前梳理這些事項。停在港口的貨櫃,是學習登記要求的昂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