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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指南

離婚後的贍養費與子女撫養費有何不同:誰能主張、何時終止、如何寫入離婚協議

離婚後的贍養費(第1526條)、婚姻存續期間的扶養和子女撫養費是三種不同的權利,卻常被混淆。本指南梳理法律依據、條件、終止時間、事後變更以及協議的寫法。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家事案件團隊2026年11月2日12 分鐘閱讀
離婚後的贍養費與子女撫養費有何不同:誰能主張、何時終止、如何寫入離婚協議

離婚時人們常說的"撫養費",其實混合了法律分開規定的三件事: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互相扶助的扶養、離婚後一方為維持另一方生活而支付的錢,以及父母為子女支付的錢。正在離婚的人常問"我能不能主張撫養費",卻不知道每種權利的條件並不相同。有些權利如果不在離婚訴訟中提出就會喪失,有些則根本不能放棄。

本指南說明三種權利的區別、法院確定數額時看哪些事實,以及如何把安排清楚地寫進離婚協議。離婚和夫妻財產的整體情況,請看離婚、監護與財產分割;撫養費被中斷時怎麼辦,請看不支付子女撫養費。本文只聚焦於權利的區分和協議的寫法。

核心答案

離婚後的贍養費與子女撫養費是不同的權利。主張的人不同,條件不同,終止方式也不同。撫養費屬於子女,不能放棄。贍養費只有在離婚原因是對方單方過錯、且離婚使主張人生活變得困難時才能主張,並且必須在離婚訴訟中提出。

法律依據 民商法典第1526條規定:在離婚訴訟中,如果離婚原因是配偶一方單方的過錯,且離婚使另一方因財產收入或婚姻期間所從事工作的收入不足而生活變得困難,另一方可以請求有過錯的配偶支付贍養費。法院綜合支付方的能力和領取方的狀況,可以判給相當的數額,也可以不判給。該權利如果沒有在該離婚訴訟中以起訴或反訴的方式提出,即告消滅。第1528條規定,贍養費的領取人再婚的,領取贍養費的權利消滅。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依各自的能力和身份互相扶助、扶養(第1461條)。第1598/38條規定,應受扶養的人沒有得到扶養或所得不足以維持相當生活的,可以請求,法院綜合支付方的能力、領取方的狀況和具體情況,可以判給相當的數額,也可以不判給。第1598/39條規定,情況、收入或狀況變化時,法院可以變更;第1598/41條規定,獲得扶養的權利不得放棄或轉讓,也不屬於強制執行的物件。

我們的實務看法 常見的誤解有兩個,都與條文不符。一是"離婚後當然能拿到贍養費",二是"我們說好都不要求任何東西,就結束了"。贍養費不是自動產生的,法院有裁量權,而且需要單方過錯。而撫養費則不能約定不付。起訴或簽字之前,先分清自己在處理的是哪一種權利。

假設案例 娜帕和塔納在孔敬生活了14年,有一個8歲的兒子。娜帕為照顧孩子減少了工作,並在家裡的店鋪無薪幫忙多年。塔納有穩定收入,並且有外遇,娜帕提起了離婚訴訟。本指南全文以這對夫妻為例。

1. 離婚後贍養費、婚姻期間扶養和子女撫養費有何不同

這些詞經常被混用。法律上,"贍養費"(泰語 kha liang chip)指離婚後向配偶支付的錢,"扶養"(kha upakara liang du)指婚姻期間夫妻之間或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扶養義務。下表對三者進行比較。

專案離婚後贍養費(第1526條)婚姻期間扶養(第1461條、第1598/38條)子女撫養費(第1522條、第1564條、第1598/38條)
誰來主張因離婚而生活變得困難的配偶沒有得到扶養或所得不足的配偶子女(由監護人或行使親權的人代為主張)
法律條件離婚原因是對方單方過錯;離婚使其因財產或婚姻期間工作的收入不足而生活變得困難;必須在離婚訴訟中主張婚姻關係仍然存續,且應受扶養的人沒有得到扶養或所得不足子女未成年,父母負有扶養義務;無需證明任何一方的過錯
法院裁量可以判給相當數額,也可以不判給可以判給相當數額,也可以不判給考慮支付方的能力、領取方的狀況和子女的利益
何時終止領取人再婚(第1528條),或法院依第1598/39條變更、取消婚姻終止,或扶養的必要消失依約定或法院裁判;依法在子女不再需要扶養時
以後能否變更可以。情況、收入或狀況變化時依第1598/39條(第1526條準用)可以。第1598/39條可以。第1598/39條
能否放棄依第1598/41條,獲得扶養的權利不得放棄(第1526條準用);但贍養費的主張本身必須在離婚訴訟中提出依第1598/41條不得放棄依第1598/41條不得放棄

表格有兩點要讀懂。第一,贍養費需要單方過錯和實際的生活困難,條件比撫養費重。第二,撫養費與誰有過錯無關;即使是造成離婚的一方,因為這是子女的權利,法院也可以判給。

在假設案例中,娜帕有孩子要照顧,所以無需證明過錯就可以向塔納主張撫養費。至於娜帕本人的贍養費,她必須證明離婚原因是塔納的單方過錯,並且離婚使她生活變得困難。

2. 第1526條的贍養費有哪些條件

第1526條的條件是層層疊加的。

  • 離婚訴訟 該條的贍養費是在離婚訴訟中主張的,不是案件結束之後單獨提出的請求。
  • 單方過錯 如果雙方都有過錯,條件就不成立,所以被告一方往往會主張對方也有責任。過錯依第1516條的離婚原因(例如外遇)來判斷。
  • 離婚使生活變得困難 主張人必須證明財產或婚姻期間工作的收入不足,而不是收入略有下降。
  • 法院裁量 即使條件全部滿足,法院仍可綜合支付方的能力和領取方的狀況,判給相當的數額,也可以不判給。
  • 必須在離婚訴訟中主張 沒有在該離婚訴訟中以起訴或反訴的方式提出,權利消滅。被訴離婚的一方如果想要贍養費,必須在同一案件中提出反訴。
  • 再婚即終止 依第1528條,領取人再婚後,領取贍養費的權利消滅。

協議離婚的情形 協議離婚沒有過錯認定,所以法院不會自行確定第1526條的贍養費。配偶的贍養費只有在雙方自己約定時才存在。第1520條要求協議離婚須就子女由誰行使親權作出書面約定,第1522條規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對配偶贍養費,法律沒有規定特別的形式。我們建議把它以書面寫入離婚協議(見第5章),便於舉證,金額和期限也更清楚。

娜帕如果想要贍養費,不應等離婚案件結束。要在提交答辯狀或反訴狀之前諮詢律師,並按第3章準備證據。

3. 哪些事實決定數額

法條沒有公式,也沒有數字。法院看的是雙方的真實情況。每個家庭差別很大,所以我們不給"一般數額"。需要準備的有:

支付方(支付能力)

  • 工資條、收入證明、預扣稅證明
  • 過去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經營者則需財務報表、稅務發票和經營賬戶流水
  • 租金、分紅、利息、獎金等其他收入
  • 本人自己的負擔,例如房貸和車貸、其他子女、需要贍養的父母
  • 通過合法取得的證據反映出的生活水平,例如夫妻財產中出現的資產(這些在財產案件中本來就常被討論)

領取方(狀況和需要)

  • 本人和子女每月的收入與支出,例如房租、飲食、醫療、交通
  • 為照顧孩子或操持家務而離職或減少工作的時間,以及其間收入的下降
  • 影響找工作機會的健康狀況和年齡;有診斷證明請保存
  • 謀生能力、學歷資格以及當地的就業前景
  • 照顧子女的負擔,例如需要全天照看的幼兒

不要這樣做 不要未經授權進入對方的銀行賬戶、手機或郵箱。這可能觸犯2550佛曆(2007年)《計算機犯罪法》第5條至第7條,以及2562佛曆《個人資料保護法》。如果需要對方的財務資料,應通過律師並走法院程序(例如請法院向銀行等機構調取文件)。不要為了讓對方難堪而錄音或在網上發布對方的私事,這會損害你的案件。

在假設案例中,娜帕留有記錄,顯示她六年來為照顧孩子和幫忙店鋪而減少工作、沒有自己的收入。塔納有穩定收入。法院會兩者合併來看,年幼的孩子由娜帕照顧,這既影響撫養費,也影響娜帕找工作的可能。

4. 撫養費當事人能約定到什麼程度,為什麼不能放棄

第1598/41條規定,獲得扶養的權利不得放棄或轉讓,也不屬於強制執行的物件。結果如下:

  • 離婚協議中寫"母親今後不再要求撫養費"或"父親不必支付撫養費",很難消滅子女的權利。子女或行使親權的人日後仍可請求法院確定撫養費。
  • 約定明確的數額則是另一回事。第1522條規定,協議離婚的夫妻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由誰支付多少子女撫養費。數額和支付方式明確、又與收入相稱的約定,對各方都有利。但如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例如收入變動、孩子入學或出現醫療費用,法院仍可依第1598/39條調整。
  • 離婚協議沒有約定撫養費,或判決離婚的,由法院確定(第1522條)。
  • 如果某段時間支付方沒有支付能力,並不意味著子女的權利永久消失。日後狀況好轉,行使親權的人仍可依第1598/39條請求法院變更。

對於配偶的贍養費,第1526條準用第1598/41條,所以要小心那種永久、絕對地切斷權利的措辭。如果想幹淨了斷,請就清楚且合法的寫法諮詢意見,例如一次性給付或約定數額的分期支付,這是確定數額,而不是放棄權利。

5. 如何寫入登記的離婚協議

在行政辦事處協議離婚時,應訂立離婚協議,或訂立附於離婚登記的協議書,並把兩種安排分開寫,因為它們的依據、期限和終止都不同。

  • 子女撫養費 寫明子女姓名、行使親權的人、每月數額、支付日期、收款賬戶、學費和醫療費等額外費用、調整方式和終止時間。
  • 贍養費 寫明是否約定。如果約定,按月還是一次性、期限多長,以及領取人再婚時如何處理。
  • 支付方式 通過銀行轉賬並保存回單,避免沒有記錄的現金支付。
  • 年度調整 採用可核查的方法,例如約定的百分比或消費者物價指數,每年一次。
  • 再婚 寫明領取人再婚的,贍養費停止支付(第1528條),並由領取人在一定期限內書面通知對方。
  • 違約 寫明逾期利息或違約金,以及通知方式。如不支付,對方可依協議強制履行。
  • 變更 記明收入或狀況變化時,可依第1598/39條請求法院變更數額。

條款示例(按實際情況調整,簽字前請律師審核)

第1條 子女撫養費
1.1 丈夫同意為子女 ______ 每月支付撫養費 ______ 泰銖,於每月____日前
    轉入妻子的賬戶(賬號 ______)。
1.2 必要的學費和醫療費由雙方各承擔 ____ %,並向對方出示收據。
1.3 1.1的數額每年在 ______ 月按 ______ 的比例調整。
1.4 本協議不排除情況變化時子女請求法院確定或變更撫養費的權利。

第2條 妻子的贍養費(如約定)
2.1 丈夫同意向妻子每月支付贍養費 ______ 泰銖,共 ____ 個月,轉入賬號 ______。
2.2 2.1的贍養費在妻子再婚時終止。妻子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 ____ 日內
    書面通知丈夫。
2.3 雙方請求,收入或狀況變化時,法院可以變更2.1的數額。

第3條 違約
3.1 逾期超過 ____ 日的,違約方應就逾期金額按年利率 ____ % 支付逾期利息。
3.2 收款方有權依本協議主張並起訴強制履行。

簽字之後,請保存協議副本,並確認行政辦事處的記錄與實際訂立的協議一致。如果你是行使親權的人,涉及子女出行或遷居,請看帶子女出國、留學或遷居的同意。

6. 再婚、收入變化和事後增減

  • 領取人再婚 第1526條的贍養費依第1528條權利消滅。撫養費不會因父母再婚而消滅,因為它是子女的權利。
  • 支付方失業或負擔增加 不要自行停止支付。收集收入下降的證據,依第1598/39條請求法院變更。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收入或狀況的變化,減少、增加、取消或恢復扶養。
  • 領取方想要增加 例如孩子進入費用更高的學校,或支付方收入增加。請準備費用和收入變化的證據。
  • 法庭外的變更 如果在法庭外約定變更數額,請做成書面並保存轉賬記錄,因為子女不是協議當事人,法院仍以子女的利益為先。

在假設案例中,如果三年後塔納換了工作、收入下降,他應當書面並附資料通知娜帕,談不攏再向法院申請。不能自行減少轉賬。

7. 對方不支付怎麼辦

做法取決於是否有判決或法院命令。

  • 有判決或法院命令 申請強制執行:查詢財產,並依法院程序查封、扣押。整體情況請看追債與強制執行。
  • 只有離婚協議 可以依協議起訴(涉及證據和時效問題),也可以依第1522條請求法院確定撫養費。
  • 專門針對撫養費 詳見不支付子女撫養費。

在此期間,請保存以往的轉賬記錄、催告資訊和協議。不要為了逼對方付錢而藏匿孩子或阻止對方見孩子,這會損害你的案件。

8. 約定或起訴前的清單

核對權利

  • 我能說清自己主張的是本人的贍養費、婚姻期間扶養,還是子女撫養費
  • 如果想要贍養費,我已核對離婚原因是否為對方的單方過錯
  • 我已決定在案件結束前,是否在離婚訴訟中(起訴或反訴)主張贍養費

收入與需要的證據

  • 我已收集本人的工資條、銀行流水和稅務文件
  • 對方的資料通過律師或法院索取,不自行進入其賬戶或裝置
  • 我已做好本人和子女的每月支出表並附收據
  • 我已收集為家庭而離職或減少工作的證據,必要時還有診斷證明

離婚協議

  • 子女撫養費和贍養費分條寫明
  • 寫明數額、支付日期、賬戶、額外費用和終止時間
  • 寫明年度調整方法,以及情況變化時請求法院變更的程序
  • 寫明贍養費領取人再婚的處理
  • 寫明違約、逾期利息和強制履行
  • 沒有"不必支付撫養費"的措辭,且簽字前已由律師審核

延伸閱讀

離婚後的贍養費與子女撫養費是不同的權利:贍養費必須在離婚訴訟中主張,並由法院裁量;撫養費則不能放棄。簽離婚協議之前,請把這兩件事分開處理。

我們協助評估您能否主張贍養費或撫養費,在離婚訴訟中準備起訴或反訴,起草附於離婚登記的協議,並在對方不支付時採取行動。如需初步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將詳情傳送給我們。另請參閱我們的家事業務。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離婚後的贍養費與子女撫養費有什麼不同?+

不同之處在於主張的人和法律依據。撫養費屬於子女,依據父母的義務(第1564條),離婚時的約定見第1522條。贍養費(泰語 kha liang chip)屬於因對方單方過錯離婚而生活變得困難的配偶,依據第1526條。請看第1章的表格。

如果在離婚訴訟中沒有主張贍養費,之後還能主張嗎?+

依據第1526條,如果沒有在該離婚訴訟中以起訴或反訴的方式主張,權利即告消滅。不要等到判決之後,要在離婚訴訟中決定是否主張。見第2章。

領取贍養費的人再婚會怎樣?+

依據第1528條,領取人再婚後,領取贍養費的權利消滅。支付方在停止支付之前,應先確認再婚的事實;如果離婚協議另有約定,也要一併檢視其措辭。見第2章和第6章。

離婚協議寫明一方不必支付撫養費,有效嗎?+

不要認為有效。第1598/41條規定,獲得扶養的權利不得放棄或轉讓,也不屬於強制執行的物件,法院以子女的利益為先。約定一個明確合理的數額,與約定完全不付,是兩回事。見第4章。

對方不按協議或判決支付,怎麼辦?+

有判決的,執行判決。只有協議的,可以依協議起訴,或請求法院確定撫養費。見第7章連結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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