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們的問法各不相同,指向的卻是同一件事。有人問:"我想帶孩子去日本十天,另一方家長必須簽字嗎?"有人問:"我想送孩子出國留學。"也有人小心翼翼地問:"如果我直接帶著孩子搬過去,算不算做錯了?"這三種情形聽起來相似,法律的處理卻不同,因為有歸期的旅行和孩子居住地的變更並不是一回事。
本指南只討論一件事:帶孩子離開本國。關於離婚和財產的整體規則,見離婚、財產與監護指南;撫養費與認領,見撫養費與親權指南;國籍不同的夫妻,見在泰國與外籍配偶離婚的指南。這些指南已經講清楚的內容,這裡不再重複。
核心答案
簡而言之:出行對孩子生活的改變越大,同意就越需要明確,也越需要留有書面記錄。短期旅行需要一份同意書,加上目的地要求的文件。留學需要學校文件,以及關於孩子在當地由誰照看的協議。移居需要父母之間的明確協議,或法院的命令。無論哪種情況,都不要在不告知另一方家長的情況下帶走孩子。
法律依據(《民商法典》)。第 1566 條規定,未成年子女處於父母的親權之下;只有在該條所列的情形下,親權才由一方單獨享有,例如另一方已死亡、被法院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法院判令親權歸一方,或父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達成協議。第 1567 條第 1 項賦予行使親權的人指定子女居所的權利,移居與法律正是在這一點上產生衝突。對於父母未婚的子女,第 1546 條視子女為僅屬於母親的婚生子女;第 1547 條規定,在父母事後結婚、父親登記認領子女,或法院判定子女為其親生的情況下,視為父親的婚生子女。
我們的實務觀點。最好的文件是在爭議發生之前寫好的文件。一份寫明國家、出發與返回日期以及住處的同意書,可以讓工作人員很快看懂情況,日後也能證明另一方家長是知情的。在移居糾紛中,受傷的很少是被拒絕同意的一方,而是先自行決定、事後才徵求同意的一方。
*假設案例。*妮帕是孔敬府的母親,已與外籍的大衛登記結婚。兩人分居但尚未離婚,也沒有法院命令。兒子普姆 9 歲,和母親住在孔敬。今年妮帕有三個計劃:第一個是假期去日本旅行十天;第二個是在國外參加一個學期的暑期學校;第三個是因為對方有工作機會,永久搬到大衛所在的國家。下文以這個家庭為例。
1. 短期旅行、留學與移居有何不同
三者的區別在於意圖,以及孩子在國外停留的時間。
- 短期旅行有出發日和返回日,孩子的慣常居所仍在泰國。
- 留學讓孩子在國外停留的時間比旅行更長。通常需要學生簽證、學校文件和當地的照看人,但孩子平時住在哪裡、何時回來,仍須清楚。
- 移居把孩子的慣常居所改到另一個國家,因此恰恰落入第 1567 條第 1 項的範圍。
分界線不在於計劃叫什麼名字,而在於另一方家長理解了什麼、同意了什麼。未經另一方同意,"留學三個月"變成三年,往往就會演變成關於不法滯留的爭議(見第 6 節)。
2. 由誰為孩子做決定
準備任何文件之前,先回答這個問題。
| 情形 | 親權人(一般原則) |
|---|---|
| 父母已婚且未離婚 | 共同享有(第 1566 條) |
| 已離婚,有協議或判決 | 按該協議或判決的規定 |
| 父母未婚,父親未使子女成為婚生子女 | 僅母親(第 1546 條) |
| 父親已登記認領子女,或法院判定為其親生(第 1547 條) | 查明是否存在關於親權的協議或法院命令;若沒有,請律師評估 |
| 另一方家長已死亡 | 在世的一方(第 1566 條第 2 款) |
有一點需要提醒。日常說的"拿到撫養權"與法律上的"親權"並不相同。如果你手上有命令或協議,請讀一讀其中關於孩子居所、出國以及與另一方家長接觸的規定。有的寫得很明確,有的沒有涉及。在我們的例子中,妮帕和大衛仍是夫妻,也沒有命令,所以親權是共同的。
3. 孩子的護照:需要誰的同意
護照是父母遇到的第一道關口。根據領事司、外交部和泰國使館公佈的資訊,未滿 20 歲的未成年人,一般做法如下:
- 父母雙方親自到場並表示同意。
- 若一方無法到場,則需要外交部格式的同意書。同意人在縣政府官員面前簽署,或在國外通過泰國使館、領事館簽署,並附身份證或護照的認證影印件。
- 若父母都無法到場,可由另一名成年人帶孩子前往,但需要額外的文件。
各視窗或使館的做法可能不同,所要求的文件也會變化,因此預約前請先檢視領事司或你將使用的使館的網站。如果父親尚未成為法律上的父親,或文件不齊,請向工作人員詢問還需要什麼,不要自己猜測。
4. 出境同意書:怎麼寫,何時公證或翻譯
泰國法律沒有為每次出國規定同意書的格式。實際中,航空公司、邊檢人員、辦理簽證的使館或目的地學校,可能會要求出示另一方家長的同意書。提前取得,行程會更順暢,也能證明另一方家長知情。下面的樣本只是一個起點,請按你的情況修改。
帶孩子出國同意書
日期:[日/月/年]
本人 [同意的家長姓名],身份證/護照號碼 [號碼],
是 [孩子姓名]([日/月/年] 出生,護照號碼 [號碼])的 [父親/母親]。
本人同意 [陪同孩子的人的姓名]([父親/母親/親屬])
自 [出發日期] 至 [返回日期],
以 [度假/學校活動/探親] 為目的,帶本人的孩子前往 [國家]。
孩子將住在 [地址或住宿名稱],可通過 [電話/電子郵件] 聯絡。
本同意書僅同意上述期間內的出行。
不表示同意變更孩子的慣常居所,也不同意在上述期間之後繼續留在國外。
孩子將於 [返回日期] 前返回泰國。
簽名 ____________________(同意的家長)
簽名 ____________________(見證人)
何時請律師或公證人認證。如果另一方家長住在別的城市,或者你預計目的地會要求經認證的文件,對簽名進行認證會讓同意書更可信。若要在國外使用,請先向目的地使館或學校詢問需要什麼,因為有些地方要求多級認證或翻譯。如果同意書只有泰文,而目的地不使用泰文,請附上翻譯件。哪些文件需要認證、如何讓對方國家接受,見需要公證的文件指南,也可以瞭解我們的公證與翻譯服務。
一項重要禁止事項。絕不要偽造另一方家長的簽名,不要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代對方書寫同意,也不要事後新增諸如"同意移居"之類的字句。偽造或篡改的文件會使你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並在法庭上喪失可信度。
5. 短期旅行、留學與移居的比較
| 短期旅行 | 留學 | 移居 | |
|---|---|---|---|
| 性質 | 出發日與返回日明確 | 停留時間比旅行長,按課程進行 | 變更孩子的慣常居所 |
| 需要的同意 | 共同享有親權的另一方家長出具同意書 | 針對留學的同意,寫明期限和照看人 | 父母之間的書面協議,或法院命令 |
| 通常涉及的文件 | 護照、機票、同意書、住宿 | 護照、錄取文件、學生簽證、同意書、照看人資料 | 協議或法院命令、目的地的簽證和居留文件 |
| 認證或翻譯 | 另一方家長在遠處,或目的地要求時 | 按學校或使館要求,通常兩者都要 | 因要在泰國和國外使用,應始終認證並翻譯 |
| 主要風險 | 因文件不足在邊境被盤問 | 被指"留學"卻不回來 | 因不法帶離被起訴,可能適用《海牙公約》 |
選定型別之前,先檢查你的文件對這一型別是否足夠。短期旅行的同意書不能代替移居協議。在我們的例子中,妮帕的第一個計劃(日本十天)可以使用第 4 節那樣的同意書;第二個(暑期學校)需要照看人的詳細資料和返回日期;第三個(移居)則需要與大衛溝通,並取得協議或法院命令。
6. 移居與《海牙誘拐兒童公約》
移居需要協議或法院命令。第 1567 條第 1 項把決定孩子居所的權利賦予親權人。親權為共同時,一方家長單獨決定把孩子的居所改到國外,有可能被另一方視為對該權利的不當行使。正當的途徑有兩條。
- 書面約定孩子在哪裡居住和讀書、另一方家長如何聯絡或探視,以及孩子何時返回泰國。
- 無法達成一致時,請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判。法院根據事實,從孩子的最佳利益出發。結果取決於證據和法院的裁量權,我們無法事先承諾。
1980 年《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約》。泰國是締約國,《關於侵犯兒童監護權的國際民事合作法》佛曆 2555 年對其加以實施,檢察總長辦公室是泰國的中央機關。主要概念如下:
- 不法帶離,指違反慣常居所國法律所規定的另一方家長的監護權,把孩子帶出該國。
- 不法滯留,指孩子經同意在限定期間內出國,卻沒有按期送回,例如沒有歸期的"度假"。
- 公約適用於 16 歲以下的兒童,其目的是把孩子送回慣常居所地,由該地法院就監護作出裁判,而不是決定哪一方家長更好。
- 存在例外,目的地國的法院在某些情形下可以不下令送回。
不要誤解的地方。公約並不意味著每個國家都會自動送回孩子。首先要查明目的地國是否是締約國並與泰國有條約關係,每個申請仍要經過該國自己的程序。在我們的例子中,如果妮帕未經大衛同意就把普姆遷到國外,而目的地是與泰國有條約關係的締約國,大衛就可以申請送回孩子。因此,風險在於帶走孩子的一方,而不是被留下的一方。
7. 目的地規則,以及另一方家長不回覆時
目的地規則。各國入境規定不同且會變化,所以我們不在此列出。請向該國的使館或領事館以及航空公司確認:孩子需要什麼簽證、是否必須攜帶同意書、是否需要翻譯的出生證明;如果是留學,學校有什麼要求。如果孩子有雙重國籍,還要確認進出各國分別應使用哪本護照。
另一方家長不回覆時。不要把沉默當作同意。請一步一步來。
- 發出書面請求(可作為證據保存的訊息或電子郵件),寫明國家、出發與返回日期以及理由。
- 給出合理的回覆時間,並通過你們實際用過的渠道(聊天應用、電子郵件或家人居中聯絡)跟進。
- 每次請求都留下記錄。不要為了獲取資訊而偷偷登入另一方家長的賬號或手機,那可能違反《計算機犯罪法》(佛曆 2550 年)和個人資料保護法。
- 若仍無回應,請諮詢律師,瞭解向少年及家事法院申請裁判的方式。不要直接出發。
不能做的事。不要在不告知另一方家長的情況下帶走孩子;不要把孩子當作籌碼,例如在對方簽字之前拒絕讓其接觸孩子;不要為了羞辱另一方家長而錄音或發帖。這些做法都無法讓你獲得同意,通常只會讓你的案件更糟。若孩子的安全令人擔憂,請立即告知有關部門並諮詢律師。
反過來,如果是另一方家長拒絕你接觸孩子,見已約定探視但另一方家長拒絕時的指南。
8. 檢查清單
決定之前
- 判斷這是短期旅行、留學還是移居
- 根據手頭文件(結婚記錄、離婚協議、判決或認領記錄)確認誰享有親權
- 閱讀協議或法院命令中關於孩子居所和出行的規定
文件
- 孩子的護照有效,並符合領事司的條件
- 寫明國家、出發日、返回日和同行人的同意書
- 同意人身份證或護照的影印件
- 按目的地使館或學校要求辦理的簽名認證和翻譯
- 已向使館確認的目的地文件,如簽證、入學許可或住宿
與另一方家長的聯絡
- 附上行程安排,發出書面請求
- 保留請求和回覆的證據
- 若無回覆或遭拒絕,就少年及家事法院諮詢律師
實際出發之前
- 把計劃和聯絡電話發給另一方家長
- 把所有文件的影印件保存在手機和紙質兩處
- 若是移居,務必在出行之前而不是之後取得書面協議或法院命令
延伸閱讀
- 離婚、財產與監護 — 法院如何看待親權的一般規則
- 撫養費與親權 — 另一方家長帶走孩子時,以及認領
- 在泰國與外籍配偶離婚 — 配偶或目的地在國外時
- 已約定探視但另一方家長拒絕時 — 同一問題的另一面
- 需要公證的文件 — 何時應認證並翻譯同意書
我們協助家庭起草同意書、在出行前核對文件,並在少年及家事法院辦理相關程序。如需初步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將詳情傳送給我們。另請參閱我們的家事法業務和公證與翻譯服務。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