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和對方曾約定在某些日子見孩子。現在對方說孩子忙、孩子不想去,或者乾脆不回訊息。您想知道這個約定到底有什麼效力,能不能去報警,該等待還是該去法院。
本指南只回答一個問題:約定了的探視卻沒能實現。撫養費的規則請看撫養費與親權指南;離婚和夫妻財產的整體情況請看離婚、財產與監護指南;如果對方是外國人,另請參閱與外國人離婚指南。
核心答案
關於探視的約定,分量並不相同。私下協議是證據,離婚時記錄的協議分量更重,但真正能推動事情的是法院的命令或判決。多數情況下,合適的做法不是自己去接孩子,而是持續做好記錄,嘗試協商或調解,然後請少年與家庭法院把探視明確下來。
法律依據。依《民商法典》第1566條,未成年子女處於父母的親權之下。父母分開居住時,親權可依約定或法院命令歸於其中一方。就協議離婚而言,第1520條要求夫妻以書面約定由誰對哪個子女行使親權,約定不成時由法院裁決,並以子女利益為首要考慮。第1584/1條規定,不論誰行使親權,父親或母親都有權按情形與子女聯絡。第1521條允許法院在具備法定事由時變更親權行使人。
我們的實務看法。家事法院首先看孩子。對法院說"對方違約了",不如說明孩子已有多久沒有與另一方父母聯絡、孩子狀況如何、您曾多麼平和地嘗試解決。一份整潔、沒有辱罵的記錄,比幾十條憤怒的訊息有用得多。
*假設案例。*塔納和阿倫妮是孔敬的一戶人家,在孔敬市縣政府協議離婚,書面約定7歲的普姆跟阿倫妮生活,塔納在每月第二個和第四個星期六探視。三個月後,阿倫妮開始說普姆身體不舒服或有活動,兩個月裡塔納只見到兒子一次。塔納氣得想去學校門口等著把孩子接走。本指南以他的情況為例。
1. 不行使親權的父母,仍有權見孩子嗎
有。第1584/1條把與子女聯絡的權利同時賦予父親和母親,不論親權在誰手中。"按情形"是指要逐個孩子來看:年齡、健康、上學安排、距離和安全。年幼的孩子可能需要從小步開始,較大的孩子有自己的想法,法院可能會根據年齡和成熟程度聽取。
有兩點需要正確理解。第一,探視權不是想什麼時候帶走孩子就什麼時候帶走的權利。第二,行使親權並負責日常照顧的一方,也不能隨意切斷另一方的聯絡。若有正當理由,例如孩子確實重病或存在安全風險,應當有證據支援。
2. 私下協議、離婚記錄、法院命令:對方拒絕時您能做什麼
人們常把一切都叫作"我們約好的",但這三種文件的結果差別很大。
| 約定的種類 | 簡要地位 | 對方拒絕時您能做什麼 |
|---|---|---|
| 私下協議(LINE、雙方自己簽的紙、確認日期的訊息) | 是曾約定過什麼的證據,不是法院命令 | 用於協商和申請,請求法院確定探視。不能直接強制交出孩子 |
| 離婚時記錄的協議(依第1520條協議離婚時作出的書面記錄) | 離婚時雙方作出的書面協議,分量高於私下協議 | 作為關於子女約定內容的主要證據;請求法院確定探視的細節或按新情況調整。如果記錄寫得很籠統,就需要法院把日期和時間明確下來 |
| 法院命令或判決(包括調解判決) | 法院具有約束力的指示,寫明誰行使親權以及如何探視 | 作為請求法院按命令執行的依據;就哪種機制適合該孩子徵求意見。如果對方持續不遵守,這可能成為請求調整命令或依第1521條變更親權行使人時的事實 |
請記住,強制交出孩子是一件敏感的事。家事法院通常先選擇對孩子干擾最小的辦法,例如把安排定清楚、在中立地點交接,或先從有中立成年人在場的會面開始。不要指望會有工作人員立即把孩子帶來。命令如何執行,取決於其具體措辭,需要逐案判斷。
縣政府各類記錄的區別,請看撫養費指南中講縣政府記錄與法院命令的部分。
3. 對方違反了約定,法院能做什麼
少年與家庭法院的應對有多個層次,並非只有懲罰或不懲罰兩種。按最常見的順序:
- 確定或調整探視安排,使之清楚:日期、時間、交接地點、節假日和假期。
- 為孩子的安全設定條件,在有嚴重顧慮時,例如一開始短時會面,或有成年人在場。
- 讓法院工作人員訪談並出具報告,瞭解孩子和家庭的生活狀況,法院可能用來作出判斷。
- 依第1521條變更親權行使人,在行使親權的人行為不當或情形變化時,以子女利益為首要考慮。法院會謹慎地使用這個選項。
不要指望被拒絕兩三次探視,法院就會立即變更親權行使人。法院看整體:行為是否持續、有沒有值得一聽的解釋、孩子繼續與該方生活是否對孩子有利。結果取決於事實和法院的判斷,我們無法事先保證。
4. 不該做什麼,以及應該做什麼
憤怒是可以理解的,但有些行為會讓您既失去孩子的信任,又輸掉案子。
| 不該做 | 原因 | 改為這樣做 |
|---|---|---|
| 未經同意從學校或家裡接走孩子,或把孩子藏起來 | 孩子會驚恐和困惑;對方可在法院上用來對付您;還可能引發其他法律問題 | 發一條禮貌的訊息請求新的日期,做好記錄,向法院申請 |
| 為報復而停付撫養費 | 探視與撫養費是兩件事;停付會削弱您的地位,受苦的是孩子 | 按約定繼續支付,保存轉賬憑證,探視另循法院途徑申請 |
| 在網上公開指責對方,或對孩子說對方有錯 | 可能構成誹謗或個人資料問題;孩子被捲入衝突;法院會認為您沒有把孩子放在首位 | 只在律師和法院的範圍內處理,在孩子面前對對方保持中立 |
| 為找證據而翻看對方的手機、網路賬戶或郵箱 | 未經授權的訪問可能觸犯《2550佛曆計算機犯罪法》,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只使用依法取得的訊息和材料,需要的資訊請法院下令提供 |
| 連發大量訊息或威脅對方 | 會成為對您不利的證據 | 發一條寫明您請求的日期和時間的簡短禮貌訊息,然後停止 |
如果存在暴力、威脅,或孩子處於危險之中,那就不是探視約定的問題,請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5. 真正有效的途徑:少年與家庭法院和調解
下面描述的是總體流程,具體細節因法院和案件而異。
- 收集起點材料:離婚記錄或判決、私下協議、您提出探視的請求及對方的回覆,以及第6部分的記錄日誌。
- 發一封禮貌的信函或訊息,請求確認下一次探視日期,並保留副本。有時由律師出具的函件能讓對方回到談判桌前。
- 嘗試調解。少年與家庭法院有調解程序,並有協助父母就孩子達成一致的工作人員,也可以在法院之外調解。請參閱我們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業務。管用的協議應對日期、時間、交接地點以及遇事時如何通知寫得清楚。
- 向法院提出申請或起訴,請求確定或調整探視;如果已有命令,則請求讓命令得到執行。向有管轄權的少年與家庭法院提交。
- 審理期間,法院可能聽取雙方陳述,可能讓工作人員訪談並出具報告,並可能根據年齡聽取孩子的意見。
- 命令作出之後,請準時遵守安排並繼續做記錄,因為隨著孩子長大或生活變化,可以請求調整命令。
如果您身在國外,或擔心孩子被帶出國,請看帶孩子出國指南。
6. 以孩子為中心的記錄:怎麼寫
好的記錄簡短、有日期、只寫事實。不含辱罵,不猜測對方的動機,也不把孩子當作眼線。同時要記錄孩子的狀況,因為少年與家庭法院以孩子為中心。請保存您自己發出訊息的截圖。不要讓孩子看到或讀到這份記錄。
請參考下面的例子改寫。
探視記錄(私人保存,不給孩子看)
孩子:普姆,7歲
日期/時間 :佛曆2569年11月14日(星期六)10:00
原約定 :每月第二個和第四個星期六(離婚登記時的記錄)
我的請求 :佛曆2569年11月8日發訊息,請求10:00在家門口接孩子
實際情況 :9:55到達;9:40收到回覆,稱孩子身體不舒服。
沒有診斷證明或更多說明,請求給孩子打電話,未獲允許
對孩子的影響 :不清楚真實狀況;本週沒有和孩子聯絡
我接下來做了 :發訊息請求補一次探視,日期為佛曆2569年11月21日,並請對方告知孩子的情況
證據 :訊息截圖2張(我自己的聊天)
自上個月以來未實現的探視:2次
這份記錄不是要交給任何人的文件,而是讓您和律師在需要去法院時掌握全貌。
7. 見律師或向法院申請前的檢查清單
關於約定的文件
- 離婚記錄或判決書副本(如有)
- 私下協議,或約定探視日期的訊息
- 戶口登記(房屋登記)和孩子的出生證明
事件的證據
- 按第6部分格式寫的記錄日誌,儘可能往前補全
- 您發出和收到的訊息截圖
- 按約定支付撫養費的憑證(用以顯示您在履行自己的義務)
關於孩子
- 孩子的學校、課表和活動
- 相關的健康資訊
- 您確實能遵守的探視方案,含日期、時間和地點
您自己的行為
- 不要在社交媒體上發布此事
- 不要以讓孩子站隊的方式聯絡孩子
延伸閱讀
- 撫養費沒人付怎麼辦 — 撫養費、縣政府記錄與法院命令的區別,以及對方帶走孩子的情形
- 離婚、夫妻財產與監護 — 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的區別
- 在泰國與外國人離婚 — 對方身在國外或是外國人時
- 帶孩子出國:旅行、留學與遷居的同意 — 擔心孩子出境時
- 婚前協議應約定什麼 — 與子女事項分開,提前約定財產
約定好的探視靠清楚的文件、平靜的記錄和確定日期時間的法院命令向前推進,而不是靠把孩子接走。
我們協助家庭處理探視約定、請求法院確定或調整探視的申請,以及調解。如需初步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將詳情傳送給我們。另請參閱我們的家事業務和替代性爭議解決業務。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