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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指南

約定好探視卻被另一方拒絕:私下協議、離婚記錄與法院命令有何不同

寫給被拒絕探視的父母:私下協議、離婚時記錄的協議和法院命令各自能讓您做什麼,如何請求法院確定或執行探視,以及如何以孩子為中心做好記錄。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家事法團隊2026年10月29日8 分鐘閱讀
約定好探視卻被另一方拒絕:私下協議、離婚記錄與法院命令有何不同

您和對方曾約定在某些日子見孩子。現在對方說孩子忙、孩子不想去,或者乾脆不回訊息。您想知道這個約定到底有什麼效力,能不能去報警,該等待還是該去法院。

本指南只回答一個問題:約定了的探視卻沒能實現。撫養費的規則請看撫養費與親權指南;離婚和夫妻財產的整體情況請看離婚、財產與監護指南;如果對方是外國人,另請參閱與外國人離婚指南。

核心答案

關於探視的約定,分量並不相同。私下協議是證據,離婚時記錄的協議分量更重,但真正能推動事情的是法院的命令或判決。多數情況下,合適的做法不是自己去接孩子,而是持續做好記錄,嘗試協商或調解,然後請少年與家庭法院把探視明確下來。

法律依據。依《民商法典》第1566條,未成年子女處於父母的親權之下。父母分開居住時,親權可依約定或法院命令歸於其中一方。就協議離婚而言,第1520條要求夫妻以書面約定由誰對哪個子女行使親權,約定不成時由法院裁決,並以子女利益為首要考慮。第1584/1條規定,不論誰行使親權,父親或母親都有權按情形與子女聯絡。第1521條允許法院在具備法定事由時變更親權行使人。

我們的實務看法。家事法院首先看孩子。對法院說"對方違約了",不如說明孩子已有多久沒有與另一方父母聯絡、孩子狀況如何、您曾多麼平和地嘗試解決。一份整潔、沒有辱罵的記錄,比幾十條憤怒的訊息有用得多。

*假設案例。*塔納和阿倫妮是孔敬的一戶人家,在孔敬市縣政府協議離婚,書面約定7歲的普姆跟阿倫妮生活,塔納在每月第二個和第四個星期六探視。三個月後,阿倫妮開始說普姆身體不舒服或有活動,兩個月裡塔納只見到兒子一次。塔納氣得想去學校門口等著把孩子接走。本指南以他的情況為例。

1. 不行使親權的父母,仍有權見孩子嗎

有。第1584/1條把與子女聯絡的權利同時賦予父親和母親,不論親權在誰手中。"按情形"是指要逐個孩子來看:年齡、健康、上學安排、距離和安全。年幼的孩子可能需要從小步開始,較大的孩子有自己的想法,法院可能會根據年齡和成熟程度聽取。

有兩點需要正確理解。第一,探視權不是想什麼時候帶走孩子就什麼時候帶走的權利。第二,行使親權並負責日常照顧的一方,也不能隨意切斷另一方的聯絡。若有正當理由,例如孩子確實重病或存在安全風險,應當有證據支援。

2. 私下協議、離婚記錄、法院命令:對方拒絕時您能做什麼

人們常把一切都叫作"我們約好的",但這三種文件的結果差別很大。

約定的種類簡要地位對方拒絕時您能做什麼
私下協議(LINE、雙方自己簽的紙、確認日期的訊息)是曾約定過什麼的證據,不是法院命令用於協商和申請,請求法院確定探視。不能直接強制交出孩子
離婚時記錄的協議(依第1520條協議離婚時作出的書面記錄)離婚時雙方作出的書面協議,分量高於私下協議作為關於子女約定內容的主要證據;請求法院確定探視的細節或按新情況調整。如果記錄寫得很籠統,就需要法院把日期和時間明確下來
法院命令或判決(包括調解判決)法院具有約束力的指示,寫明誰行使親權以及如何探視作為請求法院按命令執行的依據;就哪種機制適合該孩子徵求意見。如果對方持續不遵守,這可能成為請求調整命令或依第1521條變更親權行使人時的事實

請記住,強制交出孩子是一件敏感的事。家事法院通常先選擇對孩子干擾最小的辦法,例如把安排定清楚、在中立地點交接,或先從有中立成年人在場的會面開始。不要指望會有工作人員立即把孩子帶來。命令如何執行,取決於其具體措辭,需要逐案判斷。

縣政府各類記錄的區別,請看撫養費指南中講縣政府記錄與法院命令的部分。

3. 對方違反了約定,法院能做什麼

少年與家庭法院的應對有多個層次,並非只有懲罰或不懲罰兩種。按最常見的順序:

  • 確定或調整探視安排,使之清楚:日期、時間、交接地點、節假日和假期。
  • 為孩子的安全設定條件,在有嚴重顧慮時,例如一開始短時會面,或有成年人在場。
  • 讓法院工作人員訪談並出具報告,瞭解孩子和家庭的生活狀況,法院可能用來作出判斷。
  • 依第1521條變更親權行使人,在行使親權的人行為不當或情形變化時,以子女利益為首要考慮。法院會謹慎地使用這個選項。

不要指望被拒絕兩三次探視,法院就會立即變更親權行使人。法院看整體:行為是否持續、有沒有值得一聽的解釋、孩子繼續與該方生活是否對孩子有利。結果取決於事實和法院的判斷,我們無法事先保證。

4. 不該做什麼,以及應該做什麼

憤怒是可以理解的,但有些行為會讓您既失去孩子的信任,又輸掉案子。

不該做原因改為這樣做
未經同意從學校或家裡接走孩子,或把孩子藏起來孩子會驚恐和困惑;對方可在法院上用來對付您;還可能引發其他法律問題發一條禮貌的訊息請求新的日期,做好記錄,向法院申請
為報復而停付撫養費探視與撫養費是兩件事;停付會削弱您的地位,受苦的是孩子按約定繼續支付,保存轉賬憑證,探視另循法院途徑申請
在網上公開指責對方,或對孩子說對方有錯可能構成誹謗或個人資料問題;孩子被捲入衝突;法院會認為您沒有把孩子放在首位只在律師和法院的範圍內處理,在孩子面前對對方保持中立
為找證據而翻看對方的手機、網路賬戶或郵箱未經授權的訪問可能觸犯《2550佛曆計算機犯罪法》,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只使用依法取得的訊息和材料,需要的資訊請法院下令提供
連發大量訊息或威脅對方會成為對您不利的證據發一條寫明您請求的日期和時間的簡短禮貌訊息,然後停止

如果存在暴力、威脅,或孩子處於危險之中,那就不是探視約定的問題,請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5. 真正有效的途徑:少年與家庭法院和調解

下面描述的是總體流程,具體細節因法院和案件而異。

  1. 收集起點材料:離婚記錄或判決、私下協議、您提出探視的請求及對方的回覆,以及第6部分的記錄日誌。
  2. 發一封禮貌的信函或訊息,請求確認下一次探視日期,並保留副本。有時由律師出具的函件能讓對方回到談判桌前。
  3. 嘗試調解。少年與家庭法院有調解程序,並有協助父母就孩子達成一致的工作人員,也可以在法院之外調解。請參閱我們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業務。管用的協議應對日期、時間、交接地點以及遇事時如何通知寫得清楚。
  4. 向法院提出申請或起訴,請求確定或調整探視;如果已有命令,則請求讓命令得到執行。向有管轄權的少年與家庭法院提交。
  5. 審理期間,法院可能聽取雙方陳述,可能讓工作人員訪談並出具報告,並可能根據年齡聽取孩子的意見。
  6. 命令作出之後,請準時遵守安排並繼續做記錄,因為隨著孩子長大或生活變化,可以請求調整命令。

如果您身在國外,或擔心孩子被帶出國,請看帶孩子出國指南。

6. 以孩子為中心的記錄:怎麼寫

好的記錄簡短、有日期、只寫事實。不含辱罵,不猜測對方的動機,也不把孩子當作眼線。同時要記錄孩子的狀況,因為少年與家庭法院以孩子為中心。請保存您自己發出訊息的截圖。不要讓孩子看到或讀到這份記錄。

請參考下面的例子改寫。

探視記錄(私人保存,不給孩子看)
孩子:普姆,7歲

日期/時間    :佛曆2569年11月14日(星期六)10:00
原約定       :每月第二個和第四個星期六(離婚登記時的記錄)
我的請求     :佛曆2569年11月8日發訊息,請求10:00在家門口接孩子
實際情況     :9:55到達;9:40收到回覆,稱孩子身體不舒服。
               沒有診斷證明或更多說明,請求給孩子打電話,未獲允許
對孩子的影響 :不清楚真實狀況;本週沒有和孩子聯絡
我接下來做了 :發訊息請求補一次探視,日期為佛曆2569年11月21日,並請對方告知孩子的情況
證據         :訊息截圖2張(我自己的聊天)
自上個月以來未實現的探視:2次

這份記錄不是要交給任何人的文件,而是讓您和律師在需要去法院時掌握全貌。

7. 見律師或向法院申請前的檢查清單

關於約定的文件

  • 離婚記錄或判決書副本(如有)
  • 私下協議,或約定探視日期的訊息
  • 戶口登記(房屋登記)和孩子的出生證明

事件的證據

  • 按第6部分格式寫的記錄日誌,儘可能往前補全
  • 您發出和收到的訊息截圖
  • 按約定支付撫養費的憑證(用以顯示您在履行自己的義務)

關於孩子

  • 孩子的學校、課表和活動
  • 相關的健康資訊
  • 您確實能遵守的探視方案,含日期、時間和地點

您自己的行為

  • 不要在社交媒體上發布此事
  • 不要以讓孩子站隊的方式聯絡孩子

延伸閱讀

約定好的探視靠清楚的文件、平靜的記錄和確定日期時間的法院命令向前推進,而不是靠把孩子接走。

我們協助家庭處理探視約定、請求法院確定或調整探視的申請,以及調解。如需初步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將詳情傳送給我們。另請參閱我們的家事業務和替代性爭議解決業務。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不行使親權的父母,仍有權見孩子嗎+

有。《民商法典》第1584/1條規定,不論誰行使親權,父親或母親都有權按情形與子女聯絡。但這項權利取決於孩子的年齡、安全、學業等情形,並不等於隨時都可以見面。參見第1部分。

雙方私下寫的一張紙或LINE上的約定,能對對方強制執行嗎+

它是雙方曾約定過什麼的證據,但不是法院命令,所以不能直接強制對方交出孩子。請保存好作為申請的材料,如果需要更確定的結果,應請求法院確定探視。參見第2部分的表格。

對方說我沒付撫養費所以不讓探視,這樣可以嗎+

探視與撫養費是兩件事,不應拿一件去交換另一件。拖欠撫養費有單獨的救濟途徑,被拒絕探視也有單獨向法院申請的途徑。參見第4部分和撫養費指南。

對方不讓見,我能自己去學校把孩子接走嗎+

不建議。未經對方同意帶走孩子,會讓孩子驚慌,削弱您在法院的地位,還可能引發其他法律問題。請選擇更安全的途徑:做好記錄、書面向對方提出請求、嘗試調解,並向少年與家庭法院提出申請。參見第4部分和第5部分。

對方阻撓探視,法院能變更親權行使人嗎+

第1521條規定,在具備法定事由時,法院可以變更親權行使人,並以子女利益為首要考慮。但一兩次被拒絕探視未必就足夠,法院會看整體情況,所以需要持續的記錄和清楚的事實。參見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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