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回答
得知配偶出軌,很多人本能地開始收集證據。但應當先問:您希望通過這件事得到什麼。不同目的依據不同的條文,要證明的事實不同,被告也不同。本指南講的是區分目的、合法取得的證據和期限。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問題,請看離婚與夫妻財產指南和撫養費與監護權指南。
法律依據(《民商法典》) 第1516條第(1)項規定,一方撫養或尊奉他人為配偶、有情人或不忠,或與他人經常發生性關係的,另一方可以起訴離婚。現行條文在2025年1月起生效的婚姻平等修正後,措辭已不分性別。第1516條第(2)項規定的、使另一方遭受嚴重羞辱的惡劣行為,有時會一併主張。第1523條賦予賠償請求權,第1529條規定了1年期限。
我們的實務看法 常見的錯誤有兩個:拖過1年,以及取證方式本身違法。好的證據是您合法取得的、記錄了您得知事實的日期、並能說明誰看到了什麼的證據。結果仍取決於事實和法院的裁量,我們不承諾結果。
假設案例 孔敬的妮帕與塔納功登記結婚9年,有1個孩子。一天,瑪麗在公開賬號上發了與塔納功的合照,並寫明是情侶。妮帕保存了帶日期的截圖,前來諮詢下一步怎麼辦。本文全程使用這個案例。
1. 目的有哪幾種,被告是誰
| 目的 | 法律依據 | 須證明的事實 | 被告 |
|---|---|---|---|
| (a) 離婚 | 第1516條第(1)項(事實相符時加第(2)項);須在第1529條期限內起訴 | 存在已登記的婚姻,且配偶撫養或尊奉他人為配偶、有情人,或與他人經常發生性關係,並且您沒有同意或默許(第1517條) | 配偶 |
| (b) 向配偶索賠 | 第1523條第一款 | 法院因第1516條第(1)項事由判決離婚 | 配偶(併入離婚案件) |
| (c) 向第三者索賠 | 第1523條第一款和第二款 | 第一款:因第1516條第(1)項事由離婚,且該人被撫養、被尊奉或造成離婚。第二款:該人以情人方式越界對待配偶,或公開表明與配偶有此種關係 | 第三者 |
| (d) 不離婚,僅向第三者索賠 | 第1523條第二款 | 第二款所述第三者行為,例如以情人方式越界,或公開表明戀愛關係 | 第三者 |
重要說明:第1523條第二款的文字並未寫明須先有離婚判決,所以想保留婚姻的一方可以走這條路。但不能說一定會勝訴。法院會審查行為是否符合“以情人方式越界”或“公開表明”的文字,賠償金額由法院裁量。
在案例中,如果妮帕想繼續婚姻,可以追求目的(d)。如果決定離婚,則(a)(b)(c)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一併提起。
2. 婚姻必須已登記嗎
第1516條和第1523條針對的是配偶,所以婚姻必須已登記。未登記而同居的伴侶,依這兩條既無離婚訴權,也無賠償請求權。如果不確定婚姻是否有效登記,請先到縣政府辦公室取得結婚證明。
第1516條第(1)項事由在婚姻平等修正後措辭不分性別,因此同樣適用於所有已登記的配偶。
3. 哪些證據安全,哪些有風險
原則是使用您憑自己的權利可以合法接觸到的東西。下表只是一般性指引,不保證法院會採納每一項。
| 證據型別 | 風險 | 應當怎麼做 |
|---|---|---|
| 社交媒體公開帖子(任何人都能看) | 低(僅截圖保存時) | 截圖須顯示URL、日期、時間和賬號名,並保存連結 |
| 在公共場所拍攝的照片 | 低至中 | 只拍能說明事件所需的部分,不跟蹤騷擾,不發布 |
| 您直接收到的訊息(如第三者發給您的) | 低 | 完整保存帶日期資訊的對話,不編輯 |
| 親眼所見的證人 | 低 | 記錄姓名、看到的日期和內容,用其本人的話 |
| 酒店或住宿文件 | 不要自己去取或購買 | 立案後請律師考慮能否申請法院調取文件 |
| 私家偵探報告 | 中至高(取決於方法) | 事先問清方法:不侵入私人場所,不黑入系統,偵探願意出庭作證 |
絕對不要做的事:
- 未經許可登入配偶的手機、LINE、Facebook或郵箱,即使您知道密碼
- 在其裝置上安裝追蹤應用或攔截訊息的應用
- 在應有隱私的地方(如不屬於您的臥室或租來的房間)藏匿攝像頭或錄音裝置
- 拆開寄給別人的信件或包裹
- 在公開場合發布對配偶或第三者的指控
4. 為什麼違法取證會反過來傷害您
- 2550佛曆《計算機犯罪法》第5條至第7條 第5條涉及非法進入設有特定訪問保護措施的計算機系統。第6條涉及非法披露此類措施(如密碼),可能造成損害。第7條涉及非法獲取設有特定訪問保護措施的計算機資料。各條均處監禁或罰款,或兩者並處,程度不同。
- 2562佛曆《個人資料保護法》 對純粹出於個人或家庭目的收集和使用有豁免,但傳播或轉交他人的資料可能超出豁免範圍,所以向任何人分享之前請先諮詢。
- 《刑法典》第326條和第328條 向第三人指稱他人事實、足以損害其名譽的,構成誹謗;通過文書或網路發帖公佈的,依第328條處罰更重。即使您相信屬實,仍須考慮第329條和第330條的抗辯。見網路誹謗指南。
在民事案件中,以不當方式取得的證據能否採納,規則並不簡單,我們不說法院在所有情況下都會或不會採納。可以說的是:您自己可能面臨刑事指控,對方會用它攻擊您的可信度,案件也可能在這個問題上耗費時間。查詢財產和資金流向也是同樣思路,見離婚前合法核查資金流向。
5. 如何保全證據使其可用
來源或日期不明的證據很難使用。請記下何時、從何處取得、誰看到,並把原件保存在一起。不要編輯文件。
證據記錄(每項一行)
編號: 001
您首次得知此事的日期: ___/___/___ (與1年期限相關)
事件或發帖的日期和時間: ___________
型別: 公開帖子 / 照片 / 收到的訊息 / 證人 / 文件
來源(URL或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誰看到或記錄,何時: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件保存位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對應目的: 離婚 / 向配偶索賠 / 向第三者索賠
備註(例如賬號可能被刪除,需申請調取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需要核對的期限
第1529條規定,依第1516條第(1)(2)(3)或(6)項事由提起訴訟的權利,以及依第1523條請求賠償的權利,自主張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可援引的事實之日起滿1年即消滅。因此起算日不一定是行為發生之日,但請不要憑猜測。記下您得知的日期,並在1年屆滿前留出時間讓律師核對。
關於知情後繼續共同生活的提醒:第1517條禁止對該行為表示同意或默許的一方主張第1516條第(1)(2)項事由,第1523條第三款也禁止此種情形下請求賠償。得知後是否和好或繼續同住,請在決定前先諮詢。
在案例中,妮帕在10月3日看到了帖子。她應當記錄這個日期,並在幾周內預約律師,而不是等到快滿1年。
7. 需要一併考慮的其他事項
- 財產與子女與出軌問題是分開的。請看離婚與夫妻財產指南和撫養費與監護權指南。已有的婚前協議見婚前協議應約定什麼。
- 如果有暴力,安全先於證據。離開現場,去安全的地方,報警或撥打191,並保存傷情照片或診斷證明。第1516條第(3)項也涵蓋嚴重的身體或精神虐待。
- 協議離婚 雙方同意的,可以依第1514條和第1515條登記離婚,須有書面協議、至少兩名證人並辦理登記。關於財產、子女和賠償的條件請寫入書面協議。第1523條的賠償與離婚判決相聯絡,所以協議離婚應當一開始就以書面約定這一點。
8. 見律師前的核對清單
文件與身份
- 結婚證或婚姻登記證明的影印件
- 您與配偶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影印件
- 第三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合法所知為限)
合法取得的證據
- 帶URL、日期和時間的公開帖子截圖
- 您直接收到的訊息
- 親眼所見的證人名單
- 按第5節格式填寫的證據記錄
期限與現狀
- 首次得知的日期,並計算1年
- 得知之後發生了什麼,例如是否繼續同住
- 初步決定:離婚,還是僅向第三者索賠
不要做的事
- 不登入配偶的賬號或裝置,不安裝追蹤應用,不發布指控
延伸閱讀
- 離婚、夫妻財產與子女監護 — 離婚案件的整體介紹
- 懷疑配偶在離婚前轉移資金或財產 — 合法查詢財產資訊
- 泰國網路誹謗 — 受害人變成被指控人的界線
- 撫養費與監護權 — 涉及子女的部分
- 婚前協議應約定什麼 — 改變財產分割方式的約定
- 離婚後配偶扶養費與子女撫養費的區別 — 離婚後的扶養
從目的出發,只保留合法取得的證據,記下您得知的日期,並且不要拖過1年。
我們協助確定案件目的、核查您手中的證據,並辦理離婚或賠償請求。如需初步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將詳情傳送給我們。另請參閱我們的家事法業務。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