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經常遇到這種情況:在催收期間或起訴期間,原本有房、有地、有車的債務人,名下突然什麼都沒有了。土地過戶到了子女名下,車低價賣給了朋友,或者公司的機器裝置被轉移到親屬的新公司。
法律並不允許債務人輕易這樣做。債權人有三種手段,適用於不同階段,每一種都有各自的期限。
1. 判決前申請查封或凍結
如果在訴訟前或訴訟期間發現了跡象,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採取臨時保護措施,例如在判決前查封或凍結債務人的財產,避免在判決能夠執行之前財產就消失了。
條件是要有證據證明債務人正在轉移、隱藏或處分財產以逃避強制執行。僅僅覺得債務人可能會跑是不夠的。可用的證據包括出售財產的廣告、在被催債期間發生的登記變更,或債務人自己說要轉移財產的資訊。
2. 起訴撤銷欺詐性轉讓(民事)
如果債務人已經轉移了財產,當該轉讓使債權人處於不利地位,且債務人明知會造成這種後果時,債權人可以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該轉讓。
- 如果是無償贈與,例如把土地送給子女,只看債務人是否知情。
- 如果是有償出售,還必須證明買方知道這一事實。價格異常低、買賣雙方關係密切,以及時間正好落在被催債期間,都是法院會考慮的間接證據。
**期限:**必須在債權人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起訴,且自債務人進行轉讓之日起不得超過十年。已經知道轉讓的債權人如果等主訴案件結束後再行動,可能已經超過一年的期限。
法院撤銷轉讓後,財產回到債務人名下,債權人即可對該財產申請強制執行。
3. 追究欺詐債權人的刑事責任(刑事)
明知債權人已經或可能向法院提起請求,為了使債權人得不到清償,而轉移、隱藏財產或把財產轉讓給他人,可能構成欺詐債權人罪。
該罪屬於可和解的犯罪。**受害人必須自知道犯罪事實並知道行為人身份之日起三個月內報案。**超過這一期限,刑事案件即因時效屆滿而不能再追訴。
刑事案件不會直接讓債權人拿回錢,但在實踐中往往會促使債務人回來談判。使用時要謹慎:沒有依據就報警以逼迫對方還債,風險由債權人自己承擔。
到哪裡查詢轉讓的證據
- **法人登記:**公司董事、股東及公司變更資訊,可向商業發展廳申請查閱。在被催債期間更換股東或董事的公司,是重要的預警訊號。
- **已知坐落的土地資訊:**曾屬於債務人的地塊的登記歷史。
- **證人和聊天記錄:**同行業的人、出售財產的廣告,或債務人談論轉讓的聊天內容。
有些資訊,例如銀行存款賬戶,只能通過法院或執行官取得。債權人只能使用合法的途徑。
時間就是一切
這三種手段的期限都比大多數債權人想象的要短:刑事案件三個月,撤銷之訴一年,而臨時保護申請只有在財產還在時才有效。看到跡象後還在觀望的債權人,往往會同時失去這三次機會。
📌 延伸閱讀:財產調查與強制執行 · 勝訴後債務人仍不付款,強制執行須在 10 年內進行
如果您發現債務人正在轉移或隱藏財產,請儘快諮詢我們的律師團隊。我們會協助評估哪些手段還來得及使用,以及現有證據是否充分。
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