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債權人花了幾年時間才拿到判決,之後才發現法院作出判決的那一天,並不是拿到錢的那一天。判決只是確認債務人應當支付多少。要讓這筆錢真正到達債權人手中,是另一個程式,稱為強制執行,而且它有一個期限,一旦錯過就無法補救。
強制執行的順序
1. 履行命令 法院判決後,會簽發命令,要求債務人在規定時間內清償,該命令必須送達債務人。
2. 強制執行令 命令規定的時間屆滿後,債務人仍未清償的,債權人請求法院簽發強制執行令,並指定執行官。
3. 查詢財產 債權人有義務向執行官指明債務人的財產,供其查封或扣押。這一步是多數案件卡住的地方,因為債權人不知道債務人有什麼財產、在哪裡。
4. 查封或扣押 土地、房屋、車輛、機器等有形財產,採用查封的方式。第三人應向債務人支付的款項,如工資、租金、工程款或銀行賬戶中的存款,採用扣押的方式。
5. 拍賣與分配款項 被查封的財產會被拿去拍賣,在扣除強制執行費用之後,所得款項按法律規定的順序支付給債權人。
債權人必須留意的十年期限
債權人必須在自判決或裁定之日起十年內申請強制執行。超過這一期限,判決就不能再針對債務人的財產執行。
常見的陷阱是,債權人在第一年就申請簽發了強制執行令,便以為權利可以永遠存續。在實務中,僅僅持有強制執行令,而在期限內沒有查封或扣押任何財產,可能是不夠的。因此,判決已接近十年的債權人,應當立即檢查自己案件的狀態。
另一件需要了解的事情是,開始得越晚,債務人的財產就越有可能被轉讓給他人、被抵押,或被其他債權人搶先查封。十年是上限,不是用來等待的時間。
如果債務人沒有財產
所謂“沒有財產”,往往意味著“還沒找到”或“已經轉移出去了”。在斷定判決沒用之前,先檢查四件事。
- 案件之前或案件期間轉移出去的財產 使債權人處於不利地位的轉讓,可以通過撤銷之訴提出質疑。詳見債務人轉移財產逃債,債權人可以怎麼辦
- 擔保人 如果債務有擔保人,而且已將其一併起訴,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擔保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
- 他人應向債務人支付的款項 例如工資、租金,或交易夥伴支付的工程款
- 提起破產申請 如果債務達到破產法規定的標準,提起破產申請會使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置於破產管理人的管理之下。
📌 延伸閱讀:查詢財產與強制執行 · 催收債務、起訴債務人與強制執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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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