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債權人勝訴後首先想到的是扣押工資,因為有固定工作的債務人看起來是最穩定的資金來源。但扣押工資有一些條件和限制,會讓部分債權人失望。如果在起訴之前就瞭解這些限制,就能規劃從哪條途徑追回款項。
什麼時候可以扣押?
扣押工資是強制執行的一部分,所以順序是:起訴,法院作出判決,法院發出命令要求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才申請簽發執行令,並提出申請,請執行官扣押工資。
判決之前,債權人通常不能扣押工資,除非債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理由的情形下請求法院採取臨時保護措施,例如有證據表明債務人正在轉移或隱匿財產。
法律為債務人保留一部分工資
工資、勞動報酬以及類似收入中,法律為債務人保留用於生活的部分,不屬於強制執行的範圍。目前的一般標準為每月20,000泰銖。超過該數額的部分才可以扣押,具體由執行官確定。
法院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上調或下調保留的數額,需考慮債務人的狀況和負擔,例如子女人數或債務人須撫養的其他人。
有些款項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例如退休金和養老金,以及債務人因離職而獲得的款項。各類款項的細節不同,應逐案核查。
本文的數字和標準屬於一般規則,可能被修訂,個案中也有例外。規劃強制執行之前,請先諮詢律師。
如果不知道債務人在哪裡工作
扣押工資必須知道債務人的僱主是誰。沒有這一資訊的債權人,必須從財產調查開始。簽訂合同時、申請表中或債務人曾經提供的檔案裡留下的資訊,往往是不錯的起點,而且在強制執行階段,有些型別的資訊可以通過執行官或法院申請查詢。
自由職業或自己開公司的債務人沒有工資可扣,但可能有交易夥伴應付給他的款項,這可以作為債務人持有的債權予以扣押。
收到扣押令的僱主
對於收到扣押員工工資通知的人事部門,需要做的是按扣押令的要求扣下款項,並按規定交給執行官。不遵守,或繼續把被扣押部分發給員工的僱主,可能需要就該部分金額向債權人承擔責任。
如果員工已經離職、工資低於標準,或多個案件的扣押令同時到達,請書面通知執行官。不要自行決定不扣。
工資不是唯一的財產
對於大額債務,僅靠扣押工資可能需要很多年才能還清。回款更快的債權人通常同時調查多種財產,例如土地、車輛、公司股份和他人應付給債務人的款項,然後先對變現最快、且與費用相比劃算的財產開始執行。這一切都必須在自判決之日起10年的期限內完成。
📌 延伸閱讀:財產調查與強制執行 · 追債、起訴債務人與強制執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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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