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贏官司的債權人常常遇到同一種情況:債務人名下什麼都沒有,但房子登記在妻子名下,車登記在丈夫名下,或者有一位有財產的擔保人。問題是,債權人能執行到這些財產的什麼程度。答案取決於該財產屬於誰,以及這筆債務是誰的債務。
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
個人財產是各方在結婚前已有的財產、婚姻期間通過繼承或無償贈與取得的財產,以及合理的個人用品。
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期間取得的其他財產,例如房子、車,或婚姻期間賺取或用於購買物品的錢,無論登記在誰的名下。
因此,權屬證書上的名字並不能決定一切。登記在妻子名下但在婚姻期間購買的房子,通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個人債務:可以查封共同財產,但配偶可以劃出自己的份額
如果債務只屬於一方,債權人可以對以下財產強制執行:
- 債務人的個人財產
- 夫妻共同財產,債權人可以整體查封並拍賣,但不是債務人的配偶有權請求從拍賣所得款項中劃出自己的份額
債權人不能查封的是不是債務人的配偶的個人財產。
在實際操作中,查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的債權人,只能從債務人的份額中受償。扣除配偶的份額和抵押負擔後,剩餘金額可能不足以抵償強制執行的成本,因此應在查封前先行測算。
共同債務:必須同時起訴配偶
某些債務被視為夫妻雙方為共同債務人的債務,例如為料理家務或合理撫養家庭而產生的債務、與夫妻共同財產有關的債務、因共同從事的工作而產生的債務,或者一方為自己單獨的利益而產生但另一方予以追認的債務。
如果是共同債務,債權人必須同時起訴另一方配偶並取得判決認定該方承擔責任,才能對該方配偶的個人財產強制執行。債務屬於共同債務卻只起訴一方的債權人,可能喪失這部分機會。因此,在起訴之前就審查該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十分重要。
擔保人:債務人違約時承擔責任,但有權抗辯
債務人違約時,擔保人承擔責任,但不超過債務人的債務,也不超過約定的擔保限額。債權人需要知道,擔保人享有多項權利,會使強制執行變慢或受償減少。
- **債務人違約後,債權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通知擔保人。**如果未通知,擔保人可能免除該期限屆滿後產生的利息和損害賠償。
- **請求先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如果擔保人能證明債務人有償還能力且強制執行並不困難。
- **請求先對擔保物強制執行:**如果該債務有抵押或質押財產作擔保。
- 約定擔保人按連帶債務人承擔責任,目前適用範圍有限,尤其是對自然人擔保人。
如果要對擔保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必須在案件中起訴擔保人,並取得判決認定其承擔責任。只針對債務人的判決,不能用於對擔保人的財產強制執行。
如果您站在擔保人一方,可閱讀為他人擔保,風險有多大,瞭解擔保人的角度。
債權人要點總結
- 審檢視得見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以及屬於誰。
- 審查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如果是共同債務,從一開始就同時起訴配偶。
- 如果有擔保人,在期限內發出通知,並將擔保人列入案件起訴。
- 在決定查封之前,先計算扣除配偶份額和抵押負擔後實際能得到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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