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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

與外國合夥人共同創辦泰國公司:公司成立前應約定的事項

泰國與外國共同創始人之間的大多數糾紛,都源於最初沒有人寫下來的那些決定。股權分配實際上如何運作、為什麼持股49%的一方並非毫無權力、名義股東陷阱,以及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必須寫明的內容。

作者 法律顧問團隊2026年9月13日1 分鐘閱讀
與外國合夥人共同創辦泰國公司:公司成立前應約定的事項

一位外國創始人與一位泰國合夥人決定共同開辦公司。他們就理念、品牌以及大致分工達成了一致。各項手續則被視為需要儘快走完的形式。

兩三年後,那些他們從未討論過的問題會一同浮現:誰能簽署合同,誰來決定是否貸款,當一方合夥人想要退出時會發生什麼,以及泰國合夥人能否將其股份出售給外國合夥人從未見過的人。

本文討論的是在公司註冊之前需要做出的決定,此時雙方仍然立場一致,做出調整的成本也還很低。

基於正確的理由決定股權比例

第一個問題通常是外方能否持有多數股權。

根據《外國人經商法》,外國人持有半數或以上股份的公司會被視為外國公司。對於受限清單上的業務,包括大多數服務業,該公司在經營前還需要取得外國人經商許可證或促進證書。正因如此,許多公司在設立時讓外方持有不到半數的股份。

這種結構只有在泰方股東是真實投資者的情況下才合法。登記官可能會要求泰方股東說明其投資資金的來源。關於按業務種類劃分的許可制度,請參閱我們的指南:您的泰國公司是否需要外國人經商許可證

代持陷阱

代持安排是指由泰國人外國人持有股份,通常由外國人出資,並持有股權轉讓預籤材料或借款協議等補充材料,藉此掌握控制權。

法律將這類安排視為刑事問題,泰國代持人和外國人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實踐中,更大的危險在民事層面:這些補充材料往往恰好在合夥人反目之時被認定為無法強制執行。

泰國配偶可以是真實的股東。問題不在於這層關係,而在於登記材料所記載的內容與資金和控制權的實際歸屬並不一致。

持股49%的股東並非毫無權力

創始人常常認為,多數方掌控一切。泰國的公司法其實比這更講平衡。

決策事項所需表決權誰能阻止
普通決議(例如選舉董事、批准賬目、分紅)簡單多數表決權僅多數方
特別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增資或減資、合併、解散)出席會議並有權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至少四分之三任何持有超過四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

因此,持股49%的股東無法單獨任命董事會,但可以阻止公司章程被改寫、阻止增資稀釋自己的股權,或阻止公司被解散清算。

這些數字沒有賦予任何一方的,是董事會席位、簽署權,或對日常經營事務的否決權。這些都必須經過協商約定。

股東協議應涵蓋的內容

泰國創始人與外國創始人之間一份良好的股東協議,通常涉及以下方面:

  1. 董事會構成。 董事人數,以及各方提名多少名董事
  2. 簽署安排。 哪些董事必須共同簽署才能約束公司,之後再辦理登記。參見誰能約束你的泰國公司
  3. 保留事項。 需要雙方同意才能作出的決定,例如超過一定限額的借款、出售關鍵資產、聘用高階管理人員或變更業務
  4. 資本與出資。 誰出資、出多少、何時出資,以及一方無法按追加出資要求出資時如何處理
  5. 股權轉讓。 優先購買權、新股東的批准,以及誰可以買誰的股份
  6. 僵局。 合夥人無法達成一致時怎麼辦:逐級升級、調解,最終是回購機制
  7. 退出。 有人離開時股份如何估值,以及離開的合夥人此後可以做什麼
  8. 品牌與專有技術。 商標、域名和客戶關係歸公司所有,還是歸某一位創始人所有

協議與章程必須保持一致

股東協議是簽署人之間的一份合同。公司的登記機關、開戶銀行以及交易對手,依據的是已登記的章程和登記事項。

如果協議約定“未經對方同意不得轉讓股權”,但章程對此隻字未提,那麼即使某項轉讓已被登記,對公司而言仍可能有效。此時你只能起訴合夥人違約,而無法阻止該轉讓。

解決辦法是:把需要約束公司的保護條款(例如股權轉讓限制)寫入章程,並將你們商定的簽署安排辦理登記。

外資合夥公司特有的退出問題

在普通公司中,當一位合夥人想要退出時,其他合夥人會將其股份買下。而在為維持在外國持股比例門檻以下而架構的公司中,外資合夥人往往無法收購泰方合夥人的股份,否則公司就會變成外資公司。

協議應當提前約定屆時如何處理:引入新的泰國投資者、公司在法律限額內回購、申請許可證或促進權益,或有序出售業務。若對此不作約定,友好的退出就會演變成僵局。

註冊前:一份簡短的清單

  • 確認該業務活動對外資多數持股的公司是否屬於受限業務
  • 根據實際出資確定股權比例
  • 留存每位泰方股東資金來源的證明材料
  • 約定董事會席位、簽署安排及保留事項
  • 將股權轉讓限制寫入公司章程,而不僅僅是寫入協議
  • 在關係尚好時約定退出與僵局解決機制
  • 明確品牌與域名的歸屬

對於享受投資促進待遇、有多名外國創始人的公司,參見BOI公司的股權安排決策

📌 延伸閱讀:商事法律服務 · 民事訴訟

如果您即將與泰國或外國合作伙伴共同設立公司,請在材料簽署之前聯絡我們的團隊。事後變更架構的成本總是高於事先達成一致。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並非針對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外國人持股49%、泰國合夥人持股51%,是否可以無需任何許可證?+

對許多業務而言,可以。外國人持股不足半數的公司,通常不依據《外國人經營法》被視為外國公司,因此無需外國經營許可證即可經營受限業務。前提是泰國股東是真實的投資者。泰國股東代外國人持股、且資金由外國人提供的,雙方都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我的泰國配偶可以擔任泰國股東嗎?+

泰國配偶可以是真實的股東。風險在於配偶只是登記冊上的一個名字,而每一泰銖註冊資本都來自外國合夥人。這正是法律所針對的名義股東模式,而且一旦關係結束,這些股份還會成為婚姻財產問題的一部分。應留存證據,說明配偶的投資來自何處。

持股49%的股東是否有真正的控制權?+

比大多數創始人想象的要多。普通決議以簡單多數通過,因此51%的一方掌控選舉董事等日常決策。但特別決議,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解散公司,需要出席會議並有權表決的股東至少四分之三的票數。持股49%的一方可以阻止這些決議。

僅有股東協議是否足夠?+

不夠。股東協議只約束簽署它的人,而公司、登記機關和外部第三方是依據已登記的公司章程和登記事項行事的。股份轉讓限制、董事委任權以及簽字安排等關鍵保障,需要體現在公司章程或登記事項中,而不能只寫在私人合同裡。

泰國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多少名股東?+

至少兩名。該要求已從三名下調,因此現在可以由一名泰國創始人和一名外國創始人組成兩人公司。許多創始人出於實際考慮仍會增加第三名股東,但法律上已不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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