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外國創始人與一位泰國合夥人決定共同開辦公司。他們就理念、品牌以及大致分工達成了一致。各項手續則被視為需要儘快走完的形式。
兩三年後,那些他們從未討論過的問題會一同浮現:誰能簽署合同,誰來決定是否貸款,當一方合夥人想要退出時會發生什麼,以及泰國合夥人能否將其股份出售給外國合夥人從未見過的人。
本文討論的是在公司註冊之前需要做出的決定,此時雙方仍然立場一致,做出調整的成本也還很低。
基於正確的理由決定股權比例
第一個問題通常是外方能否持有多數股權。
根據《外國人經商法》,外國人持有半數或以上股份的公司會被視為外國公司。對於受限清單上的業務,包括大多數服務業,該公司在經營前還需要取得外國人經商許可證或促進證書。正因如此,許多公司在設立時讓外方持有不到半數的股份。
這種結構只有在泰方股東是真實投資者的情況下才合法。登記官可能會要求泰方股東說明其投資資金的來源。關於按業務種類劃分的許可制度,請參閱我們的指南:您的泰國公司是否需要外國人經商許可證。
代持陷阱
代持安排是指由泰國人代外國人持有股份,通常由外國人出資,並持有股權轉讓預籤材料或借款協議等補充材料,藉此掌握控制權。
法律將這類安排視為刑事問題,泰國代持人和外國人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實踐中,更大的危險在民事層面:這些補充材料往往恰好在合夥人反目之時被認定為無法強制執行。
泰國配偶可以是真實的股東。問題不在於這層關係,而在於登記材料所記載的內容與資金和控制權的實際歸屬並不一致。
持股49%的股東並非毫無權力
創始人常常認為,多數方掌控一切。泰國的公司法其實比這更講平衡。
| 決策事項 | 所需表決權 | 誰能阻止 |
|---|---|---|
| 普通決議(例如選舉董事、批准賬目、分紅) | 簡單多數表決權 | 僅多數方 |
| 特別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增資或減資、合併、解散) | 出席會議並有權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至少四分之三 | 任何持有超過四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 |
因此,持股49%的股東無法單獨任命董事會,但可以阻止公司章程被改寫、阻止增資稀釋自己的股權,或阻止公司被解散清算。
這些數字沒有賦予任何一方的,是董事會席位、簽署權,或對日常經營事務的否決權。這些都必須經過協商約定。
股東協議應涵蓋的內容
泰國創始人與外國創始人之間一份良好的股東協議,通常涉及以下方面:
- 董事會構成。 董事人數,以及各方提名多少名董事
- 簽署安排。 哪些董事必須共同簽署才能約束公司,之後再辦理登記。參見誰能約束你的泰國公司
- 保留事項。 需要雙方同意才能作出的決定,例如超過一定限額的借款、出售關鍵資產、聘用高階管理人員或變更業務
- 資本與出資。 誰出資、出多少、何時出資,以及一方無法按追加出資要求出資時如何處理
- 股權轉讓。 優先購買權、新股東的批准,以及誰可以買誰的股份
- 僵局。 合夥人無法達成一致時怎麼辦:逐級升級、調解,最終是回購機制
- 退出。 有人離開時股份如何估值,以及離開的合夥人此後可以做什麼
- 品牌與專有技術。 商標、域名和客戶關係歸公司所有,還是歸某一位創始人所有
協議與章程必須保持一致
股東協議是簽署人之間的一份合同。公司的登記機關、開戶銀行以及交易對手,依據的是已登記的章程和登記事項。
如果協議約定“未經對方同意不得轉讓股權”,但章程對此隻字未提,那麼即使某項轉讓已被登記,對公司而言仍可能有效。此時你只能起訴合夥人違約,而無法阻止該轉讓。
解決辦法是:把需要約束公司的保護條款(例如股權轉讓限制)寫入章程,並將你們商定的簽署安排辦理登記。
外資合夥公司特有的退出問題
在普通公司中,當一位合夥人想要退出時,其他合夥人會將其股份買下。而在為維持在外國持股比例門檻以下而架構的公司中,外資合夥人往往無法收購泰方合夥人的股份,否則公司就會變成外資公司。
協議應當提前約定屆時如何處理:引入新的泰國投資者、公司在法律限額內回購、申請許可證或促進權益,或有序出售業務。若對此不作約定,友好的退出就會演變成僵局。
註冊前:一份簡短的清單
- 確認該業務活動對外資多數持股的公司是否屬於受限業務
- 根據實際出資確定股權比例
- 留存每位泰方股東資金來源的證明材料
- 約定董事會席位、簽署安排及保留事項
- 將股權轉讓限制寫入公司章程,而不僅僅是寫入協議
- 在關係尚好時約定退出與僵局解決機制
- 明確品牌與域名的歸屬
對於享受投資促進待遇、有多名外國創始人的公司,參見BOI公司的股權安排決策。
如果您即將與泰國或外國合作伙伴共同設立公司,請在材料簽署之前聯絡我們的團隊。事後變更架構的成本總是高於事先達成一致。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並非針對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