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由海外製造商在泰國開設的小型工廠,在第一年看起來都差不多。一位來自母公司的總經理,一位同時負責人力資源的泰國辦公室經理,大約二十名生產員工,以及一套從本國照搬過來的人力資源制度。
這套制度通常能撐到第一場糾紛出現。到那時就會發現,合同、工時或解僱某人的方式並不符合泰國法律。這份清單按每項義務何時開始來編排。
首次聘用員工之前
勞動合同。 泰國法律並不要求為每位員工都簽訂書面合同,但一份泰文書面合同,並附上管理人員能看懂的譯文,可以避免日後大部分的爭執。合同中應寫明職位、工作地點、工資、工作時間、假期和試用期。
工作時間。 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對被列為危險性的工作有更嚴格的限制。超出的部分屬於加班或節假日工作,須按法定標準支付報酬,且每週總時長有限制。
假期與休假。 請按法定最低標準來規劃全年日曆:
- 每週至少一天休息日
- 每年至少十三個傳統節日,其中包括國家勞動節
- 服務滿一年後,年休假至少六個工作日
- 病假帶薪,每年最多三十個工作日
- 事假帶薪,每年至少三天
- 產假按現行法定標準
試用期。 試用期是一種管理手段,並不等於免除支付遣散費的義務。參見 泰國的試用期究竟意味著什麼。
每位員工入職時
- 三十天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開始按月繳費
- 通過補償基金提供工傷賠償保障
- 員工名冊,載明法律要求的事項,須在十五天內編制完成
- 工資記錄,顯示工時、薪資和扣款,按法律規定的期限儲存
- 薪資代扣稅按月申報
員工人數達到十人時
一旦工作場所的員工人數達到十人或以上,僱主必須制定泰文工作規章,在十五天內予以公佈,並將其張貼在員工可以看到的地方。請閱讀工作規章必須包含哪些內容。
小型工廠很快就會發展到超過十人。趁你仍只有八、九名員工時,就把工作規章起草好。
員工人數達到五十人及以上
- 由員工選舉產生的福利委員會
- 職業安全與健康方面的義務,隨員工人數和工作種類而擴大,包括安全專員與安全委員會
- 殘疾人士就業配額,或在員工規模達到要求後,法律允許的其他替代方案
外籍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每位外籍員工都需要在開始工作前取得工作許可證,包括來自母公司、僅從事“監督”工作的管理人員。具體規則取決於公司是否獲得投資促進待遇,而工作許可證與僱主及職位相繫結。參見僱主工作許可證指南。
在本國習以為常、在泰國卻違法的做法
在外資工廠中,以下情形反覆出現:
把長班次當成正常工時。 六天每天十小時的班次,每個月就是五十小時需要支付加班費的工作,而不是標準的一週工時。
押金與罰款。 向生產工人普遍收取押金,或以遲到、產品缺陷為由扣減工資作為處罰,都不合法。
無薪試用或延長試用期。 試用期不能把工資壓到法定最低工資以下,也不能免除員工在工作滿120天后應得的遣散費。
扣留護照。 以“代為保管”為名扣留外籍員工的護照,是被禁止的。
預存辭職信。 要求新員工簽署未註明日期的辭職信,不具法律效力,日後還會成為對僱主不利的有力證據。
用訊息通知解僱。 解除僱傭關係需要有合法理由、依法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以及在應付時支付遣散費。參見泰國的遣散費。
第一年簡明日程表
| 時間 | 事項 |
|---|---|
| 招聘前 | 勞動合同、工時安排、節假日日曆、工資結構 |
| 每名新員工入職時 | 三十天內辦理社會保險、員工名冊、工資記錄 |
| 每月 | 工資核算、社會保險繳費、代扣代繳稅 |
| 員工人數接近十人時 | 起草並公佈工作規章 |
| 外籍員工上崗前 | 辦妥工作許可證 |
| 每年 | 審查合同、工作規章和假期餘額 |
工廠投入運營後如需更全面的審查,請參閱泰國勞動合規審計。
如果您正在為泰國的新建工廠搭建人力資源體系,請聯絡我們的團隊。我們可以在第一起爭議發生之前,以泰文和英文審查合同與工作規章。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