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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指南

配偶持有公司股份或经营生意时的离婚:股份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财产如何区分

配偶持有公司股份或经营生意而离婚时,如何看待股份取得日期、资金来源、分红、股东名册、估值方法,以及公司财产为何不是夫妻财产。

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 家事法团队2026年10月29日9 分钟阅读
配偶持有公司股份或经营生意时的离婚:股份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财产如何区分

您或配偶持有公司股份,或者亲自经营店铺、工厂。一旦面临离婚,就会出现这些疑问:“这些股份要分吗”“公司名下的土地、车辆和现金,配偶能主张权利吗”“如何查清对方实际拥有多少”。本指南聚焦这一角度,说明股份取得日期、资金来源、分红,以及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区分。

离婚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规则见泰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开始前的实用指南 2026。如配偶是外国人,请看外国人在泰国离婚:管辖权、夫妻财产、子女与境外承认指南 2026;如怀疑对方在转移财产,请看离婚前转移财产与证据。

核心回答

股份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取决于何时、用什么资金取得。公司所有的财产不是夫妻的财产。可以分割的只有股份或其价值。

法律依据 依《民商法典》第1471条,婚前已有的财产以及因继承、赠与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第1474条将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孳息(第(3)项)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依第1533条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有限公司的股份是财产,适用上述规定。而公司是独立法人,其财产属于公司。

我们的实务看法 不要从“公司有什么”开始。先确认三点:证据上的股东是谁,股份何时取得,用什么资金支付。理清之后,剩下的是估值和执行方式,通常比围绕公司个别资产的争执更容易达成一致。结果取决于事实和法院的裁量,我们无法事先承诺。

假设案例 孔敬的夫妻颂西与威猜离婚。威猜持有一家建筑公司60%的股份。第一批股份是婚前购买的,第二批是婚后用联名账户的资金购买的。公司名下有土地和几辆卡车。此时第一批股份很可能是个人财产,第二批很可能是共同财产,而土地和卡车属于公司,不属于两人。

1. 公司是法人:公司的土地、现金和车辆归谁

已登记的有限公司是与股东分开的法人。登记在公司名下的土地、存款、车辆和机器属于公司。股东拥有的是股份,而不是公司的具体资产。

  • 非股东的配偶通常不能像对待普通共同财产那样,请求法院分割公司的土地或车辆。
  • 法院可以分割或考虑的是作为共同财产的股份或其价值。
  • 如果夫妻的资金或财产投入了公司(借给公司、以公司名义购置资产等),应查看记录为借款、出资还是增资,因为效果不同。
  • 如果利用公司来逃避财产分割(例如没有经营理由就把个人资产转入公司),属于需要明确证据的事实问题。

兼任董事的股东不应私自使用公司资金。区分的思路见家族企业:如何划分角色、薪酬和决策规则,才不会闹翻。

2. 股份何时取得,资金从哪里来

取得方式需要核查
婚前已持有股票、转让文书、设立文件中的取得日期
婚姻期间仅用个人财产的资金购买出售个人财产所得等明确资金来源
婚姻期间用婚内工资、收入购买账户流水和股款支付日期
因继承或赠与取得遗嘱、赠与合同、表明归属的文字
婚姻期间增资取得的股份增资决议、缴款收据、资金来源

关键是股东实际取得该股份权利的日期,不一定是名册修改的日期。婚前购买的股份在婚后才登记入册的,要看协议和付款发生在何时。两种资金混在一起是常见问题。如果股款一部分来自个人财产、一部分来自共同财产,请与律师按事实分析。

3. 核查名册和股份文件

股份的证据分布在多处。不要只依赖一份文件,应相互印证。

  • 股东名册(BOJ.5) 公司每年至少向商业发展厅提交一次。可向该厅申请调取,但并不能决定性地证明股份归属。
  • 公司自己的股东名册 由公司制作并保管,记录姓名、股数和转让。记名股份的转让依第1129条,记入名册后才能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 股份转让文书 记名股份以书面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名,并至少有一名见证人签名(第1129条)。核对日期和价格。
  • 公司章程 可能限制记名股份的转让(第1129条),在为结算而把股份转给前配偶时有意义。
  • 财务报表和会议记录 核查分红决议、增资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借款。

BOJ.5与股东权利、查阅文件权的关系见泰国公司的少数股东权利:股东会、信息、决议与董事。非股东的配偶对公司没有股东权利。超出公开信息的内容,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取得。切勿擅自登录对方的邮箱或账户,这可能违反《计算机犯罪法》和《个人数据保护法》。

4. 分红与董事薪酬

分红是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第1200条),只能依股东会决议并从利润中支付(第1201条)。即使股份是个人财产,其孳息依第1474条第(3)项也是共同财产。因此,婚姻期间收到的分红,即使股份本身是个人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

还要区分分红与薪酬。工资和董事薪酬是劳务报酬,分红是资本收益。家族企业中,有的经营者压低工资、提高分红,或相反,所以应核查多年而不是一年。

  • 已宣布但尚未支付的分红,可能涉及该权利是否在婚姻期间产生的问题。
  • 公司未分配的留存利润不是股东收到的分红,但会影响股份价值。
  • 如果经营者拖延分红或以借款名义提取资金,应核对借款文件和决议。

5. 不同经营形式的处理

经营形式对分割的影响需收集的证据
个体经营(非法人)经营资产归经营者。逐项资产按取得经过分为个人或共同商业登记、资产清单、权属证书、收支记录
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已登记的合伙企业作为法人,资产与合伙人个人分开。可分割的是合伙人的份额设立合同、证明书、出资记录
有限公司资产属于公司。分割股份或其价值BOJ.5、股东名册、转让文书、财务报表

个体经营中间没有法人,所以要逐项核查机器、库存、土地和经营账户,并按日期和资金来源分类。合伙企业和公司则视为该主体拥有自己的资产。类型和资本通过商业发展厅出具的法人证明书核对。

6. 增资、他人代持股份与注意事项

婚姻期间的增资 如果股东用共同财产购买增资股份,即使原有股份是个人财产,新股也很可能是共同财产,持股比例也会改变。应索取增资决议、缴款证据和增资登记。

他人代持的股份 您可能怀疑配偶让亲友或员工代持股份。这一点务必谨慎。股东名册上的名义是法院重视的证据,主张代持股份实为配偶所有的一方,需要其他证据:谁支付了股款、资金来自哪个账户、是否有记载约定的文书或信息、实际收到分红的是谁。调查应通过合法方式并与律师共同进行。不要打开他人的邮箱、银行App或社交账号,也不要公开指责第三人。如涉及外国人借名持股,还需考虑《外国人经商法》。

7. 股份如何估值

确定哪些股份属于共同财产之后,接下来是其价值。常用的方法有三种。

  1. 账面价值 使用最近财务报表中的股东权益。快捷、易核对,但可能无法反映土地、客户和商誉的价值。
  2. 协商价值 夫妻自行约定金额。适用于彼此有信任的情形,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明。
  3. 独立评估师估值 有争议时使用。评估师会考虑资产、经营业绩、股份转让限制等。法院视情况指定评估师或采纳报告。

应事先确定的事项包括:估值基准日;无控制权的份额可能低于资产的简单按比例份额;以及用金钱代替股份时,何时、如何向收款方支付。若章程限制转让,有时无法把股份真正交给对方,常见做法是由现股东支付补偿金。

如果想事先把经营与婚姻分开,请看婚前协议指南。

8. 情形、可能的归类与所需证据

情形可能的归类所需证据
婚前用自己的资金购买股份个人财产转让文书、股票、付款证据、结婚证
婚后用工资或共同财产购买股份共同财产账户流水、转让文书、股东名册
婚后用个人财产的出售款购买股份可能是个人财产(取决于资金来源的证明)此前的出售合同、资金进出记录
婚前股份在婚姻期间收到的分红共同财产(第1474条第(3)项)分红决议、入账记录
婚姻期间用共同财产缴款的增资新股新股为共同财产增资决议、缴款收据
公司名下的土地、车辆属于公司,不是夫妻的财产权属证书、车辆登记、财务报表
亲友名下的股份未定,需要举证付款证据、约定、分红收款人

9. 文件索取清单示例

以下是可发给配偶一方或律师的示例,请按实际经营情况调整。

主题:为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请提供股份及经营相关文件

1) 公司名称、法人登记号、当前持股
2) 最新股东名册(BOJ.5)及过去____年的各期名册
3) 公司股东名册副本
4) 所有股份转让文书及股款支付证据
5)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6) 过去____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7) 有关分红和增资的会议决议
8) 最近____年内收到的分红和董事薪酬记录
9) 公司与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借款记录
10) 公司主要资产(土地、车辆、机器)清单
11) 关于是否为他人持有股份的书面说明(如有,请详述)
请在____日内提供。如有无法提供的,请说明理由。

10. 配偶持有股份或经营生意时的检查清单

股份证据

  • 向商业发展厅申请最新及历年的BOJ.5
  • 在合法范围内收集股票、转让文书和股东名册
  • 核查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日期与资金来源

  • 制作每批股份取得日期与结婚登记日期的对照表
  • 查找购买股份和增资所用资金来源的证据
  • 列出婚姻期间收到的分红和董事薪酬

公司财产

  • 把公司资产清单与股东个人资产分开
  • 核查公司与股东、配偶之间的借款

估值与执行

  • 就估值方法和估值基准日达成一致
  • 向律师咨询转让限制,以及以金钱代替股份的支付
  • 不擅自登录对方的账户或设备

延伸阅读

股份是否为共同财产,取决于取得日期、资金来源和分红。公司的财产不是夫妻的财产,分割的是股份或其价值。

我们协助核查股东名册、整理股份与分红证据,并在涉及生意的离婚中进行财产分割的谈判和诉讼。如需初步咨询,请致电 +66 92 254 2045 或将详情发送给我们。也请参阅家事法业务和家族企业服务。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常见问题

配偶婚前购买的股份,离婚时需要分割吗?+

原则上不需要。婚前已有的财产依《民商法典》第1471条属于个人财产。但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依第1474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需要核查婚姻期间是否收到分红,以及是否用共同财产追加购买了股份。请参阅第2节和第4节。

属于个人财产的股份所产生的分红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通常是。第1474条第(3)项将个人财产的孳息视为共同财产。关键在于分红实际何时收到、进入了谁的账户、是否与其他财产混同。请核对分红决议和账户流水。请参阅第4节。

公司名下有土地或车辆,配偶可以要求分割吗?+

一般不可以。公司是与股东分开的法人,其财产属于公司。可以分割的是作为共同财产的股份或其价值。请参阅第1节。

如何得知配偶持有哪家公司多少股份?+

通过公司向商业发展厅提交的股东名册(BOJ.5)、公司自己的股东名册以及股份转让文书核查。第1129条涉及记名股份的转让。BOJ.5并不能决定性地证明股份归属。请参阅第3节。

配偶让亲友代持股份怎么办?+

应谨慎处理,不要断定那就是配偶的股份。名册上的名义是重要证据,主张另有实情的一方需要其他证据,例如谁支付了股款、书面约定、谁获得了收益。采取任何行动之前请先咨询律师。请参阅第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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