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使用的账户余额不是一点点减少,而是一大笔一大笔地消失。配偶说"那块地现在是姐姐的了",或者停在家门口的车不见了。您还没有提起离婚,但担心真到分财产的时候已经无财可分。问题是:怎样在不让自己惹上麻烦的前提下,弄清什么去了哪里。
本指南只讲离婚前的财产清单与资金流向整理,以及需要律师评估的选择。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监护的整体情况请看离婚、财产分割与监护指南。如果主要财产是股份或生意,请看离婚时配偶的公司股份与商业资产。
核心答案
不碰配偶的账户和设备,您也能做很多事。收集属于您或您合法持有的资料,建立财产清单和时间线,让律师判断走哪条路:撤销转让、把被转移的财产计入分割、请求法院分离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或申请判决前的临时保护。切勿登录配偶的账户、打开其手机或安装追踪软件。
法律规定(民商法典、民事诉讼法)。 第1476条规定,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某些行为(出卖、交换、附买回条款的出卖、抵押、出租不动产超过三年、出借金钱、无偿赠与、和解等)需要配偶同意。第1480条允许配偶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撤销未经同意的行为。第1534条将被不当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计入第1533条的分割。第1484条规定,有法定事由时,法院可以命令由申请人单独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或分离夫妻共同财产。《民事诉讼法》第254条允许在判决前采取查封财产等临时保护措施。
我们的实务看法。 这类案件取决于两项证明: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它在何时、因何原因被转移。有文件支持的清晰财产清单,能让律师很快判断走哪条路。时间也很重要:财产一旦再转手给第三人,追回会困难得多。
假设案例: 孔敬的一对夫妻娜帕和他纳,结婚14年。娜帕发现原本约1,500,000泰铢的共同存款少了三分之一以上,他纳还暗示婚后买的那块田"给了弟弟"。娜帕想过向曾帮她设置网银的孩子要密码,但放弃了。她转而从自己持有的共同存折、放在家里文件柜的地契复印件,以及他纳用她自己手机发来的信息入手,带着这些去找律师。数字和事件均为说明而虚构。
1. 出现哪些迹象时应开始记录?
单个迹象不能说明就是隐匿财产,但几个迹象同时出现,就有理由开始整理清单:
- 您知道的账户余额无故大笔减少
- 对账单不再寄到家里,或被改成您无法访问的邮箱
- 未经您签字,不动产被出卖或抵押
- 财产出现在亲戚、朋友或与配偶有关联的公司名下
- 配偶以借款或赠与为名向第三人转大额款项
- 存放在家里的黄金、首饰、贵重物品不见了
也有正当解释的可能,比如偿还旧债或投资家族生意,因此请先记录事实,不要在没有证据时质问对方。
2. 法律认可什么?(第1476、1480、1534、1484条)
需要同意的行为(第1476条)。 夫妻各方可以单独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但某些行为需要对方同意:不动产或可登记动产的出卖、交换、附买回条款的出卖、分期买卖;设定、注销或转让抵押权;设立、变更或消灭不动产上的负担;出租不动产超过三年;出借金钱;无偿赠与(出于慈善、社交或道义,且与家庭身份相称的赠与除外);和解;提交仲裁;向公务员或法院提供担保。不在此列的行为,一方可以单独进行,例如为日常开支取款,所以要看怀疑的行为落入哪一项。
撤销(第1480条)。 第1476条所列行为若未经同意,配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但有期限限制。据我们理解,须自知悉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且自行为之日起10年内提出,支付了对价的善意第三人可能受到保护。律师在计算期限前会核对该条现行文字。关键是"自知悉之日起",所以请写下您知道的日期,不要让时间白白过去。
把被转移的财产计入分割(第1534条)。 即使财产已转给善意第三人而无法撤销,法律也将一方为自己的利益、为损害对方,或未经法律要求的同意而处分或故意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视为仍然存在,并计入第1533条的平均分割。对方应得份额不足时,处分方须以自己的份额或特有财产补足差额。您需要证明该财产曾是夫妻共同财产,并证明上述事由之一成立。实践中若对方辩称"是为偿还家庭债务才卖的",则由主张者举证。
请求法院分离管理(第1484条)。 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权的一方造成重大损害、不扶养对方、无力清偿或负债超过共同财产价值一半、无正当理由妨碍对方管理,或有可能毁损财产的行为时,对方可以请求法院由自己单独管理,或分离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请求有关管理的临时保护措施。与离婚诉讼不同,在婚姻存续期间就可以使用。
有一点要注意:特有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转移特有财产不适用这些规定,婚前协议也可能另有约定。参见婚前协议应约定什么。
3. 如何合法获取信息,哪些事不能做?
合法的信息来源
- 您自己的资料:您本人的存折、您为名义人的共同账户流水、税单、买卖合同等
- 家里已有或您持有的文件复印件:地契、车辆登记簿、保险单、年度税务记录等
- 直接发给您或您收到的信息、邮件、转账凭证
- 商业部商业发展厅的法人公开信息:董事、股东、财务报表等
- 在法律允许的情形和方式下向土地厅核查权属。由律师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公开范围以承办官员告知为准
- 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认为适当时,法院可以命令银行或机构提交文件。需要配偶的账户记录时,这是正确的途径
不能做的事
- 登录配偶的银行、邮箱、社交媒体或LINE账户,即使您知道密码或曾经共用
- 未经许可打开或复制配偶的手机、电脑
- 在对方设备上安装定位软件、信息截取软件或间谍软件
- 诱骗对方提供一次性密码(OTP),或让他人代您登录账户
《计算机犯罪法》(佛历2550年)第5条将未经授权进入有访问保护措施的计算机系统规定为犯罪,第6条涉及披露所获知的防范访问措施,第7条涉及未经授权访问受保护的计算机数据。《个人数据保护法》(佛历2562年)也可能涉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收集、使用或披露他人信息。纯属个人或家庭目的的收集可能有部分豁免,但把通过非法登录获得的数据公开或提交给法院,不能指望靠这一豁免过关。
后果是双向的:您可能被报警、被起诉索赔,非法取得的证据可能被质疑或被法院轻视,原本能赢的案子也会变弱。
应当怎么做。 觉得资金流向可疑时,把您从合法持有的资料中看到的事实记下来,确定需要哪个账户的信息,再由律师考虑向法院申请调取命令。您也可以直接询问配偶并以书面保留其回答,或通过律师要求对方说明。
4. 表格:财产类型、合法来源、律师可向法院申请的事项
| 财产类型 | 合法的信息来源 | 律师可向法院申请的事项 |
|---|---|---|
| 银行存款 | 共同账户的存折和流水、收到的转账凭证、发给您的信息 | 诉讼中命令银行提交账户记录、临时冻结存款(第254条) |
| 土地、房屋、公寓 | 您持有的地契复印件、在允许范围内向土地厅核查 | 撤销转让或抵押的设立(第1480条)、禁止转让的临时命令或查封(第254条) |
| 汽车、摩托车 | 车辆登记簿、保险、车辆税、您自己拍的照片 | 临时查封或禁止转让、分割时计算价值(第1534条) |
| 股份或配偶的生意 | 商业发展厅的公开信息、已提交的财务报表、家庭年度税务记录 | 命令公司提交股东名册或会计记录、临时保护。您本人也是股东的,参见少数股东权利 |
| 基金、上市股票、人寿保险 | 邮寄到家里的文件、年度税务记录中体现的保费抵扣 | 命令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提供信息、分割时计算价值 |
| 电子钱包余额或数字资产 | 您合法看到的信息或凭证、年度税务记录 | 命令持牌运营商提供信息。法院能到何种程度,由律师评估 |
| 黄金、首饰、贵重物品 | 购买收据、旧的家庭照片、婚礼聘礼和礼物清单 | 申请调查证人和照片证据、计入分割(第1534条) |
律师实际能取得什么,取决于案件、证据和法院的裁量。这个表只是指引,不是法院会批准每一项的承诺。
5. 财产与资金流向清单示例
整理在同一个文件或笔记里。只写有文件可查的事,并把"有文件支持的事实"与"怀疑"分开。
财产与资金流向清单 (整理人: 娜帕 日期: ____)
A. 现有财产 (注明婚前/婚后取得)
1. 土地, 地契编号 ____ 乡 ____ 县 ____ 孔敬
登记名义人: ____ 取得日期: ____ (婚后)
文件: 地契复印件第1-2页 (保管处: ____)
2. 共同存款账户, ____银行, 尾号 ____
有文件可查的最近余额: ____泰铢 (截至 ____)
3. 汽车, 品牌 ____ 车牌 ____ 登记簿上的名义人: ____
B. 异常事件 (按日期)
____年 __月 __日 | 从共同账户取出 ____泰铢 | 流水显示的去向: ____
| 证据: 流水第 ____ 页 | 怀疑: 原因不明
____年 __月 __日 | 配偶说"那块田给弟弟了"
| 证据: 发给我的LINE信息 (我手机上的截图)
C. 我知悉的日期 (用于计算第1480条期限)
最初知悉的日期: ____ 知悉的途径: ____
D. 不知道的事, 希望律师评估如何查明
- 收到 ____日那笔款项的账户是谁的
- 那块田是否已正式过户
E. 附件: ____
6. 什么时候要抓紧,律师会评估哪些选择?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请立即咨询律师:
- 您得知房屋或土地已被出卖、抵押或赠与。第1480条的期限已开始计算,财产也可能再次转手
- 大额取款或转账仍在继续
- 配偶说要移居国外,或在准备出售财产
- 配偶开始逼您签署您看不懂的文件,这可能就是第1476条的同意书
律师会评估的选择
- 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计入被处分的财产(第1533、1534条)。 适合已决定离婚的情形。
- 提起撤销该行为的诉讼(第1480条)。 适合财产仍可追踪、且在期限内的情形。
- 请求法院由自己单独管理或分离夫妻共同财产(第1484条)。 适合暂不想离婚、但需要止损的情形。
- 申请判决前的临时保护,例如查封(《民事诉讼法》第254条)。 适合有理由相信财产将被转移或隐匿的情形。法院通常要求担保,也需要证据而不只是怀疑。
- 协商。 有清晰的财产清单,律师之间的协商有时更快、伤害更小。
每种选择的成本与风险不同,例如没有正当依据就查封财产可能要承担责任。律师会根据您的事实和证据选择。子女部分请看抚养费与监护。配偶是外国人的,请看在泰国与外国人离婚。
7. 见律师之前的清单
准备文件
- 结婚证、您的身份证、户口本(Tabian Baan)
- 您为名义人或共同名义人的账户存折和历史流水
- 您已有的地契、车辆登记簿、保险单、买卖文件的复印件
- 家庭年度税务记录
- 直接发给您的信息或邮件、您自己设备上的截图
需要记下的信息
- 按第5节示例整理的财产清单
- 您知悉每次转让的日期
- 接收财产者的姓名及其与配偶的关系
- 属于特有财产的财产(婚前取得、继承或受赠)及其证据
不该做的事
- 不登录、不打开配偶的账户、手机或邮箱
- 不安装追踪软件或信息截取软件
- 不因报复而转移或隐藏自己的财产,那会变成您自己的问题
- 不在社交媒体上羞辱配偶或亲戚
- 在律师看过之前,不签署您看不懂的文件
延伸阅读
- 离婚、财产分割与监护 — 离婚的整体情况及依第1533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
- 离婚时配偶的公司股份与商业资产 — 主要财产在公司里的情形
- 房子还有按揭时的离婚 — 带抵押财产的处理
- 婚前协议应约定什么 — 改变特有财产和分割方式的条款
- 抚养费与监护 — 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的部分
- 在泰国与外国人离婚 — 配偶是外国人的情形
- 少数股东权利 — 您同时也是配偶公司股东的情形
证明财产不见了,不需要进入任何人的账户。用您合法持有的资料建立清单,记下知悉日期,其余交给律师通过法院的权力去获取。
我们协助怀疑资金或财产被转移的配偶评估选择、整理财产清单并办理诉讼。如需初步咨询,请致电 +66 92 254 2045 或将详情发送给我们。另请参阅我们的家事法业务和财产追踪服务。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