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准夫妻会搜索"婚前协议范本",改个名字就用。问题在于法律对形式要求严格:形式有误,整份协议无效;而且一些很常见的条款,例如"不负担子女抚养费""不涉及继承",写了也没有效力。本文说明哪些可以约定、哪些不能,以及哪些条款应结合自己的财产亲自撰写。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请见离婚、夫妻财产与抚养权指南。
核心答案
法律依据(《民商法典》) 第1465条规定,夫妻财产依双方订立的婚前协议处理,未订立的适用法律规定,且协议不得约定适用外国法。第1466条规定形式:结婚登记时记入结婚登记簿,或订立由配偶双方及至少两名见证人签名的书面文件,附于登记簿并注明附有该协议,否则无效。依第1467条,结婚后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变更或撤销。依第1468条,协议内容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依第1469条,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订立的财产约定,任何一方均可撤销。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条款,依一般规则(第150条)无效。
我们的实务看法 好的婚前协议不是最长的,而是清楚列明重要财产、以正确形式登记、不含会被法院剔除的条款。因为需要财产清单和见证人,请在登记日前数周开始准备。
假设案例: 在孔敬经营碾米厂公司的老板蓬(42岁),与前一段婚姻所生的女儿12岁。他即将与拉萨娜结婚,她有一套相识之前购买的房子。两人不希望一旦分开碾米厂股份成为纠纷,同时也不希望任何一方在共同赚取的收入上吃亏。下文始终以这对夫妻为例。
1. 婚前协议怎样才有效
第1466条有两条路径。一是在登记当天把约定直接记入结婚登记簿。二是订立书面文件,由双方及至少两名见证人签名,附于结婚登记簿,并请登记官在登记簿中注明附有该协议。内容详细的协议适合用第二种。
- 在登记日前以书面形式准备好,选择日后仍联系得上的见证人
- 登记当天向县政府或区政府的登记官提交,并确认登记簿上注明附有该协议
- 妥善保管原件,以及附有协议的结婚登记簿复印件
- 登记后双方自行签署的文件不是婚前协议
2. 登记后还能变更或补充吗
结婚后,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变更或撤销婚前协议(第1467条)。法院是否许可取决于事实,不要打算"以后再改"。
没有婚前协议时,夫妻仍可就财产作出约定,例如互相赠与,但依第1469条,任何一方可在婚姻存续期间或婚姻终止后一年内撤销,且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婚姻期间的约定远不如婚前协议稳固。
3. 可以约定什么
法律允许夫妻自行确定财产制度。常用的事项有:
- 财产的归类: 哪些是个人财产(例如婚前已有的财产,第1471条),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未划为个人财产的,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1470条)
- 收入: 婚姻期间的工资、薪金和经营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个人财产的孳息: 原则上个人财产的孳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1474条),也可约定仍归个人
- 企业股份与分红: 婚前持有的股份属于持有人的个人财产,但分红是孳息,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写明归属
- 债务: 婚前债务和经营债务由谁承担
- 管理: 谁管理哪些财产,哪些事项须经对方同意
限制是:协议不得约定适用外国法(第1465条),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条款无效。银行、债权人等善意第三人不受你们协议的约束(第1468条)。
4. 哪些不能约定或不宜写
| 事项 | 原因 |
|---|---|
| 谁继承谁的遗产 | 第1619条不允许放弃或转让在世者的将来继承权,应使用遗嘱 |
| 预先确定抚养权或亲权 | 法院依离婚时子女的利益裁决(第1520条) |
| 不负担子女抚养费 |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剥夺子女权利的条款不约束法院 |
| 夫妻财产适用外国法 | 第1465条禁止 |
| 禁止离婚、出轨罚款 | 可能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第150条) |
| 剥夺第三人权利的条款 | 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第1468条) |
无效条款可能使整份文件受到质疑。请逐条分开书写,使有效条款得以保留,也不要写入无法生效的事项。
5. 范本条款为什么会出问题
| 常见范本条款 | 问题 | 建议写法 |
|---|---|---|
| "各方婚前拥有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 没有清单,难以证明婚前即存在,也未提及孳息 | 附财产清单,写明地契编号、账号和股份数量,并直接约定孳息 |
| "双方对对方的财产不享有任何权利" | 过于宽泛,可能涵盖无法约定的继承和抚养 | 限定为所列财产的归类与分割 |
| "离婚时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 不约束法院,还会引起对整份文件的质疑 | 删除;子女问题待事实发生时协商或交由法院决定 |
| "妻子无权继承丈夫的遗产" | 违反第1619条 | 另行订立遗嘱 |
| "未经同意不得出售或抵押" | 不约束善意第三人 | 写明夫妻之间的后果(如补偿),并保留证据 |
| "各方的企业完全归该方所有" | 未提及股份增值、分红和公司薪酬 | 分别约定股份、分红、薪酬和增值部分 |
| 直接翻译外国格式文本 | 不能选择外国法(第1465条) | 依泰国法起草,另附译文 |
6. 特殊情形:企业主、有前段关系的子女、外籍配偶
企业主。 分清婚前持有的股份、分红、薪酬以及婚姻期间的增值。约定公司债务和担保由谁承担,不要让配偶在不理解后果的情况下签署担保。家族企业的角色与报酬见家族企业规则指南,分开时见离婚时公司股份与企业资产指南。
前段关系的子女。 婚前协议无法处理继承(第1619条),所以要与遗嘱配合使用,例如把部分财产留给子女,并选择中立的遗嘱执行人。见在遗嘱中选择遗嘱执行人。以蓬为例,协议将碾米厂股份列为其个人财产,遗嘱则写明其中哪一部分留给女儿。
外籍配偶
- 外国人原则上不能在泰国拥有土地,婚前协议改变不了这一点。请写明泰国籍配偶名下的土地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并参阅用益权指南
- 依泰国法以泰语起草,并附外籍配偶能够理解的译文;签署前应让其理解内容,并记录其已阅读译文
- 如可能在国外离婚,外国法院未必自动遵从泰国的协议,见与外国人离婚指南
7. 条款示例
仅供起点参考,须根据自己的财产和意愿修改。
第1条 个人财产 本协议附表所列财产(第1项和第2项)为各自所列当事人的个人财产。
第2条 股份与分红 ○○先生婚前持有的○○有限公司股份○○股为其个人财产。
婚姻期间取得的分红为[个人财产 / 夫妻共同财产](择一)。
第3条 收入 婚姻期间各方取得的工资和薪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4条 债务 一方经营所生债务为该方个人债务,除非另一方书面确认。
第5条 范围 本协议不涉及继承、子女相关权利和子女抚养费。
第6条 可分性 任何条款不能执行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8. 清单
起草前
- 列出各方的财产和债务并备齐证明文件
- 决定收入、孳息和分红归谁
- 将企业资产和企业债务与个人财产分开
签署前
- 确认没有涉及继承、子女抚养权或外国法的条款
- 给各方时间阅读并咨询各自的律师
- 如配偶是外国人,准备其能理解的译文
登记日
- 至少两名见证人签名
- 登记官在登记簿中注明附有该协议
- 保留附有协议的结婚登记簿复印件
结婚后
- 有前段关系的子女或想自行安排的财产,应订立遗嘱
- 财产增加时复核,并记住变更需法院许可
延伸阅读
- 离婚、夫妻财产与抚养权 — 分割财产时婚前协议如何发挥作用
- 家族企业的角色、报酬与决策规则 — 家族持有企业中资金与角色的划分
- 离婚时公司股份与企业资产 — 分开时股份的处理
- 在遗嘱中选择遗嘱执行人 — 遗嘱与婚前协议并用
- 外籍配偶的用益权 — 外籍配偶的土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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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只有在以正确形式登记、清楚列明财产、并避开法律不允许约定的事项时才真正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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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