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解答
已办理增值税登记的泰国企业,只有在服务在泰国境内提供并在境外使用,并且符合税务局的条件、持有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向外国客户提供的服务适用0%增值税。把发票寄给海外公司并不足够。一项服务可以向外国公司开具发票,却仍然在泰国使用,这时适用7%。
规则(税法典和第105号通知)。 税法典第80/1条第(2)款对在泰国境内提供、并在境外使用的服务适用0%税率,具体按局长规定的类型、标准、程序和条件执行。这些规定见于局长关于增值税的第105号通知(2000年7月12日,自2000年8月1日起生效,后经第122号和第181号修订)。根据第2条第(1)项,服务在泰国境内提供给境外的接受方,并在境外使用。根据第3条,您需要持有与发票相符的服务费支付证据。
我们的实务看法。 请把0%视为一种您必须能够证明的立场,而不是对外国客户的默认做法。在开出第一张发票之前,写明服务成果将在哪里使用,把这一点写入合同,并保存税务局会要求提供的档案。如果答案不明确,请按7%收取,或者先向税务局或您的税务顾问咨询。
本指南涉及服务的增值税。关于外资泰国公司更广泛的税务日历,请阅读外资泰国公司的会计与税务义务。关于软件企业的BOI和客户合同安排,请参阅面向SaaS创始人的BOI。
1. 增值税法在什么情况下认为服务属于“在泰国”?
税法典第77/2条(第2款)规定,在泰国的服务是指在泰国境内提供的服务,无论其在境外使用还是在泰国使用。因此,您的团队在泰国完成的工作,从一开始就属于泰国增值税的范围。第80/1条第(2)款的0%税率,是适用于这类工作中一部分的特殊税率,而不是把它排除在增值税制度之外。
第3款规定了相反的情形:在境外提供但在泰国使用的服务,同样被视为在泰国的服务。税务局命令 Por. 104/2544 处理的就是这种情形,以及0%的情形。因此,“客户是谁”并不是正确的第一个问题。正确的问题是工作在哪里完成,以及成果在哪里使用。
2. 第105号通知究竟要求什么?
对于一般的服务出口,通知第2条第(1)项涵盖:
- 在泰国境内为境外接受方提供、并在境外使用的服务;
- 服务部分在泰国使用的,0%仅适用于在境外使用的部分;
- “服务”的定义是任何有价值的、不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
- 在境外提供的国际旅游服务不包括在内。
第3条要求提供与发票相符、以已登记经营者名义出具的服务费支付证据。所列举的例子包括信用证、电汇或按付款期限转账、收据、银行对账单、银行转账记录、银行卡付款记录和电子货币记录。免费提供服务的,无需支付证据。
通知的其他条款涉及其他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为国际运输经营者提供的造船和修船、海上保险,以及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的服务。它们有各自的条件,不属于本指南的主题。
我们没有在通知中发现要求必须以外币付款,或者款项必须来自特定国家的规定。请不要擅自假定存在这样的规定;请核对第3条和您自己的事实。
3. 各种情形的结果如何?
下表列出了规则和税务局公布的答复所指向的结果。这只是一般性信息。您的具体结果取决于事实和合同。
| 情形 | 可能的结果 | 原因 / 需要核查的事项 |
|---|---|---|
| 工作在泰国完成,成果交付给在泰国没有业务的外国客户,并且仅在境外使用 | 在满足条件并持有证据的情况下,可适用0% | 符合第2条第(1)项。在答复 Kor Kor 0702/Por.10961 中,税务局认可为在泰国没有业务的瑞典母公司在泰国完成的修图工作,前提是持有与发票相符的支付证据 |
| 工作在泰国为外国公司完成,但成果在泰国使用(例如,用于运营其泰国工厂、员工或客户) | 7% | 这不属于“在境外使用”。在答复 Kor Kor 0702/Por./3267 中,有关泰国供应商和工厂的信息服务被视为按7%征税的服务 |
| 在泰国为外国公司的员工提供的培训 | 7%,依据2015年的答复 | 在答复 Kor Kor 0702/2897 中,税务局认为在泰国举办的培训不属于在境外使用的服务,适用7%。在境外提供的培训不属于泰国增值税的范围 |
| 一份合同中部分在境外使用、部分在泰国使用,费用未分开 | 全部费用适用7%,依据2013年的答复 | 税务局表示,没有分开的,所有费用适用7% |
| 一份合同中既有境外使用又有泰国使用,费用明确分开并分别开具发票 | 境外使用部分适用0%,其余部分适用7% | 第2条第(1)项允许对境外使用的部分适用0%。2013年的答复支持通过合同和发票进行分开 |
| 涉及位于泰国的财产、货物或项目的服务(例如,测量、维修、项目支持) | 通常指向在泰国使用,因此为7%,但需核查 | 使用地取决于受益发生在哪里。在适用零税率之前,请先获取咨询意见 |
| 外国客户在泰国设有分公司、代理人或子公司,接收或使用该工作成果 | 不明确,风险高 | 我们没有发现就此问题公布的答复。请假定税务局会审查实际使用该成果的是谁 |
| 由您在境外提供的服务(不是在泰国) | 适用不同的规则 | 不属于第80/1条第(2)款。对于在境外提供而在泰国使用的服务,请适用第77/2条和命令 Por. 104/2544 |
在每一种情形中,发票上的标签都不是判断标准。文件必须能够证明事实。
4. 0%与免税是一回事吗?
不是。第80/1条对所列活动适用0%的税率。第81条列出了免征增值税的活动。它们是税法典中不同的部分,后果也不同。
对于适用零税率的服务,您仍然是增值税登记人,需要计算增值税、开具税务发票并提交申报表,只是税率为0%。进项税额如何处理,由第82/3条的一般抵扣规则和第82/5条的排除规定决定。纳税申报和退税的具体操作应由您的会计师确认,我们在此并未说明。对于尚未登记的公司,或者泰国与境外业务组合正在变化的公司,请参阅外资泰国公司的会计与税务义务。
5. 如果服务最终被认定是在泰国使用的,怎么办?
则适用正常税率。第80条将增值税税率定为10%。税率通过敕令予以降低,税务局列出了第807号敕令(佛历2569年),该敕令将降低期限延长至佛历2570年(2027年)9月30日。因此,根据减税敕令,目前的税率为7%。在该日期之后,请先查阅税务局的页面再依赖这一说法。
如果您对在泰国使用的服务适用了零税率,就是少收了销项增值税。风险是本应收取的增值税。税法典还规定了附加费和罚款,我们在此没有详细说明。尽早向您的顾问提出这个问题,通常比收到税务局的稽查函更省钱。
6. 您应当保存哪些证据?
通知本身在第3条中要求提供支付证据。其余是我们的建议,以便您向税务局证明服务是在泰国提供并在境外使用的。
证据清单
- 与外国客户签订的合同,其中描述服务内容,说明成果将在哪里使用,并将在泰国使用部分的费用分开列明。
- 以您已办理增值税登记的公司名义开具的税务发票,显示所适用的税率,并与合同相符。
- 发票的付款证明,以您的名义出具,如第3条所要求:银行对账单、转账记录、信用证、收据或类似文件。请确保金额与发票相符。
- 境外使用的证明。 例如,向外国客户交付的记录、显示成果发送至境外的电子邮件,以及客户在泰国境外使用该成果的声明或条款。
- 接受方位于境外的证明。 外国客户的公司登记资料及其接收服务的地址,另加其在泰国没有使用该成果的分公司或业务的确认。
- 工作记录,显示工作是在泰国完成的(工时表、项目文件)。
- 对0%和7%的收入分别记账,以便增值税申报表能够核对。
7. 开具发票之前的实务步骤
- 询问客户将在哪里使用成果,并把答复写入合同。
- 如果客户在泰国也有业务,请拆分服务范围和费用。
- 对每张发票都以贵公司的名义保存支付证据。由第三方付款或以不同名义付款的,需要咨询意见。
- 在开具第一张发票之前审查新的服务线,而不是等到年底。
- 如有疑问,请按7%收取,或向税务局咨询。请记住,已公布的答复是针对特定事实作出的;事实不同,答案可能不同。
假设的例子。 一家曼谷的设计工作室为一家在泰国没有业务的瑞典零售商编辑产品照片。文件通过网络返还,仅在欧洲的门店使用。该零售商根据工作室的发票付款。这与2015年答复中的事实接近,如果工作室持有支付证据,可能适用0%。如果工作室在同一份合同中还培训了该零售商在曼谷的采购人员,这一部分则指向7%,应当分开。
延伸阅读
为外国客户的服务适用零税率,取决于服务在哪里使用以及您持有的证据,因此请在开出第一张发票之前,在合同中把两者确定下来。
我们协助企业审查向外国客户提供服务的合同和税务立场。初步咨询免费 —— 请致电 +66 92 254 2045 或将详情发送给我们。更多内容请见会计与税务合规、合同与文件以及法律顾问服务。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