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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指南

怀疑遗嘱被伪造或立遗嘱时受到胁迫?继承人应收集的证据与剩余期限

在泰国怀疑遗嘱的继承人应先核查的事项(遗嘱形式、签名、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立遗嘱时的情形),以及民商法典第1708条至第1710条的期限。

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 家事与继承案件团队2026年10月29日12 分钟阅读
怀疑遗嘱被伪造或立遗嘱时受到胁迫?继承人应收集的证据与剩余期限

您刚得知父母或长辈留下了一份遗嘱,把大部分遗产给了某一位继承人。签名看起来与您记忆中的不同,或者遗嘱是在去世前几周、重病期间立的。许多家庭都会出现这样的怀疑,但仅凭怀疑,法院不会撤销遗嘱;没有证据就指责亲属,只会无谓地撕裂家庭。

本指南只从怀疑遗嘱的继承人的角度出发:要核查什么、收集什么证据、还有多少时间。关于谁是继承人以及遗产管理的一般规则,请见继承基础指南;关于如何订立稳妥的遗嘱和选择遗嘱执行人,请见遗嘱中遗嘱执行人的选择;涉及外国人的遗嘱,请见外国人的遗嘱与继承。

核心答案

请依次核查四件事:遗嘱形式是否有效;立遗嘱时立遗嘱人是否具备法定年龄和行为能力;签名和文书是否出自本人;立遗嘱时有无胁迫、欺诈或错误。每一项适用的规则和期限都不同,其中有一项非常短,且从您知道之日起算。

法律规定。 民商法典第1656条至第1663条规定遗嘱的形式:普通遗嘱(1656)、自书遗嘱(1657)、公证遗嘱(1658)、密封遗嘱(1660)和口头遗嘱(1663)。第1670条规定,未成年人、精神失常者或准禁治产人、聋哑人和双目失明者不能担任见证人。第1653条规定,遗嘱的书写人、见证人及其配偶,不得依该遗嘱取得财产。第1705条规定,违反第1652条、1653条、1656条、1657条、1658条、1660条、1661条或1663条的遗嘱或遗嘱条款无效。第1703条和第1704条涉及立遗嘱人的年龄和能力,第1708条和第1709条涉及胁迫、欺诈和错误,第1710条规定起诉期限。伪造或隐匿遗嘱的继承人,可能依第1606条被排除。

我们的实务看法。 不要从指责开始。先要求查看原件,并以合法方式悄悄收集证据。谁起草的遗嘱、当时谁在场、立遗嘱人当天的状态如何,这三项事实往往比“字迹看起来不对”的感觉更能决定案件。形式有缺陷的遗嘱,有时仅凭文书本身就会被推翻。胁迫或神志问题则需要证人和病历,结果取决于事实和法院的裁量。

假设示例。 通先生,82岁,住在孔敬,有三个孩子:妮达、颂猜和帕妮。他去世后,一直与他同住的颂猜拿出一份遗嘱,把房子和土地只给他一人。落款日期是通先生最后一次住院前12天。妮达觉得签名的倾斜方向与她的记忆不同,而且遗嘱只有一名见证人,是颂猜的邻居。妮达问应该先做什么。全文都用这个例子。

1. 遗嘱有哪些形式,哪种最容易被推翻

泰国法律不承认所有遗嘱,必须依规定的形式,否则依第1705条无效。

形式条文主要要求
普通遗嘱1656书面、注明年月日;立遗嘱人在至少两名同时在场的见证人面前签名;见证人当场签名证明。涂改和增添也须依同样方式
自书遗嘱1657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年月日和签名;无需见证人。任何改动须由立遗嘱人亲自作出并签名
公证遗嘱1658在至少两名同时在场的见证人面前向县政府官员陈述;官员记录并朗读,全体签名;官员注明日期并盖章
密封遗嘱1660立遗嘱人签名、封缄,并在封口处签名,向县政府官员和至少两名见证人出示,并在信封上签名
口头遗嘱1663仅限特殊情形,如生命垂危;向至少两名同时在场的见证人陈述,见证人须尽快向县政府报告

实务中普通遗嘱的争议最多,因为需要见证人齐全并在同一时间签名。应核查的要点:

  • 见证人的人数和身份。 是否真有两人,是谁。见证人必须看到立遗嘱人签名,事后补签不行。
  • 见证人是否证明了签名。 依第1656条,是证明签名,而不是仅仅签名表示知道。
  • 第1670条下见证人的资格。 未成年人、精神失常者或准禁治产人、聋哑人和双目失明者不能担任。
  • 见证人或书写人是受益人。 依第1653条,遗嘱的书写人、见证人及其配偶不得依该遗嘱取得财产,将财产给予这些人的条款依第1705条无效。
  • 日期。 立遗嘱时须有年月日。
  • 改动之处。 未依规定方式签名的涂改或增添,会使该部分不生效。

若是公证遗嘱,受理的县政府应有记录。若是自书遗嘱,全文必须是立遗嘱人亲笔,不能是打字。只要有一部分是打字或他人书写,就要审查是否符合第1656条的形式。

2. 立遗嘱人是否具备年龄和能力

第1703条规定,未满十五周岁者所立遗嘱无效。第1704条分为两种情形。

  • 法院已宣告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所立遗嘱无效。
  • 被指称精神失常但法院未宣告: 只有证明立遗嘱时立遗嘱人确处于精神失常状态,遗嘱才失效。

因此,举证责任在主张立遗嘱时神志不清的一方。重病、高龄或一般性的痴呆并不足够,必须证明在立遗嘱当天,立遗嘱人无法理解自己在做什么。可用的证据包括:接近立遗嘱日期的病历、精神科或神经科评估、护理记录、用药清单,以及医生、护士或当天见过立遗嘱人的人的证言。

另一方面,对方也可以使用同样的记录。神志有清醒时段的病人可以立遗嘱;如果主治医生记录“当天神志清楚”,就是支持遗嘱的证据。请做好证据可能朝任何一个方向发展的心理准备。

在示例中,妮达应该查明遗嘱落款当天通先生在哪里、接受什么治疗、是谁带他去的。不要只凭亲属的说法下结论。

3. 签名真是逝者本人的吗

这就是严格意义上的伪造:逝者没有立这份遗嘱,或没有签这个名。逝者没有立的遗嘱不反映其意愿,伪造遗嘱是刑事犯罪。

应当做的事:

  1. 要求查看原件,不是复印件。复印件对核查笔迹和墨水的帮助有限。
  2. 收集比对签名:同一时期逝者本人签署的银行文件、合同、收据等,最好是无争议的真迹。
  3. 不要触碰、涂画原件,也不要以会损坏原件的方式拍摄。 若原件在他人手里,请通过律师,或在提交法院时提出。
  4. 请专家鉴定。 文书和签名鉴定可由国家的物证鉴定部门,或由法院或当事人申请的专家进行。结果是专家意见,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衡量,因此并不总能决定案件。
  5. 墨水、纸张和书写顺序。 有时专家能判断文字是否为事后添加。

注意:老年人或病人的签名常随身体状况变化,所以仅有差异并不能证明是伪造,需要有接近时期的比对样本。

4. 胁迫、欺诈与错误有何不同

这与伪造不同,因为立遗嘱人确实签了名,但意愿并不自由。

  • 胁迫(第1708条)。 立遗嘱人死亡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因胁迫而立的遗嘱。若胁迫结束后立遗嘱人又生存超过一年,则不得申请。
  • 欺诈或错误(第1709条)。 只有在若无该错误或欺诈便不会立遗嘱的程度时,才可撤销,即使欺诈来自受益人以外的人也适用。因错误或欺诈所立的遗嘱仍然有效,除非立遗嘱人自知悉之日起一年内将其撤回。

家庭中的一般压力,如恳求、劝说或贴身照顾,并不一定构成胁迫。法院需要看到恐惧或欺骗严重到使立遗嘱人立下了自己并不想立的遗嘱。常涉及的事实有:

  • 谁联系了律师或起草人,谁付了钱
  • 受益人是否在场,或是否把立遗嘱人带去
  • 立遗嘱前后立遗嘱人是否被与其他亲属隔离
  • 内容是否符合立遗嘱人的言行,还是与先前的打算大相径庭
  • 立遗嘱人是否向见证人或亲近的人说过自己并不情愿,是否有消息、语音或记录

5. 伪造或隐匿遗嘱的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吗

第1606条规定了不适格继承人,与本文相关的有:

  • (4) 以欺诈或胁迫使被继承人订立、撤回或变更与遗产有关的遗嘱的全部或一部,或阻止其这样做的人
  • (5) 伪造、销毁或隐匿遗嘱全部或一部的人

被继承人可以书面宽恕,从而解除排除。其效果是该继承人被排除在继承之外,但法院依证据作出判断。本指南并不断言哪些事实必然属于该条,也不应把这一条当作谈判中的威胁。

6. 刑事处罚,以及何时报警

刑法第266条规定了伪造后处罚加重的文书,包括遗嘱: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两万泰铢以上二十万泰铢以下罚金。第268条对使用或援引因第264条至第267条犯罪而成的文书,按该条的刑罚处罚;若使用者就是伪造者本人,则依第268条一罪处罚(第二款)。第264条和第265条是一般文书伪造以及权利文书或官方文书的伪造。

刑事与民事是两条路径。报警不会中止撤销遗嘱的民事诉讼期限,所以不要等刑事结果出来后才咨询民事问题。也不要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报案:若指控不实,报案人可能要承担责任。应先让律师评估证据。

7. 期限

下表汇总了与怀疑遗嘱相关的期限。请让律师再核对您的实际日期。

事项期限条文
撤销遗嘱条款之诉(如胁迫、欺诈、错误)。原告在立遗嘱人生前就知道理由立遗嘱人死亡后3个月1710(1)
同上,其他情形自原告知道理由起3个月1710(2)
原告不知道有影响自己利益的遗嘱条款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3个月1710 末款
撤销之诉的上限立遗嘱人死亡满10年后禁止起诉1710
因胁迫申请撤销胁迫结束后立遗嘱人又生存超过1年的,不得申请1708
因错误或欺诈所立的遗嘱除非立遗嘱人自知悉起1年内撤回,否则有效1709

请求遗产份额,通常还涉及第1754条的继承时效,我们在基础指南中已作说明,有自知道起1年和自被继承人死亡起10年的上限。具体适用哪一个取决于您的事实。在律师另行确认之前,请把第1710条的3个月当作最需要留意的日期。

8. 应收集的证据

证据来源证明什么
遗嘱原件、信封或相关文件持有人、遗嘱执行人,或备案的法院形式、签名、改动
存放在县政府的遗嘱受理公证遗嘱或密封遗嘱的县政府是否依正确形式订立、见证人是谁
比对签名逝者签署的银行文件、合同和证明专家比对结果
病历和治疗记录医院、诊所、家庭医生当天的能力与精神状态
见证人和在场人员名单遗嘱本身、亲属、邻居、护工谁看到了签名、谁在场
起草人律师或打字员、收据、聊天记录、邮件谁指示、谁付费、依谁提供的信息起草
立遗嘱前后的消息和笔记您有权合法获取的文件或聊天记录逝者的意愿及其变化

不要未经许可就进入逝者或亲属的手机、邮箱、银行账户或社交媒体,即使您认为里面有证据。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系统,可能违反2550佛历(2007年)《计算机犯罪法》第5条至第7条,个人数据则受2562佛历(2019年)《个人数据保护法》保护。若需要银行或医院持有的记录,请通过有权的继承人,或通过法院程序申请。

9. 索取遗嘱副本及立遗嘱情形的函件

发给遗嘱持有人或遗嘱执行人。这是礼貌的第一步,而非指控(仅为示例,请依事实调整)。

事由:请求提供已故通先生____的遗嘱副本及立遗嘱情形

致:颂猜____先生(遗嘱持有人)

本人妮达____,是____日去世的通____之子女。
本人获悉存在一份落款为____的遗嘱,且本人对遗产有利害关系。
为使全体继承人掌握相同信息,恳请您配合以下事项:
1)遗嘱每一页的完整副本,并约定查看原件的时间
2)遗嘱见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3)起草遗嘱人的姓名及立遗嘱的地点
4)遗嘱自订立后存放于何处
请在收到本函后____日内回复至____。
请求保持原件现状,在全体继承人完成核查之前,不要对其涂改、划去,也不要依该遗嘱转移财产。
本函并非指控,本人保留一切权利。

此致
妮达____  日期____

请以留有凭证的方式发送,例如挂号信并要求回执,或保留截图的消息,并保存副本。如果对方拒绝或不回应,请与律师商议向法院申请开启遗嘱或提交原件。如尚无遗产管理人,请见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如遗产管理人不作为,请见遗产管理人不分配遗产、不回应继承人。

10. 不要公开指责亲属

在社交媒体发帖、在家族群里发言,或对村里人说兄弟姐妹伪造遗嘱,可能使您面临诽谤的风险,也让和解更难。只与您的律师、直接相关的继承人和有职责处理的官员交谈。“请让我看原件”这样可核实的事实,比“是伪造的”这种结论更安全。

11. 清单

第一周内

  • 记下去世日期、您得知遗嘱存在的日期,以及得知怀疑理由的日期
  • 要求查看原件并获取每一页的副本
  • 在不触碰、不改变原件的前提下拍下每一页
  • 发出请求函并保留送达凭证
  • 就第1710条的三个月期限咨询律师

核查形式和能力

  • 确定形式:1656、1657、1658、1660 还是 1663,并看是否符合
  • 依第1670条核查见证人的人数、身份和资格,并确认见证人或遗嘱书写人(包括其配偶)是否为受益人(第1653条)
  • 核查日期、改动之处和更正签名
  • 通过有权的人或法院,申请接近立遗嘱日期的病历

签名与情形的证据

  • 收集同一时期的比对签名
  • 记下见证人、起草人和在场的人
  • 保存您可合法获取的消息和文件,不进入他人的账户或设备
  • 若是公证或密封遗嘱,向县政府核查

态度与沟通

  • 不在公开场合或聊天群中指责亲属
  • 不以报警相威胁来争取份额
  • 起诉或报案前让律师评估证据

延伸阅读

对遗嘱的怀疑要转化为可以核实的问题:形式是否有效,立遗嘱人是否有能力,签名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胁迫或欺诈。并记下您得知每件事的日期,因为第1710条的三个月非常短。

我们协助继承人审查遗嘱、收集证据,并评估应当起诉撤销还是协商。如需初步咨询,请致电 +66 92 254 2045 或将详情发送给我们。另请参阅我们的遗产业务和民事诉讼业务。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常见问题

见证人不足两人,或见证人没有同时签名的遗嘱有效吗?+

第1656条的普通遗嘱须为书面、注明年月日,立遗嘱人须在至少两名同时在场的见证人面前签名,两名见证人须当场签名证明。依第1705条,违反第1656条的遗嘱无效。但要看实际情况,即见证人是否确实在场,而不是只看纸上有没有名字。

立遗嘱人须满几岁?精神疾病或痴呆者可以立遗嘱吗?+

第1703条规定,未满十五周岁者所立遗嘱无效。第1704条规定,被法院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者所立遗嘱无效。如果只是被指称精神失常而法院并未宣告,只有证明立遗嘱时立遗嘱人确处于精神失常状态,遗嘱才会失效,所以立遗嘱前后的病历和证人很重要。

如果我认为逝者是被威胁才立的遗嘱,要在几个月内起诉?+

第1710条规定,若原告在立遗嘱人生前就知道理由,则立遗嘱人死亡满三个月后禁止起诉撤销遗嘱条款;其他情形则自原告知道理由起满三个月。若原告不知道有该条款,则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算三个月。无论如何,立遗嘱人死亡满十年后不得起诉。此外,依第1708条,胁迫结束后立遗嘱人又生存超过一年的,不得申请。请立即让律师核对日期。

伪造或隐匿遗嘱的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吗?+

依第1606条第5项,伪造、销毁或隐匿遗嘱全部或一部者,可被作为不适格者排除在继承之外;第1606条第4项涉及以欺诈或胁迫使被继承人订立、撤回或变更遗嘱者。被继承人可以书面宽恕而解除排除。这需要在法院证明事实,仅有怀疑是不够的。

伪造遗嘱有什么刑事处罚?+

刑法第266条规定,伪造包括遗嘱在内的特定文书,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两万泰铢以上二十万泰铢以下罚金。第268条规定,使用或援引伪造文书,按相应条文的刑罚处罚。向警方报案与撤销遗嘱的民事诉讼是两条不同的路径,应在有证据支持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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