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们的问法各不相同,指向的却是同一件事。有人问:"我想带孩子去日本十天,另一方家长必须签字吗?"有人问:"我想送孩子出国留学。"也有人小心翼翼地问:"如果我直接带着孩子搬过去,算不算做错了?"这三种情形听起来相似,法律的处理却不同,因为有归期的旅行和孩子居住地的变更并不是一回事。
本指南只讨论一件事:带孩子离开本国。关于离婚和财产的整体规则,见离婚、财产与监护指南;抚养费与认领,见抚养费与亲权指南;国籍不同的夫妻,见在泰国与外籍配偶离婚的指南。这些指南已经讲清楚的内容,这里不再重复。
核心答案
简而言之:出行对孩子生活的改变越大,同意就越需要明确,也越需要留有书面记录。短期旅行需要一份同意书,加上目的地要求的文件。留学需要学校文件,以及关于孩子在当地由谁照看的协议。移居需要父母之间的明确协议,或法院的命令。无论哪种情况,都不要在不告知另一方家长的情况下带走孩子。
法律依据(《民商法典》)。第 1566 条规定,未成年子女处于父母的亲权之下;只有在该条所列的情形下,亲权才由一方单独享有,例如另一方已死亡、被法院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判令亲权归一方,或父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达成协议。第 1567 条第 1 项赋予行使亲权的人指定子女居所的权利,移居与法律正是在这一点上产生冲突。对于父母未婚的子女,第 1546 条视子女为仅属于母亲的婚生子女;第 1547 条规定,在父母事后结婚、父亲登记认领子女,或法院判定子女为其亲生的情况下,视为父亲的婚生子女。
我们的实务观点。最好的文件是在争议发生之前写好的文件。一份写明国家、出发与返回日期以及住处的同意书,可以让工作人员很快看懂情况,日后也能证明另一方家长是知情的。在移居纠纷中,受伤的很少是被拒绝同意的一方,而是先自行决定、事后才征求同意的一方。
*假设案例。*妮帕是孔敬府的母亲,已与外籍的大卫登记结婚。两人分居但尚未离婚,也没有法院命令。儿子普姆 9 岁,和母亲住在孔敬。今年妮帕有三个计划:第一个是假期去日本旅行十天;第二个是在国外参加一个学期的暑期学校;第三个是因为对方有工作机会,永久搬到大卫所在的国家。下文以这个家庭为例。
1. 短期旅行、留学与移居有何不同
三者的区别在于意图,以及孩子在国外停留的时间。
- 短期旅行有出发日和返回日,孩子的惯常居所仍在泰国。
- 留学让孩子在国外停留的时间比旅行更长。通常需要学生签证、学校文件和当地的照看人,但孩子平时住在哪里、何时回来,仍须清楚。
- 移居把孩子的惯常居所改到另一个国家,因此恰恰落入第 1567 条第 1 项的范围。
分界线不在于计划叫什么名字,而在于另一方家长理解了什么、同意了什么。未经另一方同意,"留学三个月"变成三年,往往就会演变成关于不法滞留的争议(见第 6 节)。
2. 由谁为孩子做决定
准备任何文件之前,先回答这个问题。
| 情形 | 亲权人(一般原则) |
|---|---|
| 父母已婚且未离婚 | 共同享有(第 1566 条) |
| 已离婚,有协议或判决 | 按该协议或判决的规定 |
| 父母未婚,父亲未使子女成为婚生子女 | 仅母亲(第 1546 条) |
| 父亲已登记认领子女,或法院判定为其亲生(第 1547 条) | 查明是否存在关于亲权的协议或法院命令;若没有,请律师评估 |
| 另一方家长已死亡 | 在世的一方(第 1566 条第 2 款) |
有一点需要提醒。日常说的"拿到抚养权"与法律上的"亲权"并不相同。如果你手上有命令或协议,请读一读其中关于孩子居所、出国以及与另一方家长接触的规定。有的写得很明确,有的没有涉及。在我们的例子中,妮帕和大卫仍是夫妻,也没有命令,所以亲权是共同的。
3. 孩子的护照:需要谁的同意
护照是父母遇到的第一道关口。根据领事司、外交部和泰国使馆公布的信息,未满 20 岁的未成年人,一般做法如下:
- 父母双方亲自到场并表示同意。
- 若一方无法到场,则需要外交部格式的同意书。同意人在县政府官员面前签署,或在国外通过泰国使馆、领事馆签署,并附身份证或护照的认证复印件。
- 若父母都无法到场,可由另一名成年人带孩子前往,但需要额外的文件。
各窗口或使馆的做法可能不同,所要求的文件也会变化,因此预约前请先查看领事司或你将使用的使馆的网站。如果父亲尚未成为法律上的父亲,或文件不齐,请向工作人员询问还需要什么,不要自己猜测。
4. 出境同意书:怎么写,何时公证或翻译
泰国法律没有为每次出国规定同意书的格式。实际中,航空公司、边检人员、办理签证的使馆或目的地学校,可能会要求出示另一方家长的同意书。提前取得,行程会更顺畅,也能证明另一方家长知情。下面的样本只是一个起点,请按你的情况修改。
带孩子出国同意书
日期:[日/月/年]
本人 [同意的家长姓名],身份证/护照号码 [号码],
是 [孩子姓名]([日/月/年] 出生,护照号码 [号码])的 [父亲/母亲]。
本人同意 [陪同孩子的人的姓名]([父亲/母亲/亲属])
自 [出发日期] 至 [返回日期],
以 [度假/学校活动/探亲] 为目的,带本人的孩子前往 [国家]。
孩子将住在 [地址或住宿名称],可通过 [电话/电子邮件] 联系。
本同意书仅同意上述期间内的出行。
不表示同意变更孩子的惯常居所,也不同意在上述期间之后继续留在国外。
孩子将于 [返回日期] 前返回泰国。
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同意的家长)
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
何时请律师或公证人认证。如果另一方家长住在别的城市,或者你预计目的地会要求经认证的文件,对签名进行认证会让同意书更可信。若要在国外使用,请先向目的地使馆或学校询问需要什么,因为有些地方要求多级认证或翻译。如果同意书只有泰文,而目的地不使用泰文,请附上翻译件。哪些文件需要认证、如何让对方国家接受,见需要公证的文件指南,也可以了解我们的公证与翻译服务。
一项重要禁止事项。绝不要伪造另一方家长的签名,不要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代对方书写同意,也不要事后添加诸如"同意移居"之类的字句。伪造或篡改的文件会使你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在法庭上丧失可信度。
5. 短期旅行、留学与移居的比较
| 短期旅行 | 留学 | 移居 | |
|---|---|---|---|
| 性质 | 出发日与返回日明确 | 停留时间比旅行长,按课程进行 | 变更孩子的惯常居所 |
| 需要的同意 | 共同享有亲权的另一方家长出具同意书 | 针对留学的同意,写明期限和照看人 | 父母之间的书面协议,或法院命令 |
| 通常涉及的文件 | 护照、机票、同意书、住宿 | 护照、录取文件、学生签证、同意书、照看人资料 | 协议或法院命令、目的地的签证和居留文件 |
| 认证或翻译 | 另一方家长在远处,或目的地要求时 | 按学校或使馆要求,通常两者都要 | 因要在泰国和国外使用,应始终认证并翻译 |
| 主要风险 | 因文件不足在边境被盘问 | 被指"留学"却不回来 | 因不法带离被起诉,可能适用《海牙公约》 |
选定类型之前,先检查你的文件对这一类型是否足够。短期旅行的同意书不能代替移居协议。在我们的例子中,妮帕的第一个计划(日本十天)可以使用第 4 节那样的同意书;第二个(暑期学校)需要照看人的详细资料和返回日期;第三个(移居)则需要与大卫沟通,并取得协议或法院命令。
6. 移居与《海牙诱拐儿童公约》
移居需要协议或法院命令。第 1567 条第 1 项把决定孩子居所的权利赋予亲权人。亲权为共同时,一方家长单独决定把孩子的居所改到国外,有可能被另一方视为对该权利的不当行使。正当的途径有两条。
- 书面约定孩子在哪里居住和读书、另一方家长如何联系或探视,以及孩子何时返回泰国。
- 无法达成一致时,请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判。法院根据事实,从孩子的最佳利益出发。结果取决于证据和法院的裁量权,我们无法事先承诺。
1980 年《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泰国是缔约国,《关于侵犯儿童监护权的国际民事合作法》佛历 2555 年对其加以实施,检察总长办公室是泰国的中央机关。主要概念如下:
- 不法带离,指违反惯常居所国法律所规定的另一方家长的监护权,把孩子带出该国。
- 不法滞留,指孩子经同意在限定期间内出国,却没有按期送回,例如没有归期的"度假"。
- 公约适用于 16 岁以下的儿童,其目的是把孩子送回惯常居所地,由该地法院就监护作出裁判,而不是决定哪一方家长更好。
- 存在例外,目的地国的法院在某些情形下可以不下令送回。
不要误解的地方。公约并不意味着每个国家都会自动送回孩子。首先要查明目的地国是否是缔约国并与泰国有条约关系,每个申请仍要经过该国自己的程序。在我们的例子中,如果妮帕未经大卫同意就把普姆迁到国外,而目的地是与泰国有条约关系的缔约国,大卫就可以申请送回孩子。因此,风险在于带走孩子的一方,而不是被留下的一方。
7. 目的地规则,以及另一方家长不回复时
目的地规则。各国入境规定不同且会变化,所以我们不在此列出。请向该国的使馆或领事馆以及航空公司确认:孩子需要什么签证、是否必须携带同意书、是否需要翻译的出生证明;如果是留学,学校有什么要求。如果孩子有双重国籍,还要确认进出各国分别应使用哪本护照。
另一方家长不回复时。不要把沉默当作同意。请一步一步来。
- 发出书面请求(可作为证据保存的消息或电子邮件),写明国家、出发与返回日期以及理由。
- 给出合理的回复时间,并通过你们实际用过的渠道(聊天应用、电子邮件或家人居中联络)跟进。
- 每次请求都留下记录。不要为了获取信息而偷偷登录另一方家长的账号或手机,那可能违反《计算机犯罪法》(佛历 2550 年)和个人数据保护法。
- 若仍无回应,请咨询律师,了解向少年及家事法院申请裁判的方式。不要直接出发。
不能做的事。不要在不告知另一方家长的情况下带走孩子;不要把孩子当作筹码,例如在对方签字之前拒绝让其接触孩子;不要为了羞辱另一方家长而录音或发帖。这些做法都无法让你获得同意,通常只会让你的案件更糟。若孩子的安全令人担忧,请立即告知有关部门并咨询律师。
反过来,如果是另一方家长拒绝你接触孩子,见已约定探视但另一方家长拒绝时的指南。
8. 检查清单
决定之前
- 判断这是短期旅行、留学还是移居
- 根据手头文件(结婚记录、离婚协议、判决或认领记录)确认谁享有亲权
- 阅读协议或法院命令中关于孩子居所和出行的规定
文件
- 孩子的护照有效,并符合领事司的条件
- 写明国家、出发日、返回日和同行人的同意书
- 同意人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
- 按目的地使馆或学校要求办理的签名认证和翻译
- 已向使馆确认的目的地文件,如签证、入学许可或住宿
与另一方家长的联系
- 附上行程安排,发出书面请求
- 保留请求和回复的证据
- 若无回复或遭拒绝,就少年及家事法院咨询律师
实际出发之前
- 把计划和联系电话发给另一方家长
- 把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保存在手机和纸质两处
- 若是移居,务必在出行之前而不是之后取得书面协议或法院命令
延伸阅读
- 离婚、财产与监护 — 法院如何看待亲权的一般规则
- 抚养费与亲权 — 另一方家长带走孩子时,以及认领
- 在泰国与外籍配偶离婚 — 配偶或目的地在国外时
- 已约定探视但另一方家长拒绝时 — 同一问题的另一面
- 需要公证的文件 — 何时应认证并翻译同意书
我们协助家庭起草同意书、在出行前核对文件,并在少年及家事法院办理相关程序。如需初步咨询,请致电 +66 92 254 2045 或将详情发送给我们。另请参阅我们的家事法业务和公证与翻译服务。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