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答案
没有登记结婚而同居的伴侣,没有依家庭法平分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逐项按财产法来判断:这件财产归谁,如果是共有,各自份额是多少。最高法院认为,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共同赚取所得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共有财产(判决4656/2567),民商法典第1357条推定共有人份额相等。
这一推定只是起点。一方明显出得更多,就可以对另一方证明份额并不相等。财产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时,没有登记的一方必须证明自己实际出过资金或劳务。因此结果更多取决于付款证据和约定,而不是同居了多少年。
不同类型的财产,争点不同。有银行贷款的房屋要分开看登记人、借款人和实际还款人。土地以登记为起点。存款看资金来源。股份和生意看股东名册、登记文件和实际约定。
1. 没有登记结婚,法律如何看待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依法有效登记的夫妻才有的制度。判决4656/2567认为,没有登记结婚而约定以夫妻身份生活,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意义上的财产权利义务,也不是以分配利润为目的的共同经营约定,所以不属于第1012条的合伙。另一方面,同居期间共同赚取所得的财产是共有,受第1357条调整。
实务上有三点。
- 不存在自动对半分的规则。主张份额的一方要证明共有以及份额比例。
- 交往前取得的财产、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不是“共同赚取”的,通常仍归原所有人。
- 家务、做饭、带孩子不是直接的金钱出资。法院依个案事实评价,不能保证与实际付出的现金价值相同。
如果已经登记结婚,或打算登记,请阅读有关离婚与财产的指南。本指南针对没有登记的伴侣。
2. 份额相等的推定,以及推翻它的证据
第1357条规定推定共有人份额相等。“推定”是指主张份额不相等的一方可以举证推翻。
| 情形 | 前景 |
|---|---|
| 双方首付和还款出资相近,且共同登记 | 份额很可能相等 |
| 一方出了首付和几乎全部还款,且有流水 | 有可能证明更大的份额 |
| 一方出全款,另一方称只做了家务 | 未出资一方举证负担重,结果不确定 |
| 用交往前的资金或个人受赠购买 | 难以认定为共同赚取 |
第1356条规定财产属于多人共有时适用共有一章,这是确定份额和请求分割(第8章)的依据。结论取决于个案证据。
3. 仍在还贷的房屋和公寓:登记人、借款人、还款人未必是同一人
要分开考虑三种角色。
| 角色 | 含义 | 效果 |
|---|---|---|
| 产权证、公寓所有权证上的登记人 | 登记上的所有人(首要参考) | 可以转让、出售、设定抵押。银行和土地局信赖登记 |
|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 | 借款合同上的债务人 | 无论谁转的还款,都对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
| 实际还款人 | 出了首付和还款的人 | 两人之间证明自己份额的证据,不约束银行 |
银行只认借款人。 即使你和前伴侣约定“谁继续住、谁来还”,银行也不受约束。借款人停止还款,银行会依借款合同向借款人追讨并实现抵押权,两人之间有约定也一样。
第1373条推定土地登记簿上有名字的人享有占有权。没有登记的一方必须证明自己是共有人,例如首付和还款的转账记录、确认共同购买的消息、写有双方名字的买卖合同。
假设示例
甲和乙没有登记结婚,同居5年,买了一套3,000,000泰铢的房子。甲是借款人,也是登记人。乙转了500,000泰铢首付,并在4年里每月转8,000泰铢,每月都有流水。分手时甲主张房子只属于自己。
因为有文件,乙有可能主张按出资比例的共有。份额相等还是按出资比例,由全部证据判断。(所有数字均为假设示例,不是对你的情况的计算。)
有贷款房屋的解决方式
- 买断份额: 继续居住的人付钱买下对方的份额,并通过转贷或变更名义,使继续居住的人成为唯一借款人。
- 还清债务后出售并分配: 适合没有人能买下对方份额的情形。出售价款先还银行债务,剩余部分按约定或已证明的份额分配。
- 转贷: 以继续居住者的名义向另一家银行贷款,把原借款人从债务中解脱出来。新银行审核的是申请人自己的收入。
不要在不变更登记和借款人的情况下,只凭一句口头“你继续还,房子归你”了事。仍是借款人的一方对银行的责任依然存在。有贷款房屋的离婚指南可以参考债务处理的思路,但法律依据不同。
4. 土地:原则相同,但登记的分量更大
有产权证的土地,土地登记簿上的名字依第1373条给予该人占有权的首要推定。没有登记的一方要证明共同承担了购地款,例如向卖方的转账、为付款而转给对方的钱、写有双方名字的买卖合同。
土地特有的注意事项如下。
- 土地转让必须在土地局登记。口头或聊天里说“送给你”,登记不会改变。
- 依第1361条,共有人可以处分或抵押自己的份额,但出售、质押或抵押整个财产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产权证写两个人名字的,一个人不能单独卖整体。只写一个人的,信赖登记的善意买受人有可能受到保护,请尽早采取对策。
- 争议期间担心对方出售或设定抵押的,请就起诉前或起诉同时的保全措施咨询律师。
- 非泰国国籍的人在泰国持有土地受到限制。不要自行判断能把自己的名字写上产权证,或能像泰国人一样执行请求。需要个别确认。请参见下面的外国人房产指南。
5. 银行存款和联名账户
存款可以立刻转走,所以最容易最先引发争议。
- 联名账户: 联名并不总是意味着份额相等。要看谁存入、资金从哪里来。不过,如果两人把它当作共同生活费账户使用,就倾向于认定为共同资金。
- 单名账户: 户主可以依银行规则取款。为保管而存入或转入的一方,要拿出转账记录,以及属于共同资金或寄存款项的约定。
- 同居期间互相转账: 分别梳理是赠与、借款还是共同出资。消息内容或流水备注的用途会影响解释。
- 不要不商量就清空账户: 分手前取走全部资金,会给对方留下隐匿财产的证据,引发争议。先把流水打印出来。如何保留证据,请参见离婚前配偶转移资金的指南。
6. 股份、合伙、未登记的店铺、车辆,以及共同负担的债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对公司和第三人而言,记入股东名册的人显示为所有人。第1129条规定,记名股份的转让,在受让人的姓名和住址记入股东名册之前,不得对抗公司或第三人;并规定这种转让须以书面作成,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名,并至少有一名证人签名证明,否则无效。
名册上只有对方的名字,而你出过资,你能主张的仅限于对方是替你持有股份,或你按出资比例是共有人,这同样需要证明。
- 为购买股份向公司或股东账户转款的记录
- 确认代持或共同出资的协议或聊天记录
- 能看出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协议、会议记录、财务报表
这是你与名册股东之间的请求,公司不会主动更正名册。公司有其他股东、或章程限制转让的,请在谈判前确认。生意与股份的区分,请参见离婚时公司股份的指南。
已登记的合伙等
谁是合伙人由合同和登记簿决定,而不是由是否同居决定。退出合伙依合同和合伙法。请先查看设立合同和登记。
未登记的店铺或生意
没有合同也没有法人,只是一起开店的,法院看谁出资、谁经营、谁拿利润、经营资产是用谁的钱买的。判决4656/2567认为,以夫妻名义同居本身不是合伙。但如果有以分配利润为目的共同经营的约定,符合第1012条,就可能在个人关系之外成立生意上的关系。主张合伙,需要利润分配约定和共同出资的证据。
车辆等登记资产
车辆登记在占有人名下,但登记名义并不自动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所有权。首付和分期还款的付款证据,与房子的用法相同。仍有车贷的车辆,合同人或借款人继续对金融机构负责。
共同负担的债务
债务依合同。在借款或担保上签字的人对债权人负责。对方也用了这笔钱,属于两人之间的问题;如果有约定分担债务的消息等证据,可以用于追偿的主张。仅凭“伴侣也该还”,并不当然约束债权人。
7. 应保留的证据
- 转账记录和账户流水(首付、还款、装修、购买股份),以银行App的原件保存
- 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贷款余额明细、能看出借款人和担保人的银行文件
- 产权证、公寓所有权证、股东名册、公司登记证明、车辆登记
- 建造、维修、物业费、店铺设备的收据
- 在LINE等处就共同购买、股份、代持所发的消息(保存带日期的完整对话,不要只截取一部分)
- 了解事实的证人(卖方、中介、店员、见证约定的朋友等)
- 能显示同居期间和各财产购买时间的照片或记录
使用证据前请先咨询。以不当方式取得的证据可能丧失价值。不要未经许可进入对方的账户或设备。
8. 协商分割,还是请法院分割
协议分割
采用书面形式。逐项列出财产,写明各自份额、转移方式、期限、银行债务由谁承担、如何使其从债务中解脱,并由全体签字。不动产转移须在土地局登记,转移费用和税费也要在协议中分配。
诉讼分割
第1363条赋予共有人分割请求权,但有法律行为上的限制,或共有物属于永久性质的,不能请求分割。分割请求权不能通过法律行为一次性排除超过10年,也不能在不适当的时候请求分割。
第1364条规定分割方式。
| 方式 | 适用情形 |
|---|---|
| 分割财产本身(土地分宗) | 分割后不损害价值 |
| 出售后分配价款 | 共有人同意出售 |
| 法院命令分割,份额不等的以金钱补足 | 一名共有人请求,无法就分法达成一致 |
| 共有人之间竞价,或拍卖 | 无法分割,或会造成重大损失 |
一套房子很难实物分割,常以出售、买断、当事人之间竞价了结。对有抵押的房屋,无论判决内容如何,抵押权人仍依抵押合同保留其权利。
9. 时间与需要注意的风险
- 时效: 不同类型的请求(返还借款、请求返还无故转移的财物、收回出资款等)期间不同。期间由各请求的法律依据决定,因此本指南不给出数字。不要等待,尽早咨询,并确认你打算使用的请求的期限。
- 争议期间对方出售或转移: 单名资产风险最大。请定期查看产权证或登记。
- 证据灭失: 聊天记录被删除、银行App流水过期。请立即备份。
- 借款人不还款: 如果你不是借款人,帮忙还款不会使你成为债务人,但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要对银行负责。
10. 常见错误
- 以为同居时间长就能像夫妻共同财产一样分得一半
- 用现金或第三人账户还房贷,没有写明用途的流水
- 产权证和贷款都在对方名下,没有确认自己份额的书面文件
- 房子只有口头约定,没有更换借款人,对银行的责任仍在
- 用对方的名字买股份,没有证明代持的文件
- 分手前取走资金或转移资产,给对方指责的把柄,也损害证据
- 情绪上删除聊天记录,或只保存对话的一部分
- 等得太久,证据消失,请求可能超过时效
11. 协商或起诉前的清单
- 把全部财产和债务列成清单,并把房屋、土地、存款、股份、生意、车辆分开
- 对每一项确定登记人、借款人、实际还款人
- 把交往前的财产和个人受赠,与共同赚取的财产分开
- 收集转账记录、账户流水、借款合同、收据和相关聊天记录
- 查验当前的产权证或股东名册
- 在有人继续还款之前,先与银行沟通,或谈判让借款人退出
- 决定采用买断份额、出售后分配,还是诉讼分割
- 把约定写成书面,在土地局办理转移登记或更正股东名册
延伸阅读
- 有贷款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 贷款处理方式的参考
- 离婚时的公司股份与生意资产 —— 股份与生意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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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协议应约定什么 —— 尚未分手,想事先约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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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登记结婚的伴侣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但共同积累的财产可能构成共有,且份额被推定为相等。结果取决于付款证据、登记上的名义、借款人以及约定。分手前请保留证据,并把财产逐项分开考虑。
本所可协助审查房屋、土地、股份、生意出资的证据,评估可以主张的份额,起草有关财产与债务的书面协议,与银行协调让借款人退出,以及在协商不成时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电话 +66 92 254 2045,或发送详情联系我们。也请参阅家事法服务和民事服务。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