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外国创始人与一位泰国合伙人决定共同开办公司。他们就理念、品牌以及大致分工达成了一致。各项手续则被视为需要尽快走完的形式。
两三年后,那些他们从未讨论过的问题会一同浮现:谁能签署合同,谁来决定是否贷款,当一方合伙人想要退出时会发生什么,以及泰国合伙人能否将其股份出售给外国合伙人从未见过的人。
本文讨论的是在公司注册之前需要做出的决定,此时双方仍然立场一致,做出调整的成本也还很低。
基于正确的理由决定股权比例
第一个问题通常是外方能否持有多数股权。
根据《外国人经商法》,外国人持有半数或以上股份的公司会被视为外国公司。对于受限清单上的业务,包括大多数服务业,该公司在经营前还需要取得外国人经商许可证或促进证书。正因如此,许多公司在设立时让外方持有不到半数的股份。
这种结构只有在泰方股东是真实投资者的情况下才合法。登记官可能会要求泰方股东说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关于按业务种类划分的许可制度,请参阅我们的指南:您的泰国公司是否需要外国人经商许可证。
代持陷阱
代持安排是指由泰国人代外国人持有股份,通常由外国人出资,并持有股权转让预签材料或借款协议等补充材料,借此掌握控制权。
法律将这类安排视为刑事问题,泰国代持人和外国人均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更大的危险在民事层面:这些补充材料往往恰好在合伙人反目之时被认定为无法强制执行。
泰国配偶可以是真实的股东。问题不在于这层关系,而在于登记材料所记载的内容与资金和控制权的实际归属并不一致。
持股49%的股东并非毫无权力
创始人常常认为,多数方掌控一切。泰国的公司法其实比这更讲平衡。
| 决策事项 | 所需表决权 | 谁能阻止 |
|---|---|---|
| 普通决议(例如选举董事、批准账目、分红) | 简单多数表决权 | 仅多数方 |
| 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资或减资、合并、解散) | 出席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至少四分之三 | 任何持有超过四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 |
因此,持股49%的股东无法单独任命董事会,但可以阻止公司章程被改写、阻止增资稀释自己的股权,或阻止公司被解散清算。
这些数字没有赋予任何一方的,是董事会席位、签署权,或对日常经营事务的否决权。这些都必须经过协商约定。
股东协议应涵盖的内容
泰国创始人与外国创始人之间一份良好的股东协议,通常涉及以下方面:
- 董事会构成。 董事人数,以及各方提名多少名董事
- 签署安排。 哪些董事必须共同签署才能约束公司,之后再办理登记。参见谁能约束你的泰国公司
- 保留事项。 需要双方同意才能作出的决定,例如超过一定限额的借款、出售关键资产、聘用高级管理人员或变更业务
- 资本与出资。 谁出资、出多少、何时出资,以及一方无法按追加出资要求出资时如何处理
- 股权转让。 优先购买权、新股东的批准,以及谁可以买谁的股份
- 僵局。 合伙人无法达成一致时怎么办:逐级升级、调解,最终是回购机制
- 退出。 有人离开时股份如何估值,以及离开的合伙人此后可以做什么
- 品牌与专有技术。 商标、域名和客户关系归公司所有,还是归某一位创始人所有
协议与章程必须保持一致
股东协议是签署人之间的一份合同。公司的登记机关、开户银行以及交易对手,依据的是已登记的章程和登记事项。
如果协议约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转让股权”,但章程对此只字未提,那么即使某项转让已被登记,对公司而言仍可能有效。此时你只能起诉合伙人违约,而无法阻止该转让。
解决办法是:把需要约束公司的保护条款(例如股权转让限制)写入章程,并将你们商定的签署安排办理登记。
外资合伙公司特有的退出问题
在普通公司中,当一位合伙人想要退出时,其他合伙人会将其股份买下。而在为维持在外国持股比例门槛以下而架构的公司中,外资合伙人往往无法收购泰方合伙人的股份,否则公司就会变成外资公司。
协议应当提前约定届时如何处理:引入新的泰国投资者、公司在法律限额内回购、申请许可证或促进权益,或有序出售业务。若对此不作约定,友好的退出就会演变成僵局。
注册前:一份简短的清单
- 确认该业务活动对外资多数持股的公司是否属于受限业务
- 根据实际出资确定股权比例
- 留存每位泰方股东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 约定董事会席位、签署安排及保留事项
- 将股权转让限制写入公司章程,而不仅仅是写入协议
- 在关系尚好时约定退出与僵局解决机制
- 明确品牌与域名的归属
对于享受投资促进待遇、有多名外国创始人的公司,参见BOI公司的股权安排决策。
如果您即将与泰国或外国合作伙伴共同设立公司,请在材料签署之前联系我们的团队。事后变更架构的成本总是高于事先达成一致。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