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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法

泰国保健品与化妆品广告:禁用用语、何时须事先批准,以及测评者是否担责

保健品广告若宣称功效,须事先申请批准;减肥、美白或治病等用语会被视为夸大宣传。化妆品广告无需事先批准,但红线相同;做测评的网红同样可能担责。本文归纳相关规则、高风险用语示例,以及启动推广活动前应核查的事项。

作者 法律顾问团队2026年10月8日5 分钟阅读
泰国保健品与化妆品广告:禁用用语、何时须事先批准,以及测评者是否担责

如今几乎每一场保健品或护肤品推广都离不开网红、直播带货和测评视频。而最能带来销量的文案,往往也最危险,比如“两周真瘦5公斤”“7天肌肤透亮”“医生推荐”。

本文为品牌方归纳相关规则。关于注册与标签,请参阅食品、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的FDA注册以及化妆品备案,谁应当作为持有人。

食品和保健品:两层规则

第一层:内容不得虚假或欺骗。 1979年(佛历2522年)《食品法》第40条禁止任何人以虚假或欺骗的方式,使他人无端轻信,宣传食品的益处、品质或功效。依第70条,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万泰铢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

第二层:广告前须先获批准。 第41条规定,任何人若为商业目的,通过任何媒介宣传食品的益处、品质或功效,须先将文字、图像或声音提交主管部门审查。获批的广告会有广告许可证编号,俗称ฆอ.编号。未经批准而投放广告的,依第71条处五千泰铢以下罚款。

五千泰铢的罚款看似很轻,但未经申请的广告往往同时含有违反第40条的表述,而第40条可判处监禁。

佛历2564年食品广告标准公告作如下划分:

  • 无需批准: 非商业性的学术资料、企业形象广告,以及按公告规定格式陈述事实的告知。一旦加入益处宣称,就必须立即申请批准。
  • 须经批准: 标签上已获批的宣称、营养宣称、健康宣称,以及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所有其他广告。

实际上,凡是讲述保健品对你有什么好处的测评视频,都需要广告许可证。

被视为夸大的表述

佛历2564年公告列举了可能违反第40条的表述:

  • 虚假或夸大的表述
  • 治疗、缓解、治愈或预防疾病、病痛或症状
  • 改变身体结构或器官功能
  • 增强性功能
  • 滋养肌肤或美容
  • 减肥或减脂,但依卫生部专门公告获准的体重控制食品除外
  • 塑身、阻断脂肪
  • 引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尚未评估的研究或统计数据

公告还认为,下列表述对消费者不公平:

  • 医疗或公共卫生人员推荐或赞扬食品的益处,包括自称或扮成此类人员的人
  • 比较或攻击他人的产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佛历2568年的警示列举了常见表述,例如“3天减肥”“不用运动立刻变瘦”“治疗糖尿病”“100%安全”“FDA认证”“医生推荐”,以及使用前后对比图。

化妆品:无需事先批准,但红线相近

2015年(佛历2558年)《化妆品法》并不要求广告前先获批准,但禁止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表述,例如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表述,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修改或暂停广告。违反者将受刑事处罚。

界线在于:表述宣称的是化妆品通常具有的美容和清洁效果,还是越过这一界线,宣称医疗功效,例如治疗痘痘、治疗黄褐斑、治愈脱发或改变皮肤结构。

宣称治病:有被视为药品的风险

无论是保健品还是化妆品,只要宣称能够诊断、治疗、缓解、治愈或预防疾病,产品就可能依其所宣称的用途被视为药品。药品须登记配方,其广告适用1967年(佛历2510年)《药品法》,该法禁止宣称药品神奇地治愈疾病或可彻底根治。因此,风险不只在广告上,还可能波及产品本身。

消费者保护法

1979年(佛历2522年)《消费者保护法》与上述法律并行适用于各类商品的广告。第47条处罚故意使他人产生误解的人,即在广告或标签中使用虚假表述,或使用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可能引起误解的表述,无论商品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处罚为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十万泰铢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再犯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十万泰铢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

网红与测评者

网红可能担责。 《食品法》第40条用的是“任何人”,而《消费者保护法》第47条涵盖为他人商品做广告的行为。佛历2567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宣布,将对以治病或减肥为由测评保健品的明星、主持人、网红、医生和药剂师提起诉讼,并通报有数名医生被医师委员会处以职业伦理处分。网络平台也已关闭多次违规的广告主账号。

品牌方同样不能免责,因为品牌方是雇主,并从广告中获益。网红脱稿自行发挥,并不会自动使品牌方免责。

新法即将出台。 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正在起草修订案,以明确涵盖网红、创作者、直播带货者和联盟营销人员,包括披露收取报酬的义务。截至本文撰写时,草案尚未成为法律,但现在就告知观众内容属于赞助,是值得开始采用的做法。

测评合同应包括:

  • 允许说的内容,以广告许可证或已获批准的资料为准
  • 禁止说的用语清单
  • 发布前须将视频或脚本交品牌方审核的义务
  • 在约定时限内要求删除或修改的权利
  • 披露内容属于赞助
  • 受托方说出约定范围之外内容时的责任

启动推广活动前应核查的事项

  1. 产品类别。 是食品、化妆品、药品还是医疗器械,因为各类产品的广告规则不同。
  2. 将每一句表述与已获批准的内容比对,包括标签、证书或备案凭证。
  3. 保健品:为益处宣称申请广告许可证,并严格按获批内容使用,不得改动。
  4. 删除高风险用语,如治疗、彻底根治、几天内减肥、前后对比图、100%安全、FDA认证。
  5. 不要使用医疗人员,或扮成医生的人来推荐保健品。
  6. 与网红签订合同,涵盖上述各项。
  7. 监管直播和评论。 管理员或主播的现场发言同样属于广告。
  8. 制定删除内容的预案,以应对主管部门的命令或警告。
  9. 保存证据: 广告许可证、已批准的脚本以及实际发布的文件。

延伸阅读

📌 延伸阅读:FDA注册服务 · 商业法

如果您正在筹备推广活动,或已收到有关广告的警告函,请咨询我们的律师团队。我们可以协助审核广告用语、网红合同,以及回复主管部门。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保健品广告需要事先申请批准吗?+

需要。只要广告含有关于益处、品质或功效的表述,就须依据1979年(佛历2522年)《食品法》第41条,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关于食品广告标准的佛历2564年公告事先申请批准。只有少数情形无需批准,例如非商业性的学术资料、企业形象广告,以及按公告规定格式陈述事实且不宣称功效的告知。

化妆品广告需要事先申请批准吗?+

无需事先批准,但禁止使用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表述,尤其是让人以为产品能够治疗、缓解、治愈或预防疾病,或改变身体结构与功能的表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可以责令修改或暂停广告。

受雇做测评的网红需要担责吗?+

可能担责。《食品法》第40条禁止“任何人”以虚假或欺骗的方式宣传食品的益处,并不限于产品所有人;《消费者保护法》第47条则处罚故意使人产生误解而做广告的人,无论商品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曾宣布,将对夸大测评的生产商、推介人和网红提起诉讼。

产品有FDA批号,是不是怎么宣传都可以?+

不是。食品登记号只说明产品按所提交的内容获得了批准,并不为广告用语背书。宣称功效的用语仍须另行申请广告批准,而“FDA认证”正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提醒不应在广告中使用的用语示例。

可以请医生或药剂师测评保健品吗?+

不可以。佛历2564年食品广告公告认为,医疗或公共卫生人员(包括自称或扮成此类人员的人)对食品益处的推荐或赞扬,对消费者不公平。做测评的医生还可能被专业委员会进行职业伦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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