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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指南

外國創始人在 BOI 申請審理期間可以做什麼?

面向已提交或即將提交 BOI 申請、又無法等到取得證書才開始運營的外國創始人:哪些做法通常安全,哪些須事先核實,哪些應當避免,以及如何設計合同結構,以應對申請被駁回的情形。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公司及投資法律團隊2026年10月13日9 分鐘閱讀
外國創始人在 BOI 申請審理期間可以做什麼?

給處於審批等待期的創始人的簡要回答

本指南專為已提交或即將提交 BOI 申請的外國創始人編寫,這些創始人需要了解在投資促進證書籤發之前自己可以做什麼。審批期限已在我們的BOI 申請流程指南中說明。等待審批的這段時間是真實存在的,在此期間所面臨的商業壓力也是真實存在的。

基本原則: 處於審批中的申請不會賦予您任何法律地位。投資促進,包括隨之而來的《外國人經營業務法》的合規要求,自獲得促進並簽發證書之時起才開始,而非在您提交申請之時。在此之前,您的公司將被視為普通公司。

僅此一點即可決定下文大多數問題的答案。

1. 為什麼提交申請並不能提供保護

根據佛曆2542年(1999年)《外國人經營業務法》第12條,其業務依據投資促進法律獲得促進、且屬於附表二或附表三的外國人,向總幹事申報並取得外國人經營業務證明書後,總幹事將核查投資促進證書的完整性並簽發該證明書。此後,只要該業務仍處於受促進狀態,該外國人即可獲豁免適用該法的大部分條款。

該條的所有規定都以已簽發的投資促進證書確實存在為前提。已提交但尚未獲批的申請並不是投資促進證書。

在本指南中,“外國人持股過半的公司”指該公司依該法第4條構成外國人,其判斷標準是外國人持有不低於一半的資本。如果貴公司由外國人持股過半,且相關活動屬於附表二或附表三,則貴公司必須獲得許可才能經營該業務。未經許可經營構成第37條項下的違法,可處監禁、罰金,並由法院命令停止經營或解散公司。附表一中的業務一般不對外國人開放,而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I)自身的準則也要求泰國股東在這類專案中至少持股51%。獲得BOI批准並不會取消上述要求。

我們的實務建議: 在提交申請之前,您應當先考慮:如果BOI不予批准,貴公司的活動對貴公司而言是否仍然合法。如果合法,等待只是不便;如果不合法,等待就是一項法律限制。

2. 哪些通常是安全的、哪些必須先核查、哪些應當避免

下表是我們對風險狀況的實務觀點。它適用於多數股東為外國人的公司,且該公司的活動必須取得 BOI(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的批准或取得許可證,才能合法開展經營。

活動狀態理由
公司設立登記安全公司設立登記不屬於受限制的經營行為。請核查持股比例與經營範圍是否與 BOI 申請相一致
談判、準備檔案、實地檢視場地安全準備工作不構成經營行為
簽署以獲得 BOI 批准為生效條件的合同安全(前提是合同起草得當)見第 4 節
租賃場地先核查約定好租期與退出條款,使其在 BOI 被拒時仍可適用
聘用泰國員工先核查用工本身合法,但對於尚不能合法開展經營的業務,把員工放在工資單上屬於必須承擔的成​​本。可使用試用期,或將入職日期與證書掛鉤
訂購機器裝置先核查見第 3 節
外籍發起人或員工在泰工作先核查,一般應避免見第 5 節
向客戶開具發票並收取收入避免(若該活動受限制)這就是受該法監管的經營行為
利用稅收優惠進行進口避免該優惠只有在取得證書之後才存在

如果你的活動完全不受限制,那麼標註為“避免”的幾行大多就只是普通的商業決策,主要問題只在於是否出於稅務與優惠方面的考慮而暫緩推進。

3. 審批前已支出的費用和已採購的貨物

這裡有三個相互獨立的問題,而其中只有第一個問題得到了明確的確認。

進口關稅優惠自收到證書之後才開始產生。 BOI 2025 年手冊規定,獲促進的企業需就先進口的機器提交主要清單(master list)以申請批准,然後再就每一次進口逐筆提交申請;允許進口的期限自證書籤發之日起算。在此之前已採購並進口的機器,視為須正常繳納關稅的情形。

審批前的費用是否計入專案,這一點我們無法一概而論。 我們在 BOI 手冊中未找到能夠定論此事的通用準則。請就您的專案向 BOI 詢問,儘量以書面形式提出,並且要在您投入大筆資金之前。

證書籤發前的收入。 不要想當然地認為證書籤發前產生的收入也在免稅範圍內。免稅與獲得促進的專案相掛鉤,並取決於證書所載條件,而免稅期的起算點,需要您結合自己的證書與您的顧問共同確定。

我們的實務建議: 請將取得證書前的支出限制在業務本就需要的範圍內,並保留髮票、進口單據和付款記錄,使其日期和標註清晰明確,這樣無論 BOI 如何認定處理,您都能證明實際發生了什麼。

4. 即使 BOI 未予批准仍然有效的合同

外國投資者常常在等待審批結果期間就與供應商和客戶簽署合同,因為商業時機不等人。把合同起草成能夠應對這一風險,並不難做到。

  1. 將主要義務的起算點設定為明確指明的事件,例如交貨、付款或獨家經銷權,自投資促進證書籤發之日起算;若未簽發證書,則自規定的最後期限(longstop date)起算。
  2. 讓雙方都享有退出權,即當投資促進申請被駁回,或在規定的最後期限前未簽發證書時,同時明確規定哪些款項必須退還、哪些必須支付。
  3. 限制你在取得證書前所承擔的金額。支付訂金預訂貨物,比全額下單更有效,尤其是對機器裝置而言。
  4. 查明合同對方是誰。如果你在公司成立之前以個人名義簽署,你可能需要承擔個人責任。應當決定誰是合同當事人,以及日後是否將合同轉讓給公司。
  5. 不要以與投資促進申請相矛盾的方式描述業務性質。合同、電子郵件和發票都是公司實際經營何種業務的證據。BOI 官員以及日後的審計人員都會閱讀這些檔案。
  6. 準備備選架構,即不依賴 BOI 的合法架構,即便成本更高,也要讓被駁回只是改變計劃,而不是終結一切。

如需一般的合同起草協助,可參閱我們的合同與檔案服務。

5. 在申請仍處於審批期間,我可以在泰國工作嗎?

法律: 外國人工作必須根據有關外國人工作的法律取得許可,而《投資促進法》亦援引該法律。該法第24條賦予委員會權力,准許外國人入境考察投資機會或從事其他有利於投資的行為;第26條規定,依該條獲准的人員可以就其經委員會批准的職位取得工作許可證,期限為獲准居留的期限。BOI 的 2025 年手冊說明了外國人在申請審批期間入境的渠道,該渠道與取得促進證書後所用的渠道是分開的。

在實踐中意味著什麼: BOI 確實有針對等待審批期間的機制,但那是需要申請的許可,並附帶規定你可以從事哪些活動、可以持續多久的條件。已經提交申請,或身為股東,並不等同於取得該許可。我們關於按架構劃分的簽證與工作許可證的指南解釋了為什麼所有權與工作權是兩回事。

我們的實務建議:

  • 不要讓創始人或工程師以“BOI 正在審批中”為由開始工作。
  • 如果有人必須留在泰國,應在取得促進證書之前申請許可,或使用與該活動相符的渠道,並以書面形式確認該渠道允許從事哪些活動。
  • 將活動限制在許可實際涵蓋的範圍內。
  • 取得促進證書後,職位將通過獲得促進的專案渠道辦理,這在我們關於 BOI 工作許可證與簽證的指南中有說明。

我們在此不列明具體辦理程式或時限,因為 BOI 會不時修訂這些內容。請在提交申請前確認現行要求。

6. 等待期間的合理步驟順序

  1. 測試備用方案 如果沒有 BOI,這項業務是否合法?若不合法,現在就決定您要如何處理這件事。
  2. 註冊公司,其股權結構須與申請保持一致。
  3. 簽署附條件的合同,幷包含第4項所述的保障條款。
  4. 著手準備,但尚未開始經營 招聘、租賃場地和下單採購,僅限於您能承受申請被拒風險的情形。
  5. 為外籍人員申請正確類別的許可,須在任何人開始工作之前完成。
  6. 將獲批後的期限記入日曆,從收到決議的那一刻起算。這一點在我們關於獲批後條件的指南中已有說明。
  7. 開始創收活動須在證書籤發之後方可進行;在相關情況下,還須在收到外國人經營證明書(Foreign Business Certificate)之後。

延伸閱讀

正在審理中的 BOI 申請只是一份申請書,而非一種身份:請把等待答覆的這段時間當作答覆可能是“否”來規劃。

我們為外國投資者提供業務結構、合同以及許可資質方面的諮詢與建議,幫助銜接從提交申請到取得投資促進證書之間的空白。初步諮詢免費——請致電 +66 92 254 2045,或將詳細資訊發給我們。更多內容請見公司註冊和簽證及工作許可證服務。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編制——一家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的律師事務所。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在 BOI 投資促進證書籤發之前,我可以先開始經營業務嗎?+

只有在無需 BOI、該業務本身即屬合法時才可以。《外國人經營業務法》對受促進業務的豁免,來自促進資格及第 12 條規定的證書,而不是來自已經提交申請這一事實。如果你的活動屬於由外資持股過半的公司受限的活動,而你又沒有其他許可證,那麼在取得證書之前就開展經營,存在構成違法的風險。如果該活動不受限制,或者股權由泰方持有多數,你可以像一般公司一樣經營。

提交 BOI 申請是否就能讓我的外籍員工在此期間工作?+

僅憑提交申請並不能。《投資促進法》允許委員會准許外國人入境考察投資機會或從事其他有利於投資的行為,BOI 的指南也說明了申請審理期間外國人入境的渠道。那是一種你必須申請並取得、且附有條件的許可,而不是自動獲得的身份。在真正把該許可或常規工作許可證拿到手之前,不要讓任何人開始工作。

我可以在公司註冊之前提交申請嗎?+

我們關於申請流程的泰文指南說明,自然人可以先以本人名義提交申請,而受促進的法人必須在 BOI 規定的期限內成為已註冊的泰國法人。我們在 BOI 的英文指南中沒有找到這一表述,因此在依賴這一點之前,請先與 BOI 確認現行狀態,並確保稍後註冊的公司其股東和結構與申請中所載一致。

我應該在獲得批准之前訂購機器嗎?+

請把它視為商業風險,而不是 BOI 支援的做法。BOI 對機器進口關稅的減免,是通過主清單(master list)以及證書籤發後辦理的進口批准來進行的。因此,在此之前購買併發運的機器應假定不符合條件。此前的支出是否算作已獲批准投資的一部分,屬於在作出承諾之前應就你的專案向 BOI 詢問的問題。

如果申請被駁回該怎麼辦?+

在這種情況下,業務必須在沒有 BOI 的前提下立足於自身的法律基礎,無論是採用不同的架構、外國人經營業務許可證、由泰方持有多數股權,還是變更經營活動。以“將會獲得促進”為前提訂立的合同和僱傭安排,應當從一開始就起草好,使駁回成為你能應對的事件,而不是違約。在提交申請之前就規劃這一點,遠比日後才發現要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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