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工作簽證與工作證 — 面向僱主的法律服務
員工能否按期上班,取決於公司自身的檔案是否齊備

員工能否按期上班,取決於公司自身的檔案是否齊備
工作證是依據僱主而簽發的,並不只看受僱的個人。在個人申請能夠成立之前,公司本身必須處於可以支援該申請的狀態:實繳註冊資本、已提交的財務報表、稅務與社會保險登記,以及泰籍與外籍員工的比例,都要能對得上。多數企業是以最難受的方式發現這一點的——錄用通知已經發出、到職日期已經談定,然後被一份誰都沒有想到要先核對的公司檔案卡住。這項工作的重點在於次序,而不在於填表:在對候選人作出承諾之前,先確認公司實際能夠支援什麼。我們同時承接單一個案的辦理,以及企業外籍員工檔案的長期維護。
服務範圍
受阻的原因幾乎總在公司這一側
當一件工作證申請停滯時,原因很少出在個人身上。問題通常在僱主的檔案裡:財務報表尚未提交、實繳註冊資本低於外籍員工人數所對應的要求、社會保險登記不完整,或者泰籍與外籍員工的比例尚未滿足。每一項都能補救,而每一項所需的時間都不是一個已經談定的到職日所能容納的。在錄用通知發出之前先核對公司的狀況,是能夠消除多數延誤的單一改變。
人數是按社保在冊人數計算的,不是按工資表
企業最常見的誤算,是從工資表上數人頭。用於判斷的是實際申報社會保險的在冊人員名單。剛入職尚未申報的員工、未登記的日薪工人,以及已離職但尚未辦理減員的人員,都會使企業自己掌握的數字與用於稽核的數字對不上。核對應以最近一期的申報記錄為準,而不是以薪資檔案為準。
受促進企業與園區企業走的是另一條路
取得投資促進的企業,或在特定工業園區內經營的企業,可以適用另外的渠道來引進外籍專業人員,這些渠道並不遵循一般的比例規則。在其適用的範圍內確實更快,但各自附帶條件,並且是附著於受促進的業務活動,而不是籠統地附著於公司。一家既有受促進業務、又同時經營未受促進業務的企業,必須先釐清哪些員工屬於哪一側,然後才提出申請。
變更職位或僱主是新的申請,不是資料更新
僱主常常以為晉升、集團內公司之間的調動,或者增加第二個工作地點,可以當作資料變更來處理。實際上其中若干項須在變更生效之前完成辦理,而在工作證所載條件之外工作,對公司與個人同時構成風險。應當避免的模式是:內部先宣佈重組,檔案事後再補。
承包商帶進廠區的外籍人員
在法律上承包商是其自身人員的僱主,但當檢查發生在貴司廠區時,場所的所有人幾乎總會被要求一同說明,並且在不少情形下被認定共同承擔責任。真正能降低風險的,不是承包合同裡的一句話,而是在入口處於放行前查驗其人員的工作許可憑證。
工作證與簽證代辦服務常見問題
7 個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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