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SUWANVARA LAWFIRM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SUWANVARA LAWFIRM
SUWANVARA LAWFIRM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商業法

居間人、代理人還是買斷轉售:選哪種銷售模式才合法

比較居間人、代理人、行紀式代理和買斷轉售商在庫存與信用風險、合同終止方面的區別,並提示外資公司在泰國從事居間或代理業務時應注意的事項和許可問題。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商法團隊2026年10月21日8 分鐘閱讀
居間人、代理人還是買斷轉售:選哪種銷售模式才合法

核心答案

企業想把產品賣到自己團隊夠不著的地方時,常有三條路,名稱又常常混用:請居間人帶客戶來,委任代理人代為銷售,或者批發給買斷轉售商自己去轉賣。在法律上,每條路的地位、義務和風險各不相同,而合同裡寫的名稱並不總是決定性的。法院看的是事實:誰有權代表誰做什麼。

法律規則(泰國法)。 《民商法典》第 3 編第 16 章規定代理(自第 797 條起),第 18 章規定居間(自第 845 條起)。代理人有權代表本人行事。居間人只是指示或促成合同的訂立,合同成立時才有權取得居間佣金。第 833 條規定的行紀代理,是以自己的名義、但為本人的利益行事。買斷轉售商既不是居間人,也不是代理人,而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以自己的名義買入後再轉賣。

我們的實務看法。 選擇模式時,先問:庫存、信用和聲譽的風險應由誰承擔。不想自己承擔的,讓買斷轉售商承擔,但我們對客戶和價格的控制就少了。想要控制的,用代理人,但我們要對代理人在權限範圍內的行為負責,並要小心合同的終止。只是想找新客戶的,居間人是負擔最輕的模式。有外國股東的公司,則必須先核查外國人經商方面的規定。

已經有分銷代理合同、正打算終止的,請讀終止分銷代理合同:庫存、品牌與客戶。想要擴張、不止於找代理的,請讀通過分支機構、特許經營或經銷商擴張業務。

1. 三種模式,以及人們常忘記的第四種

模式做什麼誰與客戶訂立合同誰持有庫存並承擔信用風險收入
居間人指示或促成委託人訂立合同委託人直接與客戶訂立委託人合同成立時的居間佣金
代理人依所獲權限代表本人行事本人通過代理人與客戶產生約束本人約定的報酬或佣金
行紀代理以自己的名義、為本人的利益行事行紀代理人是合同當事人,之後將結果轉歸本人依約定和行紀代理的原則約定的報酬
買斷轉售商以自己名義買入商品再轉賣買斷轉售商與自己的客戶訂立買斷轉售商買賣差價

這張表有助於區分概念。現實中存在混合模式,例如買入商品的分銷商,同時也從某些型別的專案中收取居間佣金,因此必須寫明每一項收入適用哪一條合同條款。

2. 居間人(第 845 條和第 846 條)

第 845 條說明,居間人是同意指示他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或為他人促成合同訂立,並取得居間佣金的人。主要特徵如下。

  • 居間人無權代表委託人訂立合同,由委託人自己決定是否訂約。
  • 依第 846 條,居間佣金的請求權,在居間人所指示或促成的合同訂立後產生。如果合同附有停止條件,則須等到條件成就。
  • 沒有合同成立的,居間人原則上沒有權利取得居間佣金,但合同可以約定補償某些費用,而這必須寫明。

常見的爭議是:居間人介紹的客戶日後繞過居間人直接與委託人訂立合同,或者居間人聲稱那位客戶是自己帶來的。因此合同應當約定:

  1. 如何記錄居間人介紹的客戶,例如以書面形式寫明姓名和轉介日期
  2. 所介紹的客戶在多長時間內視為居間人的客戶
  3. 重複訂單也付居間佣金,還是僅限第一筆訂單
  4. 支付時間,以及退貨或取消時的後果
  5. 未經授權,禁止居間人代收款項或代為訂約

3. 代理人(第 797 條)

第 797 條規定,代理人是有權代表本人行事、並同意這樣做的人。代理人在權限範圍內以本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的,其效果直接約束本人與第三人。因此:

  • 權限範圍必須清楚。 代理人能否訂立合同、收款、給折扣或接受退貨?越不清楚,本人越有可能被約束到超出本意的程度。請見誰能約束公司。
  • 出具授權委託書。 應寫明事項、範圍、期限和限制。
  • 對外表示。 如果本人放任他人使用其名義或以代理人的身份示人,善意的客戶可能主張本人受約束,因此應當將權限範圍通知客戶,並檢查名義的使用情況。
  • 代理人的義務。 遵照指示、報告、將本人的財產分開,並且不使自己陷入利益衝突。
  • 本人的義務。 支付報酬,並按約定補償必要的費用。

3.1 行紀代理(第 833 條)

行紀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本人的利益從事交易並取得報酬。與一般代理人不同,客戶可能把行紀代理人看作合同當事人,而不知道背後有本人。合同效果因此不同,如果您的模式符合這種情形,應當諮詢律師。雙方都必須明白,誰對客戶負責。

4. 終止代理(第 826 條和第 827 條)

原則上,本人可以撤銷代理人,代理人也可以解除,但如果終止的時間不當並給對方造成損害,終止方可能要依第 826 條和第 827 條確立的原則承擔責任。需要了解的幾點:

  • 泰國沒有像歐盟那樣,規定代理人在合同終止時自動獲得補償的條款(例如就代理人所開拓的客戶給予補償)。需要的話,必須寫入合同。
  • 因終止不當而造成的損害必須證明,並非每次都會發生。
  • 合同應當約定提前通知期、可立即終止的事由,以及對尚未支付的報酬的影響。
  • 終止時,代理人必須歸還本人的文件和財產,本人也必須通知客戶其權限已經終止。

關於買入商品轉賣的分銷商的終止,這類分銷商並不是嚴格意義上法律所稱的代理人,但存在類似的問題,請見終止分銷代理合同。

5. 買斷轉售商

買斷轉售商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並不是賣方的代理人,因此:

  • 買方自己承擔庫存、價格和應收賬款的風險
  • 生產商在批發時收到貨款,對買方向其客戶所作的決定不承擔責任,除非授予了權限或表現為代理人
  • 生產商更難控制轉售價格和客戶
  • 對終端客戶的責任,取決於誰是賣方,以及生產商是否直接提供質保

需要小心的是,生產商可能表現得對買斷轉售商控制過多,例如規定銷售方式、客戶和質保,以致事實上接近代理關係,或者對客戶產生責任。因此文件和做法應當與所選的模式相符。

5.1 轉售價格與貿易競爭法

要求買斷轉售商遵守規定的轉售價格(resale price maintenance)是需要特別小心的問題,因為可能觸及貿易競爭法下的風險,取決於市場支配力和事實。給出買方無需遵守的建議價格,與強制是兩回事。在寫入價格條款之前,應諮詢律師。

6. 如何選擇模式

  1. 希望由誰承擔庫存和應收賬款。 不想自己承擔的,選買斷轉售商。
  2. 希望控制價格和客戶到什麼程度。 想要很多控制的,選代理人或自己的分支機構。
  3. 是否想對別人帶來的客戶讓自己受約束。 不想的,選居間人。
  4. 產品是否有許可證或複雜的質保。 有的話,買斷轉售商必須具備相應資格,並對客戶的責任要清楚。
  5. 將成為居間人、代理人或買斷轉售商的,是否為外國法人。 見第 8 節。
  6. 如果是海外市場。 請見向泰國銷售:通過分銷商還是自設法人。

7. 每種模式都應有的合同條款

  • 地位的定義:是居間人、代理人還是買斷轉售商,如果是買斷轉售商,還要寫明其不是代理人
  • 權限範圍和禁止事項
  • 區域、客戶和排他權
  • 報酬、支付時間,以及退貨時的後果
  • 商標和銷售材料的使用
  • 保密資訊和客戶資訊
  • 期限、通知、終止以及終止後的後果
  • 遵守法律,例如反賄賂和個人資料保護
  •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8. 外國公司與外國人經商法

如果將在泰國擔任居間人或代理人的是依《外國人經商法》B.E. 2542(1999 年)屬於外國人的公司,需要注意,居間和代理業務列在該法的附表三,但有一些例外,這意味著開業前可能需要取得許可。不屬於例外的,應當核查真正的股權結構和將要開展的實際活動,因為名義上由泰國人持股、而實際上由他人控制的公司,會有另一種風險。請見服務類公司的外國人經商許可和申請許可的詳情。

泰國公司如果使用在境外、並不在泰國開展業務的外國居間人或代理人,也應當與會計人員核查該國法律和稅務條件。

9. 清單

  • 決定由誰承擔庫存、信用和聲譽,然後選擇模式
  • 合同寫明明確的地位(居間人、代理人或買斷轉售商),並與實際做法不相矛盾
  • 代理人的權限範圍以書面形式寫明,並通知相關客戶
  • 居間佣金寫明如何計算客戶、支付時間,以及取消時的後果
  • 終止條款寫明通知期,以及對庫存、客戶和商標的影響
  • 未經律師核查,不寫入轉售價格條款
  • 核查將在泰國開展業務的合同相對方是否具有外國人身份
  • 就每種模式的稅務後果諮詢會計人員

延伸閱讀

在選擇居間人、代理人或買斷轉售商之前,先決定由誰承擔庫存、信用以及對客戶的約束,然後讓合同和做法與該模式相符。

我們起草和審查居間、代理及分銷代理合同,並核查外國人經商方面的問題。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另請參閱合同與文件和營業許可證。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居間人和代理人有什麼區別?+

依《民商法典》第 845 條,居間人是同意為他人指示訂立合同的機會、或為他人促成合同訂立,並取得居間佣金的人。居間人並不代表委託人訂立合同。而第 797 條規定的代理人,有權代表本人行事,並約束本人與第三人。區別在於有沒有代為訂約的權限,而不在於使用什麼名稱。

居間佣金什麼時候必須支付?+

依第 846 條,居間佣金在居間人所指示或促成的合同訂立之後支付。如果該合同附有停止條件,則須等到條件成就。合同應當寫明:哪些銷售額算作來自居間人、何時支付,以及客戶終止或退貨後怎麼處理,以免發生爭議。

本人可以隨時終止代理關係嗎?+

原則上,本人可以撤銷代理權或解除對代理人的委任,但如果終止的時間不當並給對方造成損害,則可能依第 826 條和第 827 條的原則承擔賠償責任。泰國沒有像歐盟那樣,規定代理人在合同終止時自動獲得補償的條款,因此權利取決於合同和事實,應當把通知期和終止條件寫清楚。

買斷轉售商的風險與代理人有什麼不同?+

買斷轉售商以自己的名義買入商品再轉賣,因此自己承擔庫存、價格和應收賬款的風險。生產商在批發時即可收到貨款。而代理人通常並不擁有商品,生產商或本人承擔更多商品和應收賬款的風險,但在事實上能更多地控制價格和客戶。

股東是外國人的公司想在泰國做居間人或代理人,要注意什麼?+

居間和代理業務列在《外國人經商法》B.E. 2542(1999 年)的附表三,但有一些例外。依法律屬於外國人的公司,開業前可能需要取得許可。因此在開始之前,應核查持股情況和實際從事活動的範圍。

Lawyer-client handshake symbolizing trust at Suwanvara Law Firm

我們準備傾聽您的故事

與我們經驗豐富的律師進行初步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