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答案
企業想把產品賣到自己團隊夠不著的地方時,常有三條路,名稱又常常混用:請居間人帶客戶來,委任代理人代為銷售,或者批發給買斷轉售商自己去轉賣。在法律上,每條路的地位、義務和風險各不相同,而合同裡寫的名稱並不總是決定性的。法院看的是事實:誰有權代表誰做什麼。
法律規則(泰國法)。 《民商法典》第 3 編第 16 章規定代理(自第 797 條起),第 18 章規定居間(自第 845 條起)。代理人有權代表本人行事。居間人只是指示或促成合同的訂立,合同成立時才有權取得居間佣金。第 833 條規定的行紀代理,是以自己的名義、但為本人的利益行事。買斷轉售商既不是居間人,也不是代理人,而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以自己的名義買入後再轉賣。
我們的實務看法。 選擇模式時,先問:庫存、信用和聲譽的風險應由誰承擔。不想自己承擔的,讓買斷轉售商承擔,但我們對客戶和價格的控制就少了。想要控制的,用代理人,但我們要對代理人在權限範圍內的行為負責,並要小心合同的終止。只是想找新客戶的,居間人是負擔最輕的模式。有外國股東的公司,則必須先核查外國人經商方面的規定。
已經有分銷代理合同、正打算終止的,請讀終止分銷代理合同:庫存、品牌與客戶。想要擴張、不止於找代理的,請讀通過分支機構、特許經營或經銷商擴張業務。
1. 三種模式,以及人們常忘記的第四種
| 模式 | 做什麼 | 誰與客戶訂立合同 | 誰持有庫存並承擔信用風險 | 收入 |
|---|---|---|---|---|
| 居間人 | 指示或促成委託人訂立合同 | 委託人直接與客戶訂立 | 委託人 | 合同成立時的居間佣金 |
| 代理人 | 依所獲權限代表本人行事 | 本人通過代理人與客戶產生約束 | 本人 | 約定的報酬或佣金 |
| 行紀代理 | 以自己的名義、為本人的利益行事 | 行紀代理人是合同當事人,之後將結果轉歸本人 | 依約定和行紀代理的原則 | 約定的報酬 |
| 買斷轉售商 | 以自己名義買入商品再轉賣 | 買斷轉售商與自己的客戶訂立 | 買斷轉售商 | 買賣差價 |
這張表有助於區分概念。現實中存在混合模式,例如買入商品的分銷商,同時也從某些型別的專案中收取居間佣金,因此必須寫明每一項收入適用哪一條合同條款。
2. 居間人(第 845 條和第 846 條)
第 845 條說明,居間人是同意指示他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或為他人促成合同訂立,並取得居間佣金的人。主要特徵如下。
- 居間人無權代表委託人訂立合同,由委託人自己決定是否訂約。
- 依第 846 條,居間佣金的請求權,在居間人所指示或促成的合同訂立後產生。如果合同附有停止條件,則須等到條件成就。
- 沒有合同成立的,居間人原則上沒有權利取得居間佣金,但合同可以約定補償某些費用,而這必須寫明。
常見的爭議是:居間人介紹的客戶日後繞過居間人直接與委託人訂立合同,或者居間人聲稱那位客戶是自己帶來的。因此合同應當約定:
- 如何記錄居間人介紹的客戶,例如以書面形式寫明姓名和轉介日期
- 所介紹的客戶在多長時間內視為居間人的客戶
- 重複訂單也付居間佣金,還是僅限第一筆訂單
- 支付時間,以及退貨或取消時的後果
- 未經授權,禁止居間人代收款項或代為訂約
3. 代理人(第 797 條)
第 797 條規定,代理人是有權代表本人行事、並同意這樣做的人。代理人在權限範圍內以本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的,其效果直接約束本人與第三人。因此:
- 權限範圍必須清楚。 代理人能否訂立合同、收款、給折扣或接受退貨?越不清楚,本人越有可能被約束到超出本意的程度。請見誰能約束公司。
- 出具授權委託書。 應寫明事項、範圍、期限和限制。
- 對外表示。 如果本人放任他人使用其名義或以代理人的身份示人,善意的客戶可能主張本人受約束,因此應當將權限範圍通知客戶,並檢查名義的使用情況。
- 代理人的義務。 遵照指示、報告、將本人的財產分開,並且不使自己陷入利益衝突。
- 本人的義務。 支付報酬,並按約定補償必要的費用。
3.1 行紀代理(第 833 條)
行紀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本人的利益從事交易並取得報酬。與一般代理人不同,客戶可能把行紀代理人看作合同當事人,而不知道背後有本人。合同效果因此不同,如果您的模式符合這種情形,應當諮詢律師。雙方都必須明白,誰對客戶負責。
4. 終止代理(第 826 條和第 827 條)
原則上,本人可以撤銷代理人,代理人也可以解除,但如果終止的時間不當並給對方造成損害,終止方可能要依第 826 條和第 827 條確立的原則承擔責任。需要了解的幾點:
- 泰國沒有像歐盟那樣,規定代理人在合同終止時自動獲得補償的條款(例如就代理人所開拓的客戶給予補償)。需要的話,必須寫入合同。
- 因終止不當而造成的損害必須證明,並非每次都會發生。
- 合同應當約定提前通知期、可立即終止的事由,以及對尚未支付的報酬的影響。
- 終止時,代理人必須歸還本人的文件和財產,本人也必須通知客戶其權限已經終止。
關於買入商品轉賣的分銷商的終止,這類分銷商並不是嚴格意義上法律所稱的代理人,但存在類似的問題,請見終止分銷代理合同。
5. 買斷轉售商
買斷轉售商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並不是賣方的代理人,因此:
- 買方自己承擔庫存、價格和應收賬款的風險
- 生產商在批發時收到貨款,對買方向其客戶所作的決定不承擔責任,除非授予了權限或表現為代理人
- 生產商更難控制轉售價格和客戶
- 對終端客戶的責任,取決於誰是賣方,以及生產商是否直接提供質保
需要小心的是,生產商可能表現得對買斷轉售商控制過多,例如規定銷售方式、客戶和質保,以致事實上接近代理關係,或者對客戶產生責任。因此文件和做法應當與所選的模式相符。
5.1 轉售價格與貿易競爭法
要求買斷轉售商遵守規定的轉售價格(resale price maintenance)是需要特別小心的問題,因為可能觸及貿易競爭法下的風險,取決於市場支配力和事實。給出買方無需遵守的建議價格,與強制是兩回事。在寫入價格條款之前,應諮詢律師。
6. 如何選擇模式
- 希望由誰承擔庫存和應收賬款。 不想自己承擔的,選買斷轉售商。
- 希望控制價格和客戶到什麼程度。 想要很多控制的,選代理人或自己的分支機構。
- 是否想對別人帶來的客戶讓自己受約束。 不想的,選居間人。
- 產品是否有許可證或複雜的質保。 有的話,買斷轉售商必須具備相應資格,並對客戶的責任要清楚。
- 將成為居間人、代理人或買斷轉售商的,是否為外國法人。 見第 8 節。
- 如果是海外市場。 請見向泰國銷售:通過分銷商還是自設法人。
7. 每種模式都應有的合同條款
- 地位的定義:是居間人、代理人還是買斷轉售商,如果是買斷轉售商,還要寫明其不是代理人
- 權限範圍和禁止事項
- 區域、客戶和排他權
- 報酬、支付時間,以及退貨時的後果
- 商標和銷售材料的使用
- 保密資訊和客戶資訊
- 期限、通知、終止以及終止後的後果
- 遵守法律,例如反賄賂和個人資料保護
-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8. 外國公司與外國人經商法
如果將在泰國擔任居間人或代理人的是依《外國人經商法》B.E. 2542(1999 年)屬於外國人的公司,需要注意,居間和代理業務列在該法的附表三,但有一些例外,這意味著開業前可能需要取得許可。不屬於例外的,應當核查真正的股權結構和將要開展的實際活動,因為名義上由泰國人持股、而實際上由他人控制的公司,會有另一種風險。請見服務類公司的外國人經商許可和申請許可的詳情。
泰國公司如果使用在境外、並不在泰國開展業務的外國居間人或代理人,也應當與會計人員核查該國法律和稅務條件。
9. 清單
- 決定由誰承擔庫存、信用和聲譽,然後選擇模式
- 合同寫明明確的地位(居間人、代理人或買斷轉售商),並與實際做法不相矛盾
- 代理人的權限範圍以書面形式寫明,並通知相關客戶
- 居間佣金寫明如何計算客戶、支付時間,以及取消時的後果
- 終止條款寫明通知期,以及對庫存、客戶和商標的影響
- 未經律師核查,不寫入轉售價格條款
- 核查將在泰國開展業務的合同相對方是否具有外國人身份
- 就每種模式的稅務後果諮詢會計人員
延伸閱讀
- 終止分銷代理合同:庫存、品牌與客戶 —— 需要終止關係時
- 向泰國銷售:通過分銷商還是自設法人 —— 適用於境外生產商
- 服務類公司的外國人經商許可 —— 股東為外國人時
- 通過分支機構、特許經營或經銷商擴張業務 —— 比較其他擴張方式
- 誰能約束公司 —— 代表公司簽字的權限範圍
在選擇居間人、代理人或買斷轉售商之前,先決定由誰承擔庫存、信用以及對客戶的約束,然後讓合同和做法與該模式相符。
我們起草和審查居間、代理及分銷代理合同,並核查外國人經商方面的問題。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另請參閱合同與文件和營業許可證。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