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答案
當一家企業在一個地方賣得不錯,人們的第一反應通常是擴張:自己開分店、賣特許經營權,或者到其他府找經銷商。三條路使用的是同樣的名稱和產品,但在誰出錢、誰管質量、誰承擔風險以及適用什麼法律上差別很大。
法律規則。 泰國沒有專門的特許經營法。特許經營合同和經銷合同適用《民商法典》的合同規則,以及與業務性質相關的其他法律。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許可他人使用已註冊商標,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依《商標法》B.E. 2534 第 68 條登記;而特許人設定的條件,不得構成貿易競爭法所禁止的不公平交易行為。貿易競爭委員會已專門針對特許經營業務發布了指引。
我們的實務看法。 不要只因為想快速做大就選。先問一句:這個業務準備好被複制了嗎?如果還依賴老闆本人,沒有手冊,沒有體系,單店的利潤也還不清楚,那麼無論哪種擴張方式,都只會把問題一起放大。合適的路徑,往往取決於三件事:你能控制客戶體驗到什麼程度、你自己能投多少,以及你想做多快。
本指南幫助您選擇路徑,並指出合同中需要準備的要點。至於開真正的分店之前的準備,請閱讀開第二家分店前的準備清單;如果您是購買特許經營權的一方,請閱讀購買特許經營前審查合同。
1. 三條路有什麼不同
| 事項 | 自設分支 | 特許經營 | 經銷商 |
|---|---|---|---|
| 誰投資門店和庫存 | 我們 | 主要是被特許人 | 經銷商 |
| 對客戶體驗的控制 | 最高 | 中等,要靠合同、手冊和檢查 | 低,經銷商自行決定許多事 |
| 擴張速度 | 最慢,受資金和人員限制 | 快,前提是體系已成熟且有人感興趣 | 快,尤其是容易轉售的商品 |
| 資金風險 | 高,我們全部承擔 | 較低,但仍有搭建體系和提供支援的成本 | 低,經銷商自己買庫存 |
| 我們的收入 | 直接來自門店的利潤 | 約定的特許費和分成 | 批發利潤 |
| 聲譽風險 | 在我們手裡 | 高,如果被特許人達不到標準 | 在無人照看的區域較高 |
| 主要法律負擔 | 租約、員工、分支機構許可 | 特許經營合同、商標、不公平交易指引 | 經銷合同、區域、價格、終止 |
這張表只是概覽,不是固定答案。依靠老闆手藝的服務業務,通常很難通過特許經營來擴張;而容易存放、運輸和轉售的商品,往往更適合經銷商。
2. 選擇之前先問自己
- 沒有老闆在場,業務也能複製嗎? 有沒有別人可以照著做的流程、標準和文件?
- 現有門店真的賺錢嗎? 看單店的真實成本,而不是隻看銷售額。關於單位利潤和現金流,應請教會計師。
- 名稱和商標已經是我們的了嗎? 如果還沒註冊,品牌擴大後別人可能搶先註冊。請見註冊商標。
- 我們願意失去多少控制? 如果客戶抱怨的是不屬於我們的分店的質量,我們能做什麼?
- 有人和系統來支援嗎? 特許經營和經銷都需要培訓、質量檢查和配送團隊。
- 哪些風險是無法接受的? 例如質量下降、聲譽受損,或資金壓在庫存裡。
如果第 1 和第 2 個問題答不上來,應當先回頭修好現有業務。無論用哪種方式擴張,都幫不了忙。
3. 用自設分支擴張
分支機構的控制力最高,但資金和法律負擔都在我們身上。需要考慮:
- 法律形式。 分支是原公司的一部分,還是另設新公司。每種方式對責任和稅務的影響不同,應諮詢會計師和律師。
- 分支登記。 通常需要向商業發展廳備案,每個營業場所還有增值稅方面的事項。詳情請見開第二家分店之前。
- 租約。 依《民商法典》第 538 條,不動產租賃超過 3 年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向主管官員登記;不這樣做,只能請求法院強制履行 3 年。
- 員工與規章。 核查總員工人數是否達到必須制定工作規則的門檻,並讓各分店的勞動合同保持一致。請見工作規則。
- 共用的合同和文件。 各分店由誰代表公司簽字,是否使用同一套標準文件。請見多家分店時如何管控合同和員工文件。
- 資金管控。 點鈔、上繳和盤點庫存,都應有不依賴某一個人的流程。
好處是,新分店如果不行,關閉或調整由我們自己決定。壞處是,開一家分店所需的資金和人手往往比想象的多,也會把老闆一起拖累。
4. 用特許經營擴張
特許經營,是允許他人使用名稱、商標、體系和經營知識,由被特許人按約定支付對價。我們是特許人,所以必須交付所賣的東西,也必須控制被特許人遵守標準。
4.1 出售之前的準備
- 有真實盈利、資料可以證明的樣板業務,而不只是說說而已
- 在相關商品和服務類別中已註冊的商標
- 操作手冊、培訓體系和支援團隊
- 在對方決定之前提供的資訊文件,並且不誇大宣傳,例如不得對沒有依據的回報作出保證
- 公平而清晰的特許經營合同
4.2 沒有專門的特許經營法,但有競爭方面的指引
在泰國,沒有強制特許人披露資訊或登記的特許經營法(與一些國家不同),所以合同是主要工具。不過,《貿易競爭法》B.E. 2560 禁止利用優勢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為。貿易競爭委員會已發布特許經營業務中不公平交易行為的審查指引,大約在 2020 年初生效,之後有過修訂。最新的名稱和版本,應到貿易競爭委員會辦公室的網站核對。特許人在起草合同前應先讀這份指引,因為看起來有失公平的條件,例如無正當理由強制被特許人只向特許人一家購買原料、過寬地限制被特許人從事其他業務、或單方面變更條件,都可能被認定為不公平行為(這些只是幫助理解的例子,並非指引的完整清單)。
4.3 商標的許可
《商標法》B.E. 2534 第 68 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已註冊商標,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向註冊官登記。因此,如果特許經營合同涉及已註冊的商標,就應當登記許可合同,具體內容依智慧財產權廳的規定。特許人還必須繼續控制使用的質量,否則可能影響商標權的穩固。
4.4 特許人應考慮的合同條款
- 權利的範圍、區域、期限和續約
- 對價和付款時間,須依清晰的規則列明
- 運營標準、培訓、檢查,以及不遵守的後果
- 商標的使用、保密資訊,以及合同終止後的限制(須合理,不宜過寬)
- 合同終止、回購、權利轉讓,以及被特許人須歸還或停止使用的東西
- 對客戶的責任、保證,以及客戶的個人資料
- 爭議解決
購買特許經營權的一方,閱讀的角度不同。請見購買特許經營前審查合同以及特許經營諮詢服務。
5. 用經銷商擴張
在實踐中,經銷商或分銷商通常是買進商品再轉售,自己投資庫存和門店,以自己的名義銷售。這樣製造商不必投資分店就能擴大市場,代價是控制力變小。
5.1 重要的合同條款
- 區域與獨家。 寫清區域,是否獨家,經銷商能否到區域外銷售,製造商自己能否在該區域銷售。
- 目標與評估。 最低銷量、評估期,以及達不到時的後果。
- 訂貨與付款。 信用條件、交貨、所有權,以及運輸途中的風險。
- 名稱和商標的使用。 只能為銷售所交付的商品而使用,並且不得註冊相似的名稱。
- 售後服務。 誰提供保證、維修、退貨和受理投訴。
- 客戶資料。 歸誰所有,可以用到什麼程度,以及個人資料方面的事。
- 期限與終止。 終止時,誰回購庫存,誰處理客戶和剩餘商品。
最後一項最常引發爭議。請見終止經銷合同:庫存、品牌與客戶。至於買賣轉售、居間和代理三者的區別,請見居間、代理還是買進轉售。
5.2 注意價格和競爭方面的限制
設定限制競爭的條件,例如規定轉售價格,或禁止向某些客戶群銷售,可能落入貿易競爭法的風險範圍,取決於事實和市場力量。所以在加入這類條款之前,應先請律師審查。
6. 混合方案
許多企業並不只選一條路。舉個假設的例子:餐廳在同一府內自己開分店以保持標準,再把沒有團隊照看的遠府交給特許經營;或者日用品製造商在外府通過經銷商銷售,同時自己開設線上渠道。關鍵在於各種合同不能互相沖突。例如,經銷商擁有區域獨家權,製造商就不能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到線上去與經銷商競爭。
7. 對客戶的責任與聲譽
- 讓客戶清楚看到誰是賣方。收據、門店招牌和網站應註明真正的法人。
- 在合同中約定保證、保修和受理投訴的方式。
- 定期檢查標準。發現了問題卻不處理,聲譽的損失會先於合同發生。
- 客戶的個人資料,要約定誰是資料控制者。請見PDPA。
8. 試驗的順序
- 先把現有業務調整到能賺錢、能複製
- 註冊商標
- 編寫手冊和標準
- 試開第二家分店,或試一家經銷商
- 覆盤結果並調整合同,再繼續擴張
- 當體系撐得住時才擴張,而不是有人來問就擴張
9. 檢查清單
- 現有業務真正賺錢,並且沒有老闆在場也能複製
- 商標已以品牌所有人的名義註冊
- 依據想要的控制、資金和速度選擇擴張模式
- 特許經營合同或經銷合同擬定得公平,並已讀過不公平交易行為的指引
- 商標許可合同已採用書面形式並登記
- 寫明區域、獨家、目標,以及達不到目標的後果
- 約定合同終止、庫存、客戶,以及停止使用名稱
- 收據、招牌和網站註明真正的賣方
- 就各種模式的利潤和稅務請教會計師
延伸閱讀
- 開第二家分店前的準備清單 —— 如果選擇自設分支
- 購買特許經營前審查合同 —— 被特許人一方的視角
- 終止經銷合同:庫存、品牌與客戶 —— 分手時的問題
- 居間、代理還是買進轉售 —— 比較銷售模式
- 多家分店時如何管控合同和文件 —— 建立文件體系
- 註冊商標 —— 在讓別人使用名稱之前
在選擇用分支、特許經營還是經銷商來擴張之前,應先確保現有業務可以複製,名稱屬於我們,並且合同寫清楚終止時誰負責什麼。
我們起草和審查特許經營合同、經銷合同,並協助辦理商標註冊和許可登記。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另請參閱特許經營和商標註冊。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