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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

自設分支、特許經營還是經銷商:擴張業務該選哪種方式

比較自設分支、特許經營和經銷商在控制力、投資和速度上的差異,並說明泰國特許經營的法律規則與商標許可合同的登記要求。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商法團隊2026年10月21日9 分鐘閱讀
自設分支、特許經營還是經銷商:擴張業務該選哪種方式

核心答案

當一家企業在一個地方賣得不錯,人們的第一反應通常是擴張:自己開分店、賣特許經營權,或者到其他府找經銷商。三條路使用的是同樣的名稱和產品,但在誰出錢、誰管質量、誰承擔風險以及適用什麼法律上差別很大。

法律規則。 泰國沒有專門的特許經營法。特許經營合同和經銷合同適用《民商法典》的合同規則,以及與業務性質相關的其他法律。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許可他人使用已註冊商標,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依《商標法》B.E. 2534 第 68 條登記;而特許人設定的條件,不得構成貿易競爭法所禁止的不公平交易行為。貿易競爭委員會已專門針對特許經營業務發布了指引。

我們的實務看法。 不要只因為想快速做大就選。先問一句:這個業務準備好被複制了嗎?如果還依賴老闆本人,沒有手冊,沒有體系,單店的利潤也還不清楚,那麼無論哪種擴張方式,都只會把問題一起放大。合適的路徑,往往取決於三件事:你能控制客戶體驗到什麼程度、你自己能投多少,以及你想做多快。

本指南幫助您選擇路徑,並指出合同中需要準備的要點。至於開真正的分店之前的準備,請閱讀開第二家分店前的準備清單;如果您是購買特許經營權的一方,請閱讀購買特許經營前審查合同。

1. 三條路有什麼不同

事項自設分支特許經營經銷商
誰投資門店和庫存我們主要是被特許人經銷商
對客戶體驗的控制最高中等,要靠合同、手冊和檢查低,經銷商自行決定許多事
擴張速度最慢,受資金和人員限制快,前提是體系已成熟且有人感興趣快,尤其是容易轉售的商品
資金風險高,我們全部承擔較低,但仍有搭建體系和提供支援的成本低,經銷商自己買庫存
我們的收入直接來自門店的利潤約定的特許費和分成批發利潤
聲譽風險在我們手裡高,如果被特許人達不到標準在無人照看的區域較高
主要法律負擔租約、員工、分支機構許可特許經營合同、商標、不公平交易指引經銷合同、區域、價格、終止

這張表只是概覽,不是固定答案。依靠老闆手藝的服務業務,通常很難通過特許經營來擴張;而容易存放、運輸和轉售的商品,往往更適合經銷商。

2. 選擇之前先問自己

  1. 沒有老闆在場,業務也能複製嗎? 有沒有別人可以照著做的流程、標準和文件?
  2. 現有門店真的賺錢嗎? 看單店的真實成本,而不是隻看銷售額。關於單位利潤和現金流,應請教會計師。
  3. 名稱和商標已經是我們的了嗎? 如果還沒註冊,品牌擴大後別人可能搶先註冊。請見註冊商標。
  4. 我們願意失去多少控制? 如果客戶抱怨的是不屬於我們的分店的質量,我們能做什麼?
  5. 有人和系統來支援嗎? 特許經營和經銷都需要培訓、質量檢查和配送團隊。
  6. 哪些風險是無法接受的? 例如質量下降、聲譽受損,或資金壓在庫存裡。

如果第 1 和第 2 個問題答不上來,應當先回頭修好現有業務。無論用哪種方式擴張,都幫不了忙。

3. 用自設分支擴張

分支機構的控制力最高,但資金和法律負擔都在我們身上。需要考慮:

  • 法律形式。 分支是原公司的一部分,還是另設新公司。每種方式對責任和稅務的影響不同,應諮詢會計師和律師。
  • 分支登記。 通常需要向商業發展廳備案,每個營業場所還有增值稅方面的事項。詳情請見開第二家分店之前。
  • 租約。 依《民商法典》第 538 條,不動產租賃超過 3 年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向主管官員登記;不這樣做,只能請求法院強制履行 3 年。
  • 員工與規章。 核查總員工人數是否達到必須制定工作規則的門檻,並讓各分店的勞動合同保持一致。請見工作規則。
  • 共用的合同和文件。 各分店由誰代表公司簽字,是否使用同一套標準文件。請見多家分店時如何管控合同和員工文件。
  • 資金管控。 點鈔、上繳和盤點庫存,都應有不依賴某一個人的流程。

好處是,新分店如果不行,關閉或調整由我們自己決定。壞處是,開一家分店所需的資金和人手往往比想象的多,也會把老闆一起拖累。

4. 用特許經營擴張

特許經營,是允許他人使用名稱、商標、體系和經營知識,由被特許人按約定支付對價。我們是特許人,所以必須交付所賣的東西,也必須控制被特許人遵守標準。

4.1 出售之前的準備

  • 有真實盈利、資料可以證明的樣板業務,而不只是說說而已
  • 在相關商品和服務類別中已註冊的商標
  • 操作手冊、培訓體系和支援團隊
  • 在對方決定之前提供的資訊文件,並且不誇大宣傳,例如不得對沒有依據的回報作出保證
  • 公平而清晰的特許經營合同

4.2 沒有專門的特許經營法,但有競爭方面的指引

在泰國,沒有強制特許人披露資訊或登記的特許經營法(與一些國家不同),所以合同是主要工具。不過,《貿易競爭法》B.E. 2560 禁止利用優勢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為。貿易競爭委員會已發布特許經營業務中不公平交易行為的審查指引,大約在 2020 年初生效,之後有過修訂。最新的名稱和版本,應到貿易競爭委員會辦公室的網站核對。特許人在起草合同前應先讀這份指引,因為看起來有失公平的條件,例如無正當理由強制被特許人只向特許人一家購買原料、過寬地限制被特許人從事其他業務、或單方面變更條件,都可能被認定為不公平行為(這些只是幫助理解的例子,並非指引的完整清單)。

4.3 商標的許可

《商標法》B.E. 2534 第 68 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已註冊商標,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向註冊官登記。因此,如果特許經營合同涉及已註冊的商標,就應當登記許可合同,具體內容依智慧財產權廳的規定。特許人還必須繼續控制使用的質量,否則可能影響商標權的穩固。

4.4 特許人應考慮的合同條款

  • 權利的範圍、區域、期限和續約
  • 對價和付款時間,須依清晰的規則列明
  • 運營標準、培訓、檢查,以及不遵守的後果
  • 商標的使用、保密資訊,以及合同終止後的限制(須合理,不宜過寬)
  • 合同終止、回購、權利轉讓,以及被特許人須歸還或停止使用的東西
  • 對客戶的責任、保證,以及客戶的個人資料
  • 爭議解決

購買特許經營權的一方,閱讀的角度不同。請見購買特許經營前審查合同以及特許經營諮詢服務。

5. 用經銷商擴張

在實踐中,經銷商或分銷商通常是買進商品再轉售,自己投資庫存和門店,以自己的名義銷售。這樣製造商不必投資分店就能擴大市場,代價是控制力變小。

5.1 重要的合同條款

  • 區域與獨家。 寫清區域,是否獨家,經銷商能否到區域外銷售,製造商自己能否在該區域銷售。
  • 目標與評估。 最低銷量、評估期,以及達不到時的後果。
  • 訂貨與付款。 信用條件、交貨、所有權,以及運輸途中的風險。
  • 名稱和商標的使用。 只能為銷售所交付的商品而使用,並且不得註冊相似的名稱。
  • 售後服務。 誰提供保證、維修、退貨和受理投訴。
  • 客戶資料。 歸誰所有,可以用到什麼程度,以及個人資料方面的事。
  • 期限與終止。 終止時,誰回購庫存,誰處理客戶和剩餘商品。

最後一項最常引發爭議。請見終止經銷合同:庫存、品牌與客戶。至於買賣轉售、居間和代理三者的區別,請見居間、代理還是買進轉售。

5.2 注意價格和競爭方面的限制

設定限制競爭的條件,例如規定轉售價格,或禁止向某些客戶群銷售,可能落入貿易競爭法的風險範圍,取決於事實和市場力量。所以在加入這類條款之前,應先請律師審查。

6. 混合方案

許多企業並不只選一條路。舉個假設的例子:餐廳在同一府內自己開分店以保持標準,再把沒有團隊照看的遠府交給特許經營;或者日用品製造商在外府通過經銷商銷售,同時自己開設線上渠道。關鍵在於各種合同不能互相沖突。例如,經銷商擁有區域獨家權,製造商就不能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到線上去與經銷商競爭。

7. 對客戶的責任與聲譽

  • 讓客戶清楚看到誰是賣方。收據、門店招牌和網站應註明真正的法人。
  • 在合同中約定保證、保修和受理投訴的方式。
  • 定期檢查標準。發現了問題卻不處理,聲譽的損失會先於合同發生。
  • 客戶的個人資料,要約定誰是資料控制者。請見PDPA。

8. 試驗的順序

  1. 先把現有業務調整到能賺錢、能複製
  2. 註冊商標
  3. 編寫手冊和標準
  4. 試開第二家分店,或試一家經銷商
  5. 覆盤結果並調整合同,再繼續擴張
  6. 當體系撐得住時才擴張,而不是有人來問就擴張

9. 檢查清單

  • 現有業務真正賺錢,並且沒有老闆在場也能複製
  • 商標已以品牌所有人的名義註冊
  • 依據想要的控制、資金和速度選擇擴張模式
  • 特許經營合同或經銷合同擬定得公平,並已讀過不公平交易行為的指引
  • 商標許可合同已採用書面形式並登記
  • 寫明區域、獨家、目標,以及達不到目標的後果
  • 約定合同終止、庫存、客戶,以及停止使用名稱
  • 收據、招牌和網站註明真正的賣方
  • 就各種模式的利潤和稅務請教會計師

延伸閱讀

在選擇用分支、特許經營還是經銷商來擴張之前,應先確保現有業務可以複製,名稱屬於我們,並且合同寫清楚終止時誰負責什麼。

我們起草和審查特許經營合同、經銷合同,並協助辦理商標註冊和許可登記。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另請參閱特許經營和商標註冊。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泰國有專門的特許經營法律嗎?+

沒有專門的特許經營法。特許經營合同適用《民商法典》的一般合同規則、商標法、貿易競爭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貿易競爭委員會已就特許經營業務中的不公平交易行為發布了審查指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都應當瞭解。使用前應到貿易競爭委員會辦公室的網站核對最新版本。

商標許可合同必須登記嗎?+

《商標法》B.E. 2534 第 68 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已註冊商標,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向註冊官登記。不登記的後果,應以最新法條為準並諮詢專業人士,所以最好一開始就依法登記,特別是被特許人有多家的時候。

經銷商和特許經營有什麼區別?+

經銷商通常購進商品,在約定區域內以自己的名義和業務轉售;特許經營中的被特許人則在特許人的名稱、體系和標準下經營,所以在運營、培訓和質量控制上的要求通常更多。真正的區別取決於合同條款,而不是叫什麼名稱。

如果客戶起訴或投訴分店,特許人要承擔責任嗎?+

屬於同一法人的分支機構直接約束公司本身;而被特許人或經銷商如果是另一法人或另一個人,通常對自己的客戶負責。但如果事實表明特許人介入控制,或以讓客戶以為是同一業務的方式充當代理人,特許人也可能被一併起訴。廣告、門店、收據和對外呈現的方式都會影響判斷。應當寫清誰是賣方、誰提供保證、誰控制客戶資料。

經銷合同應當約定獨家區域嗎?+

看目標。區域獨家讓經銷商願意全力投入,但如果經銷商達不到銷量,也會束縛製造商,所以應當約定最低目標、評估期,以及轉為非獨家或終止合同的權利。如果涉及價格或客戶限制,還要核對貿易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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