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答案
泰國法律既不全面禁止保證金,也不允許所有崗位收取。原則是《勞動保護法》第10條的禁止。例外僅限於員工對僱主的資金或財產負有責任、可能造成損害的工作,例如收款或管理庫存。哪些工作屬於例外、允許哪些形式的擔保、最多能收多少,由佛曆2551年(西元2008年)勞工部《關於要求和收取工作擔保的標準與方法的公告》規定。公告按型別列出可收取擔保的工作:會計主管、收付現金、管理貴重物品、看管僱主場所或財產、催收債務、管理車輛,以及僅限於控制相關資金或財產的倉庫工作。
合法收取擔保之後,僱主的義務仍在繼續:妥善保管,在員工離職之日起7日內返還;只有在損害已被證明、員工書面同意且在第76條範圍內時,才能扣抵損害。個人擔保人受《民商法典》保護,合同不得寫得比法律允許的更重。
1. 第10條的原則與例外規定了什麼
第10條第1款禁止僱主要求或收取員工的工作擔保或損害擔保,無論以金錢、其他財產還是擔保人的形式。例外是:工作性質或情形使員工對僱主的資金或財產負有責任,僱主可能因此受到損害。
例外的依據是工作性質,而不是僱主是否放心。僅僅使用電腦或辦公裝置,並不等於"管理財產"。也不能只看職位名稱,而要看實際職責是否涉及接收、保管、管理金錢或貴重物品。
依第10條制定的公告規定三件事:可以要求擔保的工作、擔保的種類與價值、保管方式。合同或公司規章寫了這一條,並不能使違反第10條的要求變得合法。
違反第10條或第76條的僱主,依第144條第(1)項,可處6個月以下監禁、10萬泰銖以下罰款,或兩者並處。
2. 哪些崗位可以要求擔保,哪些不應要求
下表是按第10條標準所作的大致劃分,不能代替公告。最終判斷須對照公告和該員工的實際職責。
| 工作型別 | 能否要求擔保 | 可用形式 | 上限 | 返還 |
|---|---|---|---|---|
| 收款(收銀員、收款員) | 確實經手金錢的,很可能屬於例外 | 現金、其他財產、銀行保函、個人擔保人 | 各形式合計不超過平均日工資的60倍 | 自解僱、離職或合同期滿起7日內 |
| 自行控制出庫的庫存負責人 | 不只是在倉庫工作,而是實際管理財產的,可能屬於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司機、車輛或高價商品負責人 | 取決於職責是否屬於公告範圍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普通員工、文員、生產人員、不管現金和商品的銷售 | 原則上不可 | 無 | 無,不得要求 | 已收取的須返還 |
| 不經手錢款和商品的管理人員、主管 | 原則上不可 | 無 | 無 | 已收取的須返還 |
同一個人在不同時期可能處於兩邊。例如門店店員調到收銀崗位:從開始經手現金時收取擔保,調回不經手現金的崗位時退還。
3. 有哪些形式,有什麼限制
第10條列出三類:金錢、其他財產、個人擔保人。實務中如下。
- 現金 單獨保管並出具收據。不得把員工的保證金與公司週轉資金混在一起。
- 其他財產(如銀行存摺) 公告規定了保管方式。
- 銀行保函 員工無須存入現金的方式。須寫明手續費由誰承擔,總額同樣計入上限。
- 個人擔保人 在屬於例外的工作中可以使用,但擔保人的負擔額與其他擔保合併計入上限,並受《民商法典》保護(見第6節)。
公告的上限是不超過員工平均日工資的60倍,各種形式合併計算。若既收了現金又要求擔保人,合計超出上限,超出部分不得要求。
假設示例
假設門店收銀員的平均日工資為600泰銖(假設數字)。上限為600 x 60 = 36,000泰銖。若公司已收現金20,000泰銖,其他擔保最多再要求16,000泰銖。若讓員工的姐姐擔保100,000泰銖,同時又收了20,000泰銖現金,兩者都超出上限。
4. 擔保合同應寫什麼
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至少包括:
- 屬於例外的職位和職責,寫明所負責的金錢或財產。
- 種類和金額,並把60倍的計算留在書面中。
- 保管方式。例如為每位員工單獨設立銀行賬戶,並告知員工保管地點。
- 僱主可用於抵扣損害的情形,以及損害的證明方式。
- 返還時間和利息,與第10條的7日一致。
- 每次收取錢款或文件均出具收據。
對於個人擔保人,《民商法典》第680條要求有擔保人簽名的書面證據。沒有的話,無法在訴訟中請求履行擔保。
5. 保證金何時返還,利息如何計算
第10條最後一款規定:僱主解僱員工、員工離職或擔保合同期滿的,須自該日起7日內,連同利息(如有)返還擔保。
逾期的,依第9條按年利率15%計算遲延利息。無正當理由故意不返還的,自返還期限屆滿7日之後,每7日加付未付金額15%的附加金。僱主若已備妥款項,為付給勞動者而提存給局長或其指定人員的,自提存之日起不再產生利息和附加金。
常見的情形是"員工突然辭職,庫存還沒盤點"。第10條沒有"核查期間可以繼續扣留"的例外。穩妥的做法是在最後工作日之前完成盤點;或者與同意的員工依第76條第(4)項訂立書面協議。如果損害尚無法證明,應先退還擔保,另行主張。
6. 《民商法典》如何保護擔保人
擔保人是向僱主承諾,在員工不支付時代為履行的第三人(第680條)。法律在以下方面保護擔保人:
- 連帶債務人約定無效 第681條之1規定,使擔保人承擔與連帶債務人相同責任的約定無效。例外是自願同意的法人。替員工簽字的朋友或親屬不屬於這一例外。
- 通知 依第686條,債務人遲延履行時,債權人須在60日內書面通知擔保人。未通知的,擔保人對60日期滿之後產生的利息、損害賠償和附隨費用免責,但本金責任仍在。
- 相反條款 第685條之1規定,擔保約定中與第681條第1至3款、第686條、第694條、第698條、第699條不同的,無效。因此"擔保人放棄接受通知的權利"之類條款無效。
- 減免 依第691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擔保債務的減免達成約定的,須在60日內書面通知擔保人;擔保人在該條規定的給付後可免責。
實務上,應寫明金額和所擔保的職責(擔保將來債務的,第681條還要求寫明負債目的、債務性質、最高金額和期間),不收空白支票,不寫"一切責任、無期限"。員工就實際損害遲延履行時,要有在60日內發出通知的機制。
7. 工資中可以扣除多少損害賠償
第76條禁止從工資、加班費、假日工作費、假日加班費中扣款,所列目的除外。與本文相關的是第(4)項:作為第10條擔保的扣款,或為賠償員工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僱主造成的損害而扣款,且經員工同意。
須同時具備:
- 原因 損害須由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造成。一般失誤不包括在內。
- 同意 依第77條,僱主須以書面取得同意、員工簽名,並且明確、具體。僅在最初的勞動合同裡寫一條未指明事由的概括條款,存在風險。
- 在上限內 第(2)(3)(4)(5)項的扣款,每筆不得超過10%,合計不得超過該期員工應得金額的五分之一;但員工同意的除外。
兩條路徑要分開看。合法持有的保證金,可依擔保合同抵扣已證明的損害。工資扣款則須符合第76條和第77條。兩者都不允許追償超過實際損害的部分。超出上限或沒有同意的部分,按普通債權主張。
因舞弊而解僱或提起刑事控告是另一回事,請參閱員工舞弊與侵佔的內部調查和員工解僱與權利。
8. 如何證明損害
無論抵扣保證金還是扣工資,都需要證據:損失多少、為什麼、是該員工的哪一行為造成的。
- 簽字的交接單 記錄上班時接收的現金和庫存,以及下班時交回的。
- 盤點報告 員工和另一位核對人在場,雙方簽字。員工拒絕簽字的,記錄理由和在場人員。
- 現金核對 將每日銷售報表與收銀機現金、POS、銀行存款單核對。
- 監控錄影 可作輔助,但須符合僱主的個人資料政策,請參閱PDPA與員工資料。
- 申辯機會 決定扣款之前,把盤點結果告知本人,並給予書面申辯的機會。
- 共用 多人共用同一收銀機或倉庫、沒有明確責任人的,很難確定誰造成了損害。請分開使用者賬號和班次。
自然損耗、變質、小額找零失誤,不屬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害。事先確定並記錄可接受損耗率的僱主,在爭議中更容易說明。
9. 如何建立公司內部流程
- 列出崗位清單 將實際經手錢款或財產的崗位連同理由與公告核對。不屬於範圍的崗位不收擔保。
- 書面政策 規定種類、金額、保管和返還。
- 書面訂立擔保合同 一式三份(僱主、員工,有擔保人的加擔保人),由擔保人親自簽名。
- 出具收據 每次收取錢款或文件時出具。
- 分賬戶保管 不與公司資金混同,並告知員工保管地點。
- 定期盤點與核對 每次留存記錄。
- 設定返還日曆 員工離職或被解僱時,設定7日提醒。
- 以返還或結算備忘錄收尾 由員工簽字;如有扣款,附上損害證據。
10. 常見錯誤
- 向所有員工收保證金 向不經手錢款和商品的人收取,有第144條第(1)項的風險,且必須返還。
- 不核對上限 現金與擔保人合計超過平均日工資的60倍。
- 沒有損害證據就扣留保證金 以"核查中"為由超過7日,實際並未核查。按年利率15%計息,還可能適用第9條的附加金。
- 超出上限或沒有書面同意的工資扣款 違反第76條和第77條。
- 讓擔保人簽空白支票 或寫入無限責任和放棄通知權利的條款。
- 未在60日內通知擔保人 結果擔保人對其後的利息和費用免責。
- 把保證金與公司資金混在一起 也沒有保管地點的記錄。
- 繼續使用舊合同 未與現行公告核對。
11. 僱主檢查清單
- 該崗位確實經手僱主的錢款或財產,且屬於公告範圍內的工作
- 已將各種擔保合併,計算了平均日工資60倍的上限
- 已書面訂立合同,擔保人親自簽名,寫明金額和所擔保的職責
- 每次收取都出具收據
- 保證金單獨賬戶保管,並已告知員工
- 定期做交接單、盤點和現金核對並留存記錄
- 扣款同意為書面、具體、有簽名;每筆不超過10%,合計不超過五分之一(員工同意者除外)
- 已設定7日返還提醒
- 已設定遲延履行後60日內通知擔保人的提醒
- 已將現有擔保合同與現行公告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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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只能就確實對本公司資金或財產負責的工作收取擔保,且不超過平均日工資的60倍;須妥善保管並在7日內返還;扣抵損害,只有在損害已證明、員工依第76條、第77條書面同意時才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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