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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泰國僱主能在多大範圍內要求員工交保證金或找擔保人:經手現金和公司財產的崗位

僱主只能就經手僱主資金或財產的工作要求保證金或擔保人,且不得超過勞工部公告的上限。本文講解收取、保管、返還、損害扣款與損害舉證。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勞動與公司業務團隊2026年11月7日10 分鐘閱讀
泰國僱主能在多大範圍內要求員工交保證金或找擔保人:經手現金和公司財產的崗位

核心答案

泰國法律既不全面禁止保證金,也不允許所有崗位收取。原則是《勞動保護法》第10條的禁止。例外僅限於員工對僱主的資金或財產負有責任、可能造成損害的工作,例如收款或管理庫存。哪些工作屬於例外、允許哪些形式的擔保、最多能收多少,由佛曆2551年(西元2008年)勞工部《關於要求和收取工作擔保的標準與方法的公告》規定。公告按型別列出可收取擔保的工作:會計主管、收付現金、管理貴重物品、看管僱主場所或財產、催收債務、管理車輛,以及僅限於控制相關資金或財產的倉庫工作。

合法收取擔保之後,僱主的義務仍在繼續:妥善保管,在員工離職之日起7日內返還;只有在損害已被證明、員工書面同意且在第76條範圍內時,才能扣抵損害。個人擔保人受《民商法典》保護,合同不得寫得比法律允許的更重。

1. 第10條的原則與例外規定了什麼

第10條第1款禁止僱主要求或收取員工的工作擔保或損害擔保,無論以金錢、其他財產還是擔保人的形式。例外是:工作性質或情形使員工對僱主的資金或財產負有責任,僱主可能因此受到損害。

例外的依據是工作性質,而不是僱主是否放心。僅僅使用電腦或辦公裝置,並不等於"管理財產"。也不能只看職位名稱,而要看實際職責是否涉及接收、保管、管理金錢或貴重物品。

依第10條制定的公告規定三件事:可以要求擔保的工作、擔保的種類與價值、保管方式。合同或公司規章寫了這一條,並不能使違反第10條的要求變得合法。

違反第10條或第76條的僱主,依第144條第(1)項,可處6個月以下監禁、10萬泰銖以下罰款,或兩者並處。

2. 哪些崗位可以要求擔保,哪些不應要求

下表是按第10條標準所作的大致劃分,不能代替公告。最終判斷須對照公告和該員工的實際職責。

工作型別能否要求擔保可用形式上限返還
收款(收銀員、收款員)確實經手金錢的,很可能屬於例外現金、其他財產、銀行保函、個人擔保人各形式合計不超過平均日工資的60倍自解僱、離職或合同期滿起7日內
自行控制出庫的庫存負責人不只是在倉庫工作,而是實際管理財產的,可能屬於同上同上同上
司機、車輛或高價商品負責人取決於職責是否屬於公告範圍同上同上同上
普通員工、文員、生產人員、不管現金和商品的銷售原則上不可無無,不得要求已收取的須返還
不經手錢款和商品的管理人員、主管原則上不可無無已收取的須返還

同一個人在不同時期可能處於兩邊。例如門店店員調到收銀崗位:從開始經手現金時收取擔保,調回不經手現金的崗位時退還。

3. 有哪些形式,有什麼限制

第10條列出三類:金錢、其他財產、個人擔保人。實務中如下。

  • 現金 單獨保管並出具收據。不得把員工的保證金與公司週轉資金混在一起。
  • 其他財產(如銀行存摺) 公告規定了保管方式。
  • 銀行保函 員工無須存入現金的方式。須寫明手續費由誰承擔,總額同樣計入上限。
  • 個人擔保人 在屬於例外的工作中可以使用,但擔保人的負擔額與其他擔保合併計入上限,並受《民商法典》保護(見第6節)。

公告的上限是不超過員工平均日工資的60倍,各種形式合併計算。若既收了現金又要求擔保人,合計超出上限,超出部分不得要求。

假設示例

假設門店收銀員的平均日工資為600泰銖(假設數字)。上限為600 x 60 = 36,000泰銖。若公司已收現金20,000泰銖,其他擔保最多再要求16,000泰銖。若讓員工的姐姐擔保100,000泰銖,同時又收了20,000泰銖現金,兩者都超出上限。

4. 擔保合同應寫什麼

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至少包括:

  1. 屬於例外的職位和職責,寫明所負責的金錢或財產。
  2. 種類和金額,並把60倍的計算留在書面中。
  3. 保管方式。例如為每位員工單獨設立銀行賬戶,並告知員工保管地點。
  4. 僱主可用於抵扣損害的情形,以及損害的證明方式。
  5. 返還時間和利息,與第10條的7日一致。
  6. 每次收取錢款或文件均出具收據。

對於個人擔保人,《民商法典》第680條要求有擔保人簽名的書面證據。沒有的話,無法在訴訟中請求履行擔保。

5. 保證金何時返還,利息如何計算

第10條最後一款規定:僱主解僱員工、員工離職或擔保合同期滿的,須自該日起7日內,連同利息(如有)返還擔保。

逾期的,依第9條按年利率15%計算遲延利息。無正當理由故意不返還的,自返還期限屆滿7日之後,每7日加付未付金額15%的附加金。僱主若已備妥款項,為付給勞動者而提存給局長或其指定人員的,自提存之日起不再產生利息和附加金。

常見的情形是"員工突然辭職,庫存還沒盤點"。第10條沒有"核查期間可以繼續扣留"的例外。穩妥的做法是在最後工作日之前完成盤點;或者與同意的員工依第76條第(4)項訂立書面協議。如果損害尚無法證明,應先退還擔保,另行主張。

6. 《民商法典》如何保護擔保人

擔保人是向僱主承諾,在員工不支付時代為履行的第三人(第680條)。法律在以下方面保護擔保人:

  • 連帶債務人約定無效 第681條之1規定,使擔保人承擔與連帶債務人相同責任的約定無效。例外是自願同意的法人。替員工簽字的朋友或親屬不屬於這一例外。
  • 通知 依第686條,債務人遲延履行時,債權人須在60日內書面通知擔保人。未通知的,擔保人對60日期滿之後產生的利息、損害賠償和附隨費用免責,但本金責任仍在。
  • 相反條款 第685條之1規定,擔保約定中與第681條第1至3款、第686條、第694條、第698條、第699條不同的,無效。因此"擔保人放棄接受通知的權利"之類條款無效。
  • 減免 依第691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擔保債務的減免達成約定的,須在60日內書面通知擔保人;擔保人在該條規定的給付後可免責。

實務上,應寫明金額和所擔保的職責(擔保將來債務的,第681條還要求寫明負債目的、債務性質、最高金額和期間),不收空白支票,不寫"一切責任、無期限"。員工就實際損害遲延履行時,要有在60日內發出通知的機制。

7. 工資中可以扣除多少損害賠償

第76條禁止從工資、加班費、假日工作費、假日加班費中扣款,所列目的除外。與本文相關的是第(4)項:作為第10條擔保的扣款,或為賠償員工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僱主造成的損害而扣款,且經員工同意。

須同時具備:

  1. 原因 損害須由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造成。一般失誤不包括在內。
  2. 同意 依第77條,僱主須以書面取得同意、員工簽名,並且明確、具體。僅在最初的勞動合同裡寫一條未指明事由的概括條款,存在風險。
  3. 在上限內 第(2)(3)(4)(5)項的扣款,每筆不得超過10%,合計不得超過該期員工應得金額的五分之一;但員工同意的除外。

兩條路徑要分開看。合法持有的保證金,可依擔保合同抵扣已證明的損害。工資扣款則須符合第76條和第77條。兩者都不允許追償超過實際損害的部分。超出上限或沒有同意的部分,按普通債權主張。

因舞弊而解僱或提起刑事控告是另一回事,請參閱員工舞弊與侵佔的內部調查和員工解僱與權利。

8. 如何證明損害

無論抵扣保證金還是扣工資,都需要證據:損失多少、為什麼、是該員工的哪一行為造成的。

  • 簽字的交接單 記錄上班時接收的現金和庫存,以及下班時交回的。
  • 盤點報告 員工和另一位核對人在場,雙方簽字。員工拒絕簽字的,記錄理由和在場人員。
  • 現金核對 將每日銷售報表與收銀機現金、POS、銀行存款單核對。
  • 監控錄影 可作輔助,但須符合僱主的個人資料政策,請參閱PDPA與員工資料。
  • 申辯機會 決定扣款之前,把盤點結果告知本人,並給予書面申辯的機會。
  • 共用 多人共用同一收銀機或倉庫、沒有明確責任人的,很難確定誰造成了損害。請分開使用者賬號和班次。

自然損耗、變質、小額找零失誤,不屬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害。事先確定並記錄可接受損耗率的僱主,在爭議中更容易說明。

9. 如何建立公司內部流程

  1. 列出崗位清單 將實際經手錢款或財產的崗位連同理由與公告核對。不屬於範圍的崗位不收擔保。
  2. 書面政策 規定種類、金額、保管和返還。
  3. 書面訂立擔保合同 一式三份(僱主、員工,有擔保人的加擔保人),由擔保人親自簽名。
  4. 出具收據 每次收取錢款或文件時出具。
  5. 分賬戶保管 不與公司資金混同,並告知員工保管地點。
  6. 定期盤點與核對 每次留存記錄。
  7. 設定返還日曆 員工離職或被解僱時,設定7日提醒。
  8. 以返還或結算備忘錄收尾 由員工簽字;如有扣款,附上損害證據。

10. 常見錯誤

  • 向所有員工收保證金 向不經手錢款和商品的人收取,有第144條第(1)項的風險,且必須返還。
  • 不核對上限 現金與擔保人合計超過平均日工資的60倍。
  • 沒有損害證據就扣留保證金 以"核查中"為由超過7日,實際並未核查。按年利率15%計息,還可能適用第9條的附加金。
  • 超出上限或沒有書面同意的工資扣款 違反第76條和第77條。
  • 讓擔保人簽空白支票 或寫入無限責任和放棄通知權利的條款。
  • 未在60日內通知擔保人 結果擔保人對其後的利息和費用免責。
  • 把保證金與公司資金混在一起 也沒有保管地點的記錄。
  • 繼續使用舊合同 未與現行公告核對。

11. 僱主檢查清單

  • 該崗位確實經手僱主的錢款或財產,且屬於公告範圍內的工作
  • 已將各種擔保合併,計算了平均日工資60倍的上限
  • 已書面訂立合同,擔保人親自簽名,寫明金額和所擔保的職責
  • 每次收取都出具收據
  • 保證金單獨賬戶保管,並已告知員工
  • 定期做交接單、盤點和現金核對並留存記錄
  • 扣款同意為書面、具體、有簽名;每筆不超過10%,合計不超過五分之一(員工同意者除外)
  • 已設定7日返還提醒
  • 已設定遲延履行後60日內通知擔保人的提醒
  • 已將現有擔保合同與現行公告核對

延伸閱讀

僱主只能就確實對本公司資金或財產負責的工作收取擔保,且不超過平均日工資的60倍;須妥善保管並在7日內返還;扣抵損害,只有在損害已證明、員工依第76條、第77條書面同意時才可進行。

本所可協助梳理可要求擔保的崗位、起草擔保合同與擔保人合同、建立收取、保管、返還和扣款的流程,以及整理損害證據。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另請參閱人事文件、員工調查。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在泰國,僱主可以向所有員工收取保證金嗎?+

不可以。《勞動保護法》第10條禁止僱主要求或收取員工的工作擔保或損害擔保,無論以金錢、其他財產還是擔保人的形式。例外僅限於工作性質使員工對僱主的資金或財產負有責任、可能造成損害的情形,並且須遵守勞工部公告的標準。

收銀員或倉庫管理員最多可以收多少保證金?+

取決於該崗位是否屬於勞工部公告所列的工作型別。按公告,各種形式的擔保合計不得超過員工平均日工資的60倍。收取前,請核對實際安排的工作是否屬於公告所列的工作型別。

員工離職後,保證金須在多久內返還?+

依第10條,僱主須自解僱日、離職日或擔保合同期滿日起7日內,連同利息(如有)一併返還。逾期依第9條按年利率15%計算遲延利息;無正當理由故意不返還的,每7日再加付15%的附加金。

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除賠償款嗎?+

依第76條第(4)項,僅限用於賠償員工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害,且須經員工同意。依第77條,同意須以書面作出、有簽名並具體明確。每筆扣款不超過10%,合計不超過該期應得金額的五分之一;但員工同意的除外。

擔保人是否與員工承擔連帶責任?+

原則上不是。《民商法典》第681條之1規定,使擔保人承擔與連帶債務人相同責任的約定無效(自願同意的法人除外)。第686條要求債權人在債務人遲延履行之日起60日內書面通知擔保人,否則擔保人對60日期滿後產生的利息等可免責,但仍須對本金負責。

違法要求擔保或違法扣工資會受到什麼處罰?+

依第144條第(1)項,違反第10條或第76條的僱主,可處6個月以下監禁、10萬泰銖以下罰款,或兩者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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