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解答
懷疑員工舞弊或侵佔時,請按固定順序行動。先悄悄保全證據,指定一名負責人,以書面方式查明事實,並讓員工有機會答辯。之後才決定停職、解僱、追款和是否報警。很多案件在早期就出了問題:證據尚未安全就與員工對質,或者檔案分散在人事、財務和老闆手中。
規則(《勞動保護法》和《刑法典》)。 僱主只有在工作規則或集體協議允許時,才可在調查期間讓員工停職,須以書面命令作出,且不得超過七天(《勞動保護法》第116條)。對在職務上不誠實或故意對僱主犯罪的員工,可以不付遣散費而解僱(第119條第(1)項),但理由必須寫入解僱通知書,或在解僱時告知員工。侵佔罪是《刑法典》第352條,屬於可和解的犯罪(第356條),必須自知悉犯罪及行為人之日起三個月內報案(第96條)。
我們的實務看法。 三個月的期限是多數老闆忽略的一點。請在幾天之內判斷報警是否是一個現實的選項,保留一份帶日期的記錄,寫明管理層何時獲知事實,並讓內部調查服務於這一決定,而不是拖延它。
1. 最初48小時該做什麼?
- 先保全證據,再與人對質。 複製或鎖定會計文件、銀行對賬單、發票、審批記錄、系統日誌和公司郵件。記下是誰在何時操作的。
- 悄悄限制權限。 以看似例行調整的方式收回付款權限、系統管理員權限和簽字權,並更換共用密碼。
- 不要公開指責。 只告知有必要知道的人。向同事、客戶或在社交媒體上發表的言論,可能使公司面臨誹謗索賠。
- 沒有依據不要搜查個人財物。 檢視員工的私人手機、個人郵箱或私人賬戶,在 PDPA 和刑法上都有風險。公司裝置和公司賬戶情況不同,但取決於員工所接受的使用政策。依賴這一點之前請先諮詢我們。參見我們關於員工資料與 PDPA的指南。
- 記下日期。 記錄管理層何時、如何首次獲知問題。該日期用於第5節的報案期限。
2. 由誰來調查?
組成兩三人的小型事實調查小組,或使用獨立人士。避免讓批准過相關交易的人、員工的朋友或親屬、或可能成為證人的人參與。如果老闆本人牽涉其中,請引入外部人員。
小組需要書面授權:被指控的事項、可以查閱的內容、誰能看到報告,以及目標日期。檔案只設一個負責人。人事、財務和律師各掌握一部分情況,因此請指定唯一的協調人持有主檔案。我們的員工調查服務可以作為獨立的一步來開展事實調查。
3. 如何開展調查?
| 步驟 | 做什麼 | 注意事項 |
|---|---|---|
| 界定指控 | 一頁紙:何事、何時、哪些賬戶、哪些文件 | 中途不要擴大範圍,除非記錄原因 |
| 文件 | 合同、發票、審批、銀行記錄、交接單 | 保留原件,使用影印件工作 |
| 對賬 | 會計師將記錄與銀行和庫存核對 | 記錄方法,使第三方能夠重複 |
| IT日誌 | 訪問日誌、文件變更、公司系統內的郵件 | 遵循公司的書面使用政策 |
| 訪談 | 分別訪談,另有一人在場,書面記錄 | 向當事人宣讀記錄;請其簽字或註明拒絕 |
| 答辯權 | 將調查發現告知員工並記錄其回答 | 單方面的檔案日後很容易被攻擊 |
| 報告 | 事實、證據、缺口,以及尚未證明之處 | 區分事實與意見 |
把訪談視為事實調查,而不是審判。不要威脅、扣留當事人,也不要拿走其手機或物品。為取得簽名而施加壓力,可能使日後的和解被推翻,並可能產生另外的責任。
4. 調查期間可以讓員工停職嗎?
預設不可以。第116條禁止在調查期間停職,除非工作規則或集體協議賦予僱主該權力。如果有該權力,命令必須是書面的,寫明違規行為,停職不超過七天,並在開始前通知員工。停職期間的工資按規則或協議所定標準支付;設定之前請查閱該法所規定的最低標準。我們在此不作陳述。
如果調查結束時員工並未違規,第117條要求僱主按員工照常工作的情形支付停職期間的工資,已按第116條支付的部分計入,另加該法規定的利息。因此停職並非沒有代價。如果七天不夠,可以考慮改為限制權限並調離到其他職責;決定前請先諮詢我們。一般規則見我們的指南人事何時應請律師審核第5節。
5. 可以提起刑事報案嗎?期限是多久?
《刑法典》第352條適用於持有他人財物(或與他人共有的財物)而不誠實地據為己有或歸第三人所有的人。第353條適用於被委託管理他人財產而不誠實地違背職責、造成財產利益損害的人。盜竊是另一項獨立的罪名。適用哪一罪名取決於事實,例如員工是否被託付了該筆資金。
第356條規定侵佔罪一章屬於可和解的犯罪。依第96條,可和解的犯罪,被害人須自知悉犯罪及行為人身份之日起三個月內報案,否則追訴權消滅。具體案件中期限從何時起算可能有爭議,所以不要依賴最後一天。請儘早決定。
報案(ร้องทุกข์)是指把事實和文件提交給警方或調查官員。它啟動程序,但不保證會被起訴、定罪或追回款項。請準備一份簡短的時間線、證據索引和損失說明。由於該罪可和解,和解可以使案件終結,所以在報案之前就應決定如何對待任何還款提議。
6. 可以不付遣散費而解僱嗎?
第119條第(1)項允許對在職務上不誠實或故意對僱主犯罪的員工不付遣散費而解僱。第119條第二款還加了一條文書規則:如果解僱通知書沒有寫明作為理由的事實,且僱主在解僱時也沒有告知員工理由,僱主日後不得援引該理由。
因此通知書應寫明員工做了什麼、何時做的,以及適用第119條的哪一項。證據檔案未齊備前不要發出。關於解僱法的一般規則,請參見我們的指南員工解僱權利和僱主應對勞動法院訴訟。當理由是違反工作規則時(第119條第(4)項),警告信很重要;參見我們關於警告信的文章。
7. 如何追回款項?
| 途徑 | 方式 | 注意事項 |
|---|---|---|
| 自願還款 | 員工同意還款,最好有書面協議 | 謹慎起草;不得威脅或脅迫 |
| 扣工資 | 僅限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 參見工資扣除;我們不重複該規則 |
| 民事索賠 | 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 | 需證明金額以及員工的行為 |
| 報案加和解 | 先刑事報案,再協商付款 | 屬可和解的犯罪;不要為取得簽字而承諾撤案 |
書面的債務確認應寫明事實、對賬得出的金額、還款計劃以及違約後果。以威脅或施壓取得的簽名容易被質疑。請在員工簽字前先審核文件。
8. 保密與誹謗問題怎麼處理?
檔案只限調查小組接觸。如果其他員工必須知道,只說“正在進行審查”。不要在群聊、給客戶的郵件或社交媒體上點名該員工。如果必須通知客戶或銀行,只陳述事實,採用書面形式,並在取得意見之後進行。
9. 檢查清單
- 證據已複製並鎖定;已悄悄限制權限
- 有管理層獲知事實日期的書面記錄
- 一名協調人;給調查人員的書面授權
- 以書面界定指控
- 由與交易無關的人完成對賬
- 訪談已書面記錄;已記錄員工的回答
- 僅在工作規則允許時才停職;書面命令,不超過七天
- 在三個月期限內決定是否報案
- 解僱通知書寫明事實和理由;證據檔案齊備
- 已選定追款途徑;債務確認已經審核
- 補上預防措施:雙人審批、崗位輪換、對賬、權限管理
案件結束後,請堵住造成此事的控制漏洞。我們的指南內部控制涵蓋預防措施。
延伸閱讀
悄悄保全證據,保持一份帶日期的檔案,並儘早對三個月的刑事報案期限作出決定,因為調查應當保住你的選擇,而不是用掉它們。
我們協助企業主和人事團隊處理內部調查、勞動用工文件以及報案准備。如需初步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將詳情傳送給我們。更多內容請見員工調查、人事文件、勞動合規、刑事事務和勞動事務。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