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扣半天工資”“打碎杯子扣工資”“辭職未提前通知就不發最後一期工資”——這些規矩在許多公司依然存在,而且大多違反勞動保護法。
泰國法律的原則是:禁止僱主扣減工資、加班費和休息日工作報酬,然後才針對某些特定專案作出例外規定,而不是允許僱主扣除規章制度裡隨便寫下的任何專案。
可扣除專案
依專門法律規定可扣除,無需另行取得同意
- 須源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
- 社會保險中僱員部分的繳款
- 僱員作為成員的法律規定基金的累積金
須取得僱員同意方可扣除,且受上限約束
- 依工會章程規定的工會會費
- 儲蓄合作社債務,或僅對僱員一方有利的福利債務
- 工作保證金,且限於法律允許收取保證金的工作崗位
- 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害賠償
- 依約定繳付的退休公積金累積金
上限: 第二類專案每項扣除不超過百分之十,且合計不超過五分之一(即僱員當期有權領取金額的五分之一),但僱員同意扣除更多者除外。
同意應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確列明專案和金額。求職申請書中"同意按公司認為適當的方式扣款"之類的籠統表述,通常不夠。
常見情形
遲到 僱主無須為未實際工作的時間支付工資,但扣除超過缺勤時間的部分,例如遲到幾分鐘卻扣半天工資,屬於以扣工資方式作出處罰,法律不允許。正確的做法是依據規章制度以書面形式警告,並以勤工獎作為激勵。
造成財物損壞 只有在損害系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可扣除,且須取得同意,並在規定上限之內。正常工作失誤,例如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物品掉落破損,屬於企業的經營風險,不得扣除。
未提前通知即離職 已經工作時間的工資必須按期支付。如果公司確實遭受損失,須另行協商或索賠。扣留最後一期工資本身就違法。
工作保證金 僅可對法律規定的某些種類工作收取,例如須負責僱主金錢或財產的工作,並且必須在僱傭關係終止時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返還。
法院下令扣押工資 與僱主的扣款是兩回事。僱主必須遵照執行官員的文書辦理。參見可以扣押債務人多少工資
如果扣錯了
無權扣除的工資屬於拖欠工資。僱主必須返還並依法支付利息;若無正當理由故意不支付,還可能須按拖欠時間累計支付附加款。違法扣除工資還會受到刑事處罰。員工可以向勞動檢查官投訴,或向勞動法院起訴。
僱主方:檢查公司內部的扣款規則
- 逐一檢查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和勞動合同,看是否存在不在法律允許清單內的扣款規則
- 將“罰款”改為按程式進行警告和紀律處分
- 按專案分別準備同意書表格,用於福利貸款或合作社債務
- 設定工資系統,自動核查每期扣款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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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僱傭合同、薪資結構與員工手冊 · 勞動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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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具體個案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