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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員工未交接就離職,公司能做什麼:未完成工作、裝置、系統權限與必須支付的工資

員工提出辭職後失聯、不做交接、不歸還筆記型電腦,還握著密碼,公司能怎麼辦。本文說明辭職通知、交接清單、關閉系統權限、追回公司物品,以及為什麼最後一期工資必須照付並與其他請求分開處理。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勞動與公司法團隊2026年10月28日9 分鐘閱讀
員工未交接就離職,公司能做什麼:未完成工作、裝置、系統權限與必須支付的工資

員工遞交辭職信,或用 LINE 通知離職後便聯絡不上。手頭的工作做到哪裡沒有人知道,筆記型電腦在本人手裡,系統和客戶賬號的密碼依然有效。公司想扣住最後一期工資,逼對方交還一切。這是經營者和人事常遇到的情形,但真正有效的做法,多半不是卡住工資。

本指南把問題分成兩塊。前半說公司為保護工作和資料可以立即做什麼,後半說依法必須支付、不得與其他請求捆綁的工資。若問題是頁面或域名,請看Facebook 頁面、LINE OA 與域名指南;若客戶名單被帶走,請看商業秘密指南;若懷疑有舞弊,請看內部調查指南。

核心答案

公司可以要求交接工作、歸還物品、關閉系統權限,並就實際發生且能證明的損害提出請求。但不得把已發生的工資當作人質扣留或扣款。這一部分有專門的規定保護,自行扣款的公司往往最後還要支付利息和附加金。

法律依據 無固定期限僱傭合同的終止,適用《民商法典》第582條和《勞動保護法》(佛曆2541年)第17條。工資依第70條支付,扣款受第76條限制。拖欠的利息和附加金見第9條,與工作有關的保證金見第10條。民事損害賠償適用《民商法典》第222條和第223條。不歸還物品的行為,事實符合要件時,可能構成《刑法》第352條的侵佔等罪。

我們的實務看法 分三條線處理。第一,到期的工資按期足額支付;第二,用有證據的書面方式要求交還工作、文件和物品;第三,核算實際損害,再判斷是否提出請求。若出於想嚇唬員工而把三者混在一起,在物品問題上本來有理的公司,反而會在工資問題上變成有錯的一方。

假設案例 烏隆府一家太陽能板安裝公司,有一名專案協調員依工資支付週期提前通知並提出辭職。通知期內他不回訊息,沒有提供4個施工現場的任何進度,手裡有一臺約32,000泰銖的筆記型電腦,工作資料夾也只存在他自己的個人網盤裡。他最後一期工資約24,000泰銖。我們稱這家公司為"太陽能公司"。

1. 員工應提前多久通知辭職

無固定期限合同依第582條,可在工資支付日或之前通知,於下一個支付日終止,通知期無需超過3個月。《勞動保護法》第17條也有類似原則。因此月底發薪的月薪員工,通常在發薪日前通知,就可以在下個月底終止。合同或工作規則可以約定更長的通知期,例如30天,但不得違反法律,也不得顯失公平。

  • 有固定期限的合同 通常到期終止。中途離職可能構成違約,應檢視合同條文和離職原因。
  • 沒有通知,或根本不再上班 僱主可按第7節就實際損害提出請求。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依第119條還屬於可不付遣散費而解僱的事由,但使用前應先核對事實和警告函。
  • 收到辭職信時 應書面確認收到,並寫明最後工作日。

2. 通知期內僱主可以合理要求什麼

員工仍在職期間,仍須履行職責並遵從合法指示。所以僱主可以要求在最後一天之前完成交接文件、培訓接替人員、整理未完成的工作並歸還物品。實務上這樣做:

  • 佈置具體的交接任務。 不要只說"好好交接",要寫明事項、接收人和期限。
  • 指定接替人員和檢查日期。 保留什麼時候交了什麼、什麼沒有交的證據。
  • 不想讓他繼續上班的, 僱主可以在通知期內命令停工以降低風險,但若是僱主下令的,該期間仍須支付正常工資。
  • 不要借離職之名要求合同之外的事。 要求做職責以外的工作或下班後無償勞動,會另生問題。

3. 交接清單與交接記錄示例

類別應取回的內容
未完成工作工作清單、狀態、期限、聯絡人、下一步
文件與資料工作文件所在的全部位置、最新版本、進行中的合同和報價
密碼與權限工作所用賬號及向公司轉移所有權
客戶聯絡方式姓名、聯絡記錄、已承諾的事項
裝置筆記型電腦、手機、儲存裝置、鑰匙、門卡、現場工具
公司文件印章、原件、許可證、客戶檔案
公司賬號以個人名義註冊的郵箱、域名、頁面、社交賬號、會計系統

交接記錄示例(按實際工作修改,由雙方簽字或以郵件確認)

交接記錄
交出人:____  職位:____  最後工作日:____
接收人:____  交接日期:____
1) 未完成工作:現場 ____ 狀態 ____ 期限 ____ 下一步 ____
2) 文件:位置 ____ 完整性核對日期 ____
3) 賬號與密碼:已向公司轉移所有權 ____ 項
4) 已歸還裝置:裝置 ____ 序列號 ____ 狀態 ____
5) 尚未交出的內容:____ 原因 ____
交出人確認,除上列位置外,未在其他地方保留公司資料的副本 ____

這份記錄不是承認沒有損害。應當預設實際核對時可能發現遺漏。

4. 系統權限什麼時候關閉

原則是隻開放交接所需的權限,不需要了就立即關閉,不要拖過最後一天。

  • 高風險系統 網上銀行、客戶系統、個人資訊、價格資料、主要雲盤,若有資料外流的疑點,從收到辭職信之日起收緊權限或更換密碼。
  • 一般系統 留到交接完成,並保留登入記錄,最遲在最後工作日關閉。
  • 共用賬號 在管理員變更當天更換密碼並重新登記雙重驗證。
  • 關閉前先備份。 保存郵箱、工作文件和系統日誌,既作證據,也讓接替者能繼續工作。

公司不得超出必要範圍檢視裝置中員工的個人資料,並應事先告知裝置使用政策,使對公司資料的檢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佛曆2562年)。

5. 物品不歸還時:催告、報案、民事訴訟

按從輕到重的順序推進,因為第一步往往是最快取回物品的辦法。

  1. 以訊息和書面催告。 寫明物品和序列號、歸還期限和地點,並告知公司在何處接收。用郵件和平時實際使用的聯絡方式一併傳送,保留送達證據。
  2. 報案 實際佔有人把物品當作自己的,或催告後仍拒絕歸還的,可能構成《刑法》第352條的侵佔等罪。請準備交付證據、價值和催告函。但不要把報案當作工資談判的籌碼。
  3. 民事訴訟 請求返還物品或其價值,以及能證明的其他損害。適用於物品價值高,或員工聲稱是自己的物品的情形。
  4. 裝置中如有重要資料, 優先保全資料,而不是裝置價值。要求提供副本或確認未刪除,並避免無關人員在無記錄的情況下開啟裝置。

若懷疑有資金或物品流失,在指責任何人之前,請先看內部調查指南。

6. 已工作的工資必須支付:不得扣款,也不得作為談判籌碼扣留

已工作日期的工資是已經產生的權利。第70條要求按法定週期支付,第76條把扣款限於法律允許的情形。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而扣款,須經員工同意,每項不得超過10%,合計不得超過所領工資的1/5。沒有交接並不是自動扣款的理由。

遲付要依第9條按年利率15%計息;僱主無合理理由不付的,還要承擔法定比例的附加金,可能超過公司原本想追回的損害。員工也可以向勞動監察官投訴。主張程序請看拖欠工資與加班費指南。

專案處理方式注意
已工作的工資到期足額支付不作壓力手段扣留;有第9條的利息和附加金風險
合同或工作規則下已產生的權利核算後支付核對合同、工作規則和累積休假
工作未完成或不合格造成的損害能證明時另行請求在第76條之外,不能未經同意單方扣款
未歸還的物品催告、報案或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構成扣押工資的理由
保證金依第10條返還僅限法律允許收取和抵扣的情形
合同約定的培訓費依有效合同請求請看培訓費返還約定指南

即使公司認為員工欠款,穩妥的做法是先足額支付工資,再另發債權通知,或訂立不超出第76條範圍的書面扣款協議。

7. 實際損害與保證金

民事請求要具備三點:員工違反了義務或合同、存在實際損害、損害由該行為造成(《民商法典》第222條)。如果公司自己也有過錯,例如沒有備份機制,法院可依第223條減少賠償額。有用的證據包括丟失的客戶合同或已付的違約金、另找人完成工作的超常費用,以及沒有回應的催告訊息。

最終結果取決於證據和勞動法院的裁量,所以不要承諾一定能按預期追回。

保證金 第10條禁止僱主要求或收取員工的保證金,例外是法律規定、員工需對僱主錢款或財產負責的工作。保證金應在僱傭合同終止時返還。採取行動前,請核對現行條文和期限。可用保證金抵扣的損害,須符合法律和約定允許的條件。

若員工帶走客戶或經營資料去競爭,請看商業秘密指南和員工兼營競爭性副業指南。

8. 如何避免再次發生

  • 把交接義務寫進合同和工作規則。 依第108條,寫清交什麼、怎麼交、何時交完。
  • 把工作流程寫成文件。 對關鍵工作配備手冊和替補人員,不依賴單一的人。
  • 賬號歸公司所有。 使用公司郵箱,至少設2名管理員,頁面、域名、雲盤不要用個人賬號註冊。
  • 建立資產臺賬。 記錄序列號、保管人、發放日期,領用時請其簽字。
  • 每次離職都用離職清單。 董事也一樣,請看董事辭任交接指南。
  • 儘早做績效管理。 若根本問題是績效,請看績效改進計劃指南。

9. 員工離職時的檢查清單

收到辭職信時

  • 已書面確認收到,並依第582條或合同寫明最後工作日
  • 已指定接替人員,並列出交接任務清單
  • 有可疑情形的,已收緊高風險系統的權限

通知期內

  • 已要求交接記錄,並按期限檢查
  • 已保存文件、郵件和系統日誌的副本
  • 已轉移賬號所有權並更換共用密碼

最後工作日及之後

  • 已按臺賬收回裝置並請對方簽收
  • 已關閉所有剩餘的系統權限
  • 工資和已產生的權利已按期支付,沒有與交接捆綁
  • 保證金(如有)已依法律規定的條件返還
  • 物品仍未歸還的,已發催告函,之後再考慮報案或提出請求

延伸閱讀

員工未交接就離職時,用有證據的書面方式要求工作和物品,在適當的時點關閉系統權限,足額按期支付工資,並把損害賠償請求分開、按正確的程序處理。

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我們可協助起草工作規則、勞動合同、交接記錄和物品返還催告函,並評估與工資分開的請求。也請參閱人事文件與勞動合同和勞動法服務。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員工應提前多久通知辭職?沒有通知公司能怎麼辦+

無固定期限合同依《民商法典》第582條,任何一方可在工資支付日或之前通知,於下一個支付日終止,通知期無需超過3個月;《勞動保護法》第17條也有類似原則。若員工沒有按法律或合同要求通知,僱主可就實際發生並能證明的損害提出請求,但這不構成扣留已工作工資的理由。見第1節和第6節。

員工不做交接,可以從最後一期工資中扣款嗎+

原則上不可以。已工作的工資依《勞動保護法》第70條應按期支付,扣款只限第76條允許的情形,例如員工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且員工同意,每項不超過10%,合計不超過所領工資的1/5。僅僅沒有交接,並不自動屬於這些例外。見第6節。

前員工不歸還公司筆記型電腦或手機,應按什麼順序處理+

先發出催告函,寫明物品、序列號、歸還期限和地點,並準備好公司已交付裝置的證據。仍不歸還的,若事實符合刑事犯罪要件,可考慮依《刑法》第352條以侵佔等罪名報案,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物品或其價值。是否故意、物品如何取得佔有等事實,決定適用哪條路徑。見第5節。

離職員工的系統權限應在什麼時候關閉+

在員工的工作不再需要該系統之日關閉,並在不妨礙尚未完成的交接的前提下儘早進行。網銀、客戶系統、核心資料庫等高風險系統,常從收到辭職信之日起就收緊或停止權限,其餘系統在最後工作日關閉。關閉前須先保存資料和日誌的副本。見第4節。

公司可以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嗎?需要什麼+

可以。依《民商法典》第222條,須證明員工違反了義務或合同、存在實際損害,且損害由該行為造成;公司自己也有過錯的,法院可依第223條減少賠償額。這是與工資分開的請求,視事實向勞動法院提起,結果取決於證據和法院裁量。見第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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