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遞交辭職信,或用 LINE 通知離職後便聯絡不上。手頭的工作做到哪裡沒有人知道,筆記型電腦在本人手裡,系統和客戶賬號的密碼依然有效。公司想扣住最後一期工資,逼對方交還一切。這是經營者和人事常遇到的情形,但真正有效的做法,多半不是卡住工資。
本指南把問題分成兩塊。前半說公司為保護工作和資料可以立即做什麼,後半說依法必須支付、不得與其他請求捆綁的工資。若問題是頁面或域名,請看Facebook 頁面、LINE OA 與域名指南;若客戶名單被帶走,請看商業秘密指南;若懷疑有舞弊,請看內部調查指南。
核心答案
公司可以要求交接工作、歸還物品、關閉系統權限,並就實際發生且能證明的損害提出請求。但不得把已發生的工資當作人質扣留或扣款。這一部分有專門的規定保護,自行扣款的公司往往最後還要支付利息和附加金。
法律依據 無固定期限僱傭合同的終止,適用《民商法典》第582條和《勞動保護法》(佛曆2541年)第17條。工資依第70條支付,扣款受第76條限制。拖欠的利息和附加金見第9條,與工作有關的保證金見第10條。民事損害賠償適用《民商法典》第222條和第223條。不歸還物品的行為,事實符合要件時,可能構成《刑法》第352條的侵佔等罪。
我們的實務看法 分三條線處理。第一,到期的工資按期足額支付;第二,用有證據的書面方式要求交還工作、文件和物品;第三,核算實際損害,再判斷是否提出請求。若出於想嚇唬員工而把三者混在一起,在物品問題上本來有理的公司,反而會在工資問題上變成有錯的一方。
假設案例 烏隆府一家太陽能板安裝公司,有一名專案協調員依工資支付週期提前通知並提出辭職。通知期內他不回訊息,沒有提供4個施工現場的任何進度,手裡有一臺約32,000泰銖的筆記型電腦,工作資料夾也只存在他自己的個人網盤裡。他最後一期工資約24,000泰銖。我們稱這家公司為"太陽能公司"。
1. 員工應提前多久通知辭職
無固定期限合同依第582條,可在工資支付日或之前通知,於下一個支付日終止,通知期無需超過3個月。《勞動保護法》第17條也有類似原則。因此月底發薪的月薪員工,通常在發薪日前通知,就可以在下個月底終止。合同或工作規則可以約定更長的通知期,例如30天,但不得違反法律,也不得顯失公平。
- 有固定期限的合同 通常到期終止。中途離職可能構成違約,應檢視合同條文和離職原因。
- 沒有通知,或根本不再上班 僱主可按第7節就實際損害提出請求。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依第119條還屬於可不付遣散費而解僱的事由,但使用前應先核對事實和警告函。
- 收到辭職信時 應書面確認收到,並寫明最後工作日。
2. 通知期內僱主可以合理要求什麼
員工仍在職期間,仍須履行職責並遵從合法指示。所以僱主可以要求在最後一天之前完成交接文件、培訓接替人員、整理未完成的工作並歸還物品。實務上這樣做:
- 佈置具體的交接任務。 不要只說"好好交接",要寫明事項、接收人和期限。
- 指定接替人員和檢查日期。 保留什麼時候交了什麼、什麼沒有交的證據。
- 不想讓他繼續上班的, 僱主可以在通知期內命令停工以降低風險,但若是僱主下令的,該期間仍須支付正常工資。
- 不要借離職之名要求合同之外的事。 要求做職責以外的工作或下班後無償勞動,會另生問題。
3. 交接清單與交接記錄示例
| 類別 | 應取回的內容 |
|---|---|
| 未完成工作 | 工作清單、狀態、期限、聯絡人、下一步 |
| 文件與資料 | 工作文件所在的全部位置、最新版本、進行中的合同和報價 |
| 密碼與權限 | 工作所用賬號及向公司轉移所有權 |
| 客戶聯絡方式 | 姓名、聯絡記錄、已承諾的事項 |
| 裝置 | 筆記型電腦、手機、儲存裝置、鑰匙、門卡、現場工具 |
| 公司文件 | 印章、原件、許可證、客戶檔案 |
| 公司賬號 | 以個人名義註冊的郵箱、域名、頁面、社交賬號、會計系統 |
交接記錄示例(按實際工作修改,由雙方簽字或以郵件確認)
交接記錄
交出人:____ 職位:____ 最後工作日:____
接收人:____ 交接日期:____
1) 未完成工作:現場 ____ 狀態 ____ 期限 ____ 下一步 ____
2) 文件:位置 ____ 完整性核對日期 ____
3) 賬號與密碼:已向公司轉移所有權 ____ 項
4) 已歸還裝置:裝置 ____ 序列號 ____ 狀態 ____
5) 尚未交出的內容:____ 原因 ____
交出人確認,除上列位置外,未在其他地方保留公司資料的副本 ____
這份記錄不是承認沒有損害。應當預設實際核對時可能發現遺漏。
4. 系統權限什麼時候關閉
原則是隻開放交接所需的權限,不需要了就立即關閉,不要拖過最後一天。
- 高風險系統 網上銀行、客戶系統、個人資訊、價格資料、主要雲盤,若有資料外流的疑點,從收到辭職信之日起收緊權限或更換密碼。
- 一般系統 留到交接完成,並保留登入記錄,最遲在最後工作日關閉。
- 共用賬號 在管理員變更當天更換密碼並重新登記雙重驗證。
- 關閉前先備份。 保存郵箱、工作文件和系統日誌,既作證據,也讓接替者能繼續工作。
公司不得超出必要範圍檢視裝置中員工的個人資料,並應事先告知裝置使用政策,使對公司資料的檢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佛曆2562年)。
5. 物品不歸還時:催告、報案、民事訴訟
按從輕到重的順序推進,因為第一步往往是最快取回物品的辦法。
- 以訊息和書面催告。 寫明物品和序列號、歸還期限和地點,並告知公司在何處接收。用郵件和平時實際使用的聯絡方式一併傳送,保留送達證據。
- 報案 實際佔有人把物品當作自己的,或催告後仍拒絕歸還的,可能構成《刑法》第352條的侵佔等罪。請準備交付證據、價值和催告函。但不要把報案當作工資談判的籌碼。
- 民事訴訟 請求返還物品或其價值,以及能證明的其他損害。適用於物品價值高,或員工聲稱是自己的物品的情形。
- 裝置中如有重要資料, 優先保全資料,而不是裝置價值。要求提供副本或確認未刪除,並避免無關人員在無記錄的情況下開啟裝置。
若懷疑有資金或物品流失,在指責任何人之前,請先看內部調查指南。
6. 已工作的工資必須支付:不得扣款,也不得作為談判籌碼扣留
已工作日期的工資是已經產生的權利。第70條要求按法定週期支付,第76條把扣款限於法律允許的情形。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而扣款,須經員工同意,每項不得超過10%,合計不得超過所領工資的1/5。沒有交接並不是自動扣款的理由。
遲付要依第9條按年利率15%計息;僱主無合理理由不付的,還要承擔法定比例的附加金,可能超過公司原本想追回的損害。員工也可以向勞動監察官投訴。主張程序請看拖欠工資與加班費指南。
| 專案 | 處理方式 | 注意 |
|---|---|---|
| 已工作的工資 | 到期足額支付 | 不作壓力手段扣留;有第9條的利息和附加金風險 |
| 合同或工作規則下已產生的權利 | 核算後支付 | 核對合同、工作規則和累積休假 |
| 工作未完成或不合格造成的損害 | 能證明時另行請求 | 在第76條之外,不能未經同意單方扣款 |
| 未歸還的物品 | 催告、報案或民事訴訟請求返還 | 不構成扣押工資的理由 |
| 保證金 | 依第10條返還 | 僅限法律允許收取和抵扣的情形 |
| 合同約定的培訓費 | 依有效合同請求 | 請看培訓費返還約定指南 |
即使公司認為員工欠款,穩妥的做法是先足額支付工資,再另發債權通知,或訂立不超出第76條範圍的書面扣款協議。
7. 實際損害與保證金
民事請求要具備三點:員工違反了義務或合同、存在實際損害、損害由該行為造成(《民商法典》第222條)。如果公司自己也有過錯,例如沒有備份機制,法院可依第223條減少賠償額。有用的證據包括丟失的客戶合同或已付的違約金、另找人完成工作的超常費用,以及沒有回應的催告訊息。
最終結果取決於證據和勞動法院的裁量,所以不要承諾一定能按預期追回。
保證金 第10條禁止僱主要求或收取員工的保證金,例外是法律規定、員工需對僱主錢款或財產負責的工作。保證金應在僱傭合同終止時返還。採取行動前,請核對現行條文和期限。可用保證金抵扣的損害,須符合法律和約定允許的條件。
若員工帶走客戶或經營資料去競爭,請看商業秘密指南和員工兼營競爭性副業指南。
8. 如何避免再次發生
- 把交接義務寫進合同和工作規則。 依第108條,寫清交什麼、怎麼交、何時交完。
- 把工作流程寫成文件。 對關鍵工作配備手冊和替補人員,不依賴單一的人。
- 賬號歸公司所有。 使用公司郵箱,至少設2名管理員,頁面、域名、雲盤不要用個人賬號註冊。
- 建立資產臺賬。 記錄序列號、保管人、發放日期,領用時請其簽字。
- 每次離職都用離職清單。 董事也一樣,請看董事辭任交接指南。
- 儘早做績效管理。 若根本問題是績效,請看績效改進計劃指南。
9. 員工離職時的檢查清單
收到辭職信時
- 已書面確認收到,並依第582條或合同寫明最後工作日
- 已指定接替人員,並列出交接任務清單
- 有可疑情形的,已收緊高風險系統的權限
通知期內
- 已要求交接記錄,並按期限檢查
- 已保存文件、郵件和系統日誌的副本
- 已轉移賬號所有權並更換共用密碼
最後工作日及之後
- 已按臺賬收回裝置並請對方簽收
- 已關閉所有剩餘的系統權限
- 工資和已產生的權利已按期支付,沒有與交接捆綁
- 保證金(如有)已依法律規定的條件返還
- 物品仍未歸還的,已發催告函,之後再考慮報案或提出請求
延伸閱讀
- 員工或代理機構不歸還的 Facebook 頁面、LINE OA 與域名 —— 公司賬號在他人手裡時
- 前員工帶走客戶名單 —— 涉及資料與商業秘密
- 員工離職時的培訓費返還約定 —— 何種情形可以追回培訓費
- 拖欠工資與加班費 —— 員工一方如何主張工資
- 員工舞弊與侵佔 —— 問題超出交接不足時
- 員工兼營競爭性副業 —— 對方另起爐灶競爭時
- 董事辭任交接清單 —— 管理層的情形
員工未交接就離職時,用有證據的書面方式要求工作和物品,在適當的時點關閉系統權限,足額按期支付工資,並把損害賠償請求分開、按正確的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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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