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下滑,成本上升,股東要求壓縮開支。賬上最大的一項往往是人工成本,於是有人問:能不能直接降薪、減少工作日或取消福利?答案是,僱主原則上不能單方面削減;先做了再補救,通常比一開始就準備妥當更貴。本指南寫給正在降本的管理層,說明應檢查什麼、有哪些工具可用,以及何時需要取得同意。
如果降本已經涉及裁減崗位,請見重組或裁員和解僱時的補償金。如果公司現金流出現嚴重問題,請見公司陷入財務困境時的選擇。
核心答案
先收集各類員工實際擁有的勞動條件,再選擇工具。工資、工作日和工作時間,以及長期發放的福利,都是勞動條件。把它們改得對員工不利,需要員工真實的同意,或經過勞動關係法規定的協商程序。第75條的臨時停業是另一種工具,只在有必要原因時才能使用,而且仍須支付至少75%。
法律規則。 《勞動關係法》佛曆2518年第5條把勞動條件界定為涵蓋工作日和工作時間、工資、福利、解僱等事項。第10條要求有20名以上員工的單位訂立書面的勞動條件協議。第11條規定沒有協議時,視工作規則為該協議。第13條規定提出要求和協商的程序,第20條禁止勞動合同與協議相牴觸,但對員工更有利的除外。《勞動保護法》佛曆2541年中,第75條在特定條件下允許臨時停業,第9條規定拖欠款項的利息和附加金,第118條規定解僱時的補償金。
我們的實務看法。 不要從起草降薪通知開始。先查清目標數字掛在哪份文件上,再算一算節省的金額是否超過被追索工資和補償金的風險。很多情況下,管控加班或凍結招聘等其他措施,能以更低的風險取得相近的效果。
貫穿本指南的假設示例:烏隆他尼府一家建材製造兼銷售公司有60名員工,銷售連續數個季度下滑。管理層提出三項:辦公室人員降薪10%;從每週六天改為五天,並按比例減少月薪;取消多年來發放的全勤津貼和午餐津貼。我們把這家公司稱為“建材公司”。
1. 應先檢查哪些文件?
員工的勞動條件不會只寫在一份文件裡。決定之前先收集齊全。
| 文件或來源 | 檢查什麼 |
|---|---|
| 勞動合同和錄用通知書 | 約定的工資、職位、工作日和工作時間、寫明的福利、合同修改條款 |
| 工作規則 | 工作日和工作時間、假日、工資和福利的發放(依《勞動保護法》第108條) |
| 勞動條件協議(有20名以上員工時) | 依《勞動關係法》第10條和第11條,公司是否訂立過書面協議,有效期到何時 |
| 與員工或工會協商達成的協議 | 對僱主與員工代表之間的效力及適用期間 |
| 告知福利的公告、電子郵件和內部通知 | 合同可能沒寫,但公司公告仍可能有約束力 |
| 持續的過往做法 | 員工可以預期領取的全勤津貼、餐補和定期發放的獎金 |
| 實際工資資料和工資單 | 實際發放是否與文件不同,各項屬於工資還是福利 |
一個要點:長期持續發放的福利,即使合同沒有寫明,也可能被主張為有約束力的勞動條件。這取決於個案事實,尤其是是否定期發放、金額是否固定,以及公司使用的措辭。年度獎金另見年度獎金與績效獎金。
在示例中,建材公司發現合同寫明瞭工資和每週六天工作,工作規則規定了工作時間和假日,而全勤津貼和午餐津貼不在合同裡,卻連續八年每月出現在工資單上,並在公司的聊天群裡公佈過。
2. 為什麼工資、工作日和福利不能單方削減
《勞動關係法》第5條把工作日和工作時間、工資、福利等僱傭或工作的條件視為勞動條件。後果如下:
- 勞動合同就是合同。 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僱主未經員工同意,不能把內容改得對員工不利。
- 勞動條件協議比合同更有約束力。 第20條禁止勞動合同與協議相牴觸,對員工更有利的除外。讓員工簽字接受低於協議的工資,有可能無效。
- 工作規則也不能隨意更改。 有20名以上員工的單位若沒有協議,第11條視工作規則為該協議,因此修改規則使員工受損前須格外謹慎。
- 對員工有利的變更隨時可以做。 問題出在反方向的變更。
減少工作日同樣適用這一原則。減少工作日並按比例支付月薪制員工,他們拿到的錢會變少,所以工資和工作時間都變了。因此建材公司的三項提議,全都是對員工不利的勞動條件變更。
3. 個別同意與集體協議,以及被迫同意的風險
合法的路徑有兩條。
A. 個別同意。 每名員工書面同意。適合小範圍,或員工認可公司確實有困難的情形。要讓同意具有實質內容:
- 坦率說明原因和相關數字。
- 寫明削減什麼、削減多少、從何時到何時,以及何時恢復。
- 給員工考慮的時間,並告知可以拒絕。
- 不以不簽字就解僱或給差評相威脅。
- 把副本交給員工。
B. 依勞動關係法程序達成集體協議。 已有勞動條件協議,或變更涉及整個群體時,須走第13條的要求和協商程序。僱主也可以提出要求,達成協議後須訂立書面文件、簽署,並完成法律規定的通知、張貼等步驟。具體步驟和期限,請在開始前對照現行法律核實。
被迫同意的風險。 員工沒有真正選擇時取得的同意,例如“要麼簽字,要麼走人”,事後可能被質疑:既可能因不是自願,也可能因與第20條的勞動條件協議相牴觸。法院會綜合考察全部情形。管理層不應認為拿到簽字就萬事大吉。
同意書示例(僅為示例,請按事實調整,使用前請律師審閱)
事由:請求同意臨時調整勞動條件
致 ____
公司銷售自 ____ 起持續下滑,因此建議作如下臨時調整:
1) 調整事項:____(由 ____ 調整為 ____)
2) 期間:自 ____ 至 ____,公司每 ____ 個月複核一次
3) 期滿後,除非另行書面約定,原勞動條件自動恢復
4) 本約定不影響您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5) 您可考慮至 ____,並有權拒絕;公司不會因您拒絕而解僱或懲處您
本人已閱讀並理解,自願同意。
簽名 ____ 日期 ____
第5項必須與寫的一致。如果沒簽字的人實際上受到壓力,這段文字保護不了公司。
4. 第75條的臨時停業:另一種工具
《勞動保護法》第75條並不賦予降薪的權利。它允許僱主在下列情形下全部或部分臨時停業:
- 因影響業務的重要原因而有必要停業,致使無法正常經營,且該原因不屬於不可抗力;
- 僱主在不安排員工工作的期間,支付不低於員工停業前所領工作日工資的75%;
- 在停業開始日前至少3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員工和勞動督察員。
管理層常忽視兩個限制。業務必須真正停下來,照常運轉而只付75%是不行的。原因也必須有分量,銷售小幅下滑或只是想省錢,未必符合。請保存原因的證據,例如訂單減少、原材料短缺或外部的停產命令。在示例中,如果建材公司因缺少原材料需要臨時停掉一條生產線,滿足條件時可對該線員工適用第75條,但每天照常上班的辦公室人員不屬於此類。
5. 如果公司沒有正當依據就已削減,會怎樣?
- 追索差額。 員工可以依原合同或協議主張差額,方式是向勞動督察員投訴或向勞動法院起訴。見拖欠工資與加班費。
- 利息與附加金。 《勞動保護法》第9條規定,僱主不按規定支付款項,須支付年利率15%的利息;如無正當理由故意不付,自到期日起過7日後,每7日須就拖欠金額加付15%的附加金。拖欠的款項是否屬於第9條所列專案,需個案核對。
- 辭職後主張被解僱。 如果削減幅度大且不當,部分員工可能辭職並主張僱主逼其離開。是否構成解僱,由法院依事實判斷。若構成,員工可能請求第118條的補償金、代通知金,以及依《勞動法院設立及勞動案件程序法》佛曆2522年第49條的不公平解僱賠償。見解僱時的補償金。
- 群體風險。 多人同時被削減時,糾紛往往同時出現,對士氣的傷害也大。
個案結果取決於證據和法院的判斷,我們無法事先承諾結果,但系統完備的同意文件能大幅降低風險。
6. 決策表:措施、法律依據、是否需要同意、風險
| 措施 | 法律依據 | 是否需要同意 | 主要風險 |
|---|---|---|---|
| 永久降薪 | 《勞動關係法》第5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20條 | 需要,或經協商程序 | 被追索差額、利息(第9條)、被主張逼迫離職 |
| 減少工作日並按比例降薪 | 《勞動關係法》第5條、第20條 | 需要 | 工作時間和工資同時改變,等同降薪 |
| 取消定期發放的福利 | 《勞動關係法》第5條、第20條及過往做法 | 通常需要 | 被主張屬於有約束力的勞動條件 |
| 臨時停業 | 《勞動保護法》第75條 | 不需要,但須符合條件並提前書面通知 | 超出條件使用,或支付低於75% |
| 凍結招聘、到期合同不續簽 | 勞動合同及一般勞動法 | 不需要 | 留任員工工作量增加;不續簽前須逐份核對合同 |
| 減少或管控加班 | 合同、工作規則及《勞動保護法》 | 若合同中不是固定工資,通常不需要 | 若依協議屬於經常性收入,可能等同降薪 |
| 自願休假(部分無薪) | 合同及同意 | 須真正自願 | 若並非真正自願,與降薪問題相同 |
| 自願離職方案 | 合同、協議,實質為解僱時適用第118條 | 每名員工個別同意 | 若迫使員工參加,可能被視為解僱 |
| 重組或裁減崗位 | 第118條及《勞動法院法》第49條 | 不屬於同意問題,但需要真實的業務理由和法定補償金 | 不公平解僱之訴;見重組 |
此表只是起點。法律後果取決於各企業的文件和事實。
在示例中,建材公司按順序推進:先凍結招聘,管控加班,開放自願休假,然後向辦公室人員提出,經個別書面同意,臨時降薪10%,為期6個月,全勤津貼和午餐津貼則不動。
7. 當薪酬應與業績掛鉤時
如果目標是讓薪酬與業績掛鉤,而不是一刀切地給所有人降薪,就不要把降薪當作懲罰手段,而應一開始就設計績效獎金。見年度獎金與績效獎金;對未達標的員工,見績效改進計劃(PIP)與KPI。變更工作地點是勞動條件變更的另一種形式,見變更員工工作地點。
8. 降低工資、工作日或福利前的檢查清單
文件與資訊
- 收集勞動合同、錄用通知書、工作規則和勞動條件協議
- 核對員工是否達到20人,是有協議還是以工作規則代替
- 梳理定期發放的福利和津貼,以及發給員工的公告和訊息
- 把節省的金額與被追索工資和補償金的風險作比較
選擇工具
- 先嚐試不觸及勞動條件的措施,例如凍結招聘、管控加班
- 如確需削減,決定採用個別同意還是第13條的程序
- 如要停業,核對是否具備第75條的必要原因並保存證據
執行
- 準備寫明事項、期間和恢復時間的同意書
- 給員工考慮的時間,避免使用脅迫性的措辭
- 如適用第75條,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員工和勞動督察員,並支付不低於75%
- 保存書面文件的副本和通知的證據
事後
- 如為臨時措施,設定複核日和恢復原條件的日期
- 核對工資單與約定一致
- 為不同意或辭職的員工準備應對方案
延伸閱讀
- 重組或裁員 — 降本需要裁減崗位時
- 解僱時的補償金 — 依第118條計算補償金
- 拖欠工資與加班費 — 支付低於約定的後果
- 僱主勞動合規審查 — 變更勞動條件前檢查文件和工作規則
- 變更員工工作地點 — 勞動條件變更的另一種形式
- 公司陷入財務困境時的選擇 — 問題不止於人工成本時
- 年度獎金與績效獎金 — 設計隨業績浮動的靈活薪酬
削減任何東西之前,先查它是不是勞動條件,再選與手頭文件相匹配的工具。真實的同意和完善的文件,是降低風險最有效的辦法。
我們協助審查勞動合同和工作規則,規劃風險較低的人力成本削減,起草同意書,並辦理與員工的協商。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另請參閱勞動合規審查與體系建設。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