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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公司想降低工資、工作日或福利:最先應檢查什麼

工資、工作日和長期發放的福利是僱主不能單方削減的勞動條件。本指南說明應檢查哪些文件、如何取得同意、第75條臨時停業有何不同,以及擅自削減會有什麼後果。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勞動與公司法團隊2026年10月28日10 分鐘閱讀
公司想降低工資、工作日或福利:最先應檢查什麼

銷售下滑,成本上升,股東要求壓縮開支。賬上最大的一項往往是人工成本,於是有人問:能不能直接降薪、減少工作日或取消福利?答案是,僱主原則上不能單方面削減;先做了再補救,通常比一開始就準備妥當更貴。本指南寫給正在降本的管理層,說明應檢查什麼、有哪些工具可用,以及何時需要取得同意。

如果降本已經涉及裁減崗位,請見重組或裁員和解僱時的補償金。如果公司現金流出現嚴重問題,請見公司陷入財務困境時的選擇。

核心答案

先收集各類員工實際擁有的勞動條件,再選擇工具。工資、工作日和工作時間,以及長期發放的福利,都是勞動條件。把它們改得對員工不利,需要員工真實的同意,或經過勞動關係法規定的協商程序。第75條的臨時停業是另一種工具,只在有必要原因時才能使用,而且仍須支付至少75%。

法律規則。 《勞動關係法》佛曆2518年第5條把勞動條件界定為涵蓋工作日和工作時間、工資、福利、解僱等事項。第10條要求有20名以上員工的單位訂立書面的勞動條件協議。第11條規定沒有協議時,視工作規則為該協議。第13條規定提出要求和協商的程序,第20條禁止勞動合同與協議相牴觸,但對員工更有利的除外。《勞動保護法》佛曆2541年中,第75條在特定條件下允許臨時停業,第9條規定拖欠款項的利息和附加金,第118條規定解僱時的補償金。

我們的實務看法。 不要從起草降薪通知開始。先查清目標數字掛在哪份文件上,再算一算節省的金額是否超過被追索工資和補償金的風險。很多情況下,管控加班或凍結招聘等其他措施,能以更低的風險取得相近的效果。

貫穿本指南的假設示例:烏隆他尼府一家建材製造兼銷售公司有60名員工,銷售連續數個季度下滑。管理層提出三項:辦公室人員降薪10%;從每週六天改為五天,並按比例減少月薪;取消多年來發放的全勤津貼和午餐津貼。我們把這家公司稱為“建材公司”。

1. 應先檢查哪些文件?

員工的勞動條件不會只寫在一份文件裡。決定之前先收集齊全。

文件或來源檢查什麼
勞動合同和錄用通知書約定的工資、職位、工作日和工作時間、寫明的福利、合同修改條款
工作規則工作日和工作時間、假日、工資和福利的發放(依《勞動保護法》第108條)
勞動條件協議(有20名以上員工時)依《勞動關係法》第10條和第11條,公司是否訂立過書面協議,有效期到何時
與員工或工會協商達成的協議對僱主與員工代表之間的效力及適用期間
告知福利的公告、電子郵件和內部通知合同可能沒寫,但公司公告仍可能有約束力
持續的過往做法員工可以預期領取的全勤津貼、餐補和定期發放的獎金
實際工資資料和工資單實際發放是否與文件不同,各項屬於工資還是福利

一個要點:長期持續發放的福利,即使合同沒有寫明,也可能被主張為有約束力的勞動條件。這取決於個案事實,尤其是是否定期發放、金額是否固定,以及公司使用的措辭。年度獎金另見年度獎金與績效獎金。

在示例中,建材公司發現合同寫明瞭工資和每週六天工作,工作規則規定了工作時間和假日,而全勤津貼和午餐津貼不在合同裡,卻連續八年每月出現在工資單上,並在公司的聊天群裡公佈過。

2. 為什麼工資、工作日和福利不能單方削減

《勞動關係法》第5條把工作日和工作時間、工資、福利等僱傭或工作的條件視為勞動條件。後果如下:

  • 勞動合同就是合同。 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僱主未經員工同意,不能把內容改得對員工不利。
  • 勞動條件協議比合同更有約束力。 第20條禁止勞動合同與協議相牴觸,對員工更有利的除外。讓員工簽字接受低於協議的工資,有可能無效。
  • 工作規則也不能隨意更改。 有20名以上員工的單位若沒有協議,第11條視工作規則為該協議,因此修改規則使員工受損前須格外謹慎。
  • 對員工有利的變更隨時可以做。 問題出在反方向的變更。

減少工作日同樣適用這一原則。減少工作日並按比例支付月薪制員工,他們拿到的錢會變少,所以工資和工作時間都變了。因此建材公司的三項提議,全都是對員工不利的勞動條件變更。

3. 個別同意與集體協議,以及被迫同意的風險

合法的路徑有兩條。

A. 個別同意。 每名員工書面同意。適合小範圍,或員工認可公司確實有困難的情形。要讓同意具有實質內容:

  • 坦率說明原因和相關數字。
  • 寫明削減什麼、削減多少、從何時到何時,以及何時恢復。
  • 給員工考慮的時間,並告知可以拒絕。
  • 不以不簽字就解僱或給差評相威脅。
  • 把副本交給員工。

B. 依勞動關係法程序達成集體協議。 已有勞動條件協議,或變更涉及整個群體時,須走第13條的要求和協商程序。僱主也可以提出要求,達成協議後須訂立書面文件、簽署,並完成法律規定的通知、張貼等步驟。具體步驟和期限,請在開始前對照現行法律核實。

被迫同意的風險。 員工沒有真正選擇時取得的同意,例如“要麼簽字,要麼走人”,事後可能被質疑:既可能因不是自願,也可能因與第20條的勞動條件協議相牴觸。法院會綜合考察全部情形。管理層不應認為拿到簽字就萬事大吉。

同意書示例(僅為示例,請按事實調整,使用前請律師審閱)

事由:請求同意臨時調整勞動條件
致 ____
公司銷售自 ____ 起持續下滑,因此建議作如下臨時調整:
1) 調整事項:____(由 ____ 調整為 ____)
2) 期間:自 ____ 至 ____,公司每 ____ 個月複核一次
3) 期滿後,除非另行書面約定,原勞動條件自動恢復
4) 本約定不影響您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5) 您可考慮至 ____,並有權拒絕;公司不會因您拒絕而解僱或懲處您
本人已閱讀並理解,自願同意。
簽名 ____ 日期 ____

第5項必須與寫的一致。如果沒簽字的人實際上受到壓力,這段文字保護不了公司。

4. 第75條的臨時停業:另一種工具

《勞動保護法》第75條並不賦予降薪的權利。它允許僱主在下列情形下全部或部分臨時停業:

  • 因影響業務的重要原因而有必要停業,致使無法正常經營,且該原因不屬於不可抗力;
  • 僱主在不安排員工工作的期間,支付不低於員工停業前所領工作日工資的75%;
  • 在停業開始日前至少3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員工和勞動督察員。

管理層常忽視兩個限制。業務必須真正停下來,照常運轉而只付75%是不行的。原因也必須有分量,銷售小幅下滑或只是想省錢,未必符合。請保存原因的證據,例如訂單減少、原材料短缺或外部的停產命令。在示例中,如果建材公司因缺少原材料需要臨時停掉一條生產線,滿足條件時可對該線員工適用第75條,但每天照常上班的辦公室人員不屬於此類。

5. 如果公司沒有正當依據就已削減,會怎樣?

  • 追索差額。 員工可以依原合同或協議主張差額,方式是向勞動督察員投訴或向勞動法院起訴。見拖欠工資與加班費。
  • 利息與附加金。 《勞動保護法》第9條規定,僱主不按規定支付款項,須支付年利率15%的利息;如無正當理由故意不付,自到期日起過7日後,每7日須就拖欠金額加付15%的附加金。拖欠的款項是否屬於第9條所列專案,需個案核對。
  • 辭職後主張被解僱。 如果削減幅度大且不當,部分員工可能辭職並主張僱主逼其離開。是否構成解僱,由法院依事實判斷。若構成,員工可能請求第118條的補償金、代通知金,以及依《勞動法院設立及勞動案件程序法》佛曆2522年第49條的不公平解僱賠償。見解僱時的補償金。
  • 群體風險。 多人同時被削減時,糾紛往往同時出現,對士氣的傷害也大。

個案結果取決於證據和法院的判斷,我們無法事先承諾結果,但系統完備的同意文件能大幅降低風險。

6. 決策表:措施、法律依據、是否需要同意、風險

措施法律依據是否需要同意主要風險
永久降薪《勞動關係法》第5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20條需要,或經協商程序被追索差額、利息(第9條)、被主張逼迫離職
減少工作日並按比例降薪《勞動關係法》第5條、第20條需要工作時間和工資同時改變,等同降薪
取消定期發放的福利《勞動關係法》第5條、第20條及過往做法通常需要被主張屬於有約束力的勞動條件
臨時停業《勞動保護法》第75條不需要,但須符合條件並提前書面通知超出條件使用,或支付低於75%
凍結招聘、到期合同不續簽勞動合同及一般勞動法不需要留任員工工作量增加;不續簽前須逐份核對合同
減少或管控加班合同、工作規則及《勞動保護法》若合同中不是固定工資,通常不需要若依協議屬於經常性收入,可能等同降薪
自願休假(部分無薪)合同及同意須真正自願若並非真正自願,與降薪問題相同
自願離職方案合同、協議,實質為解僱時適用第118條每名員工個別同意若迫使員工參加,可能被視為解僱
重組或裁減崗位第118條及《勞動法院法》第49條不屬於同意問題,但需要真實的業務理由和法定補償金不公平解僱之訴;見重組

此表只是起點。法律後果取決於各企業的文件和事實。

在示例中,建材公司按順序推進:先凍結招聘,管控加班,開放自願休假,然後向辦公室人員提出,經個別書面同意,臨時降薪10%,為期6個月,全勤津貼和午餐津貼則不動。

7. 當薪酬應與業績掛鉤時

如果目標是讓薪酬與業績掛鉤,而不是一刀切地給所有人降薪,就不要把降薪當作懲罰手段,而應一開始就設計績效獎金。見年度獎金與績效獎金;對未達標的員工,見績效改進計劃(PIP)與KPI。變更工作地點是勞動條件變更的另一種形式,見變更員工工作地點。

8. 降低工資、工作日或福利前的檢查清單

文件與資訊

  • 收集勞動合同、錄用通知書、工作規則和勞動條件協議
  • 核對員工是否達到20人,是有協議還是以工作規則代替
  • 梳理定期發放的福利和津貼,以及發給員工的公告和訊息
  • 把節省的金額與被追索工資和補償金的風險作比較

選擇工具

  • 先嚐試不觸及勞動條件的措施,例如凍結招聘、管控加班
  • 如確需削減,決定採用個別同意還是第13條的程序
  • 如要停業,核對是否具備第75條的必要原因並保存證據

執行

  • 準備寫明事項、期間和恢復時間的同意書
  • 給員工考慮的時間,避免使用脅迫性的措辭
  • 如適用第75條,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員工和勞動督察員,並支付不低於75%
  • 保存書面文件的副本和通知的證據

事後

  • 如為臨時措施,設定複核日和恢復原條件的日期
  • 核對工資單與約定一致
  • 為不同意或辭職的員工準備應對方案

延伸閱讀

削減任何東西之前,先查它是不是勞動條件,再選與手頭文件相匹配的工具。真實的同意和完善的文件,是降低風險最有效的辦法。

我們協助審查勞動合同和工作規則,規劃風險較低的人力成本削減,起草同意書,並辦理與員工的協商。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另請參閱勞動合規審查與體系建設。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僱主可以單方面宣佈全員降薪嗎+

原則上不可以。工資屬於《勞動關係法》佛曆2518年第5條所稱的勞動條件,對員工不利的變更須取得員工真實的同意,或經過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20條規定的程序。見第2節和第3節。

逐個取得員工簽字同意,降薪就一定有效嗎+

不一定。同意必須出於自願並建立在充分知情的基礎上。以不簽就解僱相逼取得的同意,事後可能被質疑;如果有勞動條件協議在生效,對員工更不利的個別約定還會與第20條衝突。見第3節。

銷售下滑,可以臨時停業並少付工資嗎+

只有符合《勞動保護法》佛曆2541年第75條才可以:因影響業務的重要原因,必須全部或部分臨時停業;須支付員工停業前所領工作日工資的至少75%;並須在停業開始前至少3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員工和勞動督察員。這不是永久性降薪。見第4節。

公司未經同意已經降了工資,員工可以怎麼辦+

員工可以主張按原條件計算的差額;符合第9條條件時,僱主可能要承擔年利率15%的利息和附加金。因大幅降薪而辭職的員工,也可能主張這實質上是解僱,並依第118條請求補償金。結果取決於事實和勞動法院的判斷。見第5節。

除了降薪,還有風險更低的降低人力成本的辦法嗎+

有,例如凍結招聘、減少或管控加班、自願休假、自願離職方案,以及基於真實業務理由的重組。每種辦法都有各自的條件。見第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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