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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年終獎金與績效獎金:如何撰寫政策,避免無意間產生債務

寫成“支付”的獎金與寫成“可以支付”的獎金,在法律上並不相同。本指南說明合同與通知的措辭、考核標準、發放記錄、領取資格規則、稅務,以及獎金減少或不發的年份應如何與員工溝通。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勞動與公司法團隊2026年10月28日13 分鐘閱讀
年終獎金與績效獎金:如何撰寫政策,避免無意間產生債務

臨近年底,人事負責人每年都會被問到同一個問題:“今年有獎金嗎?是幾個月的?”僱主常把獎金視為生意好時的獎勵。但不少員工把獎金當作每年固定收入的一部分。這種落差通常源於合同、通知、錄用通知書中的幾行字,並在利潤下降的第一年演變為爭議。

本指南說明確定獎金與酌情獎金的區別、如何撰寫清晰的政策,以及在需要減少或不發時如何溝通。本文與講解浮動薪酬設計的銷售 KPI 與提成制度設計相銜接;如需變更已經約定的條件,請同時閱讀減少工資、工作日與福利。

核心答案

獎金是權利還是酌情事項,取決於僱主寫了什麼、實際怎麼做,而不取決於它的名稱。如果措辭承諾確定或可計算的金額,例如“第十三個月工資”,很可能是可以主張的債務。如果寫明由僱主根據業績和表現判斷是否發放,且實際也如此操作,則酌情性質更有分量。不過,長期無條件發放的記錄,可能削弱最初措辭的效力。

法律依據 工資由《勞動保護法》B.E. 2541 第 5 條定義,並與第 118 條的遣散費以及加班費計算相關。勞動條件由《勞動關係法》B.E. 2518 第 5 條定義,涵蓋工作日和工作時間、工資、福利、解僱以及其他與僱傭有關的利益。僱用 20 名以上員工的僱主,依第 10 條須就勞動條件訂立書面協議;沒有協議的,依第 11 條以工作規則視為協議。個人合同不得與協議相牴觸,但對員工更有利的除外,見第 20 條。合同措辭依《民商法典》第 5 條和第 368 條按誠信與交易習慣解釋,存有疑義時依第 11 條作有利於承擔義務一方的解釋。

我們的實務觀點 多數問題並非出在沒有獎金,而是僱主說了兩種話:合同裡寫“酌情”,管理層卻對員工說“每年至少兩個月”。好的政策讓書面措辭、實際使用的標準、管理層的說法三者一致。

假設案例 孔敬府一家有 60 名員工的公司“生伊善建築”,8 年來一直發布通知稱“公司可視業績酌情考慮發放獎金”。但每年都未依任何書面考核標準,對全體員工發放相同的 2 個月工資。到第 9 年利潤大幅下降,管理層打算只發 0.5 個月。本指南持續使用此案例,稱該公司為“生伊善”。

1. 確定獎金與酌情獎金有何不同

實務中獎金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確定獎金,例如第十三個月工資,或合同約定的固定獎金。另一類是與公司業績和個人表現掛鉤的浮動獎金。比較如下。

專案確定年終獎金(如第十三個月工資)業績與績效掛鉤獎金(酌情)
常見措辭“公司支付……個月的獎金”“第十三個月工資”“公司可考慮發放”“視業績和表現而定”
金額確定金額或按固定公式計算隨利潤、目標、考核分數變動
僱主單方面不發時有風險,可能被主張違約若與措辭和實際標準相符並出於誠信,則可行
主要風險即使經營困難也受約束發放記錄和管理層說法轉化為期待
對法定工資計算的影響作為正常工作對價固定發放,很可能被視為工資通常視為酬勞,但取決於事實
適用場景希望固定全年收入的崗位可衡量業績的團隊,利潤不穩定的業務

許多公司採用固定獎金加浮動部分的混合形式。這本身沒有問題,但如果文件中沒有把兩部分明確分開,浮動部分可能被與固定部分一併解讀。

2. 合同與通知的措辭:決定是否構成權利的因素

出現爭議時,法院或勞動監察員首先看文件:勞動合同、通知、工作規則、郵件、錄用通知書。然後核對實際做法是否與之相符。措辭方面應檢查:

  • 動詞 “支付”與“可以支付”差別很大。同一份文件裡兩者並存時應予統一。
  • 與發放掛鉤的條件 寫明發放的前提,如利潤水平、業績水平、董事會批准。沒有條件的措辭更容易被讀成債務。
  • 誰在何時決定 寫明由誰、何時、依據什麼資料來考慮。
  • 權利保留 寫明在業績不佳的年份,經事先通知可變更、減少或不發。保留條款有幫助,但不能用於已約定確定金額的款項,也不能為違背誠信的決定提供正當性。
  • 文件層級 個人合同、工作規則、年終通知、會議上的發言應相互一致。不一致時,員工往往依賴對自己最有利的那一份。

“生伊善”的通知寫的是“可考慮”,屬於酌情措辭。它的弱點在於 8 年的實際做法,這是下一節的內容。

3. 長期發放後還能停發嗎:發放記錄與勞動條件

最常見的問題是,多年無條件發放的獎金是否變成權利。最準確的回答是取決於事實,但以下因素經常被考慮。

  • 連續性 發放了幾年,是否有不發的年份。
  • 金額的一致性 每年對所有人是否相同,還是按實際表現浮動。
  • 有無條件 是否公佈了標準並實際適用,還是不論表現一律發放。
  • 僱主的說法 是否曾告知獎金屬於酌情,還是曾說明為報酬的一部分。
  • 形成的期待 員工是否據此安排家庭開支或接受了錄用。

從法律上說,員工可以主張,一貫發放而廣為人知的獎金屬於《勞動關係法》B.E. 2518 第 5 條的“勞動條件”,該條件包括工資、福利及其他僱傭利益。僱主要變更已對員工有利的條件,應考慮與員工協商一致,或依第 13 條的要求程序等法定途徑;第 20 條規定,除對員工更有利外,合同不得與協議相牴觸。但這只是員工可以提出的主張,而非定論。具體結論取決於措辭、記錄和證據,因此本指南不引用任何最高法院判決。

僱主可以降低風險的做法

  • 每年的通知中寫明,獎金屬於酌情,取決於當年的業績和表現。
  • 實際使用已公佈的標準並記錄考核。不要在沒有標準的情況下對所有人發放相同金額,卻稱其為酌情。
  • 管理層不要說“每年都會有”“照舊”。
  • 在不發或減少的年份,依標準行事並透明地說明理由。參見第 8 節。

就“生伊善”而言,8 年無標準、連續發放相同的 2 個月工資,給員工留下了相當大的主張空間。管理層不應立即通知降為 0.5 個月,而應先諮詢如何推進。

4. 獎金算“工資”嗎,為什麼重要

《勞動保護法》B.E. 2541 第 5 條將工資定義為,僱主與員工約定、僱主依勞動合同就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工作而支付的款項,也包括員工因休息日和休假雖未工作但依法有權獲得的款項。該定義影響多項計算,例如以最後工資為基礎的第 118 條遣散費,以及以小時工資率為基礎的加班費。

獎金的性質法律上的傾向對計算的影響
作為正常工作對價,按月或按年固定、定期發放較可能被視為工資可能計入遣散費和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隨利潤或表現浮動的酬勞常被認為不屬於正常工作對價通常不計入基數,但需核對措辭與實際發放
因特定事由的一次性特別發放通常屬於特別給付通常不計入基數

此表僅為一般性指引,並非定論。法院會逐案審視事實和發放目的。叫“獎金”並不就此定性,叫“酬勞”也不會因此成為工資。僱主應寫清獎金的目的,避免把實質上屬於正常工作對價的款項以獎金之名發放。如果要解僱員工並需計算遣散費,請閱讀遣散費與解僱;工資拖欠爭議見拖欠工資與加班費。如果把第十三個月工資作為工資之外的附加發放,請事先就其對其他權利的影響取得意見。

5. 誰可以領取:發放日在職、按比例、試用期、紀律處分

獎金政策應寫明有資格領取的人。常見條件和公平性的界限如下。

條件條款示例須注意的界限
發放日在職發放日之前離職的人不在範圍內寫清楚並對所有人適用即可。但不得無正當理由解僱員工使其無法到達發放日
按期間比例年中入職或離職者按任職月數計算更公平。須寫明月數的計算方法
試用期僅通過試用期者,或按比例可以。但須寫明通過後是否追溯計算月數
紀律處分記錄當年受過處分者減少或不發標準明確並與考核掛鉤即可。不可當作重複處罰
病假、產假、法定假期不得僅因合法休假而扣減獎金因使用法定假期而扣減,有被認定不公平的風險

核心原則是:事先寫明條件,對所有人同樣適用,不得違反法定權利。不公平條款可依《勞動保護法》第 14/1 條受到審查,紀律處分須遵循第 108 條的工作規則。不得將獎金當作工作規則中沒有的制裁手段。

6. 考核標準與記錄

績效獎金只有在標準清晰、記錄充分時才站得住。

  • 公司層面的標準 決定有無獎金的指標(淨利潤、銷售額、現金流等)及批准人。
  • 個人層面的標準 年初約定的目標、各指標的權重、打分方法。
  • 考核期間 考核週期的起止日期。
  • 考核人與複核 誰來打分,員工能否看到結果,有無申訴渠道。
  • 記錄 目標設定的書面文件、年內進展記錄、年終總結。

如果員工的表現未達標準並影響獎金,應在年內溝通,而不是年底才第一次告知。相關做法請閱讀僱主視角的績效改進計劃(PIP)與 KPI。家族企業中如有親屬任職,應與其他員工適用同一標準,參見家族企業的角色與薪酬。

“生伊善”應首先寫出明年的標準,在年初設定個人目標,並記錄考核。這樣,明年的獎金才不僅在名義上,而且在實際上是酌情的。

7. 如何以正確的程序變更或減少獎金

在減少或不發之前,先對該獎金歸類。

  • 屬於標準和記錄都清楚的酌情獎金 適用已公佈的標準並通知結果。
  • 屬於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債務 減少須經員工同意,或遵循變更勞動條件的法定程序。不得單方面減少。
  • 發放記錄很長而難以判斷 在發出通知前先取得法律意見,並考慮協商。例如本次減額發放,自明年起改為清晰的酌情措辭,並取得員工的書面確認。

請注意,對不接受減額而離職的員工,可能轉變為不當解僱問題。勞動法院可依《勞動法院設立及訴訟程序法》B.E. 2522 第 49 條裁定補償。比起一年節省的金額,更重要的是選擇透明的程序。另請參閱重組與裁員規劃。

8. 稅務,以及獎金減少或不發年份的溝通

稅務 發放給員工的獎金屬於《稅法典》第 40 條(1)的勞動所得。僱主依第 50 條(1)負有預扣稅款並按期繳納的義務。與當年工資合併、年終彙算等計算方法,請向稅務廳或會計人員個別確認。至於是否計入繳費基數,請向社會保障辦公室確認。

溝通 傳達壞訊息的方式與金額同樣重要。有效的做法是:

  1. 在年底前儘早通知,不要讓員工從傳聞中得知。
  2. 引用現行政策的措辭,以書面通知。
  3. 用可以公開的資料(如銷售額或利潤與上年的比較)說明原因。
  4. 明確個人績效考核是否仍然像以往一樣重要。
  5. 說明明年的安排(新標準、通知結果的時間等)。
  6. 聽取疑問和擔憂。沒有把握時,不要誇大,例如承諾明年補回。

員工通知示例(僅為示例,請按事實調整,並在發出前請律師審閱)

主題:B.E. 2569 年度年終獎金考核結果通知

依據獎金政策第___條,公司根據公司業績和個人表現,
每年由公司酌情考慮發放獎金。

B.E. 2569 年公司業績在___方面較上年有所下降(可公開的資料)。
因此,公司依標準第___條決定,於___日發放相當於月薪___的獎金。

B.E. 2569 年的個人績效結果將於___日前告知每位員工。
如有疑問,請於___日前聯絡人事部門(聯絡方式___)。

B.E. 2570 年,公司將在___之前預先公佈標準和目標。

9. 獎金政策條款示例

條款示例(僅為示例,請按業務調整,並在使用前請律師審閱)

年終獎金政策

1. 獎金的性質
   年終獎金是公司根據公司業績和員工表現,每年酌情考慮發放的
   特別款項。它不是正常工作的對價,某一年發放過,並不產生
   以後年度的發放義務。

2. 標準
   2.1 公司每年於___日前公佈公司層面的標準。
   2.2 個人標準依考核週期開始時書面約定的目標。

3. 有資格領取的人
   3.1 截至___日在職,且未處於被解僱或辭職預告期的員工。
   3.2 因非本人責任的原因在週期中入職或離職的員工,
       按任職月數比例發放。
   3.3 試用期員工,通過試用期後按比例發放。
   3.4 因紀律處分而減少或不發,須援引工作規則並書面通知。
   3.5 使用法定假期本身不構成減少獎金的理由。

4. 結果通知
   公司於___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結果,並附理由摘要,
   並在___日內接受疑問。

5. 政策的變更
   公司可提前不少於___日通知,對下一考核週期變更本政策。
   變更不影響公司已同意以確定金額發放的已結束週期。

第 1 條有助於保持措辭的酌情性質,但不能保證在所有爭議中獲勝,因為法院也會看實際做法。另外,第 5 條不適用於已約定確定金額的款項。如員工達到 20 人以上,還請確認工作規則或勞動條件協議中沒有與本政策衝突的獎金規定。請參閱人事文件與工作規則整理服務。

10. 獎金政策檢查清單

措辭與文件

  • 已核對合同、通知、工作規則、錄用通知書中寫的是“支付”還是“可以支付”
  • 已在文件中區分固定獎金與浮動獎金
  • 政策措辭、通知與管理層說法一致
  • 工作規則或協議中沒有與新政策衝突的獎金規定

標準與記錄

  • 已事先書面公佈公司層面的標準和個人目標
  • 考核人、考核期間、打分方法明確
  • 保存了進展記錄和年終總結

領取資格

  • 已確定在職基準日、入離職者按比例、試用期的處理
  • 紀律處分條件援引了工作規則
  • 不因員工使用了法定假期而扣減獎金

稅務與資金

  • 已與會計人員確認預扣稅和社會保障繳費
  • 已審視獎金的哪些部分在遣散費和加班費計算中可能被視為工資

溝通

  • 已為減少或不發獎金的年份準備好通知文件
  • 變更長期發放的獎金之前已諮詢律師

延伸閱讀

清晰的獎金,就是寫的和做的一致的獎金。想要酌情權,就要依標準真正行使酌情權;想要保障,就要清楚自己受到什麼約束。

我們可以協助審閱勞動合同與獎金通知的措辭,起草政策與考核標準,檢查工作規則,並在需要變更獎金時制定員工溝通方案。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另請參閱人事文件與工作規則整理。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如果年終獎金在合同中寫作第十三個月工資,僱主可以不發嗎+

如果合同或協議寫明僱主在約定時間支付確定金額或可計算的金額,該措辭很可能是員工可以主張的合同債務,而不是酌情獎金,依據本指南第 1 節和第 2 節的原則。因此單方面減少或不發存在風險。請先核對措辭是“支付”還是“可以支付”,再按第 7 節諮詢以適當程序變更條件。

如果獎金已連續發放多年,今年可以不發嗎+

視具體事實而定。要看最初通知或合同的措辭、連續發放的年數、金額是否相近,以及僱主是否曾告知該獎金屬於酌情性質。長期無條件發放的記錄,可能被主張屬於《勞動關係法》B.E. 2518 第 5 條的勞動條件,僱主不得單方面變更,但並非每個案件都會得出這一結果。參見第 3 節。

獎金在遣散費和加班費的計算中算工資嗎+

取決於該款項的性質。《勞動保護法》B.E. 2541 第 5 條將工資定義為僱主就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工作所支付的款項。與業績掛鉤、由僱主酌情浮動的獎金,常被認為在該定義之外;但作為正常工作對價而固定發放的金額,可能落入該定義。結論取決於措辭和實際發放方式。參見第 4 節。

發放日之前離職的員工,或年中入職的員工,有權領取獎金嗎+

可以通過政策規定,但必須寫清楚並對所有人一視同仁,例如發放日須在職,或按任職期間比例發放。不得利用條件規避已經約定的權利,也不得無正當理由解僱員工,使其無法到達發放日而喪失權利。參見第 5 節。

今年利潤下降,想減少或不發獎金,應如何溝通+

應儘早以書面通知,引用現行政策的措辭,說明可以公開的資料,明確個人績效考核是否繼續有效,並聽取員工的疑問。如果獎金已是約定的債務,僅作單方面通知可能不夠。參見第 7 節和第 8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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