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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

如何設計銷售團隊的 KPI 和佣金:既真正帶來銷量,又不違反勞動法

設計銷售團隊的 KPI 和佣金,使其與實際收回的款項掛鉤,寫明佣金權利何時產生、何時可以衝回,以及勞動法會影響哪些環節。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商法團隊2026年10月21日9 分鐘閱讀
如何設計銷售團隊的 KPI 和佣金:既真正帶來銷量,又不違反勞動法

許多企業主從第一天起就把佣金設成銷售額的一個比例,因為簡單,銷售也喜歡。直到有一天發現,銷售成交了很多,但客戶付款很慢,有的客戶退貨,有的折扣太高以致沒有利潤,而佣金早已發了出去;想要改公式,能幹的銷售又不滿意,甚至揚言辭職。

另一方面,企業主往往沒想到,佣金是工作對價的一種,所以也受勞動法約束。更改公式、扣回款項,或者因業績沒完成目標而解僱,都有法律框架,必須與 KPI 的設計一併考慮。本指南先從如何設計出真正對企業有效的方案入手,再指出法律和合同決定方案能否使用的幾個地方。

核心答案

好的 KPI 和佣金,應當與公司實際得到的東西掛鉤,即收回的款項、折扣後的毛利,以及新客戶或回頭客,而不僅僅是開出發票的銷售額;並且以書面寫明佣金權利何時產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取消或扣回,以及某位客戶歸誰。

法律規則。 《勞動保護法》B.E. 2541 第 5 條將工資定義為僱主與僱員依勞動合同約定、作為工作對價而支付的款項,無論按正常工作時間還是按僱員完成的工作成果計算。因此,按業績定期支付的佣金可能屬於工資,從而影響經濟補償金等權利的計算。從工資中扣款,須屬於第 76 條的例外;而解僱如果不屬於第 119 條的情形,就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說明的是,最高法院關於佣金與工資的判決並非在所有情形下都是同一思路。

我們的實務看法。 不要為了省負擔,就假定佣金不是工資來設計公式。應當先按“可能是工資”來設計,把公式寫清楚,把權利產生的時點寫清楚,並設計出無需從工資中扣款的衝回機制。這樣更安全,也能減少雙方的爭議。

關於離職員工拿走客戶名單,請見前員工帶走客戶名單。本指南討論的是在職期間如何制定規則。

1. 先問:想讓銷售團隊形成什麼行為

寫公式之前,先回答三個問題。

  • 公司要的是總銷售額、利潤、新客戶,還是留住老客戶?每個目標需要的公式不一樣。
  • 銷售能控制哪些因素?價格、折扣、付款條件。如果銷售可以自行降價,又不用承擔利潤的後果,那麼以銷售額衡量的公式會使降價成為必然。
  • 每種銷售從首次接觸到收到款項要多長時間?週期長的工作,不應只按月衡量。

有些指標容易衡量,但與利潤無關,例如電話數量或報價單數量。它們可以作為輔導用的活動指標,但不應成為主要佣金的基礎。

2. 應選擇的主要指標

指標用途需要注意
已收回款項的銷售額讓銷售重視收款並篩選客戶須規定部分付款或分期付款如何計算
折扣後的毛利防止為成交而降價須在適當程度上讓銷售看到成本
新客戶擴大客戶基礎須界定何為新客戶,並防止把老客戶拆名
復購或續約維護客戶關係長期服務業務須規定續約時誰拿佣金
退貨或取消訂單防止虛高銷售須寫清佣金衝回機制

主要指標只選兩到三個。更多的話,銷售不知道該做什麼,公司也難以說明計算過程。

3. 佣金權利何時產生

這是爭議最多的地方。應當寫成清楚的條款,例如:

條款示例(請按業務調整)
1. 佣金權利在公司就該筆銷售收到客戶全部付款時產生。
2. 客戶分期付款的,公司按每期實際收到款項的比例發放佣金。
3. 客戶在本政策規定的期限內退貨或取消該筆銷售的,
   公司從之後尚未發放的佣金中扣除該筆佣金。
4. 勞動合同終止之日尚未依第 1 條產生權利的佣金,
   按本政策第 8 條處理。

需要考慮:

  • 客戶付款時產生權利。 有利於公司的現金流,也與客戶付款慢的問題相關,請見有利潤卻缺錢。但銷售會覺得自己在承擔無法控制的風險,所以應規定合理的期限,以及對於公司自己有理由而長期拖欠的客戶如何處理。
  • 事後才引入的政策 如果適用於已經成交的銷售,被異議的風險很高。應只對公佈日之後的新銷售適用。
  • 含糊的文字,例如“佣金由公司酌情支付”。如果公司一直定期發放,可能被視為以行為約定,因此不應事後把這句話當作藉口。

4. 佣金衝回(clawback)怎樣做才不違法

要求銷售在客戶退貨或不付款時退還佣金,在商業上說得通,但這與《勞動保護法》第 76 條相沖突:該條禁止僱主扣發工資,除非屬於法定例外,而部分例外還有同意和每次扣款上限的條件。詳情請見扣發僱員工資。

風險較小的做法:

  1. 設計成佣金權利尚未產生,直到過了客戶可能退貨的時期,而不是先發放再要求退回。
  2. 如果必須扣回,就從之後尚未發放的佣金中扣,並遵循在該筆銷售發生之前就已告知的規則。
  3. 不要從已經發放的正常工資中扣,也不要在未諮詢顧問的情況下要求銷售轉賬退還。
  4. 解僱或辭職時扣回尚未完成的,應在政策中寫明處理辦法,且不應擅自用僱員依法有權取得的拖欠工資去抵銷。

5. 更改佣金公式,應當怎麼做

常見的情形是原公式對公司不利,想改。應分兩種情況。

  • 新公式對銷售更好或不變。 一般提前通知即可。
  • 新公式使僱員所得減少。 屬於對僱員不利的勞動條件變更,宜取得每位僱員的書面同意。單方強行適用,可能被質疑為不當變更僱傭條件;如果僱員因此辭職,還可能被主張構成解僱。

做法是:合理提前公佈新公式,只適用於生效日之後發生的銷售,並說明商業理由。如果公式已寫入工作規則或勞動合同,修改時還要看工作規則。

6. 佣金與工資、經濟補償金及其他權利

如果佣金按業績定期發放,就有可能被視為第 5 條的工資,這可能影響:

  • 解僱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請見經濟補償金與解僱
  • 加班費、休息日工作費,以及其他按工資率計算的權利
  • 與工資掛鉤的各類基金的繳費計算

關於各類款項是否算工資,請進一步閱讀哪些屬於工資。最高法院曾依款項性質和支付方式作出不同思路的判決,所以企業主不應自行斷定,與銷售額掛鉤的激勵款不會進入計算基數。如果涉及的數額較大,應在設計公式前請法律顧問審核。

7. 銷售沒完成目標,能否解僱

業績低是企業的真實問題,但勞動法並不認為這本身就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勞動保護法》第 119 條列明瞭僱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情形,例如瀆職舞弊、故意對僱主犯罪、故意使僱主遭受損失、違反合法且公平的規章或指令並已被書面警告、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 3 天。在真實案件中引用前,應核對現行法條。

結果是:

  • 如果因業績而解僱,就要準備按權利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真有第 119 條的情形。
  • 不公平解僱,還讓僱員有機會請求勞動法院判令復職,或改為支付賠償,依《勞動法院設立與勞動案件程序法》B.E. 2522 第 49 條。請見被解僱怎麼辦。
  • 在這之前該做的步驟是:設定清晰合理的目標,書面評估業績,在規定期限內給予改進機會,對於違反規章或指令的情形則使用警告書。請見給僱員的警告書。

8. 目標、區域和客戶歸屬

銷售團隊內部的問題,大多不在公式,而在誰得到哪位客戶。應在政策中寫明:

  • 登記客戶或銷售機會(lead)的方法,以避免互相搶單,以及銷售對該線索的權利有效多久
  • 首位銷售離職後,或銷售區域變更時,老客戶再次購買,誰拿佣金
  • 來自廣告、網站或管理層推薦的客戶,不應自動全額算作銷售的業績
  • 客戶資料應保存在 CRM 或公司的系統中,而不是個人手機、LINE 或郵箱裡;公司的 LINE 賬號或主頁也應分開管理。請見員工或代理公司不歸還公司賬號

屬於自然人的客戶資料,例如姓名、電話和購買記錄,是個人資料,公司作為資料控制者,必須有法律依據和安全措施。讓銷售把客戶資料存放在個人裝置上,既增加洩露風險,也增加離職時被帶走使用的風險。請見PDPA 檢查清單和員工個人資料。

9. 應當有的文件

  1. 佣金與 KPI 政策。 一份文件,寫明公式、指標、權利產生的時點、衝回機制、多人共同成交時的佣金分配,以及變更區域或勞動關係終止時的規定。
  2. 政策確認書。 讓銷售簽字確認並保存一份副本。
  3. 保密協議。 清楚界定客戶資料和價格。關於勞動關係終止之後設定限制的注意事項,請見商業秘密與客戶名單。
  4. 業績評估記錄。 有日期、目標和實際結果。
  5. 月度佣金報告。 讓銷售能核對是由哪些交易計算出來的。

10. 公佈前的檢查清單

  • 主要指標與收回的款項或利潤掛鉤,而不僅僅是開票銷售額
  • 寫明佣金權利產生的時點,並說明客戶分期付款的情形
  • 佣金衝回機制無需從已發放的工資中扣款
  • 新政策適用於公佈日之後的銷售,並有銷售已知悉的證據
  • 如果新公式使所得減少,取得每位僱員的書面同意
  • 已評估佣金可能算作工資,並計算了對經濟補償金和加班費的影響
  • 制定了線索和客戶歸屬規則,包括銷售離職時
  • 客戶資料保存在公司系統中,並有保密協議
  • 不在未核對第 119 條的情況下,以沒完成目標為由不付經濟補償金而解僱

延伸閱讀

好的佣金與公司實際收到的款項掛鉤,在開始銷售之前就寫清權利產生的時點和衝回規則,並且從一開始就把佣金視為勞動法意義上可能的工資。

我們為有銷售團隊的企業起草薪酬政策、保密協議和人事文件,並在公佈前對照勞動法審查佣金公式。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另請參閱人事文件和常年法律顧問。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佣金算不算工資?對經濟補償金有什麼影響?+

取決於該款項的性質和個案事實。《勞動保護法》B.E. 2541 第 5 條將工資定義為僱主與僱員依勞動合同約定、作為工作對價而支付的款項,包括按工作成果計算的款項。因此,按僱員業績定期支付的佣金可能被視為工資,並可能進入經濟補償金或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但最高法院的判決並非在所有問題上都是同一思路,所以不應不核對事實就認為不算。

客戶還沒付款,公司可以推遲給銷售發佣金嗎?+

可以,前提是事先以書面明確約定,佣金權利在公司收到客戶付款時才產生。如果這個條件從未告知,或是事後才對已成交的銷售適用,僱員提出異議的風險較大。應當寫清權利產生的時點、客戶分期付款時的部分支付,以及客戶不付款時的後果。

公司能否從銷售的工資中扣回已經發放的佣金?+

要謹慎。《勞動保護法》第 76 條禁止扣發工資,除非屬於法定例外,而部分例外的扣款還有同意和扣款上限的條件。因此,客戶退貨時的佣金衝回,宜設計為從之後尚未發放的佣金中,按事先約定的規則扣減,而不是從已經發放的工資里扣;使用前還應請顧問審核文字。

銷售沒有完成目標,可以不付經濟補償金而解僱嗎?+

一般不行,不能僅因沒有完成目標。《勞動保護法》第 119 條列明瞭僱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情形,例如瀆職舞弊、違反合法且公平的規章或指令並已被書面警告等。業績低於目標本身並不在其中,如果是不公平解僱,僱員還可依《勞動法院設立法》第 49 條請求賠償。

銷售負責的客戶名單是公司的,還是銷售的?+

實務上,應當一開始就明確這是公司的資訊,並保存在公司的系統中,而不是個人手機或賬號裡。公司保密的客戶名單和資料,可能構成商業秘密,同時也是公司依 PDPA 應當保護的個人資料。不應等銷售離職之後再來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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