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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投資

外國人在泰國開餐廳或咖啡館:籤租約和投資前必須核查哪些事項

本指南面向即將開餐廳或咖啡館的外國人或泰國合夥人,按順序列出簽署租賃合同前和出資前必須核查的事項,從公司架構、各類許可證、租賃合同,一直到僱用員工和工作許可證。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商業法務團隊2026年10月13日11 分鐘閱讀
外國人在泰國開餐廳或咖啡館:籤租約和投資前必須核查哪些事項

本文適合誰閱讀,核心議題是什麼

本文面向正在泰國尋找餐廳或咖啡館選址的外國人,以及將與外國人共同投資的泰國合夥人。

核心議題是順序。最常見的問題並不是缺少某一紙許可證,而是先支付了轉讓費、裝修費和押金,之後才發現股權結構違法,或者租賃合同無法支援許可證的申請。在簽署租賃合同之前、在支付大額款項之前,請按以下順序逐項核查。

  1. 公司與股東結構
  2. 餐廳必須持有的許可證與稅務
  3. 租賃合同與建築物本身
  4. 員工,以及經營者的工作身份

步驟 1:外國人可以在餐廳持有多少股份

銷售食品或飲料屬於佛曆2542年《外國人經營企業法》附表三第19項。附表三是泰國人尚未準備好與外國人競爭的業務,外國人只有在取得許可證後才能經營(泰國商業發展廳曾認定,銷售即食食品和飲料屬於附表三第19項)。

根據第4條,誰是"外國人",有三類與我們的餐廳相關:

  • 不具有泰國國籍的自然人
  • 未在泰國註冊的法人
  • 在泰國註冊、但其作為資本的股份達到半數以上由前兩類持有的法人

因此,外國人恰好持有半數的泰國公司,就已經是外國公司了。對維持泰國公司身份而言,安全的數字是外國人持有資本的低於半數。第4條還規定,有限公司發行的無記名股票屬於外國人的股份,除非部級法規另有規定;而註冊合夥企業,如果管理合夥人或經理是外國人,也屬於外國人。

如果公司屬於外國人,就必須在開始經營前申請許可證,且第14條第二款規定,附表所列須獲許可的業務,每一項業務的最低資本不得低於三百萬泰銖。許可是由委員會裁量決定,而非登記,所以不應認定一定能拿到許可證就頂讓店鋪或開始裝修。評估各種路徑的指引,可繼續閱讀外國人經營企業許可證:如何對服務與貿易業務進行分類以及能否在泰國100%持股。

讓泰國人代持股份(nominee)有什麼風險

最常見的結構是泰國人在名義上持有超過半數的股份,但由外國人出資並作出全部決策。須知

  • 第36條規定,對協助或參與讓外國人違法經營者的處罰為:監禁不超過三年,或罰款十萬泰銖至一百萬泰銖,或兩者並罰,且法院可命令終止該行為。
  • 在民事層面,股份屬於名下登記的股東;如果關係破裂,外國人的投資可能沒有可用的追索途徑。

如果共同投資的泰國人有資金並有實際參與,就應做成真正的股東關係,並訂立股東協議,明確寫明權利、義務和退出機制。

第2步:餐廳或咖啡館必須持有的許可證和稅務

本部分全部屬於法律義務,除註明為建議的以外。

事項何時必須持有在哪申請或登記
餐飲銷售場所每家店都有要求;證件類別取決於面積大小店鋪所在地的地方政府
酒類銷售許可證如果銷售啤酒、葡萄酒或烈酒各府消費稅辦公室
增值稅當營業收入超過法律規定的門檻各府稅務局
招牌稅懸掛符合條件的店鋪招牌時地方政府
音樂版權向顧客播放音樂時版權所有人或版權收費公司

餐飲銷售場所許可證或申報證明

依據《佛曆2535年公共衛生法》,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店鋪必須取得地方主管官員頒發的許可證(第38條);而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的店鋪,必須向地方主管官員申報以領取申報證明——並不是什麼都不做就可以開業。具體標準和費用規定在各地方(如市政府、鄉鎮行政組織或區辦事處)的條例中,檢查人員會依部級條例檢查場所的衛生條件,因此最好在設計廚房和衛生間之前先向地方政府諮詢。

酒類銷售許可證

酒類銷售許可證目前依據**《佛曆2560年消費稅法》及《佛曆2560年酒類銷售許可部級條例》頒發(《佛曆2493年酒類法》已被廢止)。按每次銷售的數量分為兩類。面向一般顧客銷售的店鋪使用第2類**,即每次銷售低於10升。許可證自獲准之日起有效期為1年,且必須在到期前提交續期申請。

承租者最常出錯的地方是禁止設點的區域:第2類許可證不得頒發給教育機構、寺廟、清真寺或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加油站(包括部級條例規定的相鄰區域)所在的場所,也包括《佛曆2551年酒精飲料管制法》規定的禁止銷售場所。申請人如為泰國公司或達到法定年齡的自然人,可依消費稅廳的準則提出申請。承租場所時,應按府消費稅辦公室的規定準備場所權利證明,例如租賃合同。因此要在簽訂租賃合同之前核查選址,而不是在裝修之後。

如果店鋪將有現場音樂、DJ或舞蹈表演,應先核查是否構成《佛曆2509年服務場所法》所指的服務場所,因為那屬於另一套許可制度,並對選址有額外限制。這一點不要猜測,應向當地主管機關詢問。

增值稅、招牌稅和店內播放的音樂

  • 增值稅:以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經常性業務、營業收入超過每年180萬泰銖的經營者,必須在營業收入超標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稅務局)。
  • 招牌稅:依據《佛曆2510年招牌稅法》,招牌所有人必須在每年3月內提交申報表;在3月之後安裝的招牌,其申報期限依第14條規定。稅率按招牌上的文字分類,含外國文字的招牌稅率高於純泰文招牌,因此應在設計招牌時就把這項成本計入。
  • 店內播放的音樂:向顧客播放音樂屬於向公眾傳播,原則上依《佛曆2537年版權法》(第27條)必須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通常通過版權收費公司聯絡,而不是直接聯絡智慧財產權廳。該廳設有查詢系統,可查詢某首歌曲屬於哪家公司。使用個人應用播放音樂,並不能使在店內播放免於這一要求。

公司註冊、經營許可證申請及基礎稅務服務,詳見公司註冊和經營許可證。

第 3 步:簽約前如何審查租賃合同與建築物本體

租賃合同是沒有收入之前店鋪最大的一筆支出。簽約前的檢查清單:

  1. 租期超過三年必須辦理租賃登記 《泰國民商法典》(ป.พ.พ.)第538條規定,不動產租賃超過三年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向主管官員辦理登記。若不登記,只能訴請強制執行三年;因此長期投入的裝修費用在三年之後便無保障。
  2. 核查該建築物是否確實可用作餐廳 向出租方索取建築物檔案的副本,並向當地主管部門詢問:用作餐廳,或將要進行的改造,是否須依建築控制法申請許可。並非每家店都必須申請新的建築使用許可,但建築物本身及使用方式在開店前必須合法。
  3. 出租方是真正的所有權人還是轉租 索取地契副本或權屬證明。若為轉租,必須有所有權人的書面同意書。
  4. 使用用途條款(permitted use) 明確寫明可用作餐廳、咖啡館,以及如打算售酒則包括賣酒。若合同寫得過於寬泛或過於具體,出租方日後可能主張違約。
  5. 改造與招牌的同意 以書面形式載明改造工程範圍、管道、抽油煙機和隔油池,以及出租方許可的招牌位置與尺寸。
  6. 轉讓費或鑰匙費(key money) 沒有專門法律對此作出規定,其法律效果取決於合同措辭。應寫明支付的目的、可否退還及何時退還、由誰收取。在已簽署的主租賃合同到手之前不要付款。
  7. 租賃權轉讓條件 若將來要出售生意,出租方是否必須同意轉讓。
  8. 恢復原狀(make-good) 寫明合同終止時須拆除和恢復原狀到什麼程度,由誰承擔費用。
  9. 解約與續約條件 包括承租人未取得必要許可時的權利,例如售酒許可證,或外國人附列清單(บัญชีท้าย)項下的許可。如有可能,寫明在此情形下承租人可解約並取回押金。

承租人與出租人的一般權利,可參閱租住房、租公寓、租店鋪:常被誤解的權利。若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簽署前應請人審閱。參見合同及商業檔案的起草與審查。

第4步:僱用員工與業主的工作身份

外籍業主如何在店內工作

在泰國工作的外國人必須依據外國人工作法取得工作許可證,即使本人就是店鋪業主、不領取薪水也一樣,並且必須擁有允許工作的居留身份。參見 僱主的工作許可證 和 簽證與工作許可證

禁止外國人從事的工作 目前由勞工部公告《關於規定禁止外國人從事的工作的公告》(佛曆2563年4月21日刊登於政府公報)規定,該公告取代佛曆2522年敕令原有的附表,分為四類清單。餐廳經常涉及的工作包括:

  • 門店銷售工作和體力勞動(第四類清單):僅限有僱主、並依據政府間諒解備忘錄(MOU)入境的外國人從事。因此一般的外籍業主不能做。
  • 流動售賣商品,以及店員或秘書工作(第一類清單):絕對禁止。
  • 會計方面的監督、審計、執行或服務(第二類清單):禁止,但依據國際協議可以從事的除外。

這份清單中沒有烹飪工作,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不經申請許可證就入境當廚師。實務上,外籍業主應持有真正屬於管理性質的職位,例如董事總經理,並且不要把大部分時間花在站在前臺收銀或接單上;因為工作許可證上登記的職位與實際從事的工作不符,對業主和公司雙方都是風險。

公司方面的標準 主管部門通常按每一份工作許可證,考量已繳足的註冊資本以及參加社會保險的泰國籍僱員人數。泰國員工只有寥寥幾人的小型店鋪可能達不到這一標準。實際使用的數字會隨政策變化。請在 僱主工作許可證指南 中瞭解整體情況,並在規劃員工人數之前先諮詢就業廳。這是實務做法,不是固定不變的法律條文。

店內員工

  • 社會保險:依據佛曆2533年《社會保險法》,年滿15週歲至60週歲的僱員是第33條和第34條規定的被保險人;僱主須自該僱員成為被保險人之日起30天內提交名單表。
  • 僱傭合同與最低工資:簽訂書面僱傭合同,並核查店鋪所在府的最低工資標準。參見 僱傭合同、薪資結構與員工手冊
  • 廚房中的外籍勞工:僱用外籍勞工必須按照就業廳的程式辦理,不能不經核查檔案就接收上門應聘的人。參見 外籍勞工服務

建議順序:支付第一筆款項之前

這是建議,不是強制規定

  1. 決定結構:由泰國人真實持股的泰國公司,還是申請外國人經營許可證
  2. 預訂前先核查選址:建築物本身、空間用途、酒類禁售區域
  3. 讓出租方提供權利證明和建築物檔案供查驗
  4. 簽署帶有"若未取得必要許可證即可終止"條款的租賃合同,若超過三年則辦理登記
  5. 在開業銷售前,向當地主管部門和消費稅廳(สรรพสามิต)申請齊全的許可證和證明檔案
  6. 安排業主的職位與工作身份,以及泰國籍員工人數計劃
  7. 辦理稅務和社會保險登記,並在開業日前檢查招牌和音樂版權

如果已經付款或已經開始,卻發現遇到問題

  • 已經通過名義股東(นอมินี)持股:不要等到出問題才處理,先諮詢律師,將股權結構調整為合法形式。
  • 沒有辦理租賃合同登記:與出租方共同申請登記,或修改合同,加入提前終止時的應對條款。
  • 已經開店但還缺部分許可證:先停止必須持證經營的部分,例如售酒,然後按規定申請補齊。明知故犯繼續經營會增加風險。
  • 業主本人在店內工作但沒有工作許可證:先諮詢再提交申請,不要等到被主動查出。

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

外國人可以在泰國開餐廳或咖啡館嗎+

可以,但銷售食品或飲料屬於《佛曆2542年外國人經營業務法》附件第三類清單所列業務。外國人須經商業發展廳廳長提名、並經委員會同意後取得許可證方可從事,或者通過法律上不屬於外國人的公司從事,即外國人持股低於資本的一半,且必須是真實持股,而不是讓他人代為持股。

讓泰國朋友或熟人代持股份、由我們管理餐廳,可以嗎+

不建議。因為《外國人經營業務法》第36條規定,對協助或參與使外國人違法經營業務者處以刑罰,即監禁不超過三年,或罰款十萬泰銖至一百萬泰銖,或兩者並罰。此外,名義上的泰國股東在法律上對該股份享有權利,這對我們自己的投資資金構成風險。

小型店鋪需要申請餐廳營業許可嗎+

始終需要辦理地方層面的手續。根據《佛曆2535年公共衛生法》,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店鋪必須取得地方主管官員的許可證;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的店鋪則須進行申報,以取得申報證明書。具體細節和手續費取決於店鋪所在地的地方條例。

店鋪租約十年但沒有登記,會怎樣+

根據《民商法典》第538條,不動產租賃約定超過三年的,必須作成書面檔案並向主管官員登記,否則只能請求強制執行三年。因此,投入大筆資金裝修店鋪的承租人應要求辦理登記,或在合同中約定續租權和補償條款。

外國人業主可以在店面前臺接單或收錢嗎+

必須謹慎。外國人在泰國工作前必須取得工作許可證,且《勞動部公告:關於禁止外國人從事的工作(2563)》規定,店面銷售工作和體力勞動工作僅限根據政府間MOU入境的勞工從事。因此,應將業主的實際職位設定為可以申請的行政管理或專業工作,並讓泰國員工負責店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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