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結論
“自由職業者”與僱員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合同上的稱謂並不能決定您面對的是哪一種。決定性因素是工作實際上如何完成。按約定交付成果、並用自己的方法、時間和工具完成工作的人,是承攬人。按公司的工作時間、聽從公司指令工作的人,實質上就是僱員,即使大家都稱其為自由職業者。
規則(法律)。 《民商法典》區分僱傭(第575條,當事人為僱主工作,按工作時間獲得報酬)與承攬(第587條,承攬人完成一項成果,按成果獲得報酬)。《勞動保護法》佛曆2541年(西元1998年)將僱員定義為同意為僱主工作並領取工資的人,無論稱謂如何。合同可以是書面的、口頭的或默示的。只要關係屬於僱傭,該法即適用,包括第118條規定的遣散費。
我們的實務看法。 風險隨著持續時間和融入程度的增加而上升。一名自由職業者被使用多年,在固定的日子到崗,嵌入您的團隊,使用您的裝置,每月領取相同金額,看起來就像正式員工。成本最低的辦法是一開始就確定結構:要麼聘用此人,要麼訂立真正的專案合同,並按此方式履行。
1. 承攬與僱傭有什麼區別?
| 僱傭(第575條) | 承攬(第587條) | |
|---|---|---|
| 當事人 | 僱員(ลูกจ้าง) | 承攬人(ผู้รับจ้าง) |
| 承諾的內容 | 為僱主工作 | 交付完成的成果 |
| 支付的內容 | 按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 按成果支付價款 |
| 由誰指揮工作 | 僱主 | 承攬人 |
| 適用規則 | 《勞動保護法》加《民商法典》 | 《民商法典》中的承攬章節 |
對於承攬,委託人還可以在工作完成之前終止合同,但須賠償承攬人的損失(第605條)。這種靈活性是承攬關係的特點,不能照搬到僱傭關係中,因為僱傭關係中的解僱會觸發遣散費規則。
2. 哪些跡象會讓“自由職業者”看起來像僱員?
法律條文規定的是原則,而不是一份清單。實踐中,律師和勞動主管部門著眼於控制和融入程度。以下是我們根據上述法定定義和執業經驗所考量的因素。它們是參考指標,而不是設有及格線的法律檢驗標準。
| 因素 | 傾向於僱員 | 傾向於承攬人 |
|---|---|---|
| 控制 | 公司告訴對方如何做這項工作 | 由本人選擇方法 |
| 時間 | 固定的時間或日子,要求出勤 | 只有截止日期和里程碑 |
| 場所與工具 | 公司的工位、筆記型電腦、郵箱、制服 | 自己的場所和工具 |
| 付款模式 | 每月金額相同,與產出無關 | 按專案、里程碑或交付成果付款 |
| 排他性 | 不能接其他客戶 | 可以自由服務其他客戶 |
| 替代 | 必須本人親自完成 | 可以派替代人員或團隊 |
| 融入程度 | 有職銜、有上級、有請假審批 | 處於組織架構圖之外 |
| 持續時間 | 沒有期限,沒有明確專案 | 範圍明確,有終點 |
沒有任何單一因素能決定結論。法院會綜合考慮全部情況。我們在此沒有引用最高法院的判決,因為本指南的重點在於原則;如果您就具體爭議需要判例支援,請諮詢我們。
3. 如果自由職業者被認定為僱員,可能要付出什麼代價?
如果該關係屬於僱傭,《勞動保護法》即全面適用。主要風險包括:
- 遣散費(第118條)。 連續工作滿 120 天后,被解僱即觸發遣散費,按工齡分檔,最高可達最後工資的 30、90、180、240、300 或 400 天。“解僱”的定義很寬泛:僱主不再提供工作、不再支付工資的任何行為,無論原因如何,包括合同期滿。按約定日期終止僱傭的固定期限僱員除外。
- 社會保障。 僱主必須為僱員在社會保障局登記並繳納保費。該局針對第33條被保險人的指引涵蓋僱主的僱員。我們在此沒有核實現行費率和繳費上限;請向社會保障局核實。
- 稅務申報。 工資所得通過 ภ.ง.ด.1(預扣稅月度申報表)申報,並在 ภ.ง.ด.1ก(年度彙總表)中彙總,該表註明應於 2 月提交。把僱員當作承攬人處理,意味著預扣方式有誤。
- 其他權益。 加班費、休假、節假日工資以及工資規則適用於僱員。適用多少取決於事實,因此我們不給出數字。
請不要把這當作自動產生的或可追溯的賬單。一個人能否索賠以及能索賠多少,取決於事實和證據。在結束一段長期關係之前,應由律師審查歷史情況。
4. 自由職業者與僱員的稅務有何不同?
| 僱員 | 真正的承攬人 | |
|---|---|---|
| 所得型別 | 工資(受僱所得) | 工作或服務報酬 |
| 預扣 | ภ.ง.ด.1 每月預扣 | 受款人為個人時適用 ภ.ง.ด.3 |
| 稅率 | 累進稅率,按薪資規則確定 | 按所得型別確定,承攬工作或服務費通常為 3% |
| 年終 | ภ.ง.ด.1ก 及預扣稅證明 | 預扣稅證明(50 ทวิ) |
稅務局手冊指出,3% 適用於承攬工作和服務費(令 ท.ป.4/2528,即佛曆2528年,西元1985年)。通過電子預扣稅系統付款可適用的 1% 優惠稅率,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佛曆2568年),內閣已於 2026 年 6 月 16 日批准延期;在依賴該稅率之前,請向稅務局核實現行有效的稅率。稅款須在付款當月結束後 7 日內向稅務局繳納。對實際上是僱員的人採用承攬人的方式處理,並不能消除勞動法上的風險,還可能在此之上增加稅務問題。
5. 如何搭建真正的承攬安排?
讓檔案與事實相符,讓事實與檔案相符。我們建議:
- 範圍。 界定專案或交付成果,而不是“一般性支援”。
- 按成果付款。 按每項交付成果或里程碑計費,並設有明確的驗收環節。
- 獨立性。 承攬人在截止日期內自行選擇方法和時間安排。沒有考勤規定。
- 自帶工具。 在可行的情況下,由其自備裝置和軟體。
- 允許服務其他客戶。 加入保密條款,而不是排他條款。
- 替代。 在遵守保密的前提下,允許由合格的人員替代。
- 期限與退出。 約定明確的終止日期或專案完成日,並寫明終止條款。
- 發票與預扣。 由承攬人開具發票;您預扣稅款並出具證明。
- 然後按此行事。 不要給對方公司郵箱職銜、上級、請假審批或每月“工資”。
如果您需要某人按您的工作時間、在您的團隊裡、從事沒有期限的工作,那麼誠實的結構就是訂立勞動合同。通過中間人安排人員同樣如此:不要靠在中間加一家公司,就把員工改稱為承攬人。對於由外部機構派遣的人員,請參閱我們關於外包勞務和分包工人的指南。
6. 自由職業者創作的作品歸誰所有?
所有權與僱傭身份是兩個獨立的問題,也是自由職業合同中最常被遺漏的一點。依《著作權法》佛曆2537年(西元1994年)(我們閱讀的是非官方轉載版本;請核對官方文本):
- 僱員作品(第9條)。 著作權通常歸創作作品的僱員所有,除非雙方以書面另有約定。僱主可以為僱傭目的發表該作品。
- 委託作品(第10條)。 著作權歸委託創作作品的人所有,除非另有約定。
- 轉讓(第17條)。 著作權的轉讓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由雙方簽署。如果沒有約定期限,視為 10 年。
- 人身權利(第18條)。 作者保留署名的權利,以及反對歪曲的權利,轉讓並不會取消這些權利。
由於僱員與承攬人適用的預設規則不同,並且第17條要求籤署的書面檔案,請在每一份自由職業合同中加入智慧財產權條款:成果歸誰所有、您取得的是轉讓還是許可、地域和期限,以及修改的權利。關於軟體,請參閱軟體開發合同與原始碼。
假設案例
假設案例。一家設計工作室以“自由職業者”的名義聘用一名設計師,為期三年。該設計師週一至週五在工作室上班,使用工作室的筆記型電腦,聽從創意總監的指示,不接其他客戶,每月 30 日領取 40,000 泰銖,並被預扣 3%。工作室終止這一安排後,設計師主張僱員身份並要求遣散費。在這些事實下,稱謂提供的保護很少,因為控制、固定時間、工具和固定月薪都指向僱傭。如果工作室按專案付款,讓設計師按自己的時間安排和自己的工具工作,並允許其接其他客戶,情形就會不同。結果取決於證據;本例僅作說明。
聘用或續約自由職業者之前的檢查清單
- 此人能否自行決定如何工作、何時工作?
- 報酬是否與交付成果掛鉤,而不是與時間掛鉤?
- 他們是否使用自己的工具和工作場所?
- 他們能否為其他客戶工作,能否派替代人員?
- 是否有明確的範圍和終止日期?
- 合同是否以書面形式轉讓或許可智慧財產權,並由雙方簽署?
- 您是否按所得型別正確預扣並申報?
- 如果這實際上是一個正式崗位,是否已有規範的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障登記?
延伸閱讀
簡而言之:決定某人是不是自由職業者的不是合同上的稱謂,而是控制、工作時間、工具和付款模式,所以請先選定結構,再始終如一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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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釋出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