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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

一方出資、一方出力:泰國公司股權如何公平分配

一位聯合創始人出資金,另一位出勞務。泰國公司法對以勞務換股權有何規定、哪些公平分配方案真正可行,以及如何同時保護兩位創始人。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商法團隊2026年10月20日7 分鐘閱讀
一方出資、一方出力:泰國公司股權如何公平分配

核心答案

當一位創始人出資金、另一位出力時,法律並沒有現成的分配公式。法律真正的限制只有一點:泰國有限公司的股份須以金錢繳付,因此"以勞務換股份"不能僅靠在合同裡寫一句話來實現。公平的分配屬於商業決定,需要有意識地寫進檔案。

規則(《民商法典》)。 第1119條要求每一股都以金錢全額繳付,但法定會議依第1108條第(5)項批准的股份除外,這類股份可視同已因勞務或財產對價而繳足。合夥則不同:第1026條允許合夥人以金錢、其他財產或勞務出資。

我們的實務看法。 不要在第一天就試圖把勞動折算成泰銖。按角色和投入程度分配股份,把資金作為單獨一項處理(溢價或股東借款),並讓出力方在創始人之間的書面協議下隨時間逐步取得股份。據我們所知,這是計劃變化時仍能保持公平的唯一佈局。

本指南不重複50:50 僵局指南和BOI 多創始人指南的內容。如果你打算對半分股,或正在申請投資促進,請先閱讀這兩篇。

1. 泰國公司可以用勞務換股份嗎?

法典中有三條規則決定這個問題。

  • 股份以金錢繳付(第1119條)。 每一股都必須以金錢全額繳付。例外是依第1108條第(5)項或第1221條批准的股份。
  • 設立大會的例外(第1108條第(5)項)。 在法定會議上,發起人和認股人可以批准發行一定數量的股份,視同已全額或部分繳付,因為是以勞務或財產作為對價。會議必須專門說明,並精確描述該勞務或財產。公司註冊時,申請中會記載以非金錢方式視同繳付而發行的股份(第1111條)。
  • 不得抵銷(第1119條)。 股東不得以公司欠自己的債務抵減股款。

依賴這一途徑之前應當先確認的事項:商業發展廳在實踐中如何處理第1108條第(5)項的股份,第1111/1條的一日註冊途徑能否與此類股份結合使用,以及公司成立之後發行非金錢股份有何途徑。在圍繞此項制定計劃之前,請先向登記官和你的顧問確認。

即使這扇門是開著的,它也是個粗糙的工具。為"將要完成的工作"一次性發行股份,會讓出力方一開始就拿到全部股份,這與出資方的期望恰恰相反。因此多數創始人會採用下面的結構。

2. 公平分配的實用方案

方案運作方式注意事項
按角色分配,出資方付更高價格按約定比例分配股份。股份不得低於票面價值發行(第1105條),但若公司章程大綱授權,可以高於票面價值發行,超出部分隨首次繳款一併繳付。溢價必須在章程大綱中獲得授權。出資方持有的公司份額小於其現金佔比。
出資方借出差額雙方每股支付相同。出資方將多出的資金作為書面股東借款投入,由公司償還。借款是債務,不是股權。須寫明還款條款、利息(如有)以及相對其他債權人的清償順序。它不屬於股款支付(第1119條)。
給出資方優先股出資方獲得帶有優先權的股份,例如股息優先或清算時優先返還資本。股息按每股已繳金額計算,除非優先股另有約定(第1200條)。第1142條規定,優先股一經發行且優先權已確定,就完全不得修改。第一次就要起草正確。
出力方隨時間取得股份兩位創始人現在都登記為股東。書面協議約定,出力方若提前離開,須轉讓其部分股份。公司不能回購自己的股份(第1143條),因此買方是另一位創始人或指定買家。
向出力方支付薪酬或費用工作以董事報酬或員工薪資支付,與股份分開。稅務和社保處理取決於其角色。設定之前請諮詢你的會計師。

許多創始人最終會合用第二行和第四行:股份相等或接近相等,為出資方多出的現金記錄一筆借款,併為出力方訂立股權成熟協議。

3. 假設示例:賬通常怎麼算

假設示例,並非真實案件,也不是建議。 Ploy 將為初創公司出資,Ton 將全職開發產品。兩人約定,Ton 在全職工作四年後應取得公司一半的股份。

常見的佈局如下:

  • 第一天兩人以 50:50 登記,各自以現金支付票面價值。
  • Ploy 依書面借款協議,將其餘創業資金借給公司。
  • Ton 與 Ploy 的協議規定:如果 Ton 在第一年內離開,須以票面價值將大部分股份賣給 Ploy。此後每年,須出售的比例逐步減少,直至 Ton 無需出售即可完整持有。

Ton 中途退出時,Ploy 受到保護。Ton 也受到保護,因為股份登記在 Ton 名下,且股權成熟條款是書面的,不能被非正式地更改。由於兩人從第一天起就以 50:50 登記,表決權格局一開始就是對等的,因此在接受這一點之前,請先閱讀僵局指南。

4. 為什麼股權成熟在創始人之間做,而不是由公司做

由於第1143條禁止有限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你不能依賴通常的"公司回購離職者股份"條款。可行的工具是相關人員之間的合同:

  • 買入期權或出售義務。 如果創始人在第一階段內離開,另一位創始人(或指定買家)可以或必須買入該創始人尚未成熟的股份。
  • 價格公式。 在協議中寫明定價方法:票面價值、成本、某個公式或獨立估值。並說明由誰選擇估值師。
  • 轉讓機制。 依第1129條,除非公司章程限制記名股份的轉讓,股份無須公司同意即可自由轉讓。如果轉讓的是記名股份,轉讓文書必須是書面的,由雙方簽署,並至少有一名見證人,且只有記入股東名冊後才對公司和第三人有約束力。請提前準備已簽署的轉讓表格,或安排授權委託,使離職者無法直接拒絕簽署。

5. 離職者、拖售和隨售條款

這些條款屬於合同性質。法典沒有關於它們的標準文本,因此起約束作用的是你寫下的內容。

  • 好離職者 / 壞離職者。 好離職者(疾病、死亡、協商退出)可按公允價值保留已取得的股份。壞離職者(嚴重違約、競業、過早離開)須以較低價格出售。請以第三方能夠適用的方式定義每種情形。
  • 拖售權。 如果買家想收購整家公司,多數股東可以要求其他人按相同條件出售。
  • 隨售權。 如果一位創始人出售股份,另一位可以按相同條件一併出售。
  • 違約金。 如果協議約定了違約金或沒收,法院可以將過高的金額酌減至合理數額(第383條)。不要假定苛刻的沒收條款會按字面執行。
  • 應寫在哪裡。 創始人協議只約束簽署的人。如果希望公司可見,請在公司章程中加入相應的限制,並請先向我們確認登記官是否接受該措辭。

6. 董事、薪資與股息

  • 角色。 誰擔任董事、誰代表公司簽字,與誰持有股份是兩個獨立的問題。請以書面約定。
  • 薪資與股息。 工作報酬應放在薪資或董事報酬中。股息回報資本,按股份分配(第1200條),且公司只能從利潤中分派股息(第1201條)。持股較少但全職工作的出力方,需要一份公司真正能夠負擔的薪資。
  • 保留事項。 列明需要兩位創始人共同批准的決定,例如新股發行、超過約定額度的借款以及出售業務。這可以保護持股較少的一方。

7. 創始人意見不一致時

如果創始人持股相同且無法達成一致,公司可能陷入停滯。僵局指南介紹了各種途徑。如果你是持股較少的一方,請參閱少數股東權利。如果你計劃之後引入投資人或員工持股,請參閱ESOP 與 RSU 指南。

8. 註冊前的檢查清單

  • 每位創始人的角色、投入時間和開始日期已書面記錄。
  • 股份比例及其理由。
  • 出資方多出的現金已記錄為溢價、借款或優先股,而非含糊帶過。
  • 如有任何股份以勞務或財產發行,已在法定會議前決定並精確描述。
  • 股權成熟或離職者條款:期限、觸發事件、定價方法、由誰購買。
  • 為離職情形準備已簽署的轉讓表格或授權委託。
  • 已商定拖售和隨售條款。
  • 已列明董事、簽字許可權和保留事項。
  • 出力方的薪資或費用,以及公司無力支付時如何處理。
  • 已審閱註冊前訂立的合同:見設立前合同與發起人責任。

延伸閱讀

資金可以通過股份數量、溢價或借款來定價,但勞務應當隨時間取得並寫成書面,讓兩位創始人從第一天起就知道其中一人離開時會發生什麼。

我們協助聯合創始人選擇股權結構,並起草創始人協議和公司檔案。初步諮詢免費 —— 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將詳情傳送給我們。更多內容請見公司註冊、合同與檔案以及合資企業。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釋出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泰國有限公司可以向創始人發行股份來換取其勞務嗎?+

可以,但只有一條很窄的通道。《民商法典》第1119條要求股份須以金錢全額繳付,但法定會議依第1108條第(5)項批准的股份除外,這類股份可在精確描述的前提下,視同已因勞務或財產對價而繳足。該通道與設立大會掛鉤,對於公司成立之後發行的股份,我們在法典中未發現對應的途徑,因此多數創始人會採用其他結構。

一方出資、一方出力時,最簡單公平的股權分配方式是什麼?+

按各創始人實際承擔的角色分配股份,再把資金問題單獨處理:要麼由出資方按更高價格認購(股份溢價),要麼由出資方依書面借款協議向公司出借多出的資金。讓出力方的股權通過創始人之間的書面協議隨時間逐步取得,這樣早早離開的人就不會繼續持有一大塊股份。

創始人離開後,公司可以回購其股份嗎?+

依《民商法典》不可以。第1143條禁止有限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或接受自己的股份作質押。實際的替代做法是訂立書面協議,約定離開的創始人必須按事先確定的方法定價,將股份賣給另一位創始人或指定買家。

我對公司的借款可以算作股款嗎?+

不可以。第1119條規定,股東不得以公司欠自己的債務抵銷應繳的股款。股東借款與股份認購是兩筆獨立的交易,須有各自的檔案。

合夥人可以用勞務代替金錢出資嗎?+

在《民商法典》規定的合夥中可以:第1026條允許每位合夥人以金錢、其他財產或勞務出資。有限公司則不同,除上述法定會議的例外,其股份須以金錢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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