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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

簽了MOU或LOI,正式合同前還能退出嗎?哪些條款有約束力

說明泰國法下MOU與LOI何時有約束力、定金能否沒收、盡職調查與談判費用由誰承擔、退出後仍然有效的保密與排他條款,以及如何規範地退出。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商法團隊2026年11月7日11 分鐘閱讀
簽了MOU或LOI,正式合同前還能退出嗎?哪些條款有約束力

核心答案

能否退出,取決於MOU或LOI寫了什麼,以及雙方打算受約束到什麼程度,而不取決於文件的名稱。不要想當然地認為“MOU沒有約束力”。有的MOU本身就是完整的合同;即使大部分內容沒有約束力,保密、排他談判、費用分擔這類條款也常常有約束力。

起點是《民商法典》第366條:對一方當事人表明為重要的事項,在全部點上達成合意之前,有疑義時視為合同尚未成立;對部分事項的諒解,即使書面記錄也不具約束力;如果約定擬訂立的合同須以書面作成,則在書面作成之前合同不成立。因此,不簽正式合同本身常常不構成違約。但由於有約束力的條款、已經支付的款項,以及按MOU已經做過的事,退出之後仍可能留下義務。

發出退出通知之前,請按這個順序核對:MOU是否已經成為合同;哪些條款被寫明有約束力;是否已經有錢款或履行行為發生。

1. MOU與LOI有何區別,名稱有多重要

MOU和LOI並不是泰國法單獨規定的合同型別。實務上,MOU多是雙方簽署的文件,LOI多是一方向對方表明意向和暫定條件的函件,但兩者都可以寫成完全有約束力,也可以寫成完全沒有約束力。

法院看的是內容和真實意思,而不是標題。第171條在解釋意思表示時,重視真實意思而非字面;第368條要求按誠信並參照習慣解釋合同。一份價格、標的、交付日期、付款條件都已齊備的MOU可以被認定為合同;而一份即使題為“合同”,卻寫明只是談判框架的文件,則可能不是買賣合同。

2. MOU本身是合同,還是隻是約定談判

可以分為三種情形來想。

  • 完全有約束力的合同。 重要事項(當事人、標的、價格或計算方法、主要條件)已經談妥,文字上也看得出受約束的意思。即使將來還打算另簽更長的合同,不履行也可能構成違約。
  • 約定進行談判。 僅約定在一定期間內善意談判,或把最終價格、盡調結果等關鍵點留作開放的框架。這並不強制雙方簽署正式合同。
  • 混合型。 大部分不具約束力,只列明某些條款有約束力。這在商業交易中最常見。

第366條是分析的起點。如果文件把某些事項標明為必須全部談妥的重要事項,而這些事項尚未談妥;或者雙方約定正式合同須以書面作成而尚未簽署,就有理由主張正式合同尚未成立。但這並不會使MOU中明確寫明有約束力的條款隨之消失。

最高法院的一個例子:判決588/2564涉及一份諒解文件,約定一方在考察出租建築物專案後再決定是否投資。法院認定其為有約束力的合同,終止也須依合同條款或法律進行。該案合同條款允許投資方在考察結果不滿意時終止,所交的保證金不得沒收,應予返還。這說明“諒解文件”也可能是真正的合同。

3. “以簽訂正式合同為條件”和“除條款X外無約束力”的效果

措辭通常含義需要核對的事項
“以簽訂正式合同為條件”在正式合同之前,無意受交易條件約束是否另有寫明有約束力的條款;之後的行為是否改變了局面
“除第5、6、8條外無約束力”僅列明的條款有約束力這些條款是否明確到可以執行
“僅為暫定諒解”談判階段的意思數字和條件是否已經完整到像合同
“雙方應於某月某日前訂立正式合同”可能是訂約義務,也可能只是目標是“應當”還是“擬於”;期限過後怎麼辦
未寫明是否有約束力看內容和真實意思(第171、368條)重要事項是否齊備、雙方的行為

這類措辭能讓解釋更清楚,但並非萬能護身符。法院會結合整份文件和雙方行為一併判斷。

4. 逐條核對表:是否有約束力、要查什麼

條款通常是否有約束力需要核對的事項
價格、標的、主要交易條件若只是談判框架,通常沒有;若意在成為合同,則有是否都已具體確定,是否留空,是否寫明有約束力(第5節)
定金視其是真正的定金、訂金還是預付款而定是否在簽約日交付,沒收條款的措辭(第5節)
談判費用、盡調費用有明確的費用分擔條款時有約束力終止時由誰承擔,是否有上限(第6節)
保密通常寫明有約束力並在終止後繼續期限、範圍、資訊的返還或銷燬(第7節)
排他談判(禁止接觸他人)通常僅在約定期間內有約束力期間、範圍、違反的後果(第7節)
正式合同截止日常只是目標,也有到期MOU即失效的寫法到期後如何處理,如何延期
盡職調查與資訊獲取條款明確時,約束披露方資訊範圍、使用規則
適用法律、管轄、仲裁即使其餘無約束力,明示的話常常有約束力是否寫明也適用於該MOU
終止條款按其文字有約束力通知方式與期限、哪些條款繼續有效

5. 按MOU支付的定金能否沒收: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

法律意義上的定金。 第377條:訂立合同時交付的物品作為定金的,該交付是合同成立的證據,也是履行合同的擔保。第378條:除另有約定外,定金在履行時返還或充抵價款;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因其應負責的原因致履行不能,或因其過錯致合同被解除的,定金被沒收;收取方不履行或應負責的,則須返還。

在MOU中的問題。 定金是與“合同”相聯絡的概念。如果MOU並不是有約束力的買賣合同,那麼按MOU支付的款項可能只是訂金、談判保證金或預付款,退還還是留存,取決於MOU的條款。文件裡把它叫作“定金”,並不當然使它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定金。

以下是關於定金的最高法院判決示例。

  • 判決2478/2565:合同書雖稱為定金,但在簽約日之後交付的款項不是法定定金,即使對方違約,收款方也不能沒收。
  • 判決10316/2559:定金是在簽約日交付的,既是合同的證據,也是履行的擔保。
  • 判決7302/2559:賣方給予買方正當的新期限,買方仍未遵守,賣方可依第378條第(2)項沒收定金。
  • 判決301/2563:法院可依不公平合同條款法(佛曆2540年)第7條酌減過高的沒收額,但並非必須減少。
問題是否
付款時是否已存在有約束力的合同較可能是定金可能是訂金或預付款,需閱讀返還與沒收條款
是否在簽約日交付符合定金的性質可能不是法定定金(參見2478/2565)
付款方是否為違約方除另有約定外,可依第378條第(2)項沒收應當返還(收款方有過錯時見第378條第(3)項)
沒收金額是否明顯高於損失法院可以酌減(參見301/2563)

假設的例子:A依收購業務的MOU支付了20萬泰銖,條款寫明“談判保證金。未通過盡職調查的全額退還;A無列明事由退出的,予以沒收”。這並非依買賣合同所作的付款,因此能否沒收取決於MOU的文字和列明的事由。如果A因發現隱性債務而退出,且這屬於MOU規定的退款事由,收款方就必須退還。

6. 盡職調查費用和談判費用由誰承擔

通常各自承擔自己的費用(律師、會計師、盡調、差旅)。如果MOU沒有規定,交易失敗後很難向對方追回,需要證明對方違反了有約束力的義務或另有法律依據。

應寫入MOU的事項如下。

  • 誰承擔哪些費用,顧問是共用還是各自聘請。
  • 終止時在什麼情況下由對方補償或分擔(無列明事由退出、提供虛假資訊等)。
  • 可主張費用的上限,以及憑據的提交。
  • 一方出資的盡調報告被另一方使用時的分擔。

7. 保密與排他談判在退出後還有效嗎

保密。 通常自資訊交換開始起即有約束力,並寫成在談判結束後仍持續數年等約定期間。即使MOU的其他部分沒有約束力,只要這一條寫明有約束力,就有效。退出並不能擺脫它。需要核對什麼是保密資訊、例外情形(已公開的資訊、依官方要求披露)、期限,以及資訊的返還或銷燬。

排他談判(禁止接觸他人)。 通常有期限,例如60日或90日(假設的數字),期間內賣方不得與其他買方談判。一般在期限屆滿或按約定終止時結束。如果寫明終止後繼續有效,則要看期限和範圍是否合理,是否有違約金或預定的賠償額,如果有,是否過高。

實務提示。

  • 退出後,停止使用對方的資訊,也不要轉交給第三方。
  • 如果你是賣方,即使MOU其餘部分無約束力,在排他期間內也不要與他人開始談判。
  • 留存何時傳送了哪些資訊的記錄。

8. 惡意中止談判的責任

泰國法對締約前談判中的誠信義務沒有一般性規定,也沒有“惡意中止談判必然產生責任”的確立規則。

相關條文如下。

  • 第5條: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每個人都應遵守誠實信用。
  • 第368條:合同應按誠信,並參照習慣來解釋。
  • 第171條:重視真實意思而非字面。

這些規定適用於權利行使、合同履行和解釋。如果MOU中有善意談判義務、排他談判等有約束力的條款,違反這些條款而中止談判,可能構成違約。如果MOU中完全沒有有約束力的條款,僅因對方結束了談判就要求賠償,則需要另有可以證明的法律依據。每個案件的判斷不同,結果並不確定。

實務上,退出的一方應有可以說明的理由,並依程序通知;受影響的一方則應保留因信賴對方言行而支出的費用和所做之事的證據。

9. 哪些行為會使MOU產生約束力

即使MOU寫明沒有約束力,當事人的行為也可能改變局面,因為法院看的是真實意思(第171條)。

  • 已經開始履行交易:交付貨物,轉移員工或業務,參與經營。
  • 支付的是看起來像價款或對價的款項,而不是訂金或談判費用。
  • 雙方向客戶、銀行、主管部門等第三方宣告交易已經成立。
  • 以沒有保留的郵件或訊息,把主要條件完全談妥。
  • 彼此像對待已有合同一樣行事。例如,一方為籌備借款或招聘,對方明知卻未提出異議。

如果仍有未談妥的事項,或雙方約定須以書面作成,第366條仍可能成為對方的主張。實際履行是法院會掂量的事實,而不是自動的答案。

10. 如何規範地退出

  1. 通讀整份MOU。 看約束力、終止、通知、保密、排他談判、費用和爭議解決條款。
  2. 收集事實。 已付和已收的款項,已傳送的資訊,顯示條件已獲同意或被拒絕的郵件,因信賴而做的事。
  3. 選擇與MOU相符的理由。 例如盡調結果與約定條件不符,期限屆滿而未達成一致,未獲得規定的批准。如果MOU允許無需理由退出,就行使該權利。
  4. 書面通知。 按MOU規定的地址和方式傳送。寫明該MOU、退出日期和依據的條款,並要求對方確認收到。保存送達證據。
  5. 返還或銷燬收到的資訊。 並書面確認不會使用。
  6. 處理款項和費用。 要求返還訂金或預付款,或說明依條款不能返還的理由,並按MOU的規定結算費用分擔。
  7. 確認繼續有效的條款。 如保密和仍在有效期內的排他談判,以免日後發生爭議。
  8. 發出前請律師檢查文稿。誇大的措辭可能被用作證據。

11. 常見錯誤

  • 只看標題就斷定MOU沒有約束力。
  • 把簽約日之後付的款項稱為“定金”,並期待可以沒收。
  • 在正式合同之前,沒有返還或補償的約定就付款或開始工作。
  • 在簽署保密協議之前傳送機密資訊。
  • 沒有約定排他談判的期限。
  • 沒有寫明交易失敗時盡調費用和顧問費由誰承擔。
  • 不發書面通知就失聯,或只口頭表示退出。
  • 無意受約束,卻發出“這筆交易已經談成”的郵件。

12. 簽署MOU前的起草核對清單

  • 寫明文件是否有約束力,以及哪些條款有約束力(例如“除第○條外無約束力”)。
  • 若要完全受約束,寫入全部重要事項(價格、標的、條件、日期)。
  • 寫明正式合同須以書面作成並由有權簽署人簽署(參見第366條)。
  • 寫明付款的性質(定金、訂金、預付款)、日期以及返還與沒收的條件。
  • 約定盡調費用和談判費用由誰承擔、終止時的補償以及上限。
  • 約定保密的範圍、例外、終止後的期間和資訊的返還。
  • 明確排他談判的期間、範圍和違反的後果。
  • 約定MOU的有效期、到期後如何處理以及如何延期。
  • 約定終止方式、通知期限和繼續有效的條款。
  • 選定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
  • 確認簽署人有權代表公司。
  • 簽署前請律師審閱。

延伸閱讀

MOU是否有約束力,取決於文字、雙方的真實意思以及已經做過的事,而不取決於標題。退出之前,先核對被寫明有約束力的條款、已經支付的款項和已傳送的資訊,並以書面通知。

我們為在泰國經營業務的客戶提供MOU與LOI的起草和審查、有約束力條款的核對、退出通知及對方來函的答覆,以及直到正式合同的談判支援。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也可參閱合同與文件和合資企業。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按泰國法,已簽署的MOU有約束力嗎?+

取決於文字內容和雙方的真實意思,而不是文件的名稱。如果重要事項已經談妥,且雙方有受約束的意思,這份文件本身就可能是合同。如果它只是約定繼續談判,或寫明除列明條款外不具約束力,那麼只有被列明的條款有約束力。《民商法典》第366條規定:對一方當事人表明為重要的事項,在全部點上達成合意之前,有疑義時視為合同尚未成立;對部分事項的諒解,即使已書面記錄,也不具約束力。

簽了MOU後退出談判,要承擔責任嗎?+

如果MOU只是關於談判的約定,並不包含買賣承諾,那麼不簽正式合同本身通常不構成違約。但明確寫明有約束力的條款,如保密、排他談判、費用分擔,仍按其文字生效。如果整份MOU被認定為有約束力的合同,退出本身就可能構成違約。發出退出通知之前,應通讀整份文件並核對周邊事實。

按MOU支付的定金可以被沒收嗎?+

只有在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定金時才可以。第377條規定,訂立合同時交付的定金,既是合同成立的證據,也是履行的擔保。第378條第(2)項規定,除另有約定外,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因其可歸責的原因致履行不能,或因其過錯致合同被解除的,定金可以沒收。即使稱為定金,如果是在簽約日之後交付,也可能不屬於此類(參見最高法院判決2478/2565),過高的沒收額法院可以酌情裁量減少(參見判決301/2563)。

已經花掉的盡職調查費和顧問費能要回來嗎?+

原則上各自承擔自己的費用,除非MOU約定在特定情形下由對方承擔或分擔。沒有這類條款時很難追回,需要另行證明對方違反了有約束力的義務等其他法律依據。費用分配應在一開始就寫進MOU。

排他談判條款在退出後仍然有效嗎?+

要看條款的文字。這類條款通常有期限,期限屆滿或按約定終止即告結束。如果寫明終止後繼續有效,則需核對其期限和範圍。保密條款一般會寫成在談判結束後仍持續一定期間,所以退出並不會自動解除保密義務。

惡意中止談判要負責任嗎?+

泰國法對締約前談判中的誠信義務沒有一般性規定,也沒有“惡意中止談判必然產生責任”的確立規則。第5條要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遵守誠實信用,第368條要求合同按誠信解釋,但兩者針對的是權利行使與合同解釋,並不直接規範中止談判本身。結果取決於事實和MOU的文字,在主張或抗辯這一點之前,請先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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