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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

大客戶把合同發來讓簽:中小企業供應商簽約前該檢查什麼

大型企業客戶的標準合同或訂單條款常把付款、違約金和責任風險轉給供應商。中小企業應先檢查哪些條款,以及較小一方如何談判。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商法團隊2026年10月21日8 分鐘閱讀
大客戶把合同發來讓簽:中小企業供應商簽約前該檢查什麼

核心答案

大客戶的標準合同是為保護客戶而寫的。這很正常,也不是拒絕這筆業務的理由。但小供應商若不細讀就簽字,可能會面臨這樣的結果:付款取決於客戶自己控制的驗收,違約金和扣款沒有上限,供應商的責任無限而客戶的責任有限。

法律規則(泰國法)。 《民商法典》允許當事人約定遲延或瑕疵履行的違約金(第 379 條),允許法院酌減過高的違約金(第 383 條),並允許互負同種類到期債務的雙方進行抵銷(第 341 和 342 條)。《不公平合同條款法》B.E. 2540 第 4 條規定,格式合同中使擬定方取得不合理優勢的條款,僅在公平合理的範圍內有效。

我們的實務看法。 不要指望法院事後替你修正合同。把合同讀三遍:第一遍看錢(何時付款、可以扣什麼),第二遍看風險(違約金、責任、賠償承諾、質保),第三遍看退出(終止、驗收、交付成果的所有權)。然後挑出五六個重要的點,以書面要求修改。

關於公司設立、採購文件、增值稅和預扣稅,請見大客戶要求你必須有公司時。本指南只談合同條款。

1. 我們何時收款,什麼觸發付款?

先檢查付款條款。

  • 付款日期。 是自開票日起的固定天數,還是自“驗收”“批准”或“收到正確的稅務發票”起算?若與客戶控制的步驟掛鉤,付款日可能被無限推遲。
  • 驗收。 誰來驗收,依什麼標準,客戶不回覆怎麼辦?要求加入視為驗收的規則(例如在約定期限內沒有書面異議即視為已驗收)。
  • 部分驗收與里程碑。 工期較長的,要求分期開票,以免替整個專案墊資。
  • 遲延付款。 要求寫明遲付的後果(對未付金額計息,或有權暫停工作)。若客戶不同意,至少要求我方遲延交付與客戶遲延付款被同樣對待。

如果客戶日後不支付有效的發票,請見企業客戶拖欠發票。

2. 違約金與約定賠償

違約金條款(เบี้ยปรับ)約定供應商遲延交付或履行不佳時支付一筆約定金額。《民商法典》第 379 條承認此類條款。第 383 條允許法院把過高的違約金酌減至合理數額,在判斷何為合理時,要考慮債權人一切合法利益,而不僅是財產上的利益。

這是安全網,不是計劃。減少取決於事實,而且需要有爭議。簽約前請問:

  • 違約金是否與真實、可衡量的遲延或瑕疵掛鉤?
  • 是否有上限,例如訂單金額的一定比例?
  • 是否有寬限期?遲延由客戶造成時(圖紙晚到、進場晚、簽認晚),供應商是否免責?
  • 違約金是客戶對該遲延的唯一救濟,還是還可以就同一事件另行主張損害賠償?
  • 客戶能否自動從你的發票中扣除違約金(見下一節)?

3. 抵銷與從發票中扣款

規則(第 341、342 條)。 雙方互負同種類債務且均已到期的,各方可在相應數額內以抵銷免除自己的債務,但其中一項債務的性質不允許抵銷的除外。抵銷通過向對方作出意思表示進行,不能附條件或期限。後面的條文還有進一步限制,例如對方仍可抗辯的債權不得抵銷(第 344 條),因此債務有爭議時應查閱。

客戶的合同往往比法典走得更遠:允許客戶從“任何發票”中扣除“客戶認為自己有權獲得的任何金額”,包括依其他合同產生的金額。一項有爭議的主張就可能變成對每一筆付款的扣留。

請要求以下限制:

  1. 只能就以書面通知、附理由和計算方式的金額扣款。
  2. 有權在規定期限內對扣款提出異議,發票中無爭議的部分按時支付。
  3. 不得就其他合同下的主張扣款。
  4. 扣款只能針對已到期的款項。

4. 責任上限與賠償承諾

留意單向條款:客戶的責任有上限或被排除,而供應商的責任沒有邊界。還要檢查:

  • 供應商的責任上限。 合理的起點是與合同項下費用掛鉤的總上限。具體數字請與顧問一起確定。客戶通常希望某些事項在上限之外,如欺詐、故意不當行為和違反保密義務;儘量讓清單簡短而明確。
  • 間接損失與後果性損失。 客戶的利潤損失和業務損失可能遠超訂單金額。要求雙方均予排除。
  • 賠償承諾(indemnity)。 “對因貨物或服務引起的任何索賠”的賠償,會把客戶自己的錯誤轉給你。應限於因你的違約引起的索賠,要求及時通知,並由你控制抗辯。
  • 保險。 如果合同要求投保,在答應之前先核對險種和保額。不要為你沒有的保障簽字。

泰國法下責任上限能到什麼程度,已在月度服務合同的 MSA 與 SLA中說明,此處不再重複。

5. 質保、瑕疵與驗收測試

  • 質保多長,從何時起算:交付、安裝、驗收還是上線?從客戶控制的“最終驗收”起算的期限可能沒有盡頭。
  • 補救方式是在規定時間內修理或更換,退款是最後一步嗎?
  • 客戶是否必須書面通知瑕疵,你是否有機會檢查?
  • 因客戶誤用、改動或第三方物品造成的瑕疵是否被排除?

6. 無理由終止與退出

大客戶常保留以任何理由、短期通知終止合同或訂單的權利,而供應商沒有。如果你為客戶購買庫存、僱人或預留產能,請要求:

  • 最短通知期,或支付截至終止日已完成的工作和已訂購材料的費用;
  • 回購或支付定製庫存的費用;
  • 供應商在未獲付款時,經合理通知同樣有終止的權利。

《不公平合同條款法》第 4 條在可能給予不合理優勢的條款示例中,列舉了允許一方無正當理由終止合同、或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遲延履行的條款。這是日後可能使用的論點,不是你現在就應接受的條款。

7. 交付成果歸誰所有?

對於定製工作、軟體、設計、圖紙或模具,請檢查:

  • 所有權是在交付時轉移,還是在全額付款後轉移(請要求後者);
  • 客戶是否獲得你既有工具、模板和專有技術的許可,是否僅限於使用交付成果;
  • 你自己的保密資訊和專有技術是否仍歸你所有;
  • 客戶能否用你做出的成果去找別的供應商而不付費。

8. 報價單、PO 和主合同:哪個條款優先?

常見情形:你發了報價單,客戶發來主合同,隨後又來一份 PO,各有自己的條款。我們不依賴某條法定規則來判斷哪一份優先,因為答案取決於每份文件的內容以及當事人實際接受了什麼。實務規則是把它以書面確定下來。

  1. 在主合同中加入優先順序條款:例如先是已簽署的主合同,然後是約定的工作說明書(SOW)或訂單,最後是報價單。
  2. 寫明 PO、發票或送貨單上預先印製的條款不適用,除非供應商的授權人員簽字。
  3. 如果沒有主合同,在報價單上寫明“這些條款適用於任何訂單”,並在第一份訂單前請客戶確認接受。
  4. 每份 PO 收到時都要閱讀。檢查交付日期、價格、付款條件以及任何新的違約金或退貨條款。不要按未讀過條款的 PO 開工。

9. 《不公平合同條款法》有幫助嗎?

《不公平合同條款法》B.E. 2540 第 4 條涵蓋多種合同,其中包括格式合同(สัญญาสำเร็จรูป)。使擬定格式的一方取得不合理優勢的條款,僅在具體情況下公平合理的範圍內有效,格式合同中的疑義作有利於未擬定方的解釋。其示例包括排除或限制違約責任的條款、允許一方無正當理由終止合同的條款、允許一方無正當理由遲延履行或不履行的條款,以及在簽約後加重對方負擔的條款。

只把它當作備用論點。你的合同是否屬於格式合同、某一條款是否不公平,要依事實判斷,而且爭議緩慢、結果不確定。保護自己的時機是簽字之前。

10. 較小的一方如何談判?

  • 只修改最重要的五六條,而不是整份合同:付款與驗收、違約金與扣款、責任上限與賠償承諾、質保、終止、所有權。
  • 提出解決方案,而不只是反對。 上限、寬限期、通知期和爭議程序,比刪除整個條款更容易被接受。
  • 要求使用附表。 把商業條款(價格、交付、付款週期、服務水平)放進附表,這樣可以修改而不必重開整份合同。
  • 清楚自己的底線。 如果客戶在無限責任或從不相關發票中扣款上不讓步,就要判斷這筆訂單是否值得承擔風險。
  • 保留記錄。 保存最終稿、批註和顯示達成一致內容的郵件。

客戶往往接受一些修改,所以提出要求是合理的。我們不能保證某個具體客戶會同意。

11. 簽字前的檢查清單

  • 付款日期、驗收標準和視為驗收規則已寫明。
  • 違約金有上限,與真實遲延掛鉤,客戶造成的情形免責。
  • 扣款須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無爭議的金額按時支付。
  • 你有責任上限;間接損失雙方均排除;賠償承諾受限。
  • 質保期從可核實的日期起算。
  • 無理由終止包含通知期或對已完成工作和庫存的付款。
  • 交付成果和你自己工具的所有權清楚。
  • 寫明瞭合同、PO 與報價單之間的優先順序。
  • 已核實簽署權限:代表貴公司簽字的人能夠約束公司。
  • 你持有已簽署的最終版本及所有附表的副本。

一般性的合同檢查清單,請見我們的新聞文章商業合同檢查清單。

延伸閱讀

大客戶的合同在邊緣處是可以談的:在簽字之前,而不是爭議開始之後,把付款、違約金、扣款、責任和退出條款改好。

我們為泰國中小企業審查客戶和供應商合同,標出重要條款,並在客戶不付款時準備催款函。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另請參閱合同與文件、法律顧問月度服務和催款函。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大客戶可以從我的發票中扣除違約金嗎?+

只有合同賦予該權利,或符合法定抵銷條件時才可以。依《民商法典》第 341 條,雙方互負同種類且均已到期的債務,可在相應數額內抵銷;第 342 條規定抵銷須向對方作出意思表示。合同若允許客戶扣除有爭議或未經證實的金額,就超出了法律規定,因此應要求把扣款限於以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的金額。

法院會減少合同中不公平的違約金嗎?+

可能會,但不能指望。《民商法典》第 383 條允許法院把過高的已沒收違約金酌減至合理數額,並考慮債權人一切合法利益,而不僅是財產上的利益。結果取決於具體事實,所以應在簽約前就條款進行談判,而不是寄望事後減少。

客戶的採購訂單(PO)條款與我們的報價單不同,哪個適用?+

沒有可以放心依賴的固定規則,因為結果取決於每份文件的內容以及雙方實際接受了什麼。實務做法是把優先順序寫成書面,例如已簽署的主合同優先於 PO,PO 優先於報價單,並寫明 PO 上預先印製的條款除非供應商簽字確認,否則不適用。

《不公平合同條款法》能保護供應商免受大客戶格式合同之害嗎?+

有時能幫上忙,但不是簽字的理由。《不公平合同條款法》B.E. 2540 第 4 條規定,格式合同中使擬定方取得不合理優勢的條款,僅在公平合理的範圍內有效,有疑義時作有利於未擬定方的解釋。具體條款是否符合要求要個案判斷,而且爭議解決緩慢、結果不確定。

談判地位較弱時,哪些條款最重要?+

挑出最可能造成損害的五六條,只修改這些:付款與驗收、違約金與扣款、責任上限與賠償承諾、質保期、終止、交付成果的所有權。一份簡短且有理由的修改清單,比重寫整份合同更可能被客戶法務認真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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