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和人事常常同時碰到這個問題。按周輪值的技術員在凌晨1點被電話叫出去。司機在原地等乘客等了三小時。工程師在週日天矇矇亮時開車趕往外府的工地。每種情形裡,哪段時間算工作時間,哪段不算?只問"有沒有發值班津貼"是答不出來的。本指南聚焦於值班表、待命和路途時間。關於下班後通過LINE傳送工作指令,請見已有的主管用LINE下達指令指南。
公司整體的勞動合規檢查請見勞動法合規檢查指南;如果事情已經到了追討款項的階段,請見拖欠工資和加班費指南。本指南迴答更早一步的問題:哪些時間從一開始就必須計入。
核心答案
決定這個問題的,不是"值班"或"待命"這樣的名稱,而是在那段時間裡,僱主對員工的時間和地點控制到什麼程度。如果員工必須留在僱主的場所,必須在幾分鐘內回應,或哪裡都去不了,這段時間就接近工作時間。如果員工可以回家、睡覺、正常生活,只負有被叫時接電話的義務,待召通常是員工自己的時間,但從開始著手工作的那一刻起,就算工作時間。
法律原則 《勞動保護法》B.E. 2541(下稱"LPA")第23條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8小時(危險工作每日不超過7小時、每週不超過42小時)。第24條禁止在工作日加班,除非員工每次事先同意,但對停工會造成損害的連續性工作、緊急工作或部長條例規定的工作設有例外。第25條規範假日工作,第26條依部長條例限制加班與假日工作的合計,第27條規範休息。第61至63條規定加班和假日工作的費率,第65條與第66條對某些工作排除相應權利。2023年新增的第23/1條賦予員工拒絕下班時間聯絡的權利,除非事先書面同意,詳見LINE指南。
我們的實務看法 不要只寫一項值班津貼。要寫三件事:待命的條件(必須在哪裡、幾分鐘內回應)、待命的報酬,以及被叫出去實際工作後如何計算和支付。法律並未規定純粹待命的費率。但如果僱主控制過嚴,使員工無法自由支配時間,風險在於待命本身被視為工作;如果落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就要補發加班費。
假設案例 孔敬一家小型碾米廠機械維修公司,讓技術員塔納每週輪一次隨時待召。他可以待在家裡,必須在15分鐘內回應。週三夜裡,人事經理瑪麗得知塔納被叫到春帕縣的一家碾米廠。他凌晨0點30分離家,凌晨2點修完,凌晨3點30分到家,早上照常上班。瑪麗要判斷待命、路途和修理各自算什麼,以及公司此前是否就這些事項有過書面約定。
1. 決定性問題:僱主對時間和地點的控制到什麼程度
沒有一個標準能回答所有情形。請依次追問。
- 員工是否必須留在僱主場所或現場? 如果不能回家,就更接近工作時間。
- 必須在幾分鐘內回應或到達? 如果短到無法處理私事,就等於被控制。
- 能否睡覺、吃飯、開車去別處或飲酒? 限制越多,待命越接近實際工作。
- 被叫的頻率有多高? 如果幾乎每晚都被叫,待命就是工作的一部分,而不是偶發事件。
- 待命期間是否在做僱主的工作? 例如盯螢幕、回覆客戶、看管機器或搬運貨物。
- 僱主能否規定並核查開始和結束時間? 這關係到第4部分的第65條第(7)項。
這個標準無需引用最高法院判例編號也能理解。法院看的是事實:在那段時間裡,員工實際上處於僱主指揮之下到什麼程度。因此,證據比政策裡的名稱更重要。政策寫著"待召不算工作時間",但實際卻命令員工10分鐘內趕到現場,法院看的是實際做法。
2. 情形對照表:通常如何看待,以及證明材料
此表是一般性指引,並非每個案件的答案。實際結果取決於約定、事實以及勞動督察員或法院的裁判。
| 情形 | 通常看法 | 證明材料 |
|---|---|---|
| 場所內值夜(在辦公室、工廠、宿舍留宿) | 如果必須留在場所內且不能離開,接近工作時間。如果不是員工的正常職責,可能屬於第65條第(8)項,按實際工作小時數領取小時工資 | 值班表、值班命令、值班日誌、攝像頭或門禁卡記錄 |
| 帶手機在家隨時待召 | 如果員工能自由支配時間,待命通常不算工作時間。被叫後實際工作的時間算工作時間 | 值班表、約定的回應時間、通話記錄、工作資訊 |
| 在客戶現場待命(等機器或等客戶) | 如果僱主或客戶指示在現場等待,通常算工作時間,因為員工處在他人指定的地點 | 派工單、進出現場記錄、每日照片、客戶資訊 |
| 工作時間內前往外府工地 | 工作時間內依指示的路途,照常付薪 | 出差審批、車票機票、費用報銷單據 |
| 工作時間之外或假日的路途 | 取決於僱主是否在那個時間命令出行並加以控制。駕駛公司車輛、搬運裝置或途中工作的,通常就成為工作。第71條適用於依第56條第(1)項無權領取假日工資的員工在假日的路途 | 出行命令、出發和到達時間、GPS或用車記錄 |
| 出國出差 | 事先書面約定路途時間和機場等候時間如何計算、適用泰國還是當地的假日、津貼多少 | 外派函、機票和航班時刻、行程表、報酬約定 |
| 等候乘客的司機 | 如果必須守在車旁、隨時能出發、在僱主指定的地點等候,通常算工作時間。如果等候期間允許回家,那是員工自己的時間 | 預約時間表、GPS用車記錄、與乘客的資訊 |
| 夜間被叫出去的技術員 | 實際工作,以及通常依指示的往返路途,都算工作時間。超出正常時間的部分是加班。需核對第24條的同意或緊急情形 | 呼叫記錄、維修單、通話記錄、現場照片、用車記錄 |
表中的"通常"並不保證一律如此計算,只是提示應當朝哪個方向準備文件。
3. 時間、同意、上限與費率
正常工作時間(第23條) 僱主必須公告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8小時。如果工作的性質使每日的開始和結束時間無法公告,則由僱主和員工約定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8小時的工作時間。這直接關係到值班和外勤工作。
同意(第24條和第25條) 工作日加班需要員工每次事先同意,但連續性工作、緊急工作或部長條例規定的工作除外,並且只限於必要的範圍。因此,在合同裡讓員工一次性簽署"同意每次加班"是有風險的。更穩妥的做法是按值班週期取得同意,並逐次記錄呼叫。對於假日工作,第25條對連續性工作、緊急工作、特定行業以及經員工每次事先同意的其他必要工作設有例外。
上限(第26條) 這一條沒有寫數字。它規定第24條第一款的加班與第25條第二款、第三款的假日工作合計,不得超過部長條例規定的範圍,即2541年部長條例第3號:每週不超過36小時。經常被叫出去的人,應按周累計。
休息(第27條) 員工在連續工作不超過5小時後,每日必須有不少於1小時的休息;如果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後連續加班2小時以上,僱主必須在加班開始前給予不少於20分鐘的休息。經員工同意的連續性工作和緊急工作有例外。第27條並不要求夜間被叫之後補休一天,但休息應當在政策中處理。
費率(第61至63條)
| 情形 | 最低費率 |
|---|---|
| 工作日加班(第61條) | 不低於小時工資的1.5倍 |
| 假日工作,有權領取假日工資的員工(第62條第(1)項) | 在工資之外另加不低於1倍 |
| 假日工作,無權領取假日工資的員工(第62條第(2)項) | 不低於2倍 |
| 假日加班(第63條) | 不低於3倍 |
月薪員工小時工資的計算方法(第68條)等細節,請見LINE指南。
4. 第65條與第66條:誰沒有加班費,以及可以得到什麼替代
第65條的內容 具有第65條所列權限或從事所列工作的員工,無權領取第61條的加班費和第63條的假日加班費。共有9類,與本指南相關的是:
- (7) 性質上必須到工作場所之外進行、且性質上無法確定固定工作時間的工作。 兩項條件都要具備。沒有固定時間、拜訪多家客戶的銷售人員可能符合。但有預約時段、必須在現場簽到的技術員,其時間是可以確定的,因此很可能不屬於第(7)項。
- (8) 不屬於員工正常職責的、看守場所或財產的值班。 例如在節日期間輪流留宿公司的行政人員。正常職責就是看守場所的保安不屬於此項。
- (1) 有權代表僱主處理僱用、獎賞或解僱事宜的員工,(2) 僱主支付佣金的流動推銷或勸購,以及依部長條例的(3)至(6)和(9),不是本指南的重點。
替代的待遇 依第65條本身,從事(3)至(9)項工作(包括(7)和(8))的員工,可以按實際工作小時數領取等同於工作日小時工資的款項。這不是零。第(1)項的員工得不到這項替代款項。在所有情形下,第65條結尾都說明"除非僱主同意支付加班費或假日加班費",所以如果僱主已經同意,就必須按約定支付。
第66條 僅剝奪第65條第(1)項員工依第62條領取假日工作工資的權利,除非僱主同意支付。這並不意味著屬於第65條的所有人都喪失一切。第(2)至(9)項的員工在假日工作的,仍然有權依第62條領取假日工作工資。僱主常在這裡產生誤解,結果什麼都不付。
需要注意:在合同裡寫"該職位沒有加班費",如果實際工作並不屬於所列型別,並不能使其適用第65條。法院看的是工作的實際性質。
5. 設計待召津貼與值班表
法律沒有規定待召津貼的費率,所以公司可以自行設計,但應包含以下要素。
- 書面政策。 公告出來或納入工作規則,並在值班表開始前讓員工知悉。如果改變涉及勞動條件的變更,請參閱降低工資和福利指南中的同意原則。
- 回應時間與距離。 規定幾分鐘內回應、幾小時內到達現場。時間越短,津貼就應越高,待命被視為工作的可能性也越大。
- 與實際工作報酬分開的津貼。 津貼按夜或按周發放。實際工作的報酬按工作小時數計算,如屬加班,不低於第61至63條的費率。
- 每次呼叫的最低小時數。 有的公司規定一旦被叫出去,至少按2小時計算。這是公司政策,不是法律要求。
- 往返路途的計算。 寫明是從離家時開始,還是從接到工作時開始,到回到家為止,以免日後爭執。
- 補償性休息。 規定若被叫到午夜之後的某個時間,次日早上可以晚上班或休息。
- 每週上限。 核對加班與假日工作合計是否超過第26條和部長條例規定的每週36小時。
- 按值班週期取得同意。 讓員工每個值班週期以書面或可事後檢索的電子形式確認。
待召政策條款示例(僅為示例;使用前請結合實際工作調整)
待召政策第____號 自____起適用
1. 值班人員:依至少提前____天公告的每週值班表。
員工在每個週期開始前通過電子郵件或公司系統確認值班。
2. 待命期間的條件:在家或距現場____公里以內的任何地方均可。
須在____分鐘內接聽電話,並在____小時內到達現場。
不禁止個人時間,但被叫時須能夠立即工作。
3. 待召津貼:公司每晚/每週支付____,與實際工作的報酬分開。
4. 被叫出去時:從____計算到____(含/不含往返路途)。
每次呼叫的最低小時數:____小時。
超出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按不低於《勞動保護法》規定的費率支付。
5. 同意:員工每個值班週期確認,同意在被叫時於下班時間工作。
員工因個人的不得已事由,可在週期開始前告知主管後拒絕。
6. 休息:若被叫到____時之後,次日不早於____時開始上班。
7. 記錄:值班人員在24小時內填寫呼叫記錄。
主管核對並簽名,人事部門保存不少於____年。
呼叫記錄表示例
日期 ____ 值班人員 ____ 呼叫人 ____
接聽時間 ____ 離家時間 ____ 到達現場時間 ____
開始工作 ____ 結束工作 ____ 到家時間 ____
工作內容 ____ 派工單編號 ____ 使用公司車輛 是/否 ____
是否緊急 ____ 員工是否同意本次呼叫 是/否 ____
員工簽名 ____ 主管 ____ 核對日期 ____
接著前面的假設案例:如果公司有這份政策和記錄表,瑪麗可以把那晚的待命算作待召津貼,把凌晨0點30分離家到凌晨3點30分到家這段依政策計為工作時間,把超出正常時間的部分依第61條按加班計算。如果公司沒有記錄,塔納就要自己用通話記錄和手機資料來證明,而僱主也很難證明那段時間不是工作時間。
6. 員工一方和僱主一方的證據
想證明該段時間應當計入的員工
- 值班表和值班命令。 證明僱主要求待命及其條件。
- 通話記錄、資訊和電子郵件。 證明被叫的時間、命令內容和回應時間。
- 自己車輛或手機的GPS資料。 證明出發、到達和返回時間。必須是自己的資料或合法取得的資料。
- 派工單、現場照片、每日記錄。 證明工作何時結束。
- 公司已批准的交通費、過路費、油費報銷單據。 證實路途是依指示進行的。
電子資訊和電子郵件可依《電子交易法》B.E. 2544 第7條和第11條作為證據。不得未經許可檢視他人的手機、郵箱或賬戶,收集員工的位置資料需要有PDPA下的法律依據。
僱主一方
- 員工已知悉的書面政策及其起始日期。
- 按值班週期的同意記錄(第24條和第25條)。
- 員工和主管簽名的呼叫記錄。
- 逐項列明待召津貼和加班費的工資單。
- 證明工作屬於第65條第(7)項或第(8)項的證據(如果僱主主張這項例外)。例如工作的性質、沒有固定時間表,或不屬於正常職責。這需要由僱主來證明。
如果員工選擇向勞工廳投訴或向勞動法院起訴,請見勞動督察員還是法院指南。
7. 僱主常見錯誤
- 寫"值班津貼已包含所有加班費",卻不計算實際時間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多少。如果津貼低於法律對該工作小時數所要求的數額,差額仍要支付。
- 明明能規定到達現場的時間、核查離開時間,卻援引第65條第(7)項。
- 只發值班津貼,被叫出去實際做的工作卻什麼都不付。
- 僱主命令並控制了出行,卻不計算往返遠處工地的路途。
8. 檢查清單
僱主與人事
- 用第2部分的表格對所有值班安排(場所內值班、在家待召、現場待命、路途)分類
- 制定政策,寫明回應時間、距離和待命期間的限制
- 將待召津貼與實際工作報酬分開,並規定每次呼叫的最低小時數
- 讓員工按值班週期確認同意
- 核對第26條和部長條例規定的每週36小時上限
記錄與證據
- 使用呼叫記錄表,並由主管在24小時內簽名
- 保存值班表、通話記錄、派工單、出行文件和用車記錄
- 如果主張第65條第(7)項或第(8)項,須備有工作性質的證據
- 使用GPS追蹤員工之前,先核對PDPA下的法律依據
核對自身權利的員工
- 每次記下接聽、出發、到達、開始和結束工作以及到家的時間
- 在斷定沒有加班費之前,先核對自己的職位是否真的屬於第65條
- 如果在假日被叫,核對第62條、第63條和第71條
延伸閱讀
- 主管通過LINE在下班後或假日下達指令,能否主張加班費 — 下班後的指令,以及第23/1條下拒絕聯絡的權利
- 拖欠工資和加班費,如何追討 — 加班費被拖欠之後如何處理,以及時效
- 僱主的勞動法合規檢查 — 在發生糾紛之前,檢查全公司的勞動文件和證據
- 勞動督察員還是勞動法院 — 加班費得不到支付時,兩條途徑的比較
- 僱主想降低工資、工作日或福利 — 需要調整長期發放的值班或待召津貼時
某段時間是否算工作時間,取決於僱主實際上對員工的時間和地點控制到什麼程度,而不是名稱,也不是所發的值班津貼。
我們協助審查值班和待召政策、起草約定和呼叫記錄表、計算加班費和路途津貼,並在發生糾紛時提供諮詢。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另請參閱勞動法合規。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