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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案件

上司在下班後或節假日用 LINE 佈置工作,能要求加班費嗎

寫給員工和 HR:下班後的 LINE 指令何時算加班,需要什麼同意和證據,加班費倍數,哪些職位沒有加班費,以及如何制定下班後聊天政策。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 勞動案件團隊2026年10月29日10 分鐘閱讀
上司在下班後或節假日用 LINE 佈置工作,能要求加班費嗎

週五傍晚,上司在團隊 LINE 群裡發了一句:“報價單文件錯了,今晚幫忙改好。”員工回覆“好的”,在家一直做到晚上 9 點 30 分。第二天她要求加班費,上司說:“你只是回了個訊息,又沒來公司。”隨著指令從辦公室轉移到手機上,這類問題越來越多。雙方都應當瞭解法律把什麼算作工作,以及需要證明什麼。

本指南只討論工作時間之外通過聊天下達的指令。如何核對被欠多少、完整的追討流程,請看拖欠工資與加班費;勞動監察員與法院如何選擇,請看勞動監察員還是勞動法院。

核心答案

下班後或假日通過 LINE 下達的指令,只要確實是僱主的工作、員工也照此做了,就可以像口頭指令一樣構成加班。不在排除職位之列的員工因此可以主張加班費。決定案件結果的往往不是條文,而是證據:誰在什麼時候下的指令,實際工作了多少小時,產生了什麼成果。

法律依據 勞動保護法 B.E.2541 第 23 條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 8 小時、合計每週不超過 48 小時(可能有害健康的工作每日 7 小時、每週 42 小時)。第 24 條禁止在員工沒有每次事先同意的情況下於工作日加班,第 61 條規定加班費不低於 1.5 倍,第 62 條規定假日工作的工資,第 63 條規定假日加班不低於 3 倍。第 65、66 條排除了某些職位。勞動保護法(第 8 號)B.E.2566 新增的第 23/1 條,涉及在工作場所之外工作以及拒絕下班後聯絡的權利。電子訊息可依電子交易法 B.E.2544 第 7、11 條用作證據。

我們的實務看法 不要問“回 LINE 算不算加班”,而要問三個問題:有沒有工作指令或要求,實際工作了多長時間,有沒有能佐證的成果。三個問題都答得上來,多數情況就變成一道計算題。如果僱主沉默或否認下過指令,手機裡保留的聊天記錄就是最重要的證據。

假設案例 小彭是孔敬一家傢俱店的銷售助理,月薪 18,000 泰銖,正常上班時間 08:30–17:30。週五 19:40,上司在 LINE 上要求她今晚改好報價單文件。小彭回覆“好的”,在 20:00–21:30 工作,並附上截圖把文件發回。下文均以此例說明。

1. 上司可以在下班後下指令嗎?員工可以拒絕嗎?

工作日(第 24 條) 僱主只有在員工同意時才能要求加班,且同意必須“每次事先”作出。勞動合同裡寫“公司一旦下令我就同意加班”,可能因為不是逐次同意而被質疑。例外有三種:停止會損害工作的連續性工作、緊急工作、以及部令規定的其他工作,且都只限於必要範圍。

假日(第 25 條) 假日工作被禁止,但連續性工作、緊急情況和法律列舉的行業(酒店、娛樂場所、運輸、餐飲店等)除外;為生產、銷售和服務所必需時,也需員工每次事先同意。

拒絕聯絡的權利(第 23/1 條) 閱讀勞動部公佈的條文,我們歸納如下。僱主與員工可以約定員工在家或在任何地點通過資訊科技工作。約定應採用書面或可再次查閱的電子資料,可涉及工作時間、加班、職責範圍和裝置費用等。正常工作時間結束,或所交辦的工作結束後,員工有權拒絕與僱主或上司以任何方式聯絡,除非已事先書面同意。

有兩點要注意。第一,該條面向依約定在工作場所之外或通過技術工作的員工;對沒有這類約定的普通辦公室員工是否適用,文字並不明確,法院可能需要裁斷,所以在沒有核對事實前不要主張這項權利。第二,拒絕聯絡的權利與獲得報酬的權利是兩回事。員工同意下班後工作之後,第 61、63 條的倍數工資仍需另行判斷。

在案例中,小彭回覆了“好的”,可被視為對該次的同意,僱主很難說她是沒有指令自己做的。

2. 倍數是多少?怎麼計算?

情形最低倍數條款
普通工作日加班小時工資的 1.5 倍61
享有假日工資的員工在假日工作在工資之外再加付不少於 1 倍62(1)
不享有假日工資的員工在假日工作不少於 2 倍62(2)
假日加班不少於 3 倍63

月薪員工依第 68 條,小時工資為月薪除以 30 乘以每日平均正常工作小時數。支付期限由第 70 條規定。

小彭的情形:月薪 18,000 泰銖,正常每日 8 小時。小時工資 = 18,000 ÷ (30 × 8) = 75 泰銖。工作日加班 1.5 小時 = 75 × 1.5 × 1.5 = 168.75 泰銖。如果同樣的工作發生在假日,且她享有假日工資,假日加班至少為 75 × 3 × 1.5 = 337.50 泰銖。這些數字只是演示計算方法;實際的計算基數取決於其他固定發放的款項是否屬於工資。

3. 哪些職位沒有加班費?仍然能拿到什麼?

第 65 條排除下列人員依第 61、63 條的加班費。

  • (1) 有權代表僱主聘用、獎勵或解僱的員工
  • (2) 按佣金計酬的上門推銷或招攬工作
  • (3)–(9) 鐵路執行工作、水閘啟閉、水位觀測、消防與防止公共危險、在工作場所之外進行因而無法確定固定時間的工作、非正常職責的值守,以及部令規定的其他工作

仍然能拿到什麼 從事 (3)–(9) 項工作的員工,可按工作小時獲得相當於正常小時工資的款項。第 66 條規定,屬於 (1) 項的員工不享有第 62 條的假日工作工資,除非僱主同意支付。第 65 條也允許僱主約定支付加班費或假日加班費;合同或公司規章已有規定的,必須照付。

“主管”“經理”“管理層”這些字眼本身並不是例外。法院看的不是頭銜,而是此人是否真的有權代表僱主聘用、獎勵或解僱。案例中的小彭是沒有聘用或解僱權的銷售助理,因此不適用第 65 條第 (1) 項。

4. 什麼證據有用?工作與簡短回覆有何不同?

LINE 訊息是電子資料。電子交易法第 7 條禁止僅因其為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第 8 條把含義不變、可供查閱的資料視為書面;第 11 條禁止法院僅因是電子資料而拒絕採納為證據,並按其產生、保存和傳遞方式的可靠性衡量證明力。所以證據要完整、未被改動。

證據證明什麼如何保存
LINE 指令誰在何時指示了什麼,有無期限擷取能看到姓名、日期、時間及前後訊息的整段對話,不要只截一行
回覆時間員工何時接受並開始工作發一條帶開始時間的確認,再發一條帶完成時間的交付訊息
成果文件實際完成的工作保留文件、檔名、修改日期時間資訊和發出的郵件
加班審批逐次同意及僱主知情請上司以訊息確認,或使用加班申請單
考勤卡、打卡系統或工時表正常工作時間,作為判斷超出部分的基準向 HR 索取副本,沒有的話自己每天記錄
通話記錄電話指示或下班後會議擷取通話記錄和時長,並寫下談了什麼
工作時間公告與公司規章正常時間與加班申請辦法保留公司規章副本

什麼算工作,什麼只是簡短回覆 法律沒有規定最少多少分鐘,法院逐案看事實。一般而言:

  • 通常不算加班工作:“收到”之類的簡短確認、開啟訊息、回答幾秒鐘就能答完的問題
  • 通常算工作:修改文件或製作文件、查資料後答覆客戶、與多人持續協調、長時間的通話或佈置工作的會議。被要求隨時待命回覆的,則要看事實和約定,逐案判斷。
  • 模糊地帶:許多簡短而頻繁的訊息加起來耗時很長。請記下時間段和內容,以顯示這是真實的指示和工作,而不是一般閒聊。

不要未經授權進入他人的手機、賬號或聊天去找證據,這可能違法。只使用你自己收到的訊息或你所在的群,並通過 HR 申請考勤記錄。

5. 書面申請加班批准的訊息

收到下班後的指令時立刻傳送,讓逐次同意和批准都有記錄。請按所在機構調整措辭。

(上司姓名)您好:
您於__日__時要求辦理的“____”一事,我願意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處理,
僅限這一次,預計需要__小時(__時至__時)。
請在本訊息中確認:
1) 同意上述工作按加班/假日工作處理;
2) 按公司規章計付加班費。
完成後我會在本聊天中傳送文件並告知實際完成時間。

這樣的措辭禮貌、不違抗指令,又讓僱主必須以書面批准或拒絕。如果僱主回覆不批准,員工應先諮詢再決定是否做這項工作,因為沒有僱主指令或知情就去做的工作,更難主張加班費。

6. 沒拿到錢:利息與期限

  • 利息(第 9 條) 僱主未在第 70 條期限內支付加班費、假日工作工資或假日加班費,應按年利率 15% 支付遲延利息。
  • 附加金(第 9 條第二款) 僱主無正當理由故意不付的,自到期後 7 日起,每滿 7 日加收未付款項 15% 的附加金。它與利息不同,僅適用於故意不付。
  • 期限 工資請求適用民商法典第 193/34 條的 2 年期間,按每一期分別計算。拖欠已久的要儘快主張。期間如何計算以及什麼情形會中斷,請看拖欠工資與加班費指南。

主張時依次進行:按上表收集證據,逐次計算,書面向僱主追討,再依渠道選擇指南在向勞動監察員申請和向勞動法院起訴之間選擇。第一次上法院,請看首次上勞動法院指南。如果僱主提出和解或一次性付款,簽字前請先閱讀簽署前檢查一次性勞動和解協議。結果取決於事實和法院的判斷,我們無法保證任何金額。

7. 給 HR 和僱主:下班後聊天政策與審批流程

任由上司隨意用 LINE 下指令,有兩個風險:不知不覺累積的未付加班費,以及在爭議中成為證據的記錄。好的政策應包含:

  1. 規定渠道與時間 說明工作指令走哪個渠道,下班後只能用於所列的緊急事項。
  2. 事先審批流程 上司提出,員工逐次同意,HR 或有權審批人批准,然後才開始工作;符合第 24 條第二款緊急例外的除外。
  3. 記錄實際小時 使用員工填寫開始和結束時間、上司確認、並在同一工資週期計入薪資的表單或系統。
  4. 按倍數支付 核實哪些職位真正屬於第 65 條或第 66 條。不要僅憑頭銜排除整個群體。
  5. 在工作場所之外工作的員工 如有第 23/1 條的約定,應採用書面或可查閱的電子資料,寫明工作時間、加班和下班後聯絡的規則。同意被聯絡須事先並以書面作出。
  6. 不懲罰正當拒絕 因為沒有回覆下班後的聊天就降低考核或調崗,可能演變為不當對待的爭議。
  7. 審慎處理資料 考勤記錄和工作聊天包含員工的個人資料。請看HR 的員工資料與 PDPA。

新政策在發布前應由律師審閱,並與公司規章保持一致。另請看HR 何時應請律師審閱。

8. 檢查清單

員工

  • 截取了能看到指示人、日期、時間和明確指令的對話
  • 帶開始時間確認,交付時報告完成時間
  • 以訊息請求加班批准(可用上面的範例)
  • 保留了文件、郵件和通話記錄
  • 核實了自己的職位是否真的屬於第 65 條或第 66 條
  • 逐次計算了小時工資和加班費
  • 在手機之外備份了證據

HR 與僱主

  • 有正常工作時間公告和書面的下班後指令政策
  • 有事先審批的加班申請單和逐次同意的步驟
  • 有記錄實際小時並接入薪資的系統
  • 按職位逐一檢查了第 65、66 條的排除物件
  • 為在工作場所之外工作的員工訂立了第 23/1 條的約定(如適用)
  • 就下班後指令的方式培訓了上司

延伸閱讀

聊天指令和口頭指令一樣都是指令。員工應保留證據並以書面請求批准,僱主應在爭議發生前建立清晰的政策和審批流程。

我們協助審查證據並計算加班費,並按勞動法編制下班後指令政策、加班申請單和在工作場所之外工作的約定。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另請參閱勞動法合規和勞動法服務。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上司下班後用 LINE 佈置了工作,我也做了,可以要求加班費嗎?+

可以,前提是這確實是為僱主做的工作,且你的職位不屬於第 65 條排除的範圍。第 61 條規定工作日加班不低於小時工資的 1.5 倍,第 63 條規定假日加班不低於 3 倍。通過聊天佈置並不會使權利消失,但你必須能證明指令、工作時間和工作成果。

下班後在 LINE 上簡短回覆一下,算加班嗎?+

法律沒有規定最少多少分鐘。法院看事實:是否是僱主要求的工作,花了多少時間和精力。像“收到”這樣的簡短回覆,通常很難算作可以折價的加班。修改文件、答覆客戶、協調一個小時則是真正的工作。請每次都記錄開始和結束時間。

員工可以拒絕下班後的工作指令嗎?+

第 24 條禁止在工作日強制加班,除非員工每次事先同意;例外是停下來會造成損害的連續性工作、緊急工作和部令規定的工作。2023 年新增的第 23/1 條規定,已約定在家或通過資訊科技工作的員工,除非事先書面同意,可以在工作時間結束後拒絕聯絡。因此拒絕有法律依據,但應措辭禮貌並保存訊息。

主管和經理沒有加班費嗎?+

並不當然如此。第 65 條第 (1) 項只排除有權代表僱主聘用、獎勵或解僱的員工。頭銜是主管或經理但沒有這類權限的人,仍可能享有加班費。第 (3) 至 (9) 項的工作不享有第 61、63 條的倍數加班費,但仍可按工作小時獲得相當於正常小時工資的款項,僱主也可以約定支付更多。

僱主不付加班費要不要付利息?多長時間內可以主張?+

依第 9 條,未在第 70 條期限內支付的加班費,按年利率 15% 計付遲延利息;僱主無正當理由故意不付的,在 7 日後每滿 7 日再加收未付款項 15% 的附加金。工資請求的期間是民商法典第 193/34 條的 2 年,按每一期分別計算。另請參閱拖欠工資與加班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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