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打來電話,或者遞過來一張紙:“公司願意給你這筆一次性款項,簽了就了結。”許多員工想盡快拿到錢,也不想打官司。但簽字之後,通常就再也不能主張任何東西。問題不在於這筆錢是大是小,而在於它是否涵蓋了你應得的全部權利,以及你到底放棄了什麼。
本指南只從“簽字前審查協議”這個較窄的角度展開。遣散費的一般規則見遣散費指南,被解僱後立即要做的事和不能簽的文件見被解僱員工的權利指南,法院程序見首次上勞動法院指南。負責起草協議的人事人員,也可以用同一清單檢查公司自己的草稿。
核心答案
簽字前做四件事:把一次性款項拆成分項,與法定權利逐項對照;仔細讀決定“了結範圍”的措辭;確認付款期限與不履行時的後果;選一種真正可以執行的和解形式。一筆看起來不小的款項,拆開後可能低於你的權利總和;一句話的措辭,也可能消滅根本沒有討論過的權利。
法律依據 和解合同是當事人相互讓步以終結爭議的合同(《民商法典》第 850 條)。須有承擔責任一方簽字的書面證據(第 851 條),雙方放棄的請求權即告消滅(第 852 條)。員工的基本權利規定在《勞動保護法》(佛曆 2541 年)中:工資支付(第 70 條)、解僱預告與代通知金(第 17 條、第 17/1 條)、遣散費(第 118 條)、保證金(第 10 條)、拖欠款項的利息與附加金(第 9 條)等。
我們的實務看法 收到提議的當天不要接受。請對方提供書面草稿,並要求至少一兩個工作日的審閱時間。這是正當要求,誠信的僱主通常不會拒絕。一份好的和解不必等於訴訟勝訴後拿到的全部,因為儘快結束本身有價值;但你必須清楚自己讓出了多少,換回了什麼。
假設案例 瑪麗在孔敬的一家倉庫工作了 7 年,月薪 18,000 泰銖。公司通知關閉其所在部門,並提出一次性付款 150,000 泰銖,條件是簽署“不再提出任何主張”。瑪麗無法判斷這個數額夠不夠。
1. 一次性款項裡有什麼:逐項拆分
只告訴你總額的提議是無法核實的。請僱主提供明細,並與下表對照。
| 專案 | 法律依據 | 提議中是否包含 |
|---|---|---|
| 拖欠工資 | 《勞動保護法》第 70 條,利息與附加金見第 9 條 | 核對最後一個工資週期及扣款 |
| 代通知金 | 第 17 條、第 17/1 條 | 若被立即辭退,應與遣散費分別列出 |
| 遣散費 | 第 118 條,按工齡和最後工資計算 | 核對計算基數與起算日期 |
| 未休年假折算款 | 《勞動保護法》關於休息日與休假的章節 | 按公司規定核對累積天數 |
| 加班與假日工作報酬 | 加班與假日工作的章節 | 對照考勤記錄核對應補發部分 |
| 合同約定的獎金 | 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 | 是權利還是僱主可自行決定的 |
| 公積金(Provident Fund) | 基金章程及與基金管理人的合同 | 通常由基金支付,與這筆款項無關 |
| 保證金 | 《勞動保護法》第 10 條 | 僱傭終止或擔保責任結束時應予返還 |
瑪麗工齡 7 年,屬於第 118 條“滿 6 年不滿 10 年”的檔次,遣散費為最後工資的 240 天。按每天 600 泰銖(月薪 18,000 泰銖)計算,是 144,000 泰銖。如果公司沒有按工資支付週期提前通知,還要加上約 18,000 泰銖的代通知金,合計 162,000 泰銖,這還沒有計入未休假期、加班費和應得獎金。所以 150,000 泰銖的提議,僅兩項基本權利就已不足。這些數字只用於演示計算方法,實際金額取決於具體的工資基數和證據。
如果提議裡沒有公積金之類的專案,要確認“不再提出任何主張”的措辭是否把它們也包括了進去。見第 3 節。
2. 在職期間放棄權利,與僱傭結束後的和解
這裡有兩個層次。
- 仍在職期間 《勞動保護法》規定的最低限度權利受到保護,事先讓員工放棄這些權利的條款或簽字,因為員工沒有真正的談判地位,法院通常不會完全認可其效力。降職的同時讓員工簽辭職信和棄權書,就是需要警惕的例子。見被迫簽署辭職信指南。
- 僱傭關係結束、爭議發生之後 雙方真正就誰付什麼進行協商。相互讓步的書面協議會消滅已被討論的請求權(第 852 條)。但法院仍會審查員工是否掌握充分資訊、是否自願行事,以及所得金額是否遠低於其權利而明顯不公平。
也就是說,解僱後的和解分量更重,但並非寫什麼都有效,也不要抱著“以後法院會推翻”的想法去簽字。結果取決於事實和法院的判斷。
3. “不再提出任何主張”到底管到哪裡
典型條款是:“收款人確認,現在和將來均不就任何事項向公司提出主張。”起草方有意寫得寬泛。請檢查:
- 事項範圍 僅限於解僱爭議和文件列明的款項,還是包括過去發生的一切事項(含你尚不知道的)。
- 時間範圍 應刪去“將來”。尚未發生的權利不應被預先放棄。
- 受益主體 僅公司,還是也包括董事、關聯公司和繼受人。
- 應排除的款項 寫明公積金、社會保險、尚未到期的工資以及其他法律保護的權利不在本協議範圍內。
- 付款性質 在協議裡寫明這筆錢是支付哪些專案。沒有寫明的專案,僱主容易主張已被寬泛措辭涵蓋。
措辭含糊時,《民商法典》第 11 條要求作有利於義務人的解釋,第 368 條要求按誠實信用並考慮慣例解釋。不要指望事後解釋,簽字前就把措辭改好。
4. 其他影響權利的措辭
| 措辭 | 檢查要點 |
|---|---|
| 辭職還是解僱 | 如實寫明。僱主終止卻寫成辭職,可能不利於遣散費主張和社會保險失業待遇,且解僱與辭職的待遇比例不同。先向社會保險辦事處核實。 |
| 保密 | 僅限金額與條件,還是整個爭議;對律師、會計師、家人和公共機關有無例外。 |
| 禁止貶損 | 應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且不得妨礙應法院或主管機關要求提供資訊。 |
| 競業限制、禁止拉攏客戶 | 若是新增的,看期限、地域和業務範圍。過於寬泛的條款依《不公平合同條款法》只在公平合理的範圍內執行。見競業限制條款指南。 |
| 在職證明 | 要求公司在約定期限內出具,並事先商定內容。 |
| 歸還物品 | 列明物品和日期,由公司方簽收,且不得以新的主張為由從和解款中扣減。 |
| 抵銷、扣減 | 不要接受公司可單方從一次性款項中扣減的條款。從工資中扣款受第 76 條的限制。 |
5. 付款安排、不履行與加速到期
延後支付的錢,比簽字當天支付的錢風險更大。請檢查:
- 一次付清還是分期 若分期,第一筆應在簽字日支付,並寫清每期日期。
- 不履行時怎麼辦 好的協議有加速到期條款:公司逾期超過約定天數,全部餘額立即到期並計遲延利息。
- 不履行對棄權的影響 寫明公司不付款時,你可以依原有請求權起訴;棄權須在全額支付後才生效。
- 付款方式 通過留有憑證的銀行轉賬;收到全部款項之後,再簽收款確認書,不要提前簽。
- 擔保 公司規模小或狀況不穩時,要求保證人,或爭取一次付清。
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民商法典》第 379 條至第 383 條),但法院可酌減過高的違約金(第 383 條),而且債權人接受履行時,須保留違約金請求(第 381 條第 3 款)。
6. 稅務:誰承擔、是否預扣
協議應寫明 150,000 泰銖是預扣稅款之前還是之後,否則入賬金額可能低於約定。一般而言,依勞動法支付的遣散費,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條件和上限內可能免稅;工資、加班費、獎金以及僱主在法定權利之外多給的款項,視收入型別可能需要預扣稅款。條件和上限可能調整,簽字前請到稅務廳網站或向會計師核實最新規定。
請在協議中寫明:僱主負責申報並繳納預扣稅,並向你出具預扣稅憑證;如果僱主少扣、日後被追繳,由誰承擔。
7. 私下和解、勞動法院與勞動監察員
| 形式 | 效力 | 注意 |
|---|---|---|
| 私下和解 | 合同(第 850 條至第 852 條) | 不履行時要先起訴要求履行,才能執行 |
| 在勞動法院的和解(採納為判決) | 與判決同等效力 | 不履行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原則上不能就同一事項再起訴。見勞動法院指南 |
| 在勞動監察員面前的和解 | 由官員在場記錄的協議 | 達成後須形成書面,並確認僱主不履行時的程序。見勞動監察員還是法院 |
如果案件已經在法院,請求在法院面前記錄和解,因為更容易執行。如果還沒有案件,起草嚴謹、付款結構安全的私下和解也能發揮作用。起訴前的調解見替代性爭議解決。
8. 可按情況調整的條款示例
第 3 條 付款專案
公司同意向員工支付預扣稅款前合計 150,000 泰銖,明細如下:
(甲) 《勞動保護法》第 118 條規定的遣散費 ........ 泰銖
(乙) 代通知金 ........ 泰銖
(丙) 未休年假折算款 ........ 泰銖
(丁) 其他列明專案 ........ 泰銖
第 4 條 付款期限
公司應於 ........ 前將款項轉入員工賬戶。公司逾期超過 7 日的,
全部餘額立即到期並計遲延利息,員工可依原有請求權提起訴訟。
第 5 條 了結範圍
公司全額支付第 3 條所列款項後,員工不再就第 3 條所列專案提出進一步主張。
本協議不影響公積金、社會保險權利,以及簽字日之後產生的權利。
第 6 條 僱傭終止原因
雙方確認,僱傭關係因公司於 ........ 日解僱而終止。
第 7 條 稅務
公司依法預扣並繳納稅款(如有),並於 ........ 日內向員工出具憑證。
這只是骨架。請按事實調整,並在使用前請有資質的專業人士審閱。
9. 簽字前核對清單
金額與專案
- 已要求僱主提供一次性款項的明細
- 已按工齡和最後工資自行計算遣散費和代通知金
- 已核對未休假期、加班費、獎金和保證金是否漏項
- 已確認公積金是否另行支付
範圍與措辭
- “不再提出任何主張”僅限於實際已付款的專案
- 已刪除放棄將來權利和其他法律保護權利的措辭
- 僱傭終止原因與事實相符
- 保密與禁止貶損對雙方均有約束,並設有必要的例外
- 已檢查新增的競業限制
付款與稅務
- 知道金額是稅前還是稅後
- 付款期限、加速到期條款和不履行的後果清楚明確
- 收到全部款項之後才簽收款確認書
- 已決定採用私下和解、勞動法院還是勞動監察員的形式
延伸閱讀
- 遣散費 — 遣散費與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
- 被解僱了怎麼辦 — 不能簽的文件和不能錯過的期限
- 首次上勞動法院 — 調解庭期與法院和解
- 勞動監察員還是勞動法院 — 兩條途徑的比較
- 拖欠工資與加班費 — 核對仍可主張的款項
- 被迫簽署的辭職信 — 和解協議附帶辭職信時
- 離職後的競業限制 — 和解中新增限制時
一次性付款是提議,不是裁決。你可以談判,並且應當在清楚自己得到什麼、放棄什麼之後再簽字。
我們可協助審閱解僱和解協議草稿,將各項款項與你的權利逐項對照,就影響權利的措辭提出修改建議,並與僱主進行談判和調解。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另請參閱替代性爭議解決和勞動法。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