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把你叫進會議室,桌上已經放著列印好的辭職信。“現在簽,就能體面地走。不簽,今天就解僱。”許多員工因為擔心履歷留下汙點、拿不到最後一期工資而簽了字,事後才開始想自己到底做了什麼。
本文只談一個窄問題:簽完之後還能做什麼,以及哪些證據能區分“自己要走”和“被逼走”。解僱時的一般權利請看被解僱後怎麼辦,補償金的計算請看解僱時的補償金。如果僱主接著遞來另一份協議,請參考簽署勞動和解協議前要檢查什麼。
核心答案
員工簽署並送達僱主的辭職信,通常被視為員工自己終止合同,因此不產生第118條的解僱補償金。但如果你能證明是僱主決定終止僱傭,辭職信只是形式,那麼事實可能被評價為解僱,你可以主張解僱補償金、代通知金和不當解僱賠償。另外,如果簽字是出於符合民法要件的脅迫,辭職信在有些情況下可以撤銷。
法律依據 《勞動保護法》B.E. 2541第118條規定,被“解僱”的員工可依工齡領取解僱補償金。第17條和第17/1條規定解僱的預告和代通知金。《勞動法院設立與勞動案件程序法》B.E. 2522第49條使法院可以對不當解僱判令賠償或復職。民法方面,《民商法典》第164條至第166條規定受脅迫的意思表示,第181條規定可撤銷行為的撤銷期限。
我們的實務看法 這類案件的勝負,靠的不是“感覺被逼”,而是簽字前後幾天的證據。法院會看誰先提出的、誰起草了辭職信、有沒有給出選項、簽字後員工做了什麼。立刻書面提出異議並保存了訊息的員工,通常比沉默數月的員工處境更好。沒有看到文件之前,我們無法談結果。
假設案例 普里在孔敬一家建材店工作4年,月薪18,000泰銖。週五下午,人事主管萬娜把普里叫來,遞上一份已列印好的辭職信,說:“今天不簽,明天就發違紀解僱通知。”普里簽了字。當晚,普里發訊息給門外的同事,問他聽到了什麼。本文全程使用這個案例。
1. 為什麼簽了的辭職信通常被視為員工自己終止合同
辭職是員工單方面表示終止合同。到達僱主即生效,原則上不需要僱主同意。其後果是:
- 它不是“解僱”,所以不產生第118條的解僱補償金。
- 合同不是僱主終止的,所以僱主沒有義務支付代通知金。
- 如果辭職信寫有“自願辭職且不提出任何請求”,僱主會以此主張雙方沒有爭議。
但文件的標題並不約束法院。法院會看實際上是誰決定終止合同,以及員工的意思是否自由。
2. 哪些事實可能表明是僱主解僱
下列事實會增強“變相解僱”的主張,但任何單獨一項都不能定案。
| 事實 | 為什麼重要 |
|---|---|
| 僱主讓員工在“辭職”和“被解僱”之間選擇 | 說明僱主已決定終止合同,員工只是選了形式 |
| 辭職信由僱主起草並定下日期 | 措辭和日期是僱主的,不是員工的主動 |
| 當場要求立即簽字,沒有時間考慮或諮詢 | 削弱了判斷的自由 |
| 員工此前從未說過想走 | 辭職沒有別的解釋 |
| 僱主隨即招聘人接替該職位 | 提示僱主早有安排 |
| 員工很快提出異議或要求回來 | 與自願辭職不符 |
需要注意,僱主可能反駁說,是員工為了跳槽主動提出辭職,或為保護履歷自行選擇辭職。這也是員工的權利,所以法院會綜合全部證據判斷。
3. 施壓是否構成可撤銷的脅迫
《民商法典》第164條規定,受脅迫所作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銷。該威脅必須嚴重而緊迫,足以使受害人有理由感到恐懼,並且若無此威脅就不會做出該行為。第165條規定,告知將行使正當權利不屬於脅迫,出於尊敬或敬畏而行事也不屬於受脅迫。第166條規定,即使威脅來自第三人,也同樣適用。
在勞動場景中,界線大致落在這裡:
- 通常不構成脅迫 “如果你確實違反了規定,我們會依工作規則處分”。因為僱主有這個權利。
- 可能構成 以無根據的刑事控告或起訴相威脅、以傷害或羞辱相威脅、不讓員工離開房間、扣住重要文件直到簽字。
期限 第181條規定,可撤銷的行為,自可以追認時起超過1年,或自行為時起超過10年,就不能再撤銷。如果打算主張,請不要拖延。證據會變模糊,沉默也會成為僱主主張你已接受現狀的理由。
欺詐,例如僱主謊稱辭職後能拿到一筆錢,則屬於第159條的另一問題,取決於具體事實。
在案例中,“不簽就在明天發違紀解僱通知”這句話,如果僱主確有違紀事由,可能被視為行使正當權利。如果並無真實事由,只是想讓普里走人,那麼這一點本身就是解僱的證據,僱主將難以解釋。
4. 改變主意後能撤回辭職嗎
一般原則是,已到達僱主的辭職,員工不能單方撤回,需要僱主同意。如果僱主同意,請取得書面確認。如果僱主拒絕,就只能以變相解僱或受脅迫的意思表示等其他依據爭議,僅憑改變主意並不夠。這就是簽字後的第一條訊息很重要的原因(見第6節),因為它顯示你並未接受這個局面。
5. 區分“自己要走”和“爭議”的證據
趁記憶清晰時寫下時間線。下表按普里的經歷舉例。
| 時間 | 誰說了或做了什麼 | 證據 | 在場者 |
|---|---|---|---|
| 週三 | 主管口頭說“人事部會找你談” | 無 | 無 |
| 週四 | 萬娜用LINE通知週五下午約談,未說明議題 | LINE截圖 | 無 |
| 週五14:00 | 遞上已列印的辭職信,說“不簽明天就發解僱通知” | 辭職信 | 主管、門外同事 |
| 週五14:20 | 普里簽字,並被要求馬上交還工牌 | 無 | 同事們 |
| 週五19:00 | 普里向人事部發出異議訊息 | 帶時間的截圖 | 無 |
| 週一 | 同一職位的招聘啟事上線 | 招聘截圖 | 無 |
應當保存的材料:
- 聊天記錄 LINE、電子郵件、發給人事或主管的訊息,尤其是“選擇辭職或被解僱”之類的內容。保存整段對話,而不是一句話,並讓日期、時間和傳送人姓名清晰可見。備份到手機以外的地方。
- 約談通知 召集約談的郵件或訊息、標題、參加人員和時間。
- 辭職信本身 誰起草的、原始文件在誰手裡、日期是否與簽字日一致、措辭是你自己的還是固定模板、有沒有“不提出任何請求”。在交出任何東西之前先拍照。
- 證人 看到或聽到經過的人,以及事後立刻與你談過的人。記下姓名、職位和他們所見。不要向證人施壓,並理解在職的證人可能猶豫。
- 工作文件 勞動合同、工作規則、警告記錄、考核、工資單,用來核實是否確有違紀事由。如果離職源於績效流程,請看績效改進計劃(PIP)。
- 簽字之後的事 接替者的招聘啟事、系統權限被切斷、被要求交還物品、最後一期工資的發放。
請只保存你可以合法接觸的材料。未經許可進入他人的賬號、郵箱或手機,可能違反《計算機犯罪法》和PDPA。對於你本人參與的對話錄音,法院有多重視,請在使用之前與律師商量。不要公開影片,也不要發布羞辱僱主的帖子。
6. 簽字後馬上要做的事
- 當天,最遲幾天內發一條簡短的書面異議。 使用僱主平時用的LINE賬號或電子郵件。參考文本:
致人事部 萬娜:
在……日……時前後的會議室裡,您說如果我不簽辭職信,次日將發出解僱通知,
並遞給我一份已經列印好的辭職信,要求我立即簽字。
我是因為這種壓力才簽的字,並非自願辭職。
我不承認這是辭職,認為是公司要求我離職。
請以書面方式給我一份我所簽辭職信的副本,以及公司的理由。
我沒有放棄任何權利。
普里(真名) 日期……
- 保存所有副本。 辭職信、規章、僱主給你的文件,拍照後發到個人郵箱。
- 不要再簽任何東西。 尤其是“已全額收訖”的收據、放棄權利書、交接單。請要求時間閱讀和確認。這類文件可能影響你剩餘的權利。請看簽署勞動和解協議前要檢查什麼。
- 索取你有權拿到的文件。 在職證明、最近的工資單、確認終止日期的書面文件。
- 確定主張的途徑。 向勞動檢查員投訴與向勞動法院起訴,限制和期限不同。請閱讀勞動檢查員還是勞動法院和第一次去勞動法院,並在提起之前先諮詢。
7. 如果是變相解僱,可以主張什麼
如果法院認定是僱主終止了合同,結果可能包括:
| 專案 | 依據 | 備註 |
|---|---|---|
| 解僱補償金 | 第118條 | 依工齡。工作滿120天起30天,滿1年起90天,滿3年起180天,滿6年起240天,滿10年起300天,滿20年起400天。第119條有例外 |
| 代通知金 | 第17條、第17/1條 | 通常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視合同和支付週期而定 |
| 不當解僱賠償 | 《勞動法院設立與勞動案件程序法》第49條 | 法院會考慮工齡、困難、解僱原因和僱主的財務狀況 |
| 未付工資及其他 | 合同與法律 | 例如最後一期工資、未休的年假(如有權利) |
在案例中,普里工作4年,月薪18,000泰銖,所以日薪為600泰銖。依第118條的180天解僱補償金為108,000泰銖。如果僱主能證明存在第119條的事由,例如書面警告後再次違反,則可能不需要支付解僱補償金。實際結果取決於證據和法院,這個數字不是對結果的承諾。
社會保險失業津貼 社會保險辦事處對辭職的員工和被解僱的員工,在發放比例和發放期限上分別處理,失業者必須在期限內辦理失業登記。寫作本文時我們未能在社會保險辦事處網站上核實最新數字,因此不寫具體比例。請到社會保險辦事處或撥打熱線1506核實。需要知道的是,僱主提交的離職報告中所寫的原因可能影響審核。如果與事實不符,請書面提出異議並保存副本。
8. 給人事的話:如何做離職談話而不製造被迫辭職的主張
僱主希望員工離開時,向其施壓要求籤辭職信,風險比看上去更大。因為這可能被視為無正當理由的解僱,使僱主同時承擔解僱補償金和賠償。更穩妥的做法是:
- 先決定是什麼性質。 如果是公司終止僱傭,就按有理由的解僱處理並支付法定金額。如果是員工想走,就讓員工先提出、自己書寫。
- 不製造施壓式選擇。 至少留出1至2個工作日,告知可以諮詢他人,不在約談現場要求籤字。
- 讓員工自己寫。 至少日期和措辭由員工自己決定,不使用帶有放棄權利內容的公司格式文本。
- 不超出權利地威脅。 例如無根據的刑事控告。如果確有違紀事由,就按工作規則的程序處理。請看紀律調查期間的停職。
- 如果採用協商離職, 用寫明支付金額的書面協議,並給員工閱讀的時間。請看勞動和解協議。
- 記錄談話。 如實寫下談話紀要、參加者和理由。
另請參閱我們的人事文件與工作規則服務。
9. 檢查清單
簽字後立即
- 趁記憶清晰,按第5節的表格寫下時間線
- 向僱主發出簡短的書面異議,並保存傳送憑證
- 為所簽的辭職信拍照或取得副本
- 在閱讀並取得意見之前,不再簽任何東西
證據
- 備份完整的LINE對話、郵件和約談通知
- 記下證人的姓名和聯絡方式
- 保存勞動合同、工作規則、警告記錄和工資單
- 記錄接替者招聘啟事等簽字之後發生的事
途徑與期限
- 在勞動檢查員和勞動法院之間做出選擇
- 如果主張脅迫,計算相關期限,包括第181條的撤銷期限
- 核實失業津貼,並在期限內辦理失業登記
延伸閱讀
- 被解僱後怎麼辦——員工權利與期限概覽
- 解僱時的補償金——解僱補償金及相關金額的計算
- 第一次去勞動法院——調解與審理程序
- 勞動檢查員還是勞動法院——選擇主張途徑
- 簽署勞動和解協議前要檢查什麼——在簽收據或放棄權利書之前
- 績效改進計劃(PIP)——離職起於績效問題時
簽了字的辭職信不會自動消滅所有權利,但結果取決於你能否證明發生了什麼,以及簽字之後你做了什麼。
我們可以審閱辭職信和證據、整理時間線、起草異議函,並與您一起決定走勞動檢查員還是勞動法院的途徑。對僱主,我們協助設計不會製造爭議的離職流程。如需初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或傳送詳細情況。另請參閱勞動法糾紛與諮詢和人事文件與工作規則。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一家成立於1986年、位於孔敬(Khon Kaen)府的律師事務所。內容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