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懷疑一名員工有違規行為,在核實期間不想讓他上班。人事寫了一份文件:“調查結束前無薪停職。”員工收到後,不知道該不該簽字,也不知道如果懷疑錯了,錢能不能要回來。在職場裡被叫作“停職”的做法,法律上至少區分三種不同的制度:為調查而停職、作為紀律處分的停職,以及僱主有必要事由時的臨時停工。它們的要件和工資處理各不相同。
本文只講停職問題,寫給員工以及人事和僱主共同使用。查處舞弊案件的整體流程請見員工舞弊的內部調查,騷擾投訴請見職場性騷擾:僱主的義務,降薪或削減福利請見降低工資、工作日和福利。
核心答案
調查期間停職,只有在工作規則或勞動條件協議授予僱主該權力時才被允許。必須有書面命令,期限不得超過7天,並須支付不低於工作日工資50%的款項。如果調查後查明員工沒有過錯,僱主必須補足停職期間的全部工資,並加計每年15%的利息。作為處分的停職與第75條的臨時停工是另外的制度,各有自己的要件。
法律依據 《勞動保護法》B.E. 2541 第116條禁止在調查期間讓涉嫌違規的員工停職,除非工作規則或勞動條件協議允許。僱主必須以書面形式下令,寫明違規事項和期限,停職不得超過7天,並須在停職前通知員工。停職期間,按規則或協議規定的比例支付,該比例不得低於停職前員工所領工作日工資的50%。第117條規定,調查結束後如果員工沒有過錯,僱主應支付自停職之日起的工作日工資,將依第116條已支付的金額計入,並加計每年15%的利息。第108條要求員工合計達10人以上的僱主制定工作規則,規則須包含紀律和紀律處分事項。第75條涉及支付不低於75%工資的臨時停業。
我們的實務觀察 實踐中常見的問題並不是僱主無權停職,而是通過聊天訊息、不寫明違規事項也不寫明結束日期、以“先休息幾天”為名下達無薪停職。這樣的命令不符合第116條,員工的嫌疑一旦被排除,僱主就有義務連同利息補足差額。員工一方如果未加備註就簽字,或者乾脆失聯,往往也會讓自己的主張沒有記錄。結論取決於工作規則、事實與證據,以及勞動法院的個案判斷。
貫穿本文的假設案例:孔敬一家建材店有40名員工。人事專員努發現倉庫鋼筋庫存少於賬面,負責該區域的倉庫員工帕日薪450泰銖。努打算在核查的5天裡不讓帕上班。
1. 僱主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為調查而停職
第116條規定了以下要件。缺少任何一項,停職命令都可能被認為違法。
- 書面上的權力。 工作規則或勞動條件協議必須允許調查期間停職。沒有這類規定,僱主就沒有停職的權利。
- 書面命令。 寫明涉嫌的違規事項和停職期限。口頭指示或簡短的聊天訊息不夠。
- 7天以內。 這是第116條的上限,而不是必須用滿的標準期限。
- 停職前通知。 對員工的通知須在停職開始之前作出,不能事後補。
- 停職期間的支付。 按規則或協議的比例,不低於停職前所領工作日工資的50%。
根據第108條,員工達10人以上的僱主必須制定工作規則。如果已有,請核對是否有調查期間停職的條款,以及寫的是什麼支付比例。如果沒有,應先修訂規則,並適用於修訂之後發生的事件。為了覆蓋已經發生的案件而事後加條款,是風險很高的做法。這與人事何時應讓律師把關的思路也一致。
為調查而停職不是處分。它是一項暫時性措施,用於保證調查不受妨礙,例如擔心銷燬文件或向證人施壓。因此命令中最好寫明為什麼員工需要暫不上班。
2. 停職期間付多少,嫌疑排除後怎麼辦
停職期間,僱主按規則或協議規定的比例支付,不得低於停職前員工所領工作日工資的50%。如果規則規定為70%,就付70%。“為調查而停職期間無薪”的規則,違反第116條的最低標準。
調查結束後,結果有兩種。
| 結果 | 對停職期間工資的影響 |
|---|---|
| 員工沒有過錯 | 僱主應支付自停職之日起的工作日工資,已依第116條支付的部分計入,並加計每年15%的利息(第117條) |
| 員工有過錯 | 第117條不適用。僱主可依工作規則和法律考慮處分 |
在假設案例中,帕的日薪是450泰銖,被停職5天。商店按50%支付,即每天225泰銖,共1,125泰銖。如果調查認定帕沒有過錯,商店須支付5天的全額工資2,250泰銖;已付的1,125泰銖計入,所以還須補付剩餘的1,125泰銖,並加計每年15%的利息。這些數字只是演示演算法的例子,實際工資以合同和工資單為準。
提示:如果工作規則與第116條不符,例如規定停職15天或無薪停職,低於《勞動保護法》最低標準的部分應視為不能保護僱主。僱主應把規則修訂得與法律一致。
3. 作為處分的停職有何不同
作為處分的停職,是調查認定員工確實違規之後施加的制裁,例如對某種程度的違規處以3天無薪停職。它不屬於第116條、第117條的範圍,而是依據第108條的工作規則。工作規則必須包含紀律和紀律處分。
要讓停職處分站得住,規則中至少應寫明:
- 處分種類。 無薪停職是由輕到重排列的紀律處分之一,例如口頭告誡、書面警告、停職、解僱。
- 適用的違規行為。 寫得足夠明確,使員工能事先知道。
- 最長期限。 每次最多幾天,以便與違規程度保持相稱。
- 有權下令的人及程序。 例如先給員工陳述機會。
- 公示。 規則要告知員工,並遵守第108條規定的程序。
如果規則中沒有停職處分,那麼調查後下令無薪停職,就有較大風險被視為拖欠員工應得的工資。工資扣款也受第76條限制,所以不應把扣款當作未寫明的處分的捷徑。致員工:如果您認為處分不符合規則或相對違規過重,請保留文件,並在接受之前先徵求意見。法院會在個案中同時審查規則和處分是否相當。
4. 第75條的臨時停工與這兩者有何不同
第75條與員工是否有過錯無關。它處理的是僱主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必要事由,需要全部或部分臨時停止業務的情形,例如原料用完、機器嚴重損壞。僱主須在不安排工作的整個期間,按停工前所領工作日工資的至少75%支付,並須在開始日之前書面通知。詳見降低工資、工作日和福利。
容易混淆之處:僱主不能對一名被懷疑的員工適用第75條。那屬於為調查而停職,適用第116條。反過來,第116條的停職也不是行情不好時壓縮成本的手段。
5. 三者對比
| 專案 | 為調查而停職 | 作為處分的停職 | 臨時停工 |
|---|---|---|---|
| 主要條文 | 第116條、第117條 | 第108條(工作規則,紀律與紀律處分) | 第75條 |
| 所需依據 | 授權的工作規則或協議 | 規定停職處分及適用違規行為的工作規則 | 不可抗力以外的必要事由 |
| 期限 | 7天以內 | 依規則,須相稱 | 視業務需要 |
| 休息期間的工資 | 依規則,不低於50% | 依規則(停職處分通常該期間無薪) | 不低於75% |
| 書面文件 | 寫明違規事項和期限的書面命令,停職前通知 | 寫明規則和理由的處分通知書 | 事先書面通知 |
| 員工沒有過錯時 | 工資全額加每年15%利息 | 不應施加處分;已施加的應撤銷並退還工資 | 與有無過錯無關 |
6. 為調查而停職的停職令範本
請按各公司的工作規則調整,使用前先確認規則確實允許停職。
為調查而停職的命令 第___/____號
命令日期:___________
致:帕 先生(職位:倉庫員工,工號 ____)
1. 本公司工作規則第___條規定,在調查涉嫌違規期間,僱主可以讓員工停職。
2. 本公司獲悉,您可能與___日倉庫鋼筋庫存少於賬面一事有關。這只是懷疑,並非認定您有過錯。
3. 本公司已成立調查委員會,為調查之需,自____日至____日(共___天,7天以內)讓您停職。
4. 停職理由:確保文件與庫存核查不受妨礙。
5. 停職期間,本公司在正常發薪日按每天____泰銖(工作日工資的___%,不低於50%)支付。
6. 如調查結束後查明您沒有過錯,本公司將把已支付的金額計入,按整個停職期間的工作日工資補足差額,並加計每年15%的利息。
7. 您有權說明事實並向委員會提交證據。聽取意見的時間和地點另行書面通知。
8. 停職期間,請保持電話 ____ 和郵箱 ____ 暢通,並在停職結束前不要進入倉庫和庫存系統。
下令人:__________(有權人) 職位:__________
本命令已於停職開始前的____日____時通知員工。
簽收人簽名:________(僅確認收到文件,不表示承認任何違規)
注意:命令必須在停職第一天之前送到員工手中。如通過聊天或郵件傳送,請保留發送和已讀的證據。不要寫出已認定員工有責任的措辭。
7. 如何公平地進行調查並留下可用的記錄
即使停職令正確,之後的調查不公平也無濟於事。僱主最終解僱、員工起訴時,勞動法院會同時審查理由和程序。一般性指引請見員工被解僱時的權利,應對索賠的準備請見僱主在勞動法院的抗辯。
- 設立委員會。 至少2至3人,包括人事和既非投訴人也非被調查人的上級。不要讓與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擔任委員。
- 書面通知嫌疑。 讓員工知道自己被懷疑做了什麼、何時、依據哪些文件。
- 給予陳述機會。 請員工陳述,給予合理的準備時間,允許其提交證人或文件。
- 合法取證。 賬簿、庫存記錄、依規定安裝並已告知的監控等。不得未經授權訪問員工的手機、私人郵箱或社交媒體賬號,否則可能違反《計算機犯罪法》和B.E. 2562《個人資料保護法》。
- 做好記錄。 日期時間、在場人員、提問、回答、出示的文件。向陳述人宣讀並請其簽字,若拒絕簽字則記錄該事實。
- 撰寫報告。 區分事實與委員會意見,提交有決定權的人,並書面通知結果。
- 確定時間。 拖得越久,員工的損害越大,員工嫌疑被排除時僱主要補付的差額也越多。
涉及舞弊等重大案件,需要謹慎處理證據和分離程序時,可參閱我們的員工調查服務。
8. 被下達停職令的員工應該怎麼做
- 僅以收到為限簽字。 寫明“僅確認收到文件,不表示承認任何違規”,並索取副本。拿不到原件,就拍照留存。
- 核對停職令。 涉嫌的違規事項、7天以內的期限、支付比例、開始前是否通知。對照工作規則和合同。
- 書面回覆。 逐項回應嫌疑,附上文件或指出證人,連同傳送證據保留副本。
- 保持聯絡暢通。 回應委員會的電話、郵件和訊息,並出席聽取意見。失聯會讓僱主主張您不配合。
- 保留支付記錄。 工資單和停職期間收到的金額,用來在嫌疑排除時與50%的最低額及第117條的差額作比較。
- 不要簽署看不懂的認錯書或棄權書。 要求有時間閱讀,並徵求意見。
- 不要帶走公司資料,也不要向證人施壓。 這會構成新的違規。
檢查清單
僱主、人事在停職前核對
- 工作規則或協議允許調查期間停職,且支付比例不低於50%
- 有寫明涉嫌違規事項和7天以內期限的書面命令
- 在停職開始前已通知員工,並保留通知證據
- 已成立無利害關係的委員會,並書面通知了嫌疑
調查期間
- 在正常發薪日按規定比例支付停職期間的工資
- 員工可以陳述並提交證據
- 陳述有記錄,員工已閱讀並簽字
- 取證不侵犯隱私,也未未經授權訪問員工賬號
調查結束時
- 區分事實與意見,書面通知結果
- 員工沒有過錯的,補付工資餘額並加計每年15%的利息
- 員工有過錯的,在處分前先核對規則中的處分及其是否相稱
員工適用
- 僅以收到為限簽字,並索取副本
- 書面回覆,並保留發送證據
- 保持聯絡暢通,出席聽取意見
- 保留工資單和停職期間收到的金額
延伸閱讀
- 員工舞弊的內部調查 — 懷疑舞弊時的整體流程,包括報案和追款
- 職場性騷擾:僱主的義務 — 調查物件是騷擾投訴時
- 降低工資、工作日和福利 — 第75條臨時停工與同意問題
- 員工被解僱時的權利 — 調查以解僱告終時
- 僱主在勞動法院的抗辯 — 被索賠前的文件準備
- 人事何時應讓律師把關 — 工作規則與警告函
停職必須準確區分是為調查而停職、作為處分的停職,還是臨時停工,因為它們的要件、書面文件和工資各不相同。
我們協助審查工作規則、起草停職令和嫌疑通知書、設計調查程序,併為被停職的員工提供意見。如需首次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傳送詳情給我們。另請參閱員工調查。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