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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泰國職場性騷擾:僱主必須做什麼——政策、調查與解僱

泰國勞動法禁止僱主和主管對員工實施性騷擾,客戶也日益審查公司如何處理投訴。法律涵蓋哪些內容、一份可行的政策應包含什麼、如何公正地調查,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可以無補償金解僱。

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勞動與公司業務團隊2026年9月19日10 分鐘閱讀

為什麼這現在是一個治理問題

過去,騷擾投訴往往以非正式方式處理,通常是把當事人調到另一個團隊。這種做法如今已站不住腳。投訴人擁有法律途徑,客戶會審查投訴的處理方式,而一場操作不當的調查,可能讓公司同時面對投訴人的索賠和被解僱員工的索賠。

1. 法律層次

  • 勞動法:《勞動保護法》禁止僱主、主管、上級和工作檢查員對僱員實施性騷擾、威脅或造成性方面困擾
  • 刑法:騷擾和猥褻行為本身即構成犯罪
  • 民事責任:僱主可能要為其僱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 政府指導:勞工部已就預防和解決職場性騷擾釋出指導意見

客戶準則——包括 RBA 對供應商的要求——還會就政策、申訴渠道和禁止報復提出額外要求。

2. 哪些行為構成性騷擾

性騷擾涵蓋一系列行為,並不限於身體接觸:

  • 不受歡迎的肢體接觸
  • 帶有性意味的言語評論、玩笑或提問
  • 資訊、圖片以及在聊天群或社交媒體上的行為
  • 交換條件式(quid pro quo)——將工作決定與性好處掛鉤
  • 不僅限於管理者,還包括同事、客戶或承包商的行為

實務中的判斷標準是:該行為是否不受歡迎,以及是否影響了當事人的工作或工作環境。

3. 一套切實可行的政策

一套在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包含:

  1. 禁止行為的定義與示例
  2. 舉報渠道,其中應包含一條可繞開直接主管的渠道
  3. 及時、保密且公正的調查作出承諾
  4. 對舉報人和證人提供免受報復的保護
  5. 調查期間可採取的臨時措施
  6. 處理後果,從警告到解僱
  7. 針對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培訓

將政策的核心內容寫入工作規章,這樣違反政策即屬於員工已獲發放的材料項下的紀律事項。參見工作規章必須包含的內容

4. 調查

立即

  • 以書面形式確認收到投訴
  • 保全證據——資訊記錄、監控錄影(CCTV)、訪問日誌
  • 決定不會使投訴人處於不利地位的臨時措施

指定調查人員

  • 獨立於雙方各自的彙報線
  • 若涉及高階管理人員,應指定外部調查人員或由母公司進行監督

訪談

  • 投訴人、被投訴人和證人分別進行
  • 給被投訴人真正就指控作出答辯的機會
  • 訪談記錄須由每人簽字或確認

調查結論

  • 依據證據認定哪些指控成立
  • 記錄推理過程,而不僅僅是結論

保密與資料

5. 處理結果

若指控成立,應對措施應當與情節相稱:

  • 書面警告、培訓、調整彙報關係
  • 調崗:調離被投訴人,而非投訴人
  • 解僱:適用於情節嚴重的情形

不支付遣散費而解僱,只有在事實成立、且相關行為落入法律允許的解僱事由範圍時(例如嚴重違反明確的工作規章)才可能實現。其成立與否取決於調查案卷。參見泰國的遣散費,以及若隨後產生索賠,在勞動法院為僱主抗辯

6. 保護投訴人

最常見的次生失誤是報復——投訴人被調崗、被削減排班,或被當成問題本身。案件結案後數月內,持續關注投訴人所受對待,並做好記錄。

7. 當被調查人為高管或外籍人士時

  • 使用獨立調查人;讓高層管理人員或母公司參與
  • 事先確定由誰作出最終決定
  • 對於外籍員工,考慮任何解僱所帶來的工作許可證和簽證後果

核對清單

  • 書面政策,並體現在工作規則中
  • 至少兩條舉報渠道,其中一條可繞過直屬主管
  • 調查人員名單,包括外部人選
  • 調查模板:確認收悉、訪談、調查結論
  • 臨時措施與反報復監督
  • 管理人員培訓至少每年一次

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

泰國勞動法對性騷擾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保護法》禁止僱主、上司、主管和工作檢查員對員工實施性騷擾、威脅或造成性方面的滋擾。刑法另行涵蓋騷擾與猥褻行為,僱主還可能因其員工在履職過程中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勞工部也就預防和處理職場性騷擾釋出了指引。

我們需要一份書面政策嗎?+

強烈建議制定,客戶和審計方往往也要求有。一份政策若界定禁止行為、規定舉報渠道、承諾及時且保密的調查、保護投訴人免遭報復,並寫明後果,公司採取行動就有了依據。該政策應體現在工作規章中。

我們可以在不支付補償金的情況下解僱騷擾者嗎?+

只有在事實經適當查明,且該行為嚴重到落入法律允許無補償金解僱的情形(例如嚴重違反工作規章)時才可以。決定取決於調查卷宗和明確的工作規章。若證據薄弱或規章不清,無補償金解僱會招致公司難以抗辯的索賠。

收到投訴後,我們應立即做什麼?+

確認收到投訴,保護投訴人,保全證據,並決定不會使投訴人處於不利地位的臨時措施——例如調整被指控者的彙報線或工作安排。然後任命一名中立的調查人員並設定時間表。

如果投訴物件是高階經理或外籍高管怎麼辦?+

同樣的流程適用,但調查人員必須獨立於該經理的彙報線,高層領導或母公司可能需要監督此事。如果結果影響外籍員工的僱傭,應在決策中一併考慮工作許可證和簽證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