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現在是一個治理問題
過去,騷擾投訴往往以非正式方式處理,通常是把當事人調到另一個團隊。這種做法如今已站不住腳。投訴人擁有法律途徑,客戶會審查投訴的處理方式,而一場操作不當的調查,可能讓公司同時面對投訴人的索賠和被解僱員工的索賠。
1. 法律層次
- 勞動法:《勞動保護法》禁止僱主、主管、上級和工作檢查員對僱員實施性騷擾、威脅或造成性方面困擾
- 刑法:騷擾和猥褻行為本身即構成犯罪
- 民事責任:僱主可能要為其僱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 政府指導:勞工部已就預防和解決職場性騷擾釋出指導意見
客戶準則——包括 RBA 對供應商的要求——還會就政策、申訴渠道和禁止報復提出額外要求。
2. 哪些行為構成性騷擾
性騷擾涵蓋一系列行為,並不限於身體接觸:
- 不受歡迎的肢體接觸
- 帶有性意味的言語評論、玩笑或提問
- 資訊、圖片以及在聊天群或社交媒體上的行為
- 交換條件式(quid pro quo)——將工作決定與性好處掛鉤
- 不僅限於管理者,還包括同事、客戶或承包商的行為
實務中的判斷標準是:該行為是否不受歡迎,以及是否影響了當事人的工作或工作環境。
3. 一套切實可行的政策
一套在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包含:
- 禁止行為的定義與示例
- 舉報渠道,其中應包含一條可繞開直接主管的渠道
- 對及時、保密且公正的調查作出承諾
- 對舉報人和證人提供免受報復的保護
- 調查期間可採取的臨時措施
- 處理後果,從警告到解僱
- 針對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培訓
將政策的核心內容寫入工作規章,這樣違反政策即屬於員工已獲發放的材料項下的紀律事項。參見工作規章必須包含的內容。
4. 調查
立即
- 以書面形式確認收到投訴
- 保全證據——資訊記錄、監控錄影(CCTV)、訪問日誌
- 決定不會使投訴人處於不利地位的臨時措施
指定調查人員
- 獨立於雙方各自的彙報線
- 若涉及高階管理人員,應指定外部調查人員或由母公司進行監督
訪談
- 投訴人、被投訴人和證人分別進行
- 給被投訴人真正就指控作出答辯的機會
- 訪談記錄須由每人簽字或確認
調查結論
- 依據證據認定哪些指控成立
- 記錄推理過程,而不僅僅是結論
保密與資料
- 限制對案卷材料的查閱
- 按照 PDPA 處理個人資料——參見 人力資源中的 PDPA
5. 處理結果
若指控成立,應對措施應當與情節相稱:
- 書面警告、培訓、調整彙報關係
- 調崗:調離被投訴人,而非投訴人
- 解僱:適用於情節嚴重的情形
不支付遣散費而解僱,只有在事實成立、且相關行為落入法律允許的解僱事由範圍時(例如嚴重違反明確的工作規章)才可能實現。其成立與否取決於調查案卷。參見泰國的遣散費,以及若隨後產生索賠,在勞動法院為僱主抗辯。
6. 保護投訴人
最常見的次生失誤是報復——投訴人被調崗、被削減排班,或被當成問題本身。案件結案後數月內,持續關注投訴人所受對待,並做好記錄。
7. 當被調查人為高管或外籍人士時
- 使用獨立調查人;讓高層管理人員或母公司參與
- 事先確定由誰作出最終決定
- 對於外籍員工,考慮任何解僱所帶來的工作許可證和簽證後果
核對清單
- 書面政策,並體現在工作規則中
- 至少兩條舉報渠道,其中一條可繞過直屬主管
- 調查人員名單,包括外部人選
- 調查模板:確認收悉、訪談、調查結論
- 臨時措施與反報復監督
- 管理人員培訓至少每年一次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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