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解答
泰國公司向境外服務商支付軟體訂閱費、網路廣告費或諮詢費時,會涉及兩個相互獨立的泰國稅務問題。第一是增值稅:服務商是否已收取泰國增值稅,還是您必須通過表格 ภ.พ.36(PP 36,增值稅自行申報表)自行計算繳納?第二是所得稅預扣:該筆付款是否屬於外國公司取得時泰國法律要求在支付環節扣繳所得稅的所得,也就是說是否需要填報表格 ภ.ง.ด.54(PND 54,向外國公司支付款項的預扣稅申報表)?對同一張發票,兩個問題的答案可能不同。
規則(《稅法典》,稅務局)。 依第83/6(2)條,您向服務在境外提供、但在泰國使用的境外服務商付款時,須繳納該服務商本應繳納的增值稅。稅務局的裁示將其確定為全部費用的7%。依第70條,付款方須就支付給未在泰國經營業務的外國公司的某些所得(第40(2)至(6)條)扣繳稅款。稅務局表示一般稅率為15%,股息為10%。
我們的實務觀點。 對幾乎每一張境外服務發票,都應把 PP 36 作為預設檢查專案,而把 PND 54 視為一個定性問題。在首次付款之前,先確定您購買的是什麼(是服務,還是軟體或內容的使用權)、合同相對方是誰,以及服務商會向您提供哪些關於其稅務身份的資料。裁示和協定稅率各不相同,付款前請與您的會計師確認稅率。
本指南涵蓋向境外服務商的付款。關於更全面的合規日曆,請參閱有外國母公司的泰國公司的合規日曆。關於向外國股東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請參閱如何搭建泰國子公司以便利潤匯出。
1. 我們何時必須就境外服務繳納泰國增值稅?
第83/6條規定在某些情形下由付款方負責繳納增值稅。第(2)項涵蓋在境外向泰國提供、並在泰國使用的服務的境外經營者,僅限於兩類:(a) 向已辦理增值稅登記的使用者提供的電子服務,以及 (b) 向任何使用者提供的其他服務。
稅務局的指示 Por. 104/2544 解釋了其中的邏輯。在境外提供、但在泰國使用的服務,視同在泰國提供的服務。泰國付款方須在付款當月結束後七日內申報 PP 36。其所舉示例包括諮詢、軟體和許可費、網站託管以及伺服器託管(co-location)。它將在境外電視、航班雜誌或外國印刷媒體上投放廣告列為不觸發泰國增值稅的情形,因為該服務在境外使用。
稅務局裁示的三點內容:
- 時間。 在裁示 Kor Kor 0706/10129 中,有一家公司在實際向境外服務商付款之前就提交了 PP 36,被告知其無權這樣做。納稅義務在付款時產生,因此增值稅應在付款之後繳納,而不是在發票日期繳納。
- 稅基和稅率。 在裁示 Kor Kor 0702/3370(向新加坡購買的軟體)中,增值稅的稅基是為該服務支付的全部價值,而不僅僅是公司自認為屬於服務的那一部分。在裁示 Kor Kor 0706/10491 中,網路廣告、託管及類似服務按7%徵稅。
- 匯率。 裁示 Kor Kor 0706/10129 表示,應採用實際付款當日的第9條匯率。
未辦理增值稅登記的付款方是否也必須申報 PP 36,本文所引用的稅務局資料中並未給出明確答案。第83/6條所稱的是"付款方",但未登記的公司無法抵扣該稅款。在作出任何一種假定之前,請先諮詢您的稅務顧問。
2. PP 36繳納的增值稅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嗎?
已辦理增值稅登記的付款方可以。指示 Por. 104/2544 表示,依第83/6(2)條繳納的增值稅,在提交 PP 36 並取得稅務局收據的稅款所屬月份,屬於第82/3條下的進項稅額。裁示 Kor Kor 0702/3370 依據的是同樣的抵扣。
第82/5條仍然適用:沒有證明稅款已實際繳納,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且某些類別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請將已提交的 PP 36 和收據與發票一併儲存。與業務無關的進項稅額同樣不得抵扣,因此該項成本必須與業務相關。
3. 2021年電子服務規則帶來了什麼變化?
自2021年9月1日起,向未辦理增值稅登記的泰國使用者提供電子服務、且服務收入超過180萬泰銖的境外經營者,必須通過稅務局的 VES 系統辦理泰國增值稅登記,並在次月23日前按月申報和繳納。這一規則針對的是面向消費者的銷售。
稅務局新聞 47/2564 表示,泰國使用者如果已辦理增值稅登記,則由該使用者通過 PP 36 申報並繳納增值稅,並可像以前一樣將稅務局的收據作為進項稅額。它還表示,已登記的境外電子服務經營者不能開具稅務發票。稅務局已在其網站上公佈了已登記境外經營者的名單。
因此,對已辦理增值稅登記的公司而言,平臺"已辦理泰國增值稅登記"本身並不免除您的 PP 36 義務。如果平臺仍然向您收取了泰國增值稅,請核對發票條款以及您賬戶上的增值稅身份。未經諮詢,請勿將該筆費用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4. PND 54何時適用?
第70條適用於不在泰國經營業務、並取得來自或在泰國支付的第40(2)、(3)、(4)、(5)或(6)條應稅所得的外國公司或合夥企業。稅務局表示,稅率一般為15%,而第40(4)(b)條下的股息及類似專案為10%。扣繳的稅款為最終稅款。您須在付款當月結束後七日內提交 PND 54 並繳稅;如果沒有款項匯出境外,則無需申報。
這些裁示表明,答案取決於所得的型別:
| 付款 | 裁示的內容 |
|---|---|
| 向境外一方支付的網路廣告費 | 第40(8)條經營所得,因此無第70條預扣稅(Kor Kor 0706/10491、0811/02158) |
| 向美國公司支付的網站伺服器和SSL證書費 | 無第70條預扣稅(Kor Kor 0706/10491) |
| 向加拿大公司購買的軟體許可金鑰 | 第40(3)條的特許權使用費;依協定條款預扣15%(Kor Kor 0706/10491) |
| 向加拿大公司購買的支援合同 | 依協定視為營業利潤,在泰國沒有常設機構的情況下不預扣(Kor Kor 0706/10491) |
| 向新加坡公司購買的軟體 | 第40(3)條的特許權使用費;依第70條為15%(Kor Kor 0702/3370) |
| 向境外權利人支付的相簿照片許可費 | 權利費用;所列協定稅率為5%(加拿大、法國、英國)和15%(美國)(Kor Kor 0702/3805) |
這些裁示的時間跨度為1998年至2010年。它們可作為稅務局如何推理的示例,但不能作為您的合同的保證。使用軟體或內容之權利的費用,往往被分析為特許權使用費;為您完成的工作的費用,往往被分析為營業利潤或服務。實際合同往往兩者兼有,而稅務局的每一項裁示都是依其自身事實作出的。
5. 稅收協定會改變預扣稅嗎?
可能會。上述裁示適用了協定中關於特許權使用費和營業利潤的條款。一般思路是:協定國居民的營業利潤,如果在泰國沒有常設機構,則泰國不得徵稅;而特許權使用費則按協定稅率徵稅,各協定的稅率不同(裁示中列出了不同國家的5%和15%)。
沒有協定文本和您的合同,我們無法說明哪一種適用於您的付款。請查閱泰國與服務商所在國之間的協定,並向該國稅務機關申請稅收居民證明。我們的實務觀點是:協定優惠應當在付款之前憑檔案主張,而不是事後。如果多扣了稅款,裁示 Kor Kor 0702/3805 提到可依第27條之三(section 27 ter)在三年內通過表格 Kor.10(ค.10)申請退稅,但這是一條緩慢的途徑。
如果顧問在泰國實際工作,或服務商在泰國設有常設機構,分析結果就會不同。請先諮詢意見。
6. 您看到的是哪一種發票?
| 您收到的發票 | 需要核查什麼 | 應當怎麼做 |
|---|---|---|
| 境外公司,未顯示泰國增值稅,無泰國稅號 | 該服務是否在泰國使用?是服務,還是軟體的使用權? | 付款後按7%申報 PP 36。PND 54 按所得型別決定(見上文第4節)。 |
| 已辦理泰國電子服務增值稅登記的境外服務商,發票或收據顯示7% | 您是否已辦理增值稅登記?服務商是否在稅務局的 VES 名單上?它是否開具稅務發票? | 如果已登記,稅務局表示您仍須申報 PP 36。請向服務商和您的顧問諮詢如何處理所顯示的增值稅。不要自動抵扣。 |
| 平臺的泰國子公司開具泰國稅務發票 | 合同中載明的簽約方和供應方是哪一實體?該檔案是否為合格的稅務發票? | 按境內採購處理。抵扣進項稅額。無需 PP 36,無需 PND 54。仍可能適用境內預扣稅(例如廣告),因此請核實稅率。 |
| 境外顧問公司,工作在境外完成 | 合同範圍、工作地點、顧問在泰國是否有常設機構 | PP 36(諮詢是 Por. 104/2544 所列示例)。僅當該所得依第70條在泰國徵稅且不適用協定優惠時,才需 PND 54。 |
| 境外供應商的軟體許可發票 | 許可的措辭,是否有複製或影印的權利 | PP 36,並且很可能需要進行 PND 54 特許權使用費分析。 |
7. 付款之前應當準備什麼?
- 合同或訂單條款。 它們顯示購買的是什麼、由哪一實體提供、工作在哪裡完成,以及成果歸誰所有。
- 發票,載有服務商的法定名稱、地址、稅號或增值稅號,以及服務描述。
- 服務商身份的證據。 對於協定主張,為稅收居民證明。對於平臺,為顯示您的增值稅身份的賬單頁面截圖。
- 付款證據:銀行匯款通知、付款日期和匯率。
- 已提交的 PP 36 和 PND 54(如有),以及稅務局的收據。
- 一份簡短的存檔說明,記錄您為何如此處理該筆付款(服務還是特許權使用費、協定條款、稅率)。
付款前清單
- 我們購買的是什麼:服務、軟體許可,還是廣告?
- 供應方是哪一實體,是泰國實體還是境外實體?
- 該服務是否在泰國使用?
- 我們是否已辦理增值稅登記?平臺是否顯示了我們的增值稅身份?
- 是否應申報 PP 36,我們是否已計劃在付款當月結束之後申報?
- 該所得是否屬於第70條(第40(2)至(6)條)的範圍,還是屬於不在其範圍內的經營所得?
- 是否適用協定,我們是否持有居民證明?
- 上述檔案是否已存檔?
假設示例。 一家已辦理增值稅登記的泰國公司在3月向一家境外廣告平臺支付100,000泰銖,該平臺未向該公司收取泰國增值稅。依照上述裁示,該公司在4月7日前(如果網上申報且延期適用,則為4月15日)提交 PP 36,申報增值稅7,000泰銖,並將其作為進項稅額抵扣。公司記錄了為何未提交 PND 54(廣告,第40(8)條)。數字僅用於說明。
延伸閱讀
對每一張境外服務發票都檢查 PP 36,按所得型別決定 PND 54,並在付款前儲存好合同、發票、居民證明和付款證據。
我們協助企業建立這套核查流程,並審查其與境外供應商的合同。初步諮詢免費 —— 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將詳情傳送給我們。更多內容請見會計與稅務合規以及合同與檔案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釋出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