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再婚了,配偶的孩子住在同一個家裡,您像對待親生孩子一樣把他養大,希望法律也承認這種關係。收養是可以辦的,但起點不是遞交申請,而是核對孩子和親生父母的文件。如果您擔心的是另一方親生父母不付撫養費,請看子女撫養費與親權;如果您打算帶孩子出國,請看帶子女出國與同意。
核心答案
本指南只討論新配偶想收養對方子女的情形:先要核查什麼、誰必須同意、程序有哪些,以及對家庭權利和繼承的影響有何不同。離婚後親權的基本規則見離婚、親權與財產分割指南。
法律規則(《民商法典》)。 第1598/19條:收養人須年滿25歲,且比孩子至少年長15歲。第1598/20條:滿15歲的孩子須本人同意。第1598/21條:收養未成年人須經父母雙方同意,一方已死亡、喪失親權、下落不明或無合理理由拒絕時,另有變通路徑。第1598/25條:收養人或孩子有配偶的,該配偶須同意。第1598/27條:收養經登記方告成立,孩子為未成年人的,須先遵守有關收養兒童的法律。第1598/28條:養子女取得與收養人婚生子女相同的身份,但不喪失在親生家庭中的權利和義務。
我們的實務看法。 事情通常卡在兩點:不知道按實際文件誰享有親權,以及另一方親生父母聯絡不上或不肯簽字。請在付費或預約任何機構之前,先核查這兩點。
假設案例。 妮達住在孔敬。她曾與住在烏隆他尼的阿努查結婚並離婚,離婚記錄判定女兒花(9歲)的親權由妮達單獨享有。之後妮達與41歲的蓬再婚,蓬已陪著花生活兩年。蓬想收養花。阿努查兩年沒有聯絡,也沒有付過撫養費。需要核查的是離婚記錄、有無法院裁定、阿努查最新的住址,以及受理申請的機構是否要求他同意。在核對文件之前,不要斷定他必須簽字或無須簽字。
1. 先從孩子目前的法律身份開始
在考慮收養之前,請用文件而不是記憶回答這些問題。
| 問題 | 為什麼重要 |
|---|---|
| 法律上的父母是誰 | 非婚生的孩子,只有在父母事後結婚、父親登記認領,或法院判定為父親的孩子時,才是父親的婚生子女(第1547條)。若沒有這些,親生父親可能在法律上還不是父親,這會影響誰須同意。須逐案核查。 |
| 誰享有親權 | 檢視離婚記錄、協議或法院裁定,因為第1598/21條把同意與父母以及現享有親權的人聯絡在一起。 |
| 另一方親生父母是否在世、能否聯絡 | 死亡的需要死亡證明;聯絡不上的需要尋找其下落的證據。 |
| 是否有關於孩子撫養的法院裁定 | 有的話必須附上並遵守。 |
| 孩子幾歲 | 滿15歲須本人同意(第1598/20條),未成年的孩子適用《兒童收養法》的程序。 |
| 孩子或收養人是否有配偶 | 該配偶須同意(第1598/25條)。 |
關於父親認領子女(準正),請看子女撫養費與親權指南,其中說明了未登記結婚的父母的情形。
2. 收養人須滿足什麼條件
- 年滿25歲,且比孩子至少年長15歲(第1598/19條)。兩項都須滿足。
- 收養人有配偶的,該配偶須同意。此時配偶本來就是孩子的父親或母親,同意通常容易取得,但仍須有書面文件。配偶無法表示同意,或已離家下落不明至少一年的,須改為請求法院裁定(第1598/25條)。
- 孩子有配偶的,該配偶也須同意(第1598/25條)。
- 滿15歲的孩子須同意(第1598/20條)。請用孩子聽得懂的話詢問,而不是因為大人要求就讓孩子簽字。
3. 誰須同意;父母一方死亡、下落不明或拒絕時怎麼辦
第1598/21條確立了框架。收養未成年人須經父親和母親雙方同意。一方已死亡或已喪失親權的,以仍享有親權的另一方的同意為準。
| 情形 | 法律開闢的路徑 |
|---|---|
| 父母雙方在世並同意 | 簽署同意書,按程序登記 |
| 一方死亡 | 以仍享有親權的另一方的同意為準,附死亡證明 |
| 一方喪失親權 | 以仍享有親權的另一方的同意為準,附法院裁定 |
| 沒有人能夠同意,或一方或雙方無法表達意思 | 利害關係人請求法院作出代替同意的裁定 |
| 一方不同意 | 拒絕無合理理由且違背孩子福祉的,可請求法院;法院逐案審查事實 |
| 父母離婚,僅一方享有親權 | 核查離婚記錄和法院裁定,並詢問受理機構要求誰同意 |
依第1598/21條,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的是母親或父親、希望收養的人或檢察官。另一方父母不聯絡或不付撫養費,並不自動免除對其同意的要求,須向機構或法院逐案出示證據。
不要這樣做。 不要謊稱是別的文件而讓親生父母簽字。不要偽造簽名。不要把探視或撫養費當作換取簽字的籌碼。以欺騙或脅迫取得的同意可能被質疑,並可能使整個程序作廢。
4. 未成年人的程序
第1598/27條規定,收養經登記方告成立,孩子為未成年人的,須先遵守有關收養兒童的法律。這部法律就是《兒童收養法》(佛曆2522年)。
- 提交申請。 依第20條,住所在曼谷或國外的申請人向廳長提交,住所在其他府的向府尹提交。目前這項工作由社會發展與人類安全部的兒童與青少年廳及該部的府級辦事處負責。機構名稱和受理渠道可能變化,請先致電詢問。
- 核查資格和事實。 工作人員會面談申請人和孩子、審查文件,通常還會入戶訪視(家訪評估)。細節屬於機構的做法。
- 試養。 第19條確立的原則是收養須經試養並獲批准,對法律所列的特定親屬以及依部令確定的其他人予以例外。
- 登記收養。 獲批後到登記處登記,收養只有經登記才告成立。
我們核查後仍無法確認的是,收養配偶的孩子是否可以免除試養或其他步驟。我們讀到的第19條條文沒有直接規定這種情形,我們也沒有找到可以確認的部令。因此請把機構視為決定者,直接詢問是否需要試養、需要多久、哪些文件可以替代其他文件。在拿到書面答覆之前,不要開始計算時間或安排登記日期。
如果親生父母的同意是問題,請先就依第1598/21條向法院提出請求一事諮詢律師,因為法院裁定是機構需要的文件。
5. 收養之後,什麼會變,什麼不會變
| 事項 | 收養之後 |
|---|---|
| 孩子的身份 | 會變。孩子取得與收養人婚生子女相同的身份(第1598/28條) |
| 親權 | 會變。親生父母的親權自收養時起終止(第1598/28條)。收養人是母親的配偶的,與母親共同行使親權如何記載,請向機構確認 |
| 姓氏 | 請向登記處確認是在同一程序中變更還是需要另外辦理。我們不給出固定規則 |
| 從收養人處繼承 | 孩子是與婚生子女相同的直系卑親屬(第1627條) |
| 從親生家庭繼承 | 不喪失。孩子不喪失在親生家庭中的權利和義務(第1598/28條) |
| 收養人對養子女遺產的權利 | 不會僅因收養而成為法定繼承人(第1598/29條) |
| 另一方親生父母的撫養義務 | 法律說在親生家庭中的義務不喪失,但實際效果,例如拖欠的或已約定的撫養費如何處理,須逐案核查,不要以為會自動消失 |
| 國籍 | 不要想當然地認為收養會使孩子取得泰國國籍。國籍規則須另行核查 |
6. 對繼承的影響,以及不收養的替代辦法
明確會變的是,依第1627條,孩子成為收養人的直系卑親屬,也就是子女順位的繼承人。依第1598/28條,孩子在親生家庭中的權利仍然保留,所以孩子可能從兩邊繼承。
第1598/29條規定,收養不使收養人取得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養子女遺產的權利;第1598/30條規定,養子女先於收養人死亡且未留下配偶或直系卑親屬的,收養人可以在清償遺產債務後,就自己贈與孩子且仍然存在的財產,向養子女的遺產請求返還。期限是自知悉死亡之日起一年,或自死亡之日起十年。
如果不收養。 您可以像對其他人一樣,立遺囑把財產留給繼子女。孩子不會成為您的法定繼承人,您也不會取得親權。所以遺囑可以安排繼承,但改變不了身份或親權。關於如何選定管理孩子份額的遺囑執行人,請看在遺囑中選擇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順位和遺產如何分配的整體情況,請看繼承與遺產管理;未成年孩子繼承遺產時父母能管理到什麼程度,請看未成年繼承人、父母管理遺產與法院許可。
不要僅憑收養一項下結論。請把三件事分開核查:身份和親權,孩子從收養人及親生家庭繼承的權利,以及雙方各自的遺囑。
7. 收養人是外國人,或孩子在國外
- 身在國外的申請人依第20條向廳長提出申請,《兒童收養法》對身在國外的申請人的收養有相應規定。請向機構詢問需要申請人所在國的哪些文件。
- 我們無法確認他國是否承認在泰國登記的收養,或是否因此給予孩子居留權或國籍。請依該國法律並向其使館另行核查。
- 收養不會自動使孩子取得泰國國籍,我們也不陳述自己尚未核查完整的國籍規則。
- 孩子住在國外的,出行及監護人同意問題,請看帶子女出國指南。
- 跨國籍的家庭應同時準備兩國的文件,並按機構要求辦理經認證的翻譯。
8. 如果日後想終止收養
我們只作概述,因為這需要逐案諮詢。養子女已成年的,可以經協議終止收養(第1598/31條)。仍為未成年人的,須有父母的同意或法院裁定,終止經登記生效(第1598/31條)。請求終止收養的訴訟依第1598/33條的事由提起,自知悉事由之日起滿一年或滿十年後不得再提起(第1598/34條)。終止後,親生父母恢復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第1598/37條)。
向親生父母徵求同意的函(可改寫的範本)
請以掛號信或其他可證明簽收的方式寄出,並保留副本。不要寫帶有威脅的措辭,也不要與撫養費掛鉤。
[親生父母姓名] 先生/女士:
事由:請求同意 [收養人姓名] 收養 [孩子姓名]
本人 [姓名],是 [孩子的另一方父母] 的配偶。現依據《民商法典》及《兒童收養法》
(佛曆2522年),來函告知本人希望收養 [年齡] 歲的 [孩子姓名]。
據本人理解,收養後孩子將取得與本人婚生子女相同的身份。親生父母的親權自登記之日
起終止,但孩子不喪失在原家庭中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從您處繼承的權利。
請考慮自願給予同意。在作出決定之前,您可以諮詢受理申請的機構或您自己的律師,
您也有權不同意。
附件:機構規定的同意書(如有)、相關文件副本
回覆方式:[電話/地址],請於 [日期] 前回復。
此致
[姓名/日期]
沒有回覆的,不要把沉默當作同意。請保留寄送的證據和尋找其下落的記錄,並就依第1598/21條向法院提出請求一事諮詢律師。
核對清單
孩子的文件
- 出生證明、戶籍登記(戶口簿)、身份證(如有)
- 顯示法律上父母是誰的文件,包括已登記的認領或判決(如相關)
- 有關親權的離婚記錄、協議或法院裁定
- 親生父親或母親的死亡證明(如已去世)
收養人和配偶的文件
- 身份證或護照、戶籍登記、結婚證
- 年齡及與孩子年齡差的證明(年滿25歲,且年長至少15歲)
- 配偶的書面同意
- 機構要求的收入和住所證明
同意
- 親生父親和母親的同意書,或對應死亡、喪失親權、下落不明的文件
- 滿15歲孩子的同意
- 代替同意的法院裁定(如需要)
步驟與後續安排
- 向機構詢問試養及所需文件,並取得書面答覆
- 獲批後登記收養
- 分別核查姓氏、戶籍登記和國籍
- 重新審視收養人和親生父母雙方的遺囑及遺囑執行人
延伸閱讀
- 子女撫養費與親權 — 父親認領子女,以及仍須另行核查的撫養費問題
- 離婚、親權與財產分割 — 離婚後親權的來源
- 帶子女出國,需要誰的同意 — 孩子或家庭需要跨境時
- 未成年繼承人與父母管理遺產 — 孩子在未成年時繼承遺產的情形
- 在遺囑中選擇遺囑執行人 — 通過遺囑為繼子女作安排
- 繼承與遺產管理 — 繼承人順位與遺產的一般分配
收養始於孩子的文件和親生父母的同意,對親權和繼承的影響必須分開核查,不能僅憑一點就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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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