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或母親去世了,年幼的子女成為繼承人,其中涉及土地、銀行存款或保險金。這時幾乎每個家庭都會問同樣的問題:作為父母,我能用孩子的錢嗎?能賣孩子的土地嗎?銀行和土地局為什麼要求法院的命令?
本指南只講"子女是繼承人"這一角度:父母或監護人能在多大範圍內管理子女的財產,哪些行為需要法院許可,以及監護人與子女同為繼承人時怎麼辦。誰是繼承人、遺產一般如何分割,請參閱繼承基礎指南;申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的步驟見遺產管理人申請指南;分居父母之間的子女撫養費和親權見撫養費與親權指南。
核心回答
行使親權的父母可以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並且必須以謹慎之人的注意進行。管理存款賬戶、為子女的撫養和學費使用子女的錢,這類通常管理無需去法院。但法律列舉的重要行為,例如出售或抵押土地、出租超過三年,必須事先取得法院許可。父母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的利益與子女的利益相沖突的事項也一樣。
法律規則。 《民商法典》第1566條使未成年子女處於父母的親權之下。第1571條把管理子女的財產納入親權,並要求以謹慎之人會有的注意進行。第1574條列舉了13類涉及未成年人財產的法律行為,行使親權的人只有在法院許可時才能實施。第1575條規定,如果某事項使行使親權的人或其配偶、子女獲益,而與未成年人的利益相沖突,必須先取得法院許可,否則無效。第1718條不允許未成年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行使親權的父母時,法院可依第1585條選任監護人,依第1598/3條,親權的多項規定也準用於監護人。
我們的實務看法。 我們最常見的問題並不是父母有意損害子女,而是圖方便:家人自行商定了分割,事後才發現無效;或者子女的錢與家庭開支混在一起,最後說不清用在了哪裡。分開賬戶、保存收據、在重大交易之前先向法院申請,大多數問題都可以避免。法院會逐案審查理由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本指南不保證任何具體申請的結果。
假設案例 貫穿全文。孔敬的一個家庭,頌薩先生去世,留下一棟帶一塊土地的房屋和一個銀行賬戶。繼承人是妻子瑪麗女士和兒子蓬(9歲)。瑪麗想賣掉土地,用來開店並撫養蓬。
1. 父母能在多大範圍內管理子女的財產?
未成年子女處於父母的親權之下(第1566條),一般到滿20週歲為止,若年滿17週歲依法結婚則提前終止。親權包括管理子女的財產(第1571條)。實際含義如下:
- 子女繼承的財產屬於子女,不屬於父母。父母是管理人和代理人。
- 必須為子女的利益而管理,以謹慎之人的注意進行,而不是為了整個家庭的方便。
- 為子女的開支(學費、醫療費、生活費)可以合理地從子女的錢中支付,但要保留憑證。
- 某些重要行為須先取得法院許可。見第2節。
如果父母分居或離婚,誰享有親權取決於他們的約定或法院的命令。請參閱撫養費與親權指南。
2. 哪些行為需要法院許可?
第1574條列舉了13類。下表按繼承中最常出現的順序,用通俗的話歸納。條文全文請以官方版本為準。
| 行為 | 是否需要法院許可 | 備註 |
|---|---|---|
| 出售、交換、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買賣、抵押、解除抵押或轉讓抵押權(物件為不動產和部分可抵押的動產) | 需要 | 最常見,例如出售子女繼承的土地或公寓 |
| 全部或部分消滅子女在不動產上的權利 | 需要 | 包括某些形式的放棄權利 |
| 在不動產上設立地役權、居住權、地上權、用益權、負擔或其他物權 | 需要 | 例如允許鄰居通行或讓他人居住 |
| 將不動產出租超過三年 | 需要 | 三年以內的租賃不在此列,但仍應訂立書面合同 |
| 出借金錢 | 需要 | 親友未經許可不得借用子女的錢 |
| 無償贈與 | 需要 | 例外:按其身份將子女的收入用於公益、社會目的或道德義務 |
| 接受附條件或附負擔的贈與,或拒絕贈與 | 需要 | |
| 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或使子女對他人債務負責 | 需要 | 例如以子女的土地為父母的貸款提供擔保 |
| 利用子女的財產牟利 | 需要 | 第1598/4條(1)至(3)允許的投資除外,如國債和定期存款 |
| 就爭議達成和解,或將爭議提交仲裁 | 需要 | 例如與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和解 |
| 為撫養和教育子女而存入或取出款項 | 一般不在此列 | 須為子女的利益;銀行可能有自己的規定 |
| 父母(或其配偶、子女)的利益與子女的利益相沖突的事項 | 需要(第1575條) | 未取得許可則無效。見第3節 |
在假設案例中,瑪麗不能不先向法院申請,就出售蓬所有(或共有)的土地。申請並不保證獲得許可,法院會審查出售是否必要、價格是否合理、款項是否真正用於蓬。
3. 利益衝突:父母也從同一事項中獲益
第1575條適用於某一行為使行使親權的人或其配偶、子女獲益,而與未成年人的利益相沖突的情形。此時行使親權的人必須先取得法院許可,否則該行為無效。典型例子:
- 父母購買子女的財產,或將其賣給自己或親屬。
- 以子女的錢或土地為父母的債務提供擔保。
- 父母作為與子女同為繼承人的一方分割遺產,同時又代子女簽字(見第8節)。
- 用子女的財產與父母的企業訂立合同。
我們不建議認為"母子之間不會有衝突"。法律看的是利益的結構,而不是任何人的善意。如果不確定某件事是否屬於此類,請在簽字前諮詢,因為事後補救更難。
4. 沒有行使親權的父母時:監護人
第1585條允許為沒有父母或父母已喪失親權的未成年人選任監護人。如果父母一方只是部分喪失,例如喪失管理財產的權利,法院可以僅就該部分選任監護人。監護人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依第1598/3條,除第1573條外,第1570條至第1577條經必要調整後適用於監護人。對監護人而言:
- 第1574條所列行為仍須取得法院許可。
- 第1575條的利益衝突規則同樣適用。
- 子女的收入可在撫養、養育和教育的合理需要範圍內使用。盈餘只能按第1598/4條允許的方式投資:泰國政府或政府擔保的債券、對不動產的第一順位抵押或附回購權的買賣(墊付款不超過市價的一半)、在泰國合法營業的銀行的定期存款,或法院特別許可的其他投資。
選任監護人是單獨的法院程序,此處不詳述。處於這種情形的家庭,在處理子女的任何財產之前,應先諮詢。
5. 未成年人不能擔任遺產管理人:誰來管理遺產?
第1718條不允許未成年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如果全部繼承人都是兒童,必須通過向法院申請,選任合適的成年人,往往是在世的父母或親屬,具體見遺產管理人申請指南。請把兩種角色分開:
- 遺產管理人為全體繼承人管理整個遺產,並負有編制遺產清單的法定義務。
- 行使親權的人作為子女的代理人,管理子女已經取得的財產。
一個人可以同時擔任兩種角色,但應記錄自己以哪種身份行事,並在利益可能衝突時留意第3節。遺囑中指定為遺囑執行人的未成年人,依第1718條無法履行職責。關於在遺囑中選擇執行人,請參閱遺囑執行人的選擇。
6. 銀行和土地局的一般做法
各機構的程序不同且會變化,這裡只講大致情況。
- 銀行通常要求死亡證明、顯示誰是繼承人的文件、子女的文件(出生證明、戶口登記)、行使親權者的身份證件,並常常要求選任管理人的法院命令或與子女有關的命令。對於金額較大,或並非用於子女撫養的提款,有的銀行要求開立由行使親權者操作的子女名下賬戶,或要求更多文件。去之前請先向分行諮詢。
- 土地局可以把土地以繼承方式登記轉移給子女繼承人。之後若要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經辦人員會要求提供依第1574條取得的法院許可。通常的途徑、文件和30天公告,請參閱繼承土地過戶指南。
- 出租人、保險公司及其他機構也可能要求提供行使親權者權限的證明。
準備多份相關的法院命令或證明副本,並先向各機構問清需要哪些文件,可以避免來回奔波。
7. 記錄子女錢款的收支
第1571條要求以謹慎之人的注意進行管理。法律並未對所有父母規定統一的賬簿格式,但如果日後子女長大、其他親屬質疑或法院要求檢視,記賬是證明您已盡責的最好方式。我們建議:
- 以子女名義另開賬戶,不與家庭開支混用。
- 只提取必要的金額,並每次記錄用途。
- 保存學費、醫療費及子女其他費用的收據。
- 每年彙總收支,並保存到子女成年為止。
- 盈餘存為定期存款或法律允許的投資,不要借給任何人。
簡單的賬目表(可按需調整)
| 日期 | 專案 | 收入 | 支出 | 餘額 | 用途 | 憑證 |
|---|---|---|---|---|---|---|
| ____ | 上期結轉 | ____ | ||||
| ____ | 存款利息 | ____ | ____ | 存摺第 __ 頁 | ||
| ____ | 第一學期學費 | ____ | ____ | 教育 | 收據編號 __ |
年底彙總收入合計、支出合計和餘額,然後簽名並註明日期。
8. 常見情形:在世的父母與子女同為繼承人
在假設案例中,瑪麗和蓬是同一份遺產的繼承人。到分割時,兩人的利益方向相反:瑪麗多得的部分,就是蓬少得的部分。如果瑪麗既以繼承人身份、又以蓬的代理人身份簽字,就觸及第1575條。應當這樣做:
- 不要單獨簽署分割協議,也不要單獨轉移子女的份額,即使所有兄弟姐妹和親屬都同意。
- 先向法院申請許可,附上分割協議草案以及說明其為何對子女有利的理由。
- 如果同時涉及出售或抵押子女的不動產,在同一份申請書中寫明第1574條的依據。
- 如果不急於分割,將子女的份額以子女名義保留到成年,往往是風險較低的選擇,但需要考慮該房產的居住和維護費用。關於未分割遺產財產產生的收入,請參閱分割前繼承房產租金收入指南。
如果未經許可就已經分割了財產,請不要置之不理。請諮詢可採取的辦法,以及可能正在計算的期限。
9. 法院許可申請書的提綱
申請書的名稱和格式因法院而異。請向法院書記處詢問這屬於哪類案件、需要附哪些文件。下面的提綱僅供參考,不是官方格式,提交前應由律師審閱。
關於未成年人財產法律行為的許可申請書
法院:____(按法院指示確定的管轄法院)
申請人:____(父/母/監護人) 未成年人:____
1. 未成年人:姓名、年齡、住址;申請人的親權由 ____ 證明
2. 遺產:被繼承人 ____ 於 ____ 去世。
未成年人取得 ____(地契/賬號),未成年人的份額 ____
3. 申請許可的行為:____(出售/抵押/遺產分割等)
依據《民商法典》第1574條和/或第1575條
4. 理由與未成年人的利益:____(必要性、款項使用計劃、
估價/買方/條件、其他繼承人的意見)
5. 利益衝突:____(申請人是否為共同繼承人;申請人從中得到什麼)
6. 款項的處理:____(例如以未成年人名義定期存款;用於 ____)
7. 申請人請求法院許可申請人實施上述行為。
附件:未成年人出生證明、戶口登記、死亡證明、
財產文件、合同草案、其他繼承人的同意書(如有)、估價書
簽名 ____ 申請人
10. 給父母和監護人的清單
對子女的財產採取任何行動之前
- 弄清哪些財產屬於子女,子女佔多少份額
- 核對該行為是否在第1574條的列舉之中
- 核對您本人、配偶或您的子女是否以與子女衝突的方式獲益(第1575條)
- 如需法院許可,在法院許可之前不簽署任何文件
賬目與文件
- 以子女名義另開賬戶
- 保存每一筆使用子女錢款的收據和單據
- 編制年度收支彙總
- 把法院命令和遺產文件的副本放進同一個資料夾
機構與遺產
- 去之前先問銀行和土地局需要哪些文件
- 如需管理人,確認被提名者不是未成年人(第1718條)
- 如果子女沒有行使親權的父母,諮詢選任監護人的事宜(第1585條)
延伸閱讀
- 父母去世後,遺產如何分割? — 誰是繼承人,以及遺產管理的整體情況
- 申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 文件、親屬關係圖與庭審
- 撫養費與親權 — 父母分居時的親權
- 繼承土地過戶 — 遺產含土地時的步驟與文件
- 分割前繼承房產的租金收入 — 遺產未分割期間,租金歸誰
- 遺產管理人不分配也不回覆繼承人 — 管理人置之不理時
子女繼承的財產屬於子女。父母可以履行職責地管理,但出售、抵押,以及父母利益與子女利益相沖突的行為,須先取得法院許可。
我們協助父母和監護人起草法院許可申請書,審閱有子女繼承人的分割協議草案,並與銀行和土地局溝通。如需初步諮詢,請致電 +66 92 254 2045 或將詳情傳送給我們。另請參閱我們的遺產業務和家事業務。
本指南由蘇婉瓦拉律師事務所發布 —— 該律師事務所位於孔敬府,成立於 1986 年。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事項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