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答案
沒有登記結婚而同居的伴侶,沒有依家庭法平分的“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逐項按財產法來判斷:這件財產歸誰,如果是共有,各自份額是多少。最高法院認為,以夫妻名義生活期間共同賺取所得的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共有財產(判決4656/2567),民商法典第1357條推定共有人份額相等。
這一推定只是起點。一方明顯出得更多,就可以對另一方證明份額並不相等。財產只登記在一個人名下時,沒有登記的一方必須證明自己實際出過資金或勞務。因此結果更多取決於付款證據和約定,而不是同居了多少年。
不同型別的財產,爭點不同。有銀行貸款的房屋要分開看登記人、借款人和實際還款人。土地以登記為起點。存款看資金來源。股份和生意看股東名冊、登記文件和實際約定。
1. 沒有登記結婚,法律如何看待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依法有效登記的夫妻才有的制度。判決4656/2567認為,沒有登記結婚而約定以夫妻身份生活,不產生夫妻共同財產意義上的財產權利義務,也不是以分配利潤為目的的共同經營約定,所以不屬於第1012條的合夥。另一方面,同居期間共同賺取所得的財產是共有,受第1357條調整。
實務上有三點。
- 不存在自動對半分的規則。主張份額的一方要證明共有以及份額比例。
- 交往前取得的財產、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不是“共同賺取”的,通常仍歸原所有人。
- 家務、做飯、帶孩子不是直接的金錢出資。法院依個案事實評價,不能保證與實際付出的現金價值相同。
如果已經登記結婚,或打算登記,請閱讀有關離婚與財產的指南。本指南針對沒有登記的伴侶。
2. 份額相等的推定,以及推翻它的證據
第1357條規定推定共有人份額相等。“推定”是指主張份額不相等的一方可以舉證推翻。
| 情形 | 前景 |
|---|---|
| 雙方首付和還款出資相近,且共同登記 | 份額很可能相等 |
| 一方出了首付和幾乎全部還款,且有流水 | 有可能證明更大的份額 |
| 一方出全款,另一方稱只做了家務 | 未出資一方舉證負擔重,結果不確定 |
| 用交往前的資金或個人受贈購買 | 難以認定為共同賺取 |
第1356條規定財產屬於多人共有時適用共有一章,這是確定份額和請求分割(第8章)的依據。結論取決於個案證據。
3. 仍在還貸的房屋和公寓:登記人、借款人、還款人未必是同一人
要分開考慮三種角色。
| 角色 | 含義 | 效果 |
|---|---|---|
| 產權證、公寓所有權證上的登記人 | 登記上的所有人(首要參考) | 可以轉讓、出售、設定抵押。銀行和土地局信賴登記 |
|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 | 借款合同上的債務人 | 無論誰轉的還款,都對銀行承擔全部責任 |
| 實際還款人 | 出了首付和還款的人 | 兩人之間證明自己份額的證據,不約束銀行 |
銀行只認借款人。 即使你和前伴侶約定“誰繼續住、誰來還”,銀行也不受約束。借款人停止還款,銀行會依借款合同向借款人追討並實現抵押權,兩人之間有約定也一樣。
第1373條推定土地登記簿上有名字的人享有佔有權。沒有登記的一方必須證明自己是共有人,例如首付和還款的轉賬記錄、確認共同購買的訊息、寫有雙方名字的買賣合同。
假設示例
甲和乙沒有登記結婚,同居5年,買了一套3,000,000泰銖的房子。甲是借款人,也是登記人。乙轉了500,000泰銖首付,並在4年裡每月轉8,000泰銖,每月都有流水。分手時甲主張房子只屬於自己。
因為有文件,乙有可能主張按出資比例的共有。份額相等還是按出資比例,由全部證據判斷。(所有數字均為假設示例,不是對你的情況的計算。)
有貸款房屋的解決方式
- 買斷份額: 繼續居住的人付錢買下對方的份額,並通過轉貸或變更名義,使繼續居住的人成為唯一借款人。
- 還清債務後出售並分配: 適合沒有人能買下對方份額的情形。出售價款先還銀行債務,剩餘部分按約定或已證明的份額分配。
- 轉貸: 以繼續居住者的名義向另一家銀行貸款,把原借款人從債務中解脫出來。新銀行審核的是申請人自己的收入。
不要在不變更登記和借款人的情況下,只憑一句口頭“你繼續還,房子歸你”了事。仍是借款人的一方對銀行的責任依然存在。有貸款房屋的離婚指南可以參考債務處理的思路,但法律依據不同。
4. 土地:原則相同,但登記的分量更大
有產權證的土地,土地登記簿上的名字依第1373條給予該人佔有權的首要推定。沒有登記的一方要證明共同承擔了購地款,例如向賣方的轉賬、為付款而轉給對方的錢、寫有雙方名字的買賣合同。
土地特有的注意事項如下。
- 土地轉讓必須在土地局登記。口頭或聊天裡說“送給你”,登記不會改變。
- 依第1361條,共有人可以處分或抵押自己的份額,但出售、質押或抵押整個財產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產權證寫兩個人名字的,一個人不能單獨賣整體。只寫一個人的,信賴登記的善意買受人有可能受到保護,請儘早採取對策。
- 爭議期間擔心對方出售或設定抵押的,請就起訴前或起訴同時的保全措施諮詢律師。
- 非泰國國籍的人在泰國持有土地受到限制。不要自行判斷能把自己的名字寫上產權證,或能像泰國人一樣執行請求。需要個別確認。請參見下面的外國人房產指南。
5. 銀行存款和聯名賬戶
存款可以立刻轉走,所以最容易最先引發爭議。
- 聯名賬戶: 聯名並不總是意味著份額相等。要看誰存入、資金從哪裡來。不過,如果兩人把它當作共同生活費賬戶使用,就傾向於認定為共同資金。
- 單名賬戶: 戶主可以依銀行規則取款。為保管而存入或轉入的一方,要拿出轉賬記錄,以及屬於共同資金或寄存款項的約定。
- 同居期間互相轉賬: 分別梳理是贈與、借款還是共同出資。訊息內容或流水備註的用途會影響解釋。
- 不要不商量就清空賬戶: 分手前取走全部資金,會給對方留下隱匿財產的證據,引發爭議。先把流水打印出來。如何保留證據,請參見離婚前配偶轉移資金的指南。
6. 股份、合夥、未登記的店鋪、車輛,以及共同負擔的債務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對公司和第三人而言,記入股東名冊的人顯示為所有人。第1129條規定,記名股份的轉讓,在受讓人的姓名和住址記入股東名冊之前,不得對抗公司或第三人;並規定這種轉讓須以書面作成,由轉讓人和受讓人簽名,並至少有一名證人簽名證明,否則無效。
名冊上只有對方的名字,而你出過資,你能主張的僅限於對方是替你持有股份,或你按出資比例是共有人,這同樣需要證明。
- 為購買股份向公司或股東賬戶轉款的記錄
- 確認代持或共同出資的協議或聊天記錄
- 能看出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協議、會議記錄、財務報表
這是你與名冊股東之間的請求,公司不會主動更正名冊。公司有其他股東、或章程限制轉讓的,請在談判前確認。生意與股份的區分,請參見離婚時公司股份的指南。
已登記的合夥等
誰是合夥人由合同和登記簿決定,而不是由是否同居決定。退出合夥依合同和合夥法。請先檢視設立合同和登記。
未登記的店鋪或生意
沒有合同也沒有法人,只是一起開店的,法院看誰出資、誰經營、誰拿利潤、經營資產是用誰的錢買的。判決4656/2567認為,以夫妻名義同居本身不是合夥。但如果有以分配利潤為目的共同經營的約定,符合第1012條,就可能在個人關係之外成立生意上的關係。主張合夥,需要利潤分配約定和共同出資的證據。
車輛等登記資產
車輛登記在佔有人名下,但登記名義並不自動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所有權。首付和分期還款的付款證據,與房子的用法相同。仍有車貸的車輛,合同人或借款人繼續對金融機構負責。
共同負擔的債務
債務依合同。在借款或擔保上簽字的人對債權人負責。對方也用了這筆錢,屬於兩人之間的問題;如果有約定分擔債務的訊息等證據,可以用於追償的主張。僅憑“伴侶也該還”,並不當然約束債權人。
7. 應保留的證據
- 轉賬記錄和賬戶流水(首付、還款、裝修、購買股份),以銀行App的原件保存
- 借款合同、買賣合同、貸款餘額明細、能看出借款人和擔保人的銀行文件
- 產權證、公寓所有權證、股東名冊、公司登記證明、車輛登記
- 建造、維修、物業費、店鋪裝置的收據
- 在LINE等處就共同購買、股份、代持所發的訊息(保存帶日期的完整對話,不要只擷取一部分)
- 瞭解事實的證人(賣方、中介、店員、見證約定的朋友等)
- 能顯示同居期間和各財產購買時間的照片或記錄
使用證據前請先諮詢。以不當方式取得的證據可能喪失價值。不要未經許可進入對方的賬戶或裝置。
8. 協商分割,還是請法院分割
協議分割
採用書面形式。逐項列出財產,寫明各自份額、轉移方式、期限、銀行債務由誰承擔、如何使其從債務中解脫,並由全體簽字。不動產轉移須在土地局登記,轉移費用和稅費也要在協議中分配。
訴訟分割
第1363條賦予共有人分割請求權,但有法律行為上的限制,或共有物屬於永久性質的,不能請求分割。分割請求權不能通過法律行為一次性排除超過10年,也不能在不適當的時候請求分割。
第1364條規定分割方式。
| 方式 | 適用情形 |
|---|---|
| 分割財產本身(土地分宗) | 分割後不損害價值 |
| 出售後分配價款 | 共有人同意出售 |
| 法院命令分割,份額不等的以金錢補足 | 一名共有人請求,無法就分法達成一致 |
| 共有人之間競價,或拍賣 | 無法分割,或會造成重大損失 |
一套房子很難實物分割,常以出售、買斷、當事人之間競價了結。對有抵押的房屋,無論判決內容如何,抵押權人仍依抵押合同保留其權利。
9. 時間與需要注意的風險
- 時效: 不同型別的請求(返還借款、請求返還無故轉移的財物、收回出資款等)期間不同。期間由各請求的法律依據決定,因此本指南不給出數字。不要等待,儘早諮詢,並確認你打算使用的請求的期限。
- 爭議期間對方出售或轉移: 單名資產風險最大。請定期檢視產權證或登記。
- 證據滅失: 聊天記錄被刪除、銀行App流水過期。請立即備份。
- 借款人不還款: 如果你不是借款人,幫忙還款不會使你成為債務人,但共同借款人或擔保人要對銀行負責。
10. 常見錯誤
- 以為同居時間長就能像夫妻共同財產一樣分得一半
- 用現金或第三人賬戶還房貸,沒有寫明用途的流水
- 產權證和貸款都在對方名下,沒有確認自己份額的書面文件
- 房子只有口頭約定,沒有更換借款人,對銀行的責任仍在
- 用對方的名字買股份,沒有證明代持的文件
- 分手前取走資金或轉移資產,給對方指責的把柄,也損害證據
- 情緒上刪除聊天記錄,或只保存對話的一部分
- 等得太久,證據消失,請求可能超過時效
11. 協商或起訴前的清單
- 把全部財產和債務列成清單,並把房屋、土地、存款、股份、生意、車輛分開
- 對每一項確定登記人、借款人、實際還款人
- 把交往前的財產和個人受贈,與共同賺取的財產分開
- 收集轉賬記錄、賬戶流水、借款合同、收據和相關聊天記錄
- 查驗當前的產權證或股東名冊
- 在有人繼續還款之前,先與銀行溝通,或談判讓借款人退出
- 決定採用買斷份額、出售後分配,還是訴訟分割
- 把約定寫成書面,在土地局辦理轉移登記或更正股東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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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登記結婚的伴侶沒有夫妻共同財產,但共同積累的財產可能構成共有,且份額被推定為相等。結果取決於付款證據、登記上的名義、借款人以及約定。分手前請保留證據,並把財產逐項分開考慮。
本所可協助審查房屋、土地、股份、生意出資的證據,評估可以主張的份額,起草有關財產與債務的書面協議,與銀行協調讓借款人退出,以及在協商不成時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電話 +66 92 254 2045,或傳送詳情聯絡我們。也請參閱家事法服務和民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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