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在幾年內從五人發展到五十人的公司,往往不知道自己在過程中已經越過了多條員工人數門檻,因而早已承擔起新的法律義務;而通常要到勞動監察員上門檢查時,或與員工發生爭議時,才會察覺。
本文把最重要的幾條門檻彙集於一處。所列人數為通常適用的主要標準,部分事項還按業務種類另有規定。
從第一位員工開始
- 向社會保險登記僱主和僱員,並每月繳納社保繳款
- 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的工資,並依法給予休假、請假和加班費的權利
- 代扣代繳預扣所得稅,適用於收入達到標準的僱員
- 禁止歧視,並須防止工作場所的性侵犯或性騷擾
自十人起
- 工作規章:須為泰文版本,已公告實施,並張貼於工作場所。參見工作規章:多大規模的公司必須制定
- 僱員名冊:須為泰文版本,存放於營業場所
- 關於支付工資、加班費及休假日工作報酬的文書:須有僱員簽名或轉賬憑證
從 50 人起
- 企業內福利委員會 由僱員方代表組成,負責共同商議、提出建議並監督福利的安排。
- คปอ.(即安全、職業健康與工作環境委員會) 同時設有僱主代表和僱員代表,委員人數取決於企業經營場所的規模。
- 工作場所安全負責人(จป.) 分為不同級別,依據經營種類和僱員人數而定;某些種類的經營活動從更少的人數起便須配備。
從一百人起步:聘用殘疾人
《殘疾人生活質量促進與發展法》規定,僱主須按每100名僱員聘用1名殘疾人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50人的餘數按1人計算。僱主可選擇三種方式:
- 直接聘用殘疾人就業(通常稱為第33條)
- 向殘疾人生活質量促進與發展基金繳款,按法律規定的公式計算(第34條)
- 以給予特許經營權、安排商品銷售場所、外包服務、提供實習機會或其他幫扶的方式替代(第35條)
人數以每年10月1日當日的僱員人數為準,並須在該年度的規定期限內完成辦理及提交報告。未依規辦理將產生應繳款項的利息,且會不斷累積。因此,剛剛超過一百人門檻的公司應在統計日到來之前做好規劃。
如何計算員工人數
一般而言,凡與僱主存在僱傭法律關係的員工均須計入,包括正式員工和固定期限合同員工。但各部法律的具體規定有所不同:有些事項將法人一併計入,有些則按營業場所分別計算,而勞務外包公司派來的勞工也有其自身的問題。參見勞務外包員工與分包商
僱主一方:每年自查一次
- 在10月1日之前,統計所有經營場所的僱員人數
- 與10人、50人和100人這三條線對照,然後逐項檢查必須具備的文書和委員會是否齊全
- 檢查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和勞動合同是否仍與公司當前規模相符
延伸閱讀
📌 延伸閱讀:勞動合同、薪酬結構與員工手冊 · 面向僱主的勞動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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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針對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