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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社會保險:僱員常未使用的權利與僱主常遺忘的義務

每月繳納社保費卻從未申領任何待遇,因為不知道有哪些權利、須在期限內申請,同時僱主一旦疏忽便會受到處罰的義務。

作者 法律諮詢團隊2026年8月22日1 分鐘閱讀
社會保險:僱員常未使用的權利與僱主常遺忘的義務

大多數上班族每個月都會在工資單上看到“社會保險”這一項,但除了按權益去醫院看病之外,從未使用過任何其他權益。事實上,這項制度的覆蓋範圍遠不止這些,而且許多權益都有申報期限,逾期即失效

被保險人(參保人)有哪幾種類型

  • 第 33 條 企業僱主與僱員共同繳納社保金,是保障範圍最廣的群體。
  • 第 39 條 曾為第 33 條參保人,離職後在規定期限內自行申請繼續繳納。
  • 第 40 條 自由職業者,保障範圍因所選參保方案而異。

一個常見的誤解是認為離職後權利立即失效。事實上,在終止僱傭關係後的一段時間內仍享有持續保障,若及時提交申請,還可以繼續按第 39 條參保。

已有的權利,卻未被使用

失業情形 無論是被解僱,還是主動辭職或合同到期,費率與期限各不相同。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就業辦公室辦理失業登記,並按約定時間報到。這是人們喪失權利最多的一環。

生育情形 包括分娩費用和停工津貼,這與僱主在產假期間應支付的工資是兩筆不同的款項。

子女補貼 按每名子女每月發放,視規定的年齡條件與子女人數而定。許多家庭數年來從未申領過。

殘疾與死亡情形 包括喪葬費用以及向有權領取者發放的補貼。

養老 分為一次性給付與養老金,取決於繳納社保費的期限。這一權利應定期核對自己的累計金額,而不是等到年老時才檢視。

多繳的社保費 若同時從事多份工作,可按規定的條件申請退還。

僱主方義務:失誤即受罰

  • 登記僱主和員工 在僱用員工之日起的規定期限內辦理
  • 申報變更 包括新入職員工和離職員工,均須在規定期限內申報。未申報離職會使社保繳款金額繼續累積,變成必須追溯結清的債務
  • 代扣並繳付社保繳款 在次月的規定期限內辦理。從工資中扣除卻未繳付的,屬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並須加繳滯納金
  • 保管檔案以備核查 因為追溯檢查以檔案為主要依據,而非口頭解釋

小型企業最常見的錯誤是 未為日薪或臨時員工辦理登記,誤以為他們不屬於參保範圍。這往往與事實不符,一旦被檢查,就必須一次性追溯補繳全部金額。

需要記住的期限

許多權利自有權之日起設有申請社會保險待遇的期限,而失業情形還有另一層單獨的登記期限。這些費率、上限和期限會定期調整。在提交申請前,務必先與社會保險辦公室核實現行適用的數字和期限。

如果申請被拒絕

拒絕支付補償金並非最終結果,在規定的期限內還有向上訴委員會提出申訴的程式;如果仍無結果,還可將案件訴至勞動法院。重要的是保留拒絕通知書並檢視檔案上的日期,因為上訴期限自該日起計算。

延伸閱讀

📌 延伸閱讀:勞工案件

如果您被拒絕權利,或者是被追繳社保費的僱主,可免費諮詢律師 電話 092-254-2045


本文提供一般資訊,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費率和期限可能隨時更新,請與社會保障辦公室核實。

常見問題

辭職或被解僱,能領失業金嗎?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根據第33條參保的被保險人,只要按規定繳足社保費,就有權領取失業補助金;被解僱與辭職或合同到期之間,領取的費率和期限有所不同。人們最常遺漏的是辦理程式:離職後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到就業廳辦理失業登記,並且要按預約日期持續報到,並不是只向社保辦公室遞交申請就行。很多人因為以為隨時都能申請,等到超過期限,因而喪失權利。

離職後想繼續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嗎?+

可以,通過申請成為第39條被保險人。條件是你必須曾經是第33條被保險人,並且已按規定繳納過社保費,同時必須自失去僱員身份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所享受的權利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與第33條相同。重要的是,若連續未繳費達到規定期限,參保身份就會失效,而重新參保並不像初次參保那樣簡單。

僱主沒有為僱員辦理參保登記,或者扣了錢卻不繳納,僱員能怎麼辦?+

可以直接向當地社會保險辦公室報告。僱主有義務按規定為僱員辦理參保登記並繳納社保費。從工資中扣除後不繳納屬於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並須依法支付附加費。實際操作中,社會保險辦公室可以進行追溯核查並追繳,因此僱員不必自己去向僱主催討。

在多個地方工作,可以重複繳納社會保險嗎?+

如果同時在多家僱主處工作,每個僱主都有義務按自己支付的工資繳納社保費,因此可能出現多繳的情況。此時,被保險人可以按規定申請退還多繳的社保費。這筆錢很多人從未去申請退回,因為不知道自己有權這麼做。

社會保險權益和勞動法權益是一回事嗎?+

兩者不是一回事,而且可以同時主張。社會保險是一種根據繳費條件從基金中支付的保險制度;而遣散費和遭解僱時的各項權益,是僱主依據勞動保護法直接承擔的義務。從社會保險領取失業補助金,並不意味著喪失向僱主索賠的權利;同樣,僱主支付了一筆錢,也不代表就失去了從基金領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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