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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法

居间人、代理人还是买断转售:选哪种销售模式才合法

比较居间人、代理人、行纪式代理和买断转售商在库存与信用风险、合同终止方面的区别,并提示外资公司在泰国从事居间或代理业务时应注意的事项和许可问题。

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 商法团队2026年10月21日8 分钟阅读
居间人、代理人还是买断转售:选哪种销售模式才合法

核心答案

企业想把产品卖到自己团队够不着的地方时,常有三条路,名称又常常混用:请居间人带客户来,委任代理人代为销售,或者批发给买断转售商自己去转卖。在法律上,每条路的地位、义务和风险各不相同,而合同里写的名称并不总是决定性的。法院看的是事实:谁有权代表谁做什么。

法律规则(泰国法)。 《民商法典》第 3 编第 16 章规定代理(自第 797 条起),第 18 章规定居间(自第 845 条起)。代理人有权代表本人行事。居间人只是指示或促成合同的订立,合同成立时才有权取得居间佣金。第 833 条规定的行纪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但为本人的利益行事。买断转售商既不是居间人,也不是代理人,而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买入后再转卖。

我们的实务看法。 选择模式时,先问:库存、信用和声誉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不想自己承担的,让买断转售商承担,但我们对客户和价格的控制就少了。想要控制的,用代理人,但我们要对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并要小心合同的终止。只是想找新客户的,居间人是负担最轻的模式。有外国股东的公司,则必须先核查外国人经商方面的规定。

已经有分销代理合同、正打算终止的,请读终止分销代理合同:库存、品牌与客户。想要扩张、不止于找代理的,请读通过分支机构、特许经营或经销商扩张业务。

1. 三种模式,以及人们常忘记的第四种

模式做什么谁与客户订立合同谁持有库存并承担信用风险收入
居间人指示或促成委托人订立合同委托人直接与客户订立委托人合同成立时的居间佣金
代理人依所获权限代表本人行事本人通过代理人与客户产生约束本人约定的报酬或佣金
行纪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的利益行事行纪代理人是合同当事人,之后将结果转归本人依约定和行纪代理的原则约定的报酬
买断转售商以自己名义买入商品再转卖买断转售商与自己的客户订立买断转售商买卖差价

这张表有助于区分概念。现实中存在混合模式,例如买入商品的分销商,同时也从某些类型的项目中收取居间佣金,因此必须写明每一项收入适用哪一条合同条款。

2. 居间人(第 845 条和第 846 条)

第 845 条说明,居间人是同意指示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为他人促成合同订立,并取得居间佣金的人。主要特征如下。

  • 居间人无权代表委托人订立合同,由委托人自己决定是否订约。
  • 依第 846 条,居间佣金的请求权,在居间人所指示或促成的合同订立后产生。如果合同附有停止条件,则须等到条件成就。
  • 没有合同成立的,居间人原则上没有权利取得居间佣金,但合同可以约定补偿某些费用,而这必须写明。

常见的争议是:居间人介绍的客户日后绕过居间人直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或者居间人声称那位客户是自己带来的。因此合同应当约定:

  1. 如何记录居间人介绍的客户,例如以书面形式写明姓名和转介日期
  2. 所介绍的客户在多长时间内视为居间人的客户
  3. 重复订单也付居间佣金,还是仅限第一笔订单
  4. 支付时间,以及退货或取消时的后果
  5. 未经授权,禁止居间人代收款项或代为订约

3. 代理人(第 797 条)

第 797 条规定,代理人是有权代表本人行事、并同意这样做的人。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以本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其效果直接约束本人与第三人。因此:

  • 权限范围必须清楚。 代理人能否订立合同、收款、给折扣或接受退货?越不清楚,本人越有可能被约束到超出本意的程度。请见谁能约束公司。
  • 出具授权委托书。 应写明事项、范围、期限和限制。
  • 对外表示。 如果本人放任他人使用其名义或以代理人的身份示人,善意的客户可能主张本人受约束,因此应当将权限范围通知客户,并检查名义的使用情况。
  • 代理人的义务。 遵照指示、报告、将本人的财产分开,并且不使自己陷入利益冲突。
  • 本人的义务。 支付报酬,并按约定补偿必要的费用。

3.1 行纪代理(第 833 条)

行纪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的利益从事交易并取得报酬。与一般代理人不同,客户可能把行纪代理人看作合同当事人,而不知道背后有本人。合同效果因此不同,如果您的模式符合这种情形,应当咨询律师。双方都必须明白,谁对客户负责。

4. 终止代理(第 826 条和第 827 条)

原则上,本人可以撤销代理人,代理人也可以解除,但如果终止的时间不当并给对方造成损害,终止方可能要依第 826 条和第 827 条确立的原则承担责任。需要了解的几点:

  • 泰国没有像欧盟那样,规定代理人在合同终止时自动获得补偿的条款(例如就代理人所开拓的客户给予补偿)。需要的话,必须写入合同。
  • 因终止不当而造成的损害必须证明,并非每次都会发生。
  • 合同应当约定提前通知期、可立即终止的事由,以及对尚未支付的报酬的影响。
  • 终止时,代理人必须归还本人的文件和财产,本人也必须通知客户其权限已经终止。

关于买入商品转卖的分销商的终止,这类分销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法律所称的代理人,但存在类似的问题,请见终止分销代理合同。

5. 买断转售商

买断转售商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卖方的代理人,因此:

  • 买方自己承担库存、价格和应收账款的风险
  • 生产商在批发时收到货款,对买方向其客户所作的决定不承担责任,除非授予了权限或表现为代理人
  • 生产商更难控制转售价格和客户
  • 对终端客户的责任,取决于谁是卖方,以及生产商是否直接提供质保

需要小心的是,生产商可能表现得对买断转售商控制过多,例如规定销售方式、客户和质保,以致事实上接近代理关系,或者对客户产生责任。因此文件和做法应当与所选的模式相符。

5.1 转售价格与贸易竞争法

要求买断转售商遵守规定的转售价格(resale price maintenance)是需要特别小心的问题,因为可能触及贸易竞争法下的风险,取决于市场支配力和事实。给出买方无需遵守的建议价格,与强制是两回事。在写入价格条款之前,应咨询律师。

6. 如何选择模式

  1. 希望由谁承担库存和应收账款。 不想自己承担的,选买断转售商。
  2. 希望控制价格和客户到什么程度。 想要很多控制的,选代理人或自己的分支机构。
  3. 是否想对别人带来的客户让自己受约束。 不想的,选居间人。
  4. 产品是否有许可证或复杂的质保。 有的话,买断转售商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并对客户的责任要清楚。
  5. 将成为居间人、代理人或买断转售商的,是否为外国法人。 见第 8 节。
  6. 如果是海外市场。 请见向泰国销售:通过分销商还是自设法人。

7. 每种模式都应有的合同条款

  • 地位的定义:是居间人、代理人还是买断转售商,如果是买断转售商,还要写明其不是代理人
  • 权限范围和禁止事项
  • 区域、客户和排他权
  • 报酬、支付时间,以及退货时的后果
  • 商标和销售材料的使用
  • 保密信息和客户信息
  • 期限、通知、终止以及终止后的后果
  • 遵守法律,例如反贿赂和个人数据保护
  •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8. 外国公司与外国人经商法

如果将在泰国担任居间人或代理人的是依《外国人经商法》B.E. 2542(1999 年)属于外国人的公司,需要注意,居间和代理业务列在该法的附表三,但有一些例外,这意味着开业前可能需要取得许可。不属于例外的,应当核查真正的股权结构和将要开展的实际活动,因为名义上由泰国人持股、而实际上由他人控制的公司,会有另一种风险。请见服务类公司的外国人经商许可和申请许可的详情。

泰国公司如果使用在境外、并不在泰国开展业务的外国居间人或代理人,也应当与会计人员核查该国法律和税务条件。

9. 清单

  • 决定由谁承担库存、信用和声誉,然后选择模式
  • 合同写明明确的地位(居间人、代理人或买断转售商),并与实际做法不相矛盾
  • 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以书面形式写明,并通知相关客户
  • 居间佣金写明如何计算客户、支付时间,以及取消时的后果
  • 终止条款写明通知期,以及对库存、客户和商标的影响
  • 未经律师核查,不写入转售价格条款
  • 核查将在泰国开展业务的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外国人身份
  • 就每种模式的税务后果咨询会计人员

延伸阅读

在选择居间人、代理人或买断转售商之前,先决定由谁承担库存、信用以及对客户的约束,然后让合同和做法与该模式相符。

我们起草和审查居间、代理及分销代理合同,并核查外国人经商方面的问题。如需首次咨询,请致电 +66 92 254 2045 或发送详情给我们。另请参阅合同与文件和营业许可证。


本指南由苏婉瓦拉律师事务所发布 —— 该律师事务所位于孔敬府,成立于 1986 年。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

常见问题

居间人和代理人有什么区别?+

依《民商法典》第 845 条,居间人是同意为他人指示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为他人促成合同订立,并取得居间佣金的人。居间人并不代表委托人订立合同。而第 797 条规定的代理人,有权代表本人行事,并约束本人与第三人。区别在于有没有代为订约的权限,而不在于使用什么名称。

居间佣金什么时候必须支付?+

依第 846 条,居间佣金在居间人所指示或促成的合同订立之后支付。如果该合同附有停止条件,则须等到条件成就。合同应当写明:哪些销售额算作来自居间人、何时支付,以及客户终止或退货后怎么处理,以免发生争议。

本人可以随时终止代理关系吗?+

原则上,本人可以撤销代理权或解除对代理人的委任,但如果终止的时间不当并给对方造成损害,则可能依第 826 条和第 827 条的原则承担赔偿责任。泰国没有像欧盟那样,规定代理人在合同终止时自动获得补偿的条款,因此权利取决于合同和事实,应当把通知期和终止条件写清楚。

买断转售商的风险与代理人有什么不同?+

买断转售商以自己的名义买入商品再转卖,因此自己承担库存、价格和应收账款的风险。生产商在批发时即可收到货款。而代理人通常并不拥有商品,生产商或本人承担更多商品和应收账款的风险,但在事实上能更多地控制价格和客户。

股东是外国人的公司想在泰国做居间人或代理人,要注意什么?+

居间和代理业务列在《外国人经商法》B.E. 2542(1999 年)的附表三,但有一些例外。依法律属于外国人的公司,开业前可能需要取得许可。因此在开始之前,应核查持股情况和实际从事活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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